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人員:
不久的一天,當你站在被告席上,你怎樣為自己辯護呢?
1945年,紐倫堡的法庭上,納粹德國的官員、將領、集中營的負責人、蓋世太保、黨衛軍,甚至醫生,護士,還有14名法官,站在被告席上,被指控犯下了「反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主動甚至是積極的配合納粹的邪惡的對猶太人的種族滅絕,造成了600萬猶太人的死亡。絕大多數的被告為自己申辯的唯一藉口是,我在執行國家的法律,在執行上級的命令。然而,法庭認為,良知是人基本準則,任何人不能以執行命令的藉口推脫罪責。
現在,二戰已經過去半個多世紀,人權與自由已經成為世界普世性價值理念。然而,在中國,16年來一直延續的人權慘劇──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還未停止。
當你們用法律的名義,在法庭這樣一個應該伸張正義的地方,把善良的好人,判處有罪,並在審判書上寫下你的名字時,你真的沒有想過將來嗎?
作為國家的公職人員,你的工作和法律有關,然而,你們不僅沒有用法律維護善良公民的合法權利,相反,卻積極的主動執行江澤民的迫害政策,知法犯法,成為了江澤民犯罪集團利用的直接迫害工具。你們的罪行是如此嚴重,超出了自人類有法律以來的任何歷史。
一、從國際法角度看,你們犯了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和納粹同罪。
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規定,群體滅絕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等等。
羅馬規約第七條中闡明,反人類罪是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份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 謀殺;2. 滅絕;3. 奴役;4. 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5. 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它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6. 酷刑;7. 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 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9. 強迫人員失蹤;10. 種族隔離罪;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羅馬規約特別指出,「『迫害』是指違反國際法規定,針對某一團體或集體的特性,故意和嚴重地剝奪基本權利」;「強迫人員失蹤』是指國家或政治組織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許下,逮捕、羈押或綁架人員,繼而拒絕承認這種剝奪自由的行為,或拒絕透露有關人員的命運或下落,目的是將其長期置於法律保護之外。
前面列舉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各條各款罪行中,江澤民及其追隨者迫害法輪功所犯的不是其中的某些條款,而是多條多款,並且情節嚴重。
羅馬規約還規定,「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屬於整個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的犯罪」, 適用普遍管轄原則,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任何執行命令的託詞不能作為豁免的理由,所有參與者必須承擔承擔個人刑事責任。
二、從中國法律角度看,你們犯有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誣陷罪,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濫用職權罪。
公安機關各級人員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的抓捕構成綁架罪,關押構成非法拘禁罪,檢察機關人員以《刑法》300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起訴構成徇私枉法罪,誣陷罪,法院法官以《刑法》300條為罪名,對法輪功學員的量刑判決構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勞教所、監獄的場所、轉化班等羈押場所,構成非法拘禁罪。以上也都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濫用職權罪。
三、根據中國的法律,你們還犯有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
中國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一直是你們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法律藉口,其實你們才是真正犯有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真正罪犯。
首先,「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名,必須同時構成「利用邪教組織」與「破壞法律實施」這兩個方面。
