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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酷刑逼供、非法判刑 廣東汕頭市女青年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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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廣東汕頭市現年30歲的女護士陳曉冰,2013年2月23日被綁架、非法抄家,遭酷刑逼供、侮辱恐嚇,被非法判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2015年8月份,陳曉冰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如下所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中國憲法」或「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中國刑法」或「刑法」)第247, 232, 248, 254, 234, 236, 237, 238, 397, 399, 263, 267, 270, 275, 245, 244, 251以及第246條。

以下是陳曉冰女士陳述的迫害事實與理由:

我開始接觸法輪功是在1997年底,那時候母親身體不好,所以母親在朋友的介紹下開始修煉法輪功,母親修煉後,在沒有吃一片藥的情況下,身體的病全好了,我看在眼裏,十分驚嘆法輪功的神奇,於是就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法輪功後,我變得更善良、更加寬容、更加真誠,我身心都獲得了很大的受益。

被控告人江澤民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親屬遭受了以下犯罪:

1.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245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2013年2月23日中午,汕頭市公安局、國保、「610」辦公室、石炮台派出所、外砂派出所的警察兵分三路,分別搜查了我的更衣室及個人儲物櫃、辦公地點、租住的宿舍、家庭住址等處,並對我進行了搜身,他們還脅迫我說如果我不配合搜查,他們就要將我的母親一起抓走,並且在我不同意的情況下,暴力撬開我的儲物櫃。

2. 搶劫罪

刑法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267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275 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他財產被闖入家中的司法人員帶走。日期、時間、地點與描述如下:

2013年2月23日中午,汕頭市公安局、國保、「610」辦公室、石炮台派出所、外砂派出所警察,在對我進行非法搜查後,將我所有法輪功書籍及相關物品和我的手機、電腦、移動硬盤、手機充值卡等全部帶走。

3. 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37 條 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為法輪功講公道話而遭到了非法抓捕、拘禁、關押和囚禁。我無法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而我在聘請律師後,也被強迫放棄和所聘請律師的合約關係。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抓捕、拘禁、關押和囚禁的時間、地點等信息。

2013年2月23日中午,我被非法搜查和抄家,後被送至汕頭市金平區石炮台派出所,並在派出所被非法拘禁至2月25日。

2013年2月25日中午,我被送至汕頭市看守所非法關押囚禁至11月14日。

2013年11月14日上午,我被送至汕頭市洗腦班非法拘禁至2014年1月15日。

4. 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247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2013年2月23日下午,我被汕頭市公安局、國保、「610」辦公室、石炮台派出所人員強行帶到了石炮台派出所,在石炮台派出所被非法拘禁兩天,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並強迫我配合他們的調查及供出其他法輪功學員,他們對我實施了酷刑折磨和刑訊逼供。

對我進行非法審問的警察,在審問的過程中均不穿警服(因為警服上有他們的警號),由此可見他們也害怕我記住他們的警號,整個審問過程,他們也都不在審訊室進行,而是選擇在了沒有監控的地方,這也進一步證明,他們是很清楚自己的行為是犯法的,是怕被曝光的,所以他們不但是犯法,而且是知法犯法。

負責對我進行非法抓捕、拘禁及刑訊逼供的這組人中,有一個人看起來像是主要負責人,很多事情都是他在下命令的,大家都叫他「郭支」。

他們先是把我關在二樓的辦公室,用手銬把我的雙手銬在椅子上,打我的頭,踢我的腳,後又將電棍夾在我膝蓋窩處,罰我半蹲半站著,並威脅我如不順從他們,就用電棍電擊我。

後來郭支和三個男警(一個是國保的、一個我不確定是不是國保的、另一個身份不清),四個人分別拖著我的四肢,以一種拖死豬的方式,將我從二樓的辦公室拖到一樓的餐廳,然後把餐廳門鎖上,用手扯著我的頭髮辱罵,並威脅我說如果不配合他們,他們就要把我的衣服一件一件扒光。我只是一個二十幾歲還未出嫁的小姑娘,這樣的恐嚇威脅,對我的刺激和傷害可想而知。一國保警察還抓住我的左手掌,用力將我的中指和無名指一併往手背的方向掰,痛得我好像手指隨時會斷掉一樣,他還聲稱如果我不配合他們,他就要把我的手指掰斷。

後來在辦公室,他們又對我進行了毒打,他們將我的雙手反銬在背後,我坐在一張椅子上,腳被他們架在另一張椅子上,一個國保警察用腳踩住我的腳,用皮帶狠抽我的腳底。當時有三個工作人員在場,包括這個國保警察、郭支和另一個女警,郭支和那個國保警察交代好,只要郭支關門出去,國保警察就狠狠地打,郭支開門進來,國保警察就停止打我。郭支這樣做,是因為這樣就可以製造出他不在場的證據,就可以掩蓋掉打人是他下的命令這一事實,非常的狡猾奸詐。

