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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法院對善良夫婦開庭 律師要求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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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內蒙古報導)內蒙古赤峰市紅山區法院,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非法庭審善良的法輪功學員李文志、紀淑榮夫婦。辯護律師指出:起訴書指控李文志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不能成立,李文志夫婦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律師在法庭上說:宣傳品的內容,一部份是關於法輪功修煉的,比如《轉法輪》《轉法輪法解》、《法輪功》等,這部份內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心性,做一個好人,當然沒有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甚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另外還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 或者 「天滅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國共產黨亡」之類的話,還有《九評共產黨》、《解體黨文化》和神韻光盤等。說「法輪大法好」當然沒有甚麼問題,被告人是為了向他人推薦、介紹法輪功的好處,宣傳法輪功的好處,這與商家和企業散發宣傳資料向消費者宣傳介紹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一樣,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的,也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律師說:至於「真善忍」 這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觀,當然也沒有甚麼問題。關於「天滅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國共產黨亡」,從法律層面上看,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喊這句口號,也沒有法律規定說喊這樣的口號是違法的,從主權在民和社會契約論的角度上看,法律沒有禁止的事人們就可以做,而且是一種天然的權利。

律師說:至於神韻晚會和部份新唐人電視節目光盤等是一些歌舞節目,是沒有階級性的,是中立的。雖然晚會是有法輪功學員編導和演出的,但它是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

律師說:關於《九評共產黨》,辯護人認為,這不過是抨擊時政,批評執政黨而已,其目的是為了敦促當局反省歷史,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真正做到依法執政,執政為民,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權力,真正為百姓造福,為人民謀福利。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因此。《九評共產黨》等宣傳品行使的憲法規定的公民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並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一個人也好,一個政黨也好,有了過錯就要允許別人批評,改正了就好,就怕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每個人都在寫自己的歷史,每個人都在選擇自己的未來,執政黨也是如此。

辯護人一直在思考這樣一個問題:為甚麼共產黨這麼害怕批評,這麼害怕人民提意見呢?像法輪功這麼一個和平的修煉團體,他們沒有任何政治上的訴求,法輪功學員一心想的是如何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他們不反對政府,也沒有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也沒有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可以說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我們為甚麼要大規模的迫害他們呢?為甚麼要用刑法來處罰那些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呢?

從另一個角度看,法輪功學員要這樣做也是萬不得已,他們是在遭到無端誣蔑和迫害,在沒有任何言論自由渠道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收入製作成資料,向世人講清事實真相,揭露媒體的謊言,並向世人介紹法輪功好處,有甚麼過錯呢?你除了看中央電視台裏的自焚和殺人,在日常生活中,你看到過哪個法輪功學員採取過暴力行動或者其他過激行為,危害社會危害他人了?而我們的司法機關卻要因為李文志僅僅因為持有法輪功資料就再一次的把他送到審判席上試圖對他處以刑罰,天理何在?良心何在?

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既沒有利用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他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的行為即使屬實,也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從客觀後果來看,從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來看,我的當事人僅僅是持有了法輪功資料。其次,我的當事人的行為也沒有導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說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從主觀惡性來看,我的當事人是沒有主觀惡性的。他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我的當事人所做的事只是為了向別人介紹法輪功,並講真相給人們聽,其用意和出發點是好的。從手段上看,我的當事人所採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從情節上看,我的當事人也就是持有了他自己信仰的資料,這個證據的真實性本身也值得質疑。希望合議庭明察。

辯護人認為:「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發展,一個符合社會正義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唯一目的是主持社會正義、而不是維護法律,所以法庭判案最終必須以正義為依歸。法官需要的就是對正義、是非的判斷,所以最傳統、也是最現代的法庭判案就是憑借人的良知來區分好法與惡法:也以人的良知來判斷判案是否正義。從這個意義來說,良知即是法律的最高準則,也是判案的最終方法。」

辯護人認為:檢察官和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當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應該嚴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目前在我國,某些法律和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在某些人那裏存在著與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司法部門借用《刑法》第三百條來構陷、打壓和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就是嚴重違背人類良知和道德、違背社會正義的。和諧社會應該以良知和道德作為我們每個人最高的行為準則,誰也不能藉口自己是服從命令而對自己違背良知和道德的行為開脫,明知法輪功學員是善良的、無辜的,卻對他們處以刑罰就是有罪。

司法是人類良知和道德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面臨國家法律與人類道德良知的兩難選擇時,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作出正確的選擇,還我的當事人一個清白,無罪釋放。

辯護人認為: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付出更大的政治代價!

最後,辯護律師指出:在本案審判之前各地出現諸多法輪功案件發回重審、判緩刑、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作出其他處理的範例,說明理論界和很多司法工作人員的良知在覺醒,在他們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作出了最好的選擇,希望司法機關不要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實事求是,並且聽從內心的召喚、聽從良知的召喚對本案作出裁決。並請赤峰市紅山區法院在宣判李文志無罪的判決書上寫上光輝的名字!

赤峰市紅山區紅廟子鎮聶胡地村法輪功學員李文志、紀淑榮夫婦及他們十六歲的孩子,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午被紅山區惡警布仁等人綁架,惡警搶走大量個人財產,孩子被非法審問後放回,李文志、紀淑榮夫婦被非法關在紅山區東看守所。紀淑榮的妹妹看不下姐姐一家所遭的不白之冤,對他們因為做好人卻被抓被關不理解,在微博上為姐姐一家呼籲鳴冤,被紅山區的警察找上門命令她立即刪除,否則就要對她下手。

十四年來,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一直沒有停止過,無論這個邪黨如何殘暴,永遠阻擋不了真善忍的傳播和存在。北京律師為李文志、紀淑榮夫婦做的無罪辯護,給人很多啟發,讓人清楚的認識到:這場對善良人的迫害最終會以失敗而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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