那麼:(1)甚麼是邪教。國際上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任何一個政權都沒有權力界定正教與邪教。雖然中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用法規明文列出了多個邪教的國家,但是卻沒有任何法律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兩高司法解釋一」和「兩高司法解釋二」在全文內容中搜索,根本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是公安部2000年發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宣布了十四種邪教,也沒有列入法輪功。
從普世的概念簡單地講,法輪功提倡的「真、善、忍」人類普世的基本準則,是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追求的美好價值。相反,那些讓人明目張膽或心存僥倖行邪作惡,讓人成為壞人的組織才是真正的邪教;在世界上,只有中國共產黨信奉「假、惡、鬥」,控制教育,給中國人從小洗腦,讓人喪失良知,讓人失去底線,看看中國現在的社會道德淪喪,看看中國的貪官污吏,就知道是誰把人變成壞人,就知道只有中共才是世界上真正的邪教組織。
你們就是典型的利用中共邪教,以執行上級命令的名義,踐踏法律,迫害好人,知法犯法,明知你們自己違法,卻明目張膽或心存僥倖的認為只要中共存在你們就不會受到追究。你們阻擋律師會見,你們害怕公開罪行,你們不敢公開審判,不敢讓律師給法輪功學員辯護,甚至通過毆打律師來掩蓋你們的心虛,是因為你們知道自己在違法犯罪。
(2)甚麼是破壞法律實施。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規範,懲惡揚善是國家法律的本質。中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這種自由自然包括:(1)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2)信仰者有權出版有關他們的信仰內容的材料而不受審查、批准和禁止。
中國《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說,公民對任何社會問題有「言而論之」的權利,關於中共的善惡正邪、關於江澤民集團濫用國家權力迫害法輪功的問題,是社會問題,法輪功學員印製真相資料,講清被迫害真相,這是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行使。
在這麼多年的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中,辯護律師已經無數次的指出了公檢法機關在法律上的錯誤,公檢法機關卻還是執意延續罪錯,說明你們根本就沒有準備講法律,是踐踏法律同時又要借法律之名行犯罪,一句話─-就是蓄意錯用刑法300條陷害法輪功。所以,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恰恰是你們公檢法機關各級人員。就像一個正義律師所說的,「有相當一部份司法工作人員為了自己的權位、利益,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沒有法律依據,明知法輪功學員是無辜的」,「卻執迷不悟,知法犯法、配合少數違法的當權者(國家公敵)倒行逆施,起訴無辜者、審判無辜者、製造冤獄。
其次,從刑法學犯罪構成的四要素來講,你們是有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具備主體要件;你們明知法律規定卻故意以法律之名構陷法輪功學員,是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你們侵害了法輪功學員人的合法信仰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給中國社會造成了巨大的人權災害,破壞了中國的《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公務員》法等等諸多法律的實施,客體具備;客觀方面,你們一直在實施的綁架、非法關押、非法批捕,非法審判,典型的具足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四要件。
所以,你們才是真正的利用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中國法律的實施。
電影《紐倫堡審判》中受審法官簡寧在法庭上說:「我們雖然不是納粹,但是我們的所作所為比納粹更惡劣,因為我們知道他們是誰,正在幹甚麼,卻仍然選擇為虎作倀」。
是的,助紂為虐,為虎作倀,這就是16年來,作為法律執行者的你們,在對法輪功的問題上所做的一切。這場迫害即將結束,當你站在被告席上,你會發現,其實你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真正邪惡的是共產黨和江澤民,自從竊取中國的政權以來,共產黨就是這樣利用中國人迫害中國人,迫害不下去的時候,就找替罪羊。它命令你們作惡,逼迫你們放棄底線,羞辱你們的良知,最後讓你們來承擔它的罪責。
我們告訴你這些,是因為出於對你的深深的擔憂。歷史的審判已經開始,如何在這特殊的歷史關頭選擇未來,只有你自己選擇良善。告訴你這些,是因為我們知道,你內心的良知未曾泯滅;是因為我們知道,這是你久遠的期盼;是因為我們知道,你的生命珍貴到超出你自己的想像;是因為我們真心的希望,希望你和你的家人能夠在即將到來的劫難中能夠平安!
──從法官辭職潮說起
西昌市檢察院、法院的朋友們:
你們好!
在公檢法司工作的朋友可能知道,目前我國法官出現辭職潮。據大陸媒體報導,最近五年已有五百多名法官選擇離職,北京的「法官流失」現象嚴重;二零一三年,僅上海辭職的法官就有七十多名; 據《重慶時報》2014年8月1日稱:重慶市「法院系統,僅市一中院2010年以來就流失法官20名,全市檢察機關從去年以來有14名檢察官辭職。」「2013年至2014年,重慶市檢察機關還有77名檢察官申請調出檢查系統工作。」
在國外,法官是個受人尊敬的職業,離職現象極其少見,為何在中國大陸卻出現法官離職潮呢?一位法官離職時稱:法官成了體制內工具。一句話道破根源,法官在中國大陸不是代表「公正、公平、維護社會公義」的職業,法律本身都成為中共迫害異己的打人的棍子、殺人的凶器,法官又能怎麼樣呢?