後來他們每問我一個問題,我若不答,國保警察就用皮帶狠狠地抽我的腳底二十五下,再問一個問題,再不答,就又抽二十五下,如此反覆,他們打時也是機關算盡,每次都只打腳底,不打其他地方,因為打腳底不用擔心損傷內臟器官、神經血管,不用擔心骨折、血腫,而且只要我一穿上鞋,沒人看出我被打過。就這樣打了很久,我痛得實在承受不下去了,但又根本無法讓他們停止下來,這時我看到旁邊桌子上墊著一塊玻璃,玻璃的角尖尖的,我用力將身體一傾,頭朝玻璃角撞了過去,我並不是想自殘、更不是想自殺,因為法輪功書籍中有明確規定修煉人是不可以有自殘自殺行為的,我這麼做,只是想制止那些警察的瘋狂毒打。那些警察見狀嚇壞了,怕我真撞出事來,他們不好交代,連忙拉住我,並停止了毒打。

雖然警察每次都只抽腳底,但仍有一鞭子不小心抽到了我的腳背上,第二天腳背腫得老高,淤血呈青紫色了,左手被掰的地方,也是腫得老高,並且無法正常活動了。而後每有一個警察進來巡視、審問我,我都會把被打腫的手和腳給他們看,以曝光警察的惡行,防止他們的再迫害。

5. 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我遭受到的酷刑詳見以上第4項「刑訊逼供罪」,除此之外,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腦班,我還遭受到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侮辱、恐嚇、脅迫和被恥笑。

6.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中國刑法第237條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或「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此罪。」

2013年2月23日,在石炮台派出所,郭支、國保警察和另外兩個男警威脅我說如果不配合他們,他們就要把我的衣服一件一件扒光。

7. 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腦班被監管期間都遭到虐待,具體如下。

我在石炮台派出所遭到了各種侮辱、恐嚇、脅迫和酷刑(詳見以上第4項刑訊逼供罪內容),在石炮台派出所警察每天只給我兩個小時的休息時間,而且這兩個小時只能就地坐著睡覺,其餘時間,都是警察輪番對我進行車輪戰似的審問。

在汕頭市看守所,我更是被列為嚴管對像,連續幾個月,都不允許我和任何人說話,我洗澡的時候,也得派一在押人員看著我,每次提審都得管教親自帶去送回。看守所的環境非常惡劣,飲食非常差,並且每天都必須做手工,最多的時候,一天要做17個小時的手工,手工做得慢的話就會被罵、被罰值夜班。在看守所期間,我被非法提審了將近二十次,遭到了警察無數次的侮辱、恐嚇、威逼利誘。這樣在看守所折磨到了後期,我整個身體和精神都快崩潰了,東西也吃不下,一吃就吐,每頓飯都在吃了吐、吐了吃的折磨中度過,一頓飯下來也只能吃下去三口白米飯,其他甚麼都吃不了,頭昏昏沉沉,甚至神志都開始不清了,當別人和我說話時,即使是問我吃了沒有、洗澡了沒有這樣簡單的話,我都要思索許久才反應過來她們在說甚麼。

有一次我跟提審的警察說我要請律師,後來聽監倉的人說,那次我提出請律師後,我們監倉的譚管教,趁我提審不在監倉的時候,對監倉內的人員大發雷霆,質問是誰跟我提可以請律師的事,並威脅她們說,以後要是誰敢跟我說話,誰敢跟我提請律師的事,她就要給他們顏色看看,並把和我接觸較多的人分別叫出去審問。堂堂的公檢法司工作人員,在面對我要請律師的問題上,在我行使我合法的法律訴訟權利時,卻恐慌成這樣,這不是心裏有鬼,不是知法犯法又是甚麼?

後來我還是聘請了律師,原本已定好10月24日開庭,但是開庭前幾天,法院突然匆匆改了時間,而後檢察院的人過來找我談話,要求我解除和所聘請律師的合約關係,並說如果我答應解除和律師的合約,並在法庭上配合他們,他們就給我判緩刑,並暗示如果我堅持請律師出庭的話,就會重判,他們還要求我必須寫明是我自己自願解除與律師的關係,並交代我對外一定要說是我自願放棄請律師的。

2013年11月1日,汕頭市金平區法院對我進行了非法庭審,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力,我雖迫於壓力,解除了和律師的合約,但還是在法庭上,為法輪功說了幾句公道話。2013年11月14日我被宣判因「利用×教組織迫害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我於11月14日離開看守所。

