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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三人遭冤獄 河南七旬張桂珍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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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河南省濮陽市七十三歲張桂珍老人,是中原油田退休工人,她因堅持法輪大法信仰,多次遭綁架、關押、洗腦,曾被非法判刑。兩個女兒都曾被非法勞教,二女兒張曉波被非法判刑四年,至今仍被關押在河南省女子監獄。

張桂珍老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向最高檢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要求追究、公布江澤民的刑事罪責,讓世人看清這場迫害。

以下是張桂珍老人在《刑事控告書》中敘述的事實:

修大法道德昇華 照顧孤身大伯哥八年

我於一九九九年七月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前我一身病,患有嚴重的胃潰瘍、心臟病、關節炎、氣管炎、低血壓 、膽結石……每天都得吃藥,上班都帶在身上,吃藥多了還過敏,真是生不如死。聽別人說,煉法輪功能使身體健康,我找到煉功點就開始修煉了。修煉一開始,我就按照書上的要求去做,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出現矛盾我就找自己,看看哪沒做好,下次一定做好。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一個真正的好人,從此真的無病一身輕了,人家碰到我就說:「你的身體真好」!

我家有個大伯哥,因患腦血栓導致半身不遂,又無兒無女,我就把他從農村接到自己家,細心照顧。一住就是八年!大伯哥因長期生病,心情不好,有時還得承受大伯哥的無理責罵。在丈夫去世後的三年裏,家裏除了我自己百元錢退休金再沒有其它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我省吃儉用,也要給大伯哥買好吃的,還要給他治病。我幾年如一日照顧著癱瘓在床的丈夫的哥哥,直至這位大伯哥去世。在大伯哥去世前的頭幾個月裏,老頭吃喝拉撒都在床上,有時他不小心掉到地上,我一個人弄不動他,都是無奈地跑到外面,請求不認識的男職工幫忙,將大伯哥抬到床上。我經常難為的掉眼淚。大伯哥去世後,我又把他的骨灰盒送回老家安葬。老家的鄉親及鄰居都很敬佩我的善良,我就告訴他們說:「我是因為修煉了法輪功才這樣做的。」

在現今這個物慾橫流的社會裏,有誰能主動照顧一個無錢、無勢與自己不太相干的病人?如此教人做好人的大法,卻被江澤民之流血腥迫害。

堅持信仰 屢遭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出於妒嫉,害怕修「真善忍」的好人,開始迫害法輪功。惡毒的謊言和污衊鋪天蓋地而來。為了討回公道,還我師父清白,還我們一個合法的修煉環境。我決定依憲法合法上訪。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到北京想上信訪辦反映真實情況,剛到天安門廣場,上來兩個警察抓住我的包就翻,並問:你是煉法輪功的嗎?我說:是!我的話音剛落,他們就抓住我把我往他們準備好的車上推,然後把我送進了密雲縣拘留所,第二天被中原油田公安處劫持到了濮陽市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一個月。

二零零一年二月初,我被送到洗腦班強迫洗腦兩個多月,到二零零一年四月才放回家,這期間扣了我大兒子張顯利好幾個月的工資,三年後才還我們。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我大兒子張顯利在街上散發真相資料,被中原油田「六一零」的便衣發現,當晚十一點多,中原油田公安局的李明、鄭景(音)、桑虎等八名警察闖到我家,綁架了我和我的大女兒張曉君、兒子張顯利,還翻箱倒櫃、非法搜查。我和大女兒張曉君、兒子張顯利被綁架到黃埔拘留所,被非法關押十五天 ,警察還抄了大女兒的家,抄走大法書籍和真相資料等。

二零零七年八月,我發真相資料被人構陷,被抄家,之後被非法拘留,拘留一個月後又取保候審一年!並交押金五千元。

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我在安廈社區講真相時被中原油田「六一零」人員綁架,被非法關押在濮陽市看守所迫害一個月。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四日,中原油田「六一零」人員朱豔群、桑虎等帶著一夥人闖到我家,以家中有法輪功真相資料為名,將我綁架並非法關押在濮陽市看守所。在那裏伙食極差,吃的水煮老菠菜、白菜,上面漂浮著蟲子,早晚稀稀的玉米粥,再加上喝冷水,洗涼水澡,我一直拉肚子,離開看守所時,我整個人脫了相。

因我堅持「真、善、忍」的信仰,不妥協,中原油田局黨委沙啟軍叫囂:「管她七、八十,一樣往裏送。」六月初,我被濮陽市華龍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上訴後,濮陽市中級法院無理維持原判。我於八月二十一日被劫持到新鄉市女子監獄非法關押。

在監獄裏,因我不配合「轉化」,每天被三個包夾看著,勒令不許和別人說話,不許煉功,監獄派邪悟的原法輪功人員郭玲娟等輪流攻擊我,用邪悟的理論輪番轟炸我,結果搞的我頭昏腦脹,血壓很高,高壓180,低壓120。後來我被轉到教育監區,被逼做奴工,中午沒有休息時間。兩個兒子去監獄看我,要求保外就醫,二零一一年上半年才被放回家。

二零一二年八月,我在發放真相光碟時遭人惡告而被華龍區公安局綁架,後被移交中原油田公安局,警察看我歲數大,就將我大女兒張曉君送拘留所迫害半個月,而對我進行重點跟蹤。讓所在小區門崗一見到我出小區門,就給負責跟蹤的人打電話。到了年底,中原油田扣我和子女所在單位的「精神文明分」,我所在單位扣了二十分,兩個兒子單位各五分,使這些單位受到了相應的經濟損失。小兒子原本在中原油田資料公司上班,二零一三年元月被單位停止工作,勒令他回家逼迫我放棄信仰、看著我。