中共迫害法輪功十六年來,它利用手中掌控的公檢法司系統,製造了多少冤案,這個數字龐大、難以統計。很多負責審理誣陷法輪功學員案件的法官,在律師做的無懈可擊的無罪辯護之下,只好以「我聽共產黨的」或者「(誣陷)法輪功的案件我們說了不算,『六一零』(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說了算」等等說辭搪塞。也就是說,法官明知道判法輪功學員刑期是違法的,但是在中共暴政之下,也只能充當工具了。
可是中共為了逃脫歷史的審判,又制定相關法律,讓當事法官承擔冤案罪責,把法官置於刀口之上。2005年4月,《公務員法》新增第九章第54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2013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導意見,首次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中共喉舌新華網還特別引述了某高官的話:「對於造成冤假錯案的責任人,無論在職還是退休,無論是否離開公安系統,都要追究到底!」很多明智的法官看到危險的來臨;很多良心未泯的法官不願再助紂為虐,這是造成法官辭職潮的根本原因。對明白和明智的人來說,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任何事都是避之不及的險境和絕境。
其實,作為公檢法司的執法人員非常清楚,根據中國的法律,沒有任何一條可以給法輪功學員定罪,因為修煉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是中國憲法賦予中國百姓的權利。甚至在迫害法輪功六年後的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公安部直接點名認定的十四種邪教中都沒有法輪功(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高德大法)。公檢法司也從來都未能拿出法輪功「有罪」的任何法律依據。這也是所有法輪功案件懼怕、阻撓、拒絕正義律師開庭辯護的原因所在。
在迫害法輪功的近16年中,包括國安、法院、檢察院和「六一零」等的許多人,被中共利用,在迫害法輪功學員過程中犯下各種罪行。那麼在具體執法中,辦案人員將法輪功列為×教,就只能歸結為個人的認定,歸結為個人責任行為(冤假錯案)。具體的承辦人、批准人都屬於責任人,而且是各自獨立承擔責任。迫害法輪功是典型的個人責任、執法犯法,而不是在執行法律。
據悉,在西昌市檢察院有一個法輪功學員張翼、廖安才、郭兵的案子, 目前,「材料」從西昌市國安又到了檢察院。下一步怎麼做,怎麼對待他們?確實是擺在相關人員面前的一個選擇。
前幾年,公安、國安按指令進行偵查、羅織所謂「證據」;公安、國安怎麼遞,檢察院就怎麼訴;接著法院全部按刑法第「三百條」判。所有辦案人表現很麻木,都在走過場,一切聽上邊的。部份公檢法人員明知信仰、修煉和傳播法輪功合法、無罪;明知目前大陸對法輪功信仰者的一切拘押、起訴、判刑等都是無法律依據的,但上級(政法委、六一零)內定的案子,只能這麼辦。
近幾年,隨著迫害真相一個個的被揭露出來,越來越多的正義律師從法律層面有理有據的辯護,全國各地檢察院、法院明白真相的人也越來越多。大多數檢察院、法院人員也在本著良心,不再聽從「六一零」的指使,儘量的幫助法輪功學員。如:檢察院階段儘量多次退偵,退回公安。法院庭審後也因材料不足退回補充,有不少地方在退卷後不了了之。
其實,這樣做不僅是表現了作為檢察院、法院人員的良知善念,同時也是對自己工作的負責任。試想中共推出的《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和《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的規定,不就是中共又想逃脫,把迫害的責任推給一線的工作人員嗎?你在案卷上簽字了,你就要終身負責任的。將來追查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責任者時,你可怎麼辦呢?
所以,所有涉及到誣陷法輪功「案件」的檢察官、法官一定要為自己的未來著想,為自己的幸福考量,千萬別參與迫害,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權力範圍內,真正按法律行事,善待法輪功學員,而不是按中共江氏集團的迫害政策和「610」的指令行事,維護良知和公正其實就是在維護你們自己的利益和未來。
歷史上的教訓也不少了:當年在文革中,打手們不聽勸告,自以為是效忠中共「紅色路線」的革命者,迫害「反革命」是黨讓幹的。後來「反革命」被平了反,「革命者」卻上了斷頭台。北京市公安局長劉傳新為何自殺了?七百多名警察為何拉到雲南秘密槍斃了?回顧歷史,教訓太多太多了。中共歷來就是這樣搞運動,鬥來鬥去。現如今,正義的審判已經拉開帷幕,追隨江澤民殘酷鎮壓法輪功之徒正在相繼落馬。曾經的高官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王立軍、李東生、蘇榮等都為他們當初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惡行遭到報應,善惡有報這是天理,江澤民也必將難逃法網。
其實,法輪功修真、善、忍,好不好?中共搞假、惡、鬥,禍國殃民,壞不壞?你們自己心裏都有數。如今,法輪功已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得到各國褒獎3000多項,深受世界人民的喜愛和尊敬。當今,迫害法輪功的參與者應該靜下心來好好想想了:為甚麼凡是布置迫害法輪功的會議或通知大多數都是口頭傳達,甚至不允許做會議記錄呢?即使有書面的文件,在執行命令後為甚麼還要叫銷毀掉呢?很明顯,下達文件者早已意識到,迫害法輪功要遭清算,為了逃脫干係而有意不留證據罷了。檢察院、法院的朋友們,面對當前的形勢,面對自己的良知,我們真的要好好的想一想了,為自己留一條後路。
常言說:親不親,家鄉人。我們想在此對西昌市的檢察院、法院的朋友們進言幾句:無論我們是甚麼職業,權力有多大,切勿追隨中共迫害良善,人世間有法律、天地間有正義,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將來必是人算、天算一起算,誰也逃不掉。所以希望公檢法司的朋友們都伸張正義!保護良善!善待法輪功學員! 在迫害法輪功問題上一定要有一個明智的認識。
錯誤可以原諒,但罪惡不能饒恕。勸君千萬別走到讓別人和自己都無法原諒的那一步。當一切罪惡面臨歷史、正義、道德、良心的審判時,對法輪功學員開具的搜查證、逮捕證、判決書等上面的簽字就是迫害參與者犯罪的證據。槍口抬高一寸,對各方都能交代。證據不足退案、犯罪事實不清放人,何樂而不為呢?
