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歐洲議會關於中共活摘器官的決議(譯文)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本年度歐洲議會最後一次全體大會上,議員們投票通過了一項緊急議案,要求「中共立即停止活體摘取良心犯、以及宗教信仰和少數族裔團體器官的行為」。這項決議要求「歐盟對中國境內的器官移植,以及與這種不道德行為相關的迫害做出全面、透明的調查。 」決議同時呼籲,中共立即釋放包括法輪功學員在內的所有良心犯。以下是議案譯文。

▲考慮到歐洲議會2006年9月7日之決議、2013年3月14日歐洲與中國關係之決議、2012年12月13日關於《2011年世界人權和民主以及歐盟相關政策的年度報告》之決議、2010年12月16日的《2009年世界人權以及歐盟相關政策年度報告》之決議以及2010年5月19日的《歐盟委員會通訊:器官捐獻和移植的行動計劃(2009年-2015年):加強成員國之間的合作》,

▲考慮到2012年12月18日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特別是第3條人的完整權利條款,

▲考慮到2009年11月21日、2012年12月6日、2013年12月2日人權委員分會舉辦的聽證會以及會上加拿大前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與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分別就中國自2000年起大規模的摘取非自願捐贈的法輪功學員器官作證,

▲考慮到中國於1988年10月4日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

▲考慮到議事規則第122條第5項和第110條第4項,

A.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年進行超過1萬例器官移植手術,並且有165家中國器官移植中心在廣告中表示他們可以在兩到四週的時間內找到匹配的器官,但至今中國並沒有一個有組織的或有效的器官捐贈或分配的公共系統;鑑於中國的器官移植系統並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對於器官取得的途徑必須符合透明和具有可追溯性的要求,而且中國政府一直抗拒外界對該系統進行獨立審查;鑑於自願和知情同意權是符合倫理的器官捐贈的前提條件;

B.鑑於由於傳統信仰,中華人民共和國自願捐贈器官的比例極低;鑑於從1984年起中國實施准許從被處決的囚犯身上摘取器官的規定;

C.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未對聯合國前任反酷刑特別專員曼弗瑞德˙諾瓦克(Manfred Nowak)、加拿大研究員暨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和前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先生就其過量的器官來源的徵詢給予充份的解釋;

D.鑑於中國器官捐贈委員會主任暨前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2012年馬德裏的「器官捐贈和移植大會」上表示,中國超過90%移植用的屍體器官來自被處決的囚犯,並且提到將要求所有具有器官移植執照的醫院最遲於2014年中停止使用被處決囚犯的器官,只能使用剛剛起步的國家系統中自願捐贈及所分配的器官;

E.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布到2015年將停止從被處決的囚犯身上摘取器官,同時開始使用電腦化的器官分配系統,被稱為 「中國器官移植應對系統」(COTRS),從而與其所承諾要求所有具有器官移植執照的醫院於2014年中停止使用被處決囚犯的器官的說法自相矛盾;

F.鑑於1999年7月中共發動了對法輪功精神修煉的全國性兇猛的滅絕性迫害,導致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拘捕;鑑於有報導指出維族和藏族的囚犯也遭到強摘器官;

G.鑑於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和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專員對於活摘囚犯器官的指控表達關注,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增加對於器官移植系統的問責及透明化,並懲罰濫用器官移植的責任人;鑑於為販售器官作移植而虐殺宗教或政治犯是對生命基本權利的違反,令人震驚並且無法容忍;

H.鑑於2013年11月12日,聯合國大會選舉中國從2014年1月1日起擔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

1、對於持續並且可信的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生的系統地、在國家允許的情況下從非自願的良心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報告表示嚴正關切,其中包括從因宗教信仰而遭監禁的大量的法輪功學員以及其它宗教團體成員及少數民族人士的身上摘取器官;

2、強調自2015年起才停止從被處決的囚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是不能被接受的;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即停止從良心犯,宗教團體成員和少數民族團體人士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

3、呼籲歐盟及其成員國提出中國活摘器官的議題;建議歐盟及其成員國公開譴責中國器官移植的濫用,並且提高其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的公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呼籲歐盟對於中國的器官移植做法進行全面且透明的調查,並且對於違反器官移植倫理者進行起訴;

4、呼籲中國當局詳盡地回應關於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專員和宗教自由信仰特別專員要求中國政府解釋器官移植手術量增加後的那些額外的器官來源,並且允許他們在中國對器官移植的做法進行調查;

5、呼籲立即釋放包括法輪功學員在內的所有中國良心犯。

6、指示其議會主席將此決議提交給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盟委員會副主席/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歐盟人權特別代表、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歐洲議會官網公布本決議之23種語言翻譯:https://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TA+P7-TA-2013-0603+0+DOC+XML+V0//EN&language=EN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