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依蘭縣十四名法輪功學員遭誣判三至十三年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被綁架的十四名黑龍江依蘭縣法輪功學員,近日先後被邪黨法院非法判刑,刑期從三年至十三年,其中包括幾名六、七十歲的老人。突顯中共政權在搖搖欲墜之時的惶恐及末日瘋狂。

十四位法輪功學員具體被非法判刑情況:費淑芹被非法判刑十三年,莫志奎、張惠娟被非法判刑十二年,左振岐、呂鳳雲被非法判刑六年,孫文富、張金庫、陳豔、劉鳳成、孟凡影、段淑岩被非法判刑五年,姜連英、徐峰、李大朋被非法判三年。

「3﹒29」綁架案的由來

從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晚開始,哈爾濱市依蘭縣、方正縣、通河縣等地公安局及派出所警察,在三、四天時間內,綁架了近五十名法輪功學員,包括被非法庭審的十四位法輪功學員。此次綁架事件的罪魁禍首是現任黑龍江省邪黨書記王憲魁。

在二零一三年過新年時,時任黑龍江省省長王憲魁到各地巡視,在哈同高速公路依蘭至宏克力地段,看見跨線橋上懸掛的「法輪大法好」、「法辦周永康」等內容的標語和用彩色噴漆罐噴的「天滅中共」、「三退保命」、「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標語後,大為震怒,直接下令黑龍江省公安廳長、省政法委副書記孫永波立案追查。

綁架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晚開始。依蘭縣公安局、方正縣公安局,事先對依蘭縣內、達連河鎮、三道崗鎮、道台橋鎮、團山子鄉等地的法輪功學員先擬好的名單,由黑龍江省公安廳技術處處長親自到依蘭縣指揮,通過特務手段獲取法輪功學員的手機號碼,每半個小時一次跟蹤定位,對不知道其手機號碼的法輪功學員,就到住家附近蹲坑,當晚六點,依蘭縣及周邊的方正縣、通河縣等地的公安局、派出所警察同時統一行動,當晚就瘋狂綁架了三十多人。幾天時間,在依蘭縣、方正縣、通河縣一共連續綁架五十人。

三月二十九日晚,莫志奎、孫文富、張金庫、劉鳳 成、孟凡影、左振岐、費淑芹、呂鳳雲、陳豔九位法輪功學員,開著車牌號L11L31的銀灰色五菱之光微型麵包車,去在三道崗鎮的林場、豐旺、豐城發 「2013神韻晚會光盤」。由於費淑芹和莫志奎的手機早已被跟蹤定位,所以惡警在豐城屯北公路上製造撞車假現場,非法攔截法輪功學員的麵包車,當場砸碎駕駛室擋風玻璃,九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麵包車被扣押,車庫被非法抄出光盤五千張,大法書籍五十多本,真相資料一千多本,自噴漆七罐等……一切私人物品全都被非法搶劫到公安局。

百般刁難律師

依蘭縣公檢法機構在政法委、「610」的指使下,先後五次對法輪功學員莫志奎、孫文富、張金庫、劉鳳成、孟凡影、左振岐、費淑芹、呂鳳雲、陳豔、徐峰、李大朋、張惠娟、段淑研、姜連英等十四人進行了一連串的非法庭審。

第一次非法庭審是七月十八日上午,依蘭縣法院非法審判五位法輪功學員:莫志奎、張金庫、孫文福、李大鵬、徐峰。第二次和第三次非法庭審是在七月三十一日下午 一點半,在依蘭縣法院非法開庭,這次非法庭審共有五位法輪功學員張慧娟、孟凡影、段淑岩、劉鳳成、左振岐。第四次和第五次非法庭審在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一點 半,在依蘭縣法院非法開庭,這次非法庭審共有四位法輪功學員費淑芹、呂鳳雲、陳豔、姜連英。

上述非法庭審,政法委、「610」的指使下,公檢法人員採取流氓手段,百般刁難法輪功學員的辯護律師,如第五次非法庭審前,依蘭縣法院先通知法輪功學員姜蓮英的辯護律師於八月六日開庭,待律師八月五日從北京趕到依蘭縣時,法院又稱不開庭了,而且甚麼時間開庭再另行通知。

十四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共請了十一位律師做無罪辯護,另有一位家屬充當第二辯護人。在開庭時,依蘭法院又接連耍手段:不讓左振岐的律師閱卷導致律師無法出 庭;法院故意不通知張惠娟及孟凡影的律師和充當第二辯護人的家屬出庭;不讓莫志奎的第二位律師進庭……最後依蘭法院只允許五位律師進庭。

依蘭縣政法委、「610」、法院、司法局、檢察院的種種違法行為和做法,引起律師們的公憤,律師們先後三次向相關部門提出控告。

依蘭縣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時,省、市、縣政法委、「610」的特務頭子、親自指揮坐鎮參與,依蘭縣法院、司法局、檢察院、多家串通一氣,在政法委 「610」的指使下,公安局警察、便衣,在法院四周巡視,看到可疑的人和車輛就抓捕扣押罰款。

非法庭審時,依蘭縣「610」頭子徐海波坐鎮監控,偌大的法庭只坐了事先安排好的二、三十人在所謂的旁聽。而且律師辯護時,法官用搶話、打斷話、不讓律師說話的卑鄙手段進行干擾。到最後律師陳述時,法官還在肆無忌憚的搶話,根本就不給律師說話的機會,怕旁聽的人聽明白律師依法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內容。

信仰法輪功無罪

幾位正義律師都指出: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任何打擊信仰的做法都是違背國際法的。198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基本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壓制,而有損其選擇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修煉法輪功無罪,法輪功學員散發真相光盤等宣傳品,那都是法輪功信仰自由範疇內的,也是無罪的!

還有的律師特別針對審判人員提出告誡:我國法律要求辦案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該案中認定案件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 誤,一些辦案人員卻依然將無辜的被告送上了審判庭,披著依法辦案的外衣,做的卻是違法的行為莫須有的指控更是對我國法律體系的破壞,對人權的踐踏。權力不 是永恆的,公平正義才是全人類的共同追求,期望審判人員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獨立司法,為人民司法,堅決抵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擾審判。宣告法輪功學員無罪,應當庭釋放!

當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正義辯護時,旁聽人員都非常震驚,他們第一次在正式的場合聽到這樣的辯護,原來信仰法輪功是合法的,連法官自己也私下承認自己是受 「610」指使的。

(「610辦公室」是中共江澤民一夥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類似納粹蓋世太保。各地「610」不法之徒操縱公檢法迫害無辜的法輪功學員。)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