當罪惡被清算時,西昌市所有善良的百姓、所有的法輪功學員都會給你們做證,記住你們的善舉。那時,不但贏得善良人的尊敬,還會得到神佛的庇佑,造福子孫。現在好多警察和法官已經在搜集 「六一零」 迫害法輪功的一筆筆血債證據,並悄悄地營救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將他們的名字記下,以便將來有個說法,給自己留條後路 ,給家人一份保障。
我們衷心祝願所有西昌市檢察院、法院的朋友做好事,與家人都能幸福平安!
其實再轉變觀念想一想,目前幾位法輪功學員的「案子」,不正是以前參與過迫害的人一個彌補和贖罪的大好機會嗎,善待法輪功學員就是善待自己啊,前些年你們中的一些人在這個位置上也許參與過對法輪功學員的枉判,或許那時身不由己。因此才更應理智的多了解法輪功真相,看清形勢,為自己著想,對自己負責。過去已無法改變,來來還可以選擇。
珍惜法輪功學員的真誠勸告吧,利用手中方便的條件和你們的聰明智慧幫助法輪功學員,促成釋放無辜的法輪功學員,於法、於情、於理都說得過去。
真心為你們好的西昌市法輪功學員
2015年4月
「自古機深禍亦深,休貪富貴昧良心。簷前滴水毫無錯,報應昭昭自古今。」
這首詩出自明朝馮夢龍著作《喻世明言》第三十二卷──《遊豐都胡母迪吟詩》,該卷講述了宋代奸相秦檜,糾集朋黨陰謀構陷岳飛,最終墮入地獄遭遇無盡惡報的故事,令今人讀來仍觸目驚心。
唐太宗李世民有一段名言:「以銅為鑑,可以正衣冠,以人為鑑,可以知得失,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任何一位有見識、知進退的人,無論是謀求角逐政壇,還是試圖縱橫商海,多學學歷史,多看看前車之鑑,就可以少摔點跟頭,避免自己重蹈覆轍。
小時候聽過評書《岳飛傳》,一直被岳飛精忠報國的故事所感動,更為岳飛被奸臣陷害的情節而悲憤。岳飛的忠貞與奸佞的邪惡形成了鮮明的對比,至今在河南湯陰岳飛廟裏,仍跪著秦檜、王氏、萬俟卨 、張俊、王俊五個奸臣的鐵像(下圖)。
與之相對應的,還有一個同時代的五賢士祠,他們分別是周桐、宗澤、韓世忠、梁紅玉和何鑄。這裏值得專門說說何鑄。
圖為何鑄像 |
何鑄本是秦檜的親信,如何卻成為了賢士?《喻世明言》中記述:「御史中丞何鑄,鞫審無實,將冤情白知秦檜。檜大怒,罷去何鑄不用,改命萬俟卨。那萬俟卨素與岳飛有隙,遂將無作有,構成其獄,……」
何鑄曾經秉承秦檜旨意,主持冤審岳飛,然而在審訊過程中,看到岳飛背刺「精忠報國」四字,聽罷岳飛的凜然陳詞,終於確確實實的明白了岳飛是被冤枉的,轉而為岳飛直言辯白,而且敢於同秦檜當面理論。何鑄在初始彈劾岳飛時是不明真相的,但是當他後來真正的明白岳飛是被冤枉的時候,就毅然為忠良辯護,竟然因此成就了他千古賢士的美名。
光陰荏苒,日月流轉,歷史往往重複著驚人相似的故事,忠奸對峙、善惡抉擇的一幕,今天又在中國大陸真實上演著。
從1999年7月20日開始,江澤民出於對權力的過分貪戀和小人妒嫉,以一己之私,悍然發動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上億的在各級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普通民眾幾乎都被捲入到對上千萬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之中,以至於幾百萬學員被害死,甚至發生了這個星球上那個從未有過的罪惡──駭人聽聞的大規模活摘器官事件,數以萬計的法輪功學員被活摘器官。從此,中國所有的法律成為迫害者的工具,成為一紙空文形同虛設。
