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西崗區公安分局香工街派出所警察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和八月八日分別綁架了法輪功學員葉青麗和劉紅霞。據悉,兩人參與照顧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王語絲病危的母親,並為王語絲聘請了律師,令西崗國保警察惱羞成怒,與檢察院合謀將兩人構陷到法院。
在三月十九日的非法庭審時,檢察院的公訴人提出所謂六項證據,第一項證據是警察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在某快遞點截獲了給公安局領導的信。而該案件立案在去年四月二十五日。警察在沒有立案、沒有偵察手續的情況下,私拆公民信件,違反憲法賦予的公民郵政隱私,屬違法辦案,證據不應採信。而且截獲的信件,為打印紙、無簽名,沒有其它證據證明為兩位法輪功學員有關。如此荒謬的證據,法官李增藍竟表示證據予以採信。公訴人提交的第二項至第六項證據,均與指控的事實無關,只是證明了兩人的修煉法輪大法。證據中甚至包括葉青麗給被關押在看守所中的王語絲存錢和衣物的收據。
辯護律師認為兩位法輪功學員信仰法輪大法無罪,公訴人也無法指出二人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因此指控不適合刑法三百條中的,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人面對律師的辯護無法自圓其說,只能反覆說兩人的意圖「不言自明」、「顯而易見」,無法說明任何對法律實施的破壞。
律師認為,本案是公安對善良的修煉者的迫害而構陷了這個案件,而且所構陷的證據十分粗糙,證據鏈不完整、與指控罪名無關聯、取證過程違法辦案。嚴重違背了憲法對公民信仰自由和通信自由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