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我和幾個同修一起學法,被臨河小區居委會書記給油田公安局打電話,找了幾個警察把我們五個人綁架到公安局,強迫我們照相、摁手印,還抄家,抄走大法書籍和真相資料等,並辦洗腦班,強迫寫保證以後不再聚會。

二女兒遭勞教三年半 非法判刑四年

我的女兒張曉波,今年四十九歲,高中學歷,中原油田鑽井一公司退休職工,二零一二年上半年於企業內部退休。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七日,張曉波被中原油田公安處國保大隊綁架並刑拘。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日,被濮陽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非法勞教一年零六個月,在勞教所被逼做奴工(鉤帽子、做假髮等)。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張曉波因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人構陷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一個月,後又被濮陽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非法勞教兩年,在勞教所經常被獄警、犯人打罵,經歷過不讓睡覺、長期罰站、超負荷的勞動的折磨,使她的雙眼在短期內視力迅速下降,並被迫害出肺結核病,被保外就醫回家。而邪惡「六一零」頭目韓青還惡狠狠地揚言:「別看她現在回來了,等檢查沒事了還要把她再送進去。」上班後每月只發給幾百元的生活費。

在被非法勞教期間,張曉波的丈夫與她離婚,另外成家。兒子只能由我撫養。

二零一四年七月五日下午,張曉波和張玉玲在濮陽市區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時,遭人惡告,隨後被中原路派出所趙岩等警察綁架。搶走了電動車一輛,隨身攜帶背包,內有錢包、現金兩千五百元左右、銀行卡(工資卡)一張、鑰匙等物。

當晚濮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張偉、鄭永海夥同中原油田第九、第十社區人員,強行闖入家中,在沒有搜查證情況下,將家中現金三千元左右、筆記本電腦三台,台式電腦一台,手機三部,DVD電視一台,打印機一個,移動硬盤一個,TF卡十多張、音象資料等等搶走,總價值約兩萬元。 後找濮陽市國保支隊多次要求歸還,他們連清單都不給提供,僅歸還了台式機和筆記本各一台,身份證一張,一千七百元現金,電動車。上述僅為記憶中搶走財物。在他們搶劫完欲離開時,被家人回家發現,質問時,他們只說是公安局的,就匆匆走了。

張曉波在被非法抓捕後,因為不配合照相,被警察鄭永海猛抓頭髮搖晃、威脅。七月十一日,被拘留期間,中原油田「六一零」人員張中華等人去拘留所,對兩位法輪功學員進行威逼、恐嚇。

張曉波和張玉玲被非法轉入濮陽市看守所以後,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被濮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非法逮捕。

十二月,華龍區法院對張曉波、張玉玲分別非法判刑四年和三年,兩人被劫持到河南省新鄉女子監獄。

張曉波因拒絕「轉化」,至今被監獄嚴管迫害。新鄉女子監獄還以我出獄時沒有「轉化」為由,剝奪我的探視權。

大女兒遭酷刑「約束衣」折磨

我的大女兒張曉君,從她女兒兩歲時起,就單身帶著孩子艱苦度日。二零零二年,張曉君因說了一句「法輪功是被誣陷的」,就被警察綁架到山東東明縣看守所迫害。她絕食抵制迫害,被中原油田「六一零」人員韓青、段崇禮指使的獄醫警察強行綁在椅子上插鼻管野蠻灌食。

酷刑演示:暴力灌食
酷刑演示:暴力灌食

張曉君後被劫持到鄭州十八里河勞教所非法勞教三年。勞教所獄警為了完成所謂「轉化」率,多拿獎金,對張曉君進行了三天三夜慘無人道的酷刑折磨,第一天整晚不讓睡覺,只許站在一個她們指定的地方罰站;第二天上午來了四、五個吸毒人員強制給她穿上一種叫約束衣的衣服(這是一種刑具)有二個長長的袖子,穿上後,將 手反擰到後背抬到最高處,用繩子捆上(只有去廁所時才給解開繩子),這樣人不能正常站立,身體是彎曲的,再用繩子把雙腿綁上,嘴裏塞進抹布,頭上戴個耳機,強行逼聽反覆播放的謾罵、誣蔑法輪功的錄音。這種刑罰非常殘酷,讓人痛不欲生。而警察在達不到目的時,還指使惡人將繩子捆的更緊。在極度疼痛時,張曉君曾把頭往牆上撞。就這樣張曉君被酷刑折磨了三天三夜,鬆開繩後胳臂劇痛,不能睡覺,手握不住東西,胳膊抬不起來,雙腳失去知覺,雙腿雙腳至今還是麻木 的。她出獄時骨瘦如柴,同事們都不敢認她。由於長期受到精神與肉體的折磨及多方面壓力,張曉君的頭髮過早的變白。上班後,中原油田非法組織「六一零」不讓 單位給她發工資,她被迫買斷工齡。

我的兩個女兒被非法勞教期間,兩個外孫無人看管,都由我帶著,他倆正上初中,我工資當時只有三百五十元。生活困難,只好把我的房子出租,供孩子上學和維持生活。

綜上所述,江澤民操控唆使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政法委、「六一零」、公檢法司等機構,對我和我的家庭犯下了以下罪行: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迫勞動罪、迫害罪、故意傷害罪、侮辱、誹謗罪、違反《勞動法》、《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長期任意監禁等等罪行。

根據江澤民的犯罪行為和事實,根據中國刑法、刑訴法以及國際刑法規定,我申請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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