中共高層內部對待法輪功問題早有分歧,一直分成了兩派:一方是迫害法輪功,欠下血債、犯下滔天大罪的江澤民犯罪集團──被稱為「血債幫」,其中包括江澤民、羅幹、周永康、徐才厚、薄熙來等。他們為了避免被清算而極力維持迫害,並處心積慮、千方百計爭奪和控制「權力」。
另一派是沒有直接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官員──他們被稱為「非血債幫」。這些人出於良知和明智,看到對罪惡的「大審判」終將到來,當然也不願意背負這個黑鍋和血債,因此藉機欲撇清自己。
對於一個閱歷深厚的中國人,尤其是秉持權杖和法槌的檢察官和法官們,對中共的政治迫害和內鬥耳聞目睹、司空見慣,也許對這些並不感到意外。但這一次不同的是,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十幾年來的迫害中,邪惡手段達到了登峰造極,用欺騙和脅迫的手段把每個中國人都拉入其中,幾乎人人都扮演了不同的參與角色,甚至在無知中參與迫害、助紂為虐。同時,這場迫害對中國社會造成的道德、法制、經濟、民風等方面的全面崩潰,也使包括自己親朋好友在內的每個中國人深受其害。
江氏集團在迫害法輪功中,不但迫害致死的人數巨大,甚至活體強摘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殺人牟利。這是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最嚴重的反人類罪行,邪惡程度已經超過了納粹集中營。加拿大國會人權委員會前主席、外交部亞太司前司長大衛•喬高與著名國際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組成的獨立調查組,2006年7月6日公開了調查報告,結論是「大規模的、違背意願的、對法輪功修煉者的器官掠取一直存在且在繼續著。」並稱之為「這個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惡」。報告被譯成18種語言,第三版累計52種證據方法佐證,成書《血腥的活摘器官》。2012年7月出版的《國家掠奪器官》一書,彙集了四大洲、七個國家醫學專家、倫理學教授和國會議員等提供的大量事實、數據、證人證詞及分析,揭示了在中國發生的非法器官移植、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暴行。2012年2月6日王立軍逃亡美國領館,提供大量核心機密,包括薄熙來策劃政變及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內幕資料。薄在任大連期間批准了哈根斯生物塑化廠,後成為全球最大屍體加工基地。器官來源明確是警方。2013年8月27日知情人公布了對薄的電話錄音---親口承認江澤民下令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
「610 辦公室」是個非法組織,是地地道道的幕後黑手,其產生和存在都沒有法律依據,卻一直直接插手所謂的「法輪功案件」。它在幕後指揮,向公檢法各級機構下達迫害命令,卻從來不敢公開亮相,大多數沒有書面文件,只有口頭傳達,而且規定所有聽傳達者不許錄音、錄像甚至不許文字記錄。
自始至終,中共江氏一夥,對法輪功的迫害無法無天,當然毫無法律依據,也無任何合理性可言,否則,也不必事事依靠「610辦公室」這個黑手操控行惡了。對於以法律實踐為終身職業的法官和檢察官們,「610辦公室」強迫你們執行他們的指令,公然歪曲法律,可以說「610」的存在是對你們職業的最大羞辱,是對你們人生價值和生命尊嚴的最大踐踏。
請你們捫心自問:法輪功何罪之有?