但迫害卻沒有因此結束,我在沒有被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從看守所一出來,連家都沒得回,就直接被送到了洗腦班,警察們稱,是因為我在法庭上,為法輪功做辯護,所以才會被送至洗腦班。

在洗腦班,他們指定一個包夾對我實行二十四小時夾控,吃喝拉撒睡全在一起,除此之外,其他的工作人員也會定時的過來巡查。在洗腦班,睡覺時不許關燈、不許拉窗簾,甚至洗澡上廁所都不許關門,不許離開他們的監視範圍,不許用手機、不許和外界聯繫,連最基本的言論自由都沒有,不許看書、不許聽音樂,不許看指定新聞以外的電視節目,不許有任何娛樂或消遣活動。

整個洗腦班戒備森嚴,說是法制教育學校,我卻完全沒有一點在校學生應有的人身自由,「工作人員」每天都對我進行洗腦,不但強迫看、聽污衊法輪功的東西,並且還得寫讀後感、寫污衊大法的東西。他們威脅我說,如果我不配合轉化,不寫「五書」(即揭批書、悔過書、決裂書、自律書等),他們就會把我送去省洗腦班,再不轉化,就要把我送至監獄服刑,把判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一共六年的刑期坐滿,並且還威脅我說,即使是我離開洗腦班後,在緩刑的這段時間,只要我被發現有在修煉法輪功、只要我身上有一張關於法輪功的真相資料,只要我在網上發表嚴正聲明,他們就會把我抓回監獄坐牢。

離開洗腦班之前,他們還叫來了我工作單位的領導、戶口所在地的工作人員和「610」的人員,強迫我當著所有人的面說污衊法輪功和李洪志師父的話,念污衊法輪功和李洪志師父的「五書」,讓我受盡了羞辱,也受盡了良心的譴責。

8. 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在看守所期間,我和所有在押人員一樣,被強制做手工,最多的時候,一天要做17個小時的手工,手工做得慢的話就會被罵、被罰值夜班。

9. 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246條的犯罪行為。

10. 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254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力。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

11. 濫用職權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397條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刑法第399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399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12. 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的緣故,我受到了這麼多不公的對待,給我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經過這一系列的迫害後,回到原單位上班,職稱連降了幾級,待遇更是不及原來薪水的三分之一,單位的同事也都知道了我的事,但卻因為中共的造謠宣傳,使他們對法輪功產生了誤解,使我在回到單位上班後,卻依然要承受著各種各樣的壓力。

這一次的迫害,對我的家人和朋友也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母親也是法輪功修煉者,曾於2001年6月被非法拘留於澄海萊蕪洗腦班,這次警察非法抓捕我時,也企圖抓捕她。母親離開家後,有家不能回,帶著六個月大的孫女在外流離失所了80天。

警察也時不時地上門找我父親,說是來慰問關心,實則是在騷擾和套我父親的話,父親因為承受不住突如其來的變故,再加上對我和母親及孫女的擔心,經常以淚洗面,人一下子瘦得皮包骨。

奶奶更是終日以淚洗面,誰提到我她都不停的哭,奶奶已經是八十歲高齡,本來身體就不好,哪裏承受得住這樣的打擊,病情急劇惡化,家人勸她去醫院,但她卻覺得我沒在她身邊,她哪裏都不願意去,一直拖到快不行了才答應去醫院,最終含冤離世,可憐她老人家臨終前還一直在念叨著我,而我卻連她最後一面都見不到。

八十四歲的爺爺在遭受了這一連串的打擊之後,身體也是每況愈下,瘦了十多斤。

姐姐也不時的遭到警察的騷擾問話。妹妹從小就寄養在姨丈姨媽家,我這次一遭到迫害,姨丈姨媽因為聽了中共的造謠宣傳,怕受到牽連,把我妹妹掃地出門,妹妹只好在外頭另找住處。對於奶奶去世的事,妹妹更是把奶奶的死都怪罪在了我的頭上,認為如果不是因為我,奶奶就不會那麼快去世,至今妹妹都不把我當親姐姐對待。

好好一個美滿的家庭被江澤民發起的對法輪功無理瘋狂的迫害,折騰得家破人亡、支離破碎。

鑑於江澤民的血腥暴行,完全是在踐踏法律、人權、正義和良知,用「假、惡、鬥」來對抗「真、善、忍」,腐敗治國、淫亂治國、敗壞社會道德,毒害了國內不明真相的民眾,尤其是公檢法部門的部份人員,被綁架參與了這場對「真、善、忍」信仰的迫害,被告江澤民已犯下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等等,特懇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將這惡魔繩之以法,恢復法輪功及創始人的名譽、還法輪功學員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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