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律師告誡:不要為歷史債務買單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六旬法輪功學員鄭淑雲二審上訴案。山東正唐律師事務所李仲偉律師逐條剖析、反駁了「公訴人」所有指控,為鄭淑雲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辯護詞的副標題是:「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帶來更大的人道災難,付出更大的政治代價!」律師從適用法律角度、事實依據角度、價值理念、政教分離、犯罪構成要素以及歷史責任等角度系統的闡述了信仰法輪功合法,持有法輪功資料合法,「即使她向別人傳播交流其價值觀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

律師指出:迫害法輪功「完全是由於個別人的錯誤導致的」,「就是因為少數人因一己私利」所致,他們才是「反法治、反政府、反社會、反人類的。」法輪功學員「都是我們的同胞,都是我們的兄弟姐妹」,而「對待法輪功學員的種種惡行、違法的公職人員」就是「受到矇蔽,受到蠱惑」,「受到少數反法治、反人類分子的利用」,「有相當一部份司法工作人員為了自己的權位、利益,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沒有法律依據,明知法輪功學員是無辜的,卻執迷不悟,知法犯法、配合少數違法的當權者(國家公敵)倒行逆施,起訴無辜者、審判無辜者、製造冤獄。」但是,「最終都難逃歷史的審判、人民的公審、法律的制裁。」

律師指出:「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和諧與發展,建立法庭的最終目的是主持社會的正義,所以法庭判案必須以正義為依規。法官需要的就是對正義、是非的判斷,所以最傳統也是最現代的法庭判案就是憑借人的良知。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準則,也是判案的最終方法。」

律師告誡:「不為違法行為背書,不為歷史債務買單。」

律師高度讚揚鄭淑雲大善、大忍的精神境界:「我的當事人鄭淑雲樸實、善良、正直。」

「她因堅持真善忍的信念,多年遭遇到不公與迫害時卻堅韌頑強。但是面對如此大的劫難我的當事人從來都沒有採取過任何不適當的行為,沒有因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採取報復社會,沒有採取破壞社會秩序、採取暴力等手段對抗政府等現象。我的當事人和她們的家屬,還願意找律師辯護,對我國的司法機關、法院還給予了希望和信賴,對法律還有某種信任,對人性和良知還有期待。

「我們應該注意到,近年來我國各地暴力惡性事件逐年增多,而與此相反的是,儘管由於個別當權者的錯誤,自一九九九年以來全國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真善忍』信仰,遭受了人類有史以來極為罕見的殘酷迫害與鎮壓,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流離失所,但她們對這種不公與殘忍仍然能夠以和平、理性、忍讓、克制的態度回應,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依靠對信念的執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與抗爭,向世人講清真相,告訴不明白真相的人們:法輪功學員是好人,法輪功是被人誣陷的。即使承受著自己、親人和同胞們被多次製造冤獄、親人同胞們被迫害致死、致殘、乃至被活摘器官等種種難以想像的苦痛,承受著生離死別、千古奇冤但仍然堅守信仰相信正義必勝,從來沒有以暴易暴以冤抱冤,從來沒有發生過一起法輪功學員因遭受迫害與不公而採用暴力或非法手段鳴冤雪恥的事件,這是一種怎樣的捨身救世精神?這是一種怎樣的大慈大悲情懷?」

律師指出:「辯護人堅信:以刑事司法的方式對待信仰者進行迫害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這一頁不光彩的歷史即將掀過。它違背天理、國法、公道。在這一過程中無論以任何名義對當事人採取非法羈押、刑事處罰,相關責任人都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非法拘禁、製造偽證、徇私枉法、枉法追訴、枉法裁判以及破壞信仰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這些傷天害理的罪行一定會受到追訴、嚴懲。早晚會接受歷史的審判,相關責任人早晚會是那少數反國家、反人類分子的替罪羊。我們應該學會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帶來更大的人道災難,付出更大的政治代價。

律師指出:我的當事人鄭淑雲「主觀上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客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沒有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據;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的證據;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的能力。只有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才能夠具備「破壞法律實施」的能力。

律師指出: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公開宣稱法輪功是×教。但是個人的講話不是法律;「兩高」的解釋只是「內部通知,」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律師最後指出:

如果本案最終僅僅因「持有少量法輪功資料」就對當事人課以刑罰,我們的法治事業將喪失尊嚴!

