在被綁架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們接到的非法刑事拘留通知書上,六位法輪功學員均被扣上所謂「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刑事拘留通知書上辦案人一欄是空白,沒有辦案人簽名,只有一個敖漢旗公安局公章。
家屬們認為,根據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自己的親人無罪,沒觸犯國家任何法律,決定依法控告敖漢旗公安局警察宮傳興、新惠城區派出所所長等人,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要求:
1、必須立即無條件釋放包文菊、包文榮、王秀峰、王志剛、馬曉光、賈彬、陳志勇;
2、給予造成身體和精神上傷害的補償;
3、必須立即返還所有被搶走的財物,損壞的物品給予賠償;
4、把相關部門的犯罪人員繩之以法。
以下是控告書的主要內容:
一、七人遭綁架 家屬要求探視被拘留
內蒙古赤峰市法輪功學員包文菊、包文榮、王秀峰、王志剛、馬曉光、賈彬六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為敖漢旗烏蘭鄉黃花甸子村村民安裝電視接收器(安鍋)時,被敖漢旗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宮傳興等十幾名便衣警察綁架,當地村民陳志勇因為幫忙裝鍋也被綁架。
隨後在夜間,宮傳興為首的一夥警察挨家挨戶騷擾村民,大吵大嚷的要追查大鍋來源,強制拆鍋。至今這夥人還在到處搜鍋,阻止村民收看通過衛星接收到的電視台節目,弄得人心惶惶,百姓不得安寧。
包文菊等七個人現被非法關押在敖漢旗看守所遭受迫害。家屬得知消息後,多次去敖漢旗公安局要探望家人,要求放人,都被警察無理擋回。據悉,王志剛被迫害的極其嚴重,大夫、護士每天被叫進看守所兩次。王志剛的家人非常擔心他的生命安全。目前家屬們已決定控告敖漢旗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宮傳興等警察的違法行為。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王志剛、包文榮、包文菊的家屬六人日夜兼程於一月十日早八點多到達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公安局國保大隊,要求探望家人。五樓國保大隊一王姓女警(可能叫王魏英)說宮傳興他們不在。後來又說他們出去搜查大鍋去了,可能二、三天才能回來。家屬就向其諮詢一些事情,聽說親人被打了,要求見人。王姓女警說:「誰打他了,我們對他們都非常好,給他穿衣服、給他脫衣服。包文榮上廁所我們都幫她提褲子。」家屬問:「你們沒刑訊逼供,怎麼自己還不能提褲子了呢?」王沉默了一會才說:「我們給她戴手銬了。」家屬要求看當時的審訊錄音、錄像。王姓女警發怒了,大聲說:「錄像在一樓,你們還要看錄像?!」然後打電話叫來三人。這時宮傳興進來了,一進屋就大喊道:「你們來了這麼多人,都是誰家的甚麼人,都把身份證拿出來,你們今天誰都別想走了。」然後就給新惠城區派出所打電話。
不一會的功夫,來了十多個便衣,都是二十多歲的,其中有新惠城區派出所所長,一進屋就叫王志剛、包文榮、包文菊的家屬都跟他去派出所,其中王志剛的舅舅被十多個便衣從五樓拽到樓下,強行塞進警車。
在新惠城區派出所,王志剛的舅舅被單獨關一個屋,其餘家屬被關在一個屋,然後又一個一個叫出去關進審訊室非法審訊,追問姓名、身份證、從哪裏來、受甚麼人指使等等。家屬們說,我們沒有犯罪,我們只是要看一看被你們關押的家人,有不懂的地方問一問,你們就關押我們。王志剛的舅舅懂法律,警告警察要對自己所做的一切負責,否則一定要告他們。家屬們在新惠城區派出所被非法關押了六個半小時後釋放。
二、接收衛星電視合法 物品來源合法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明確取消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共有789項。其中第567項是:「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定點銷售審批《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廣發外字〔2002〕254號)。原來的國務院第129號令早已取消!奇怪的是,一些職能部門卻仍然高舉此令,居然還在禁止百姓接收衛星電視,欺騙百姓不懂法律,明目張膽的執法犯法。
民眾安裝衛星信號的大鍋是國家認定生產的,商家正當經營的,民眾花市場價格買來的,不是偷搶來的,是合法行為,對正當渠道購買來的物品強行騷擾就是違法行為。各國發射到上空的衛星信號都是公開的,不是偷偷的,所以接收不違法,「執法人員」對正當途徑發射到天上的信號騷擾則是違法。
三、憲法規定公民有知情權
民眾安裝大鍋接收衛星電視信號,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知情權,民眾有權利接收衛星傳遞過來的地球上發生的任何事件的信息,也有權利不收、不看一些傳遞造假信息,任何強迫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任何人對民眾使用大鍋接收衛星信號的調查、登記、照相,目的是在阻礙公民知情權,因此是違法的。
內蒙古的村民更願意裝衛星電視,中國現在的電視新聞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造假宣傳,廣告誇大其詞,文藝節目充斥著色情和暴力。裝了收視大鍋,可以看到國外的新唐人電視台,這是不受中共過濾的真實新聞,和中國傳統文化的節目,又都是免費的。當然一些村民就想裝上大鍋看新唐人。
中共為甚麼害怕百姓看新唐人的節目呢?就是因為新唐人敢說真話,敢真實的報導對弱勢群體和信仰團體的人權侵犯,報導中共害怕百姓知道的各種群體抗爭事件,還有一個最大的原因就是,害怕新唐人電視報導三退大潮(三退就是退出共產黨、共青團和少先隊。截至二零一二年年底,有一億三千萬中國人聲明了三退),特別害怕新唐人電視報導中共殘酷迫害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甚至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取暴利的真相──全世界的正義力量都在譴責這個地球上從來沒有過的罪惡。
四、信仰法輪功合法 參與迫害者有罪
信仰是一個古老的話題,也是一個無需討論的問題。一個人信甚麼,不信甚麼,完全是個人自由,任何人沒有任何理由加以反對。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法輪大法修煉人的表現及世間道理看,江澤民操縱中共政權全面迫害法輪功之前,當時的法輪功學員只做了兩件事:一是自己讀書煉功;二是弘揚法輪大法,讓別人也知道法輪功福益身心的神奇功效。無論是為自己還是為別人,都只是做好人,身體健康,過程中既不影響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益,也不影響社會秩序,而且於國於民都是大好事,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
五、宮傳興等警察犯下十條罪行
宮傳興,原籍敖漢旗金廣溝梁鄉剪子溝,現家住敖漢市裏公安家屬樓,前樓一樓西側門,駕駛一輛黑色桑塔納,車號:蒙D0193。
宮傳興多年來一直囂張的參與迫害法輪功,採取各種卑鄙手段威脅、恐嚇、綁架、抄家,藉機敲詐錢財,已達到了不擇手段的瘋狂,毫無人性的將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勞教、判刑、送洗腦班進行迫害,給眾多家庭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和傷痛。由於他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得力,手段狠毒,曾被提升為當地「六、一零」主任。後雖退休,但他這些年不要命的積極迫害法輪功,又被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公安局回聘,繼續迫害法輪功。
宮傳興等警察綁架包文菊等法輪功學員,至少犯下十條罪行:綁架罪、誣告陷害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搶劫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與其罪行相關的法律如下:
《憲法》第三十七條: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中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憲法》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宮傳興等警察綁架六位法輪功學員及一名村民,違反了《憲法》、《刑法》、《警察法》等的規定,觸犯了法律。涉案單位的人員也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
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家屬已要求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對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公安局警察宮傳興、新惠城區派出所所長等人員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3/2/2/137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