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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勞教、精神病院迫害 原上海交大博士生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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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三日】上海法輪功學員楊亦寧一九九九年是上海交通大學的模式識別與智能控制專業的博士研究生,在江澤民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後,多次被非法關押,被迫退學,被轉移至精神病院非法關押四個月之久,後被非法勞教二年半。其妻子趙麗君二零一三年被非法判刑,至今仍在監獄遭受迫害。

二零一五年八月初,楊亦寧向最高檢察院、法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要求依法追查被控告人涉嫌對控告人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報復陷害罪、侮辱和誹謗他人罪、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拘禁罪等刑事責任,及其踐踏法律、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嚴重後果請最高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江澤民提起公訴。

下面是楊亦寧在控告書中陳述的部份事實和理由:

法輪功從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師父傳法開始至今,已洪傳一百多國家和地區,褒獎數千,法輪功所倡導的真善忍的理念是人類的普世價值。上億的法輪功修煉者從此身心受益,道德回升,很多不治之症不翼而飛,很多難解的人間冤怨在法輪功學員嚴格按照真善忍原則指導自己的言行後得以善解。

而江澤民出於小人的妒嫉,一意孤行,利用自己國家領導人的特殊身份悍然發動了對法輪功的非法定性和迫害,荼毒至今仍未結束。具體表現有: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公然污衊法輪功為「邪教」,而此前,任何政府文件和媒體都沒有稱法輪功「邪教」。不僅如此,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國內各大媒體均報導國務院和公安部明確認定的十四種邪教,其中沒有法輪功。這也證明被控告人以邪教對法輪功定罪打壓十幾年完全違法。是江澤民濫用職權破壞法律實施。

本人在一九九九年時是上海交通大學的模式識別與智能控制專業的博士研究生。從一九九九年七月至十月期間,曾先後三次去北京上訪,行使公民的合法權利向政府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三次被非法關押迫害。

第一次去北京信訪辦被送回學校後被非法禁閉在學校招待所,強制洗腦和轉化半月左右;第二次去北京上訪中途被學校老師截回後被非法拘禁在法華校區的一所教學樓內。第三次上訪我直接去了中南海府右街,和當時的值班警衛講明來意後,沒多久即把我送入了附近的看守所非法關押了數天之後再轉至上海第一看守所非法拘押一個月,被學校接回後又遭非法拘禁。

二零零零年一月,我又被轉移至合肥市精神病院非法關押四個月之久。期間逼迫我服用了不少莫名藥劑,使我行動遲緩,食慾不振,吞咽困難。荒唐而可笑的是:學校在明知我不是精神病並將我強行送入精神病院的「理由」竟然是為了不讓我勞教而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而在醫院期間:主治醫生在問明了我的情況給我得出的結論竟然也是冠冕堂皇的有輕微的「偏執」問題。在此期間,我的父母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打擊,為此我母親經常失眠,身體一度非常消瘦,並一度查出有肝臟病變。

二零零零年下半年我又重新回到了上海,學校領導怕承擔責任,不願讓我復學,為了不給校方找麻煩,我辦理了退學手續。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至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四日,我被非法拘禁在上海勞教所,勞教原因是我依法行使《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言論自由的權利,澄清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勞教所唆使社教犯毆打折磨法輪功修煉者,逼迫他們放棄信仰,如果成功,許諾這些犯人可以提前出獄。我在勞教所經歷了強制洗腦,強制勞動,強制體罰,暴力毆打等各種人身折磨和摧殘。

二零零四年從勞教所回來至今,上海610與我居住地的警察對我的騷擾仍有發生,最突出的兩次為:

二零零八年六月,徐匯610人員以開奧運維穩為藉口對我居住地進行了非法查抄,對我和夫人(也是法輪功學員)進行了非法拘傳,後當日晚間放回,但非法沒收我本人的大法書籍至今未歸還。

二零一三年五月,徐匯610人員以我妻子趙麗君在自己的QQ空間上宣傳法輪功(轉發了一篇法輪功海外洪傳的文章)被人舉報為由,對我居住地再次非法查抄,非法沒收我本人的法輪功私人物品和電腦至今未歸還。我妻子也因此被以所謂「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名誣判三年,至今仍被非法關押在上海市女子監獄內。

我妻子的被迫害,給其母親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也給我本人也造成了很大的痛苦。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本人在法輪功被打壓期間而進行的進京上訪及其它講清法輪功真相活動,都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對法輪功的錯誤政策進行批評建議的合法權利,但結果卻遭到被控告人的殘酷打壓和報復。被控告人濫用職權,利用610組織,對控告人進行的諸如非法拘留,強制送入精神病院,強制退學,非法勞教,以及非法勞教期間唆使同室犯人暴力毆打等報復陷害,構成報復陷害罪,同時也構成了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侮辱誹謗罪等。

控告人在各種拘禁場所如學習班和勞教所所經歷的強制洗腦轉化,逼迫控告人放棄法輪功修煉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合法權利。

以上就是被控告人對我的合法權利的諸多侵犯及非法監禁的犯罪事實,雖然由不同地區不同人員實施,但本質上都是聽命於被控告人的授意而執行的。《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所以被控告人應當承當所有的法律罪責。

而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既是被控告人犯罪團夥中的一員,同時也是受害者,雖然他們對控告人造成了相當大的傷害,但是並不作為起訴對像,希望這些人能及時迷途知返,不要再繼續助紂為虐,停止迫害法輪功學員,用實際行為表達懺悔,在善惡有報的天理中贖回生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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