如果本案最終僅僅因「持有少量法輪功資料」就對當事人課以刑罰,我們的國家將難以長治久安!

如果本案最終僅僅因「持有少量法輪功資料」就對當事人課以刑罰,恐怕若干年後這個荒謬的歷史會讓我們的後代難以理解!

如果本案最終僅僅因「持有少量法輪功資料」就對當事人課以刑罰,則凸顯了我們這個時代的自私、瘋狂、急功近利、有人不擇手段用人血饅頭邀功請賞,有人卻懦弱、麻木、冷血、褻瀆責任!

如果本案最終僅僅因「持有少量法輪功資料」就對當事人課以刑罰,無疑將當事人的家庭造成傷痛和災難,當事人的老母親、子女、兄弟姐妹……又將為此從無盡的黃昏守候到黎明!

如果本案最終僅僅因「持有少量法輪功資料」就對當事人課以刑罰,它在低估我們的檢察官、法官、各級領導、社會各界智商的同時,也羞辱了我們的良知、責任和勇氣!

如果本案最終僅僅因「持有少量法輪功資料」就對當事人課以刑罰,人類的良知、天理、人道、國法的底線看起來是如此的不堪一擊!

如果本案最終僅僅因「持有少量法輪功資料」就對當事人課以刑罰,打著各種名義的罪行將得以大行其道!

鄭淑雲以平和的心態為大法為自己做了信仰無罪辯護。

「公訴人」最後建議法庭「維持原判」;律師最後要求法庭:宣布鄭淑雲無罪,立即釋放!法庭宣布休庭,沒有宣判。

鄭淑雲,女,退休工人,今年(二零一五年)六十一歲,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正在家做飯時被警察抓走並抄家。連山區檢察院指控鄭淑雲的所謂罪名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後被非法判刑三年。鄭淑雲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這次開庭,王亨(審判長)極力阻止旁聽人,只允許家屬四人旁聽,律師和其他家屬以及親友極力要求參加旁聽,王亨指使門口警察以「領導指示」等藉口擋住旁聽人,拒絕進入。親友向他們講法律,指出他們的違法行為,他們仍然不聽。已經進去的親友和王亨交涉,王亨不講道理,不講法律,強行違法開庭。

庭審中,王亨常常打斷律師和當事人鄭淑雲的發言,連正常的陳述、辯論都不能說完整,偏袒公訴人。公訴人甚至指責律師在「講真相」,懷疑律師是煉功人。律師表明:自己既不是中共黨員也不是法輪功煉習者,只是一個有責任感的法律工作者和一個具有良知的公民。有義務講真話,行正道,為公民權利而辯。

參與迫害人員:
一、葫蘆島市中級法院二審人員:
公訴人:市檢察院王振峰(電話:0429-7898059)
法官:市中法院王亨(電話:0429-3166419 18009899679)

二、連山區法院:審判長章翠平15642963175辦2164505荀巍巍13700197799辦2164505
連山區檢察院:公訴人王軍(男,戴眼鏡)
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
院 長郭 彪2164111
副院長朱永存13998980003、2164112
副院長劉恩棟13052668777、2164115
副院長陳天文13904298878、2164116
副院長康廣欣13704291357、2164117
副院長劉漢國13309895595、13019991688、2164118
副院長常 海13130979900、2164398
紀檢組組長杜偉平13942941269、15642963119、2164119
政治處主任魏愛君2164155
辦公室主任魏豔妮13804290000、18642950000、2164000
執行局局長季愛華13842950000、15642963170、2164012
刑事庭:
庭 長王 丹13898788828、2164500
副庭長李福山15642963172、2164525
副庭長劉立春15642963223、2164503
副庭長沈 旭15642963268、2164501
副庭長高經緯2164502
副庭長劉曉棠2164502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