1999 年10 月至今,公檢法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行為定性、定罪、量刑的所謂依據有:《公安部通告》、《民政部通告》、《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二)。這兩個《通告》和兩個《司法解釋》均沒有通過人大立法機構確定,都是行政文件。
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形勢,匆忙補充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此《決定》與中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相違背而無效。而該《決定》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
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稱: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在谷歌等搜索網站中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搜索,就可查到這個名單)。
公安部認定邪教組織時,已經是2000 年,明確闡明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下發了這個通知,但該通知並沒有把法輪功作為×教組織認定在其中。也就是說修煉法輪功及宣傳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
迫害法輪功學員,「610 辦公室」往往要求法官們使用刑法第300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名冤判。學術界普遍認為,對於「邪教」的違憲性質、宗教信仰內容不應在法律適用範圍內,即法律不能界定邪教。就算退一步思考,暫不在此層面分析探討,單就此法條在適用中存在被蓄意濫用錯用的問題展開解析,所謂「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名若要站得住腳,必須同時構成「利用邪教組織」與「破壞法律實施」這兩個方面。
雖然中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法規明文列出了多個邪教的國家,但是卻沒有任何法律認定法輪功是邪教,那麼:
(1)甚麼是邪教。國際上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任何一個政權都沒有權力界定正教與邪教。從社會共識通俗地來講,不但看他說的,也看他做的和做之後的效果三方面來衡量,這就能較為完整準確的判定一個說教的好壞正邪。從普世的概念簡單地講,讓人明目張膽或心存僥倖行邪作惡,讓人成為壞人的一定是邪教;法輪功叫人首先做一個好人,信仰「真善忍」理念、修心向善,成為更好的人,身心健康,已經得到社會的公認。
正如李洪志先生在他的《我的一點感想》一文中說:「怎麼能把幫助人民祛病健身、提高人民道德水準的事說成是邪教?所有煉法輪功的人都是社會的一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事業。只是他們每天早上到公園裏去煉半小時或一個小時的法輪功,然後上班去工作。沒有宗教的各種必須遵守的規定,沒有廟、教堂,沒有宗教儀式。想學就學,想走就走,沒有名冊,何「教」之有呢?至於說「邪」,是不是教人向善,不收錢財,為人祛病健身也屬於「邪」的範圍呢?或者是,不是共產黨理論範疇的就是邪的哪?而且我知道,邪教就是邪教,不是由政府來決定的。難道邪教要是符合了政府中一些人的觀念就可以定為正的,而正的不符合自己的觀念也可以定為邪的嗎?」
(2)甚麼是法律。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規範,懲惡揚善是國家法律的本質。法輪功學員修心向善做好人,正是在維護國家法律。而在司法實踐中,到底哪個法律規定了法輪功是邪教,法輪功學員又究竟破壞了哪個法律法規的實施,在多年來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做的數百次法庭辯論中,當庭的法官和公訴人都避而不答,足以證明了這點是不能成立的。
(3)從法學犯罪構成的四要素來講,自1999年10月以來十五年時間,所有以「破壞法律實施罪」針對法輪功信仰者的刑事判決,由於其缺乏犯罪客體要件以及相伴生的客觀方面與主觀方面,在這種犯罪構成要素四缺三的情況下,沒有一起案件能站得住腳!
沒有法律依據卻把那麼多的善良百姓投入冤獄,這麼大的迫害可不只是「執行上級命令」這麼簡單的一件事情,涉及的是反人類、群體滅絕的罪行,這麼大的罪惡,不可能幹完就過去了,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公正審判和天理的報應。參與者未來 會像當年納粹分子一樣永遠受到法律通緝,無論走到天涯海角。這麼大的罪惡,誰願意去沾包兒呢?中共內部的其他高官都不敢去背負這個血債,都在極力與江澤民「血債幫」撇清關係,給自己留後路,底層的工作人員不為自己好好想想嗎?
2005年4月,《公務員法》新增第九章第54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3年8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導意見,首次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中共新華網的報導特別引述了浙江省公安廳廳長劉力偉的一段話:「對於造成冤假錯案的責任人,無論在職還是退休,無論是否離開公安系統,都要追究到底!」
不可迴避的是,自99年「7.20」以來,在中共的謊言矇蔽和政治脅迫下,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一直參與和操控了對當地所有法輪大法弟子非法判決,犯下了難以計數的傷害無辜,終將殃及自身的罪惡,到了該幡然猛醒、將功補過的時候了。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人們稱有遠見的人為「智者」,稱有膽氣和正義感的人為「義士」、「勇士」;將目光短淺、趨炎附勢的官員稱作「奸佞」,將心狠手辣、助紂為虐的差吏稱為「酷吏」。儘管自江澤民愚蠢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善良群體的迫害氣燄囂張,但在十幾年後真相廣傳、百姓覺醒的今天,國內各級公檢法人員中已不乏智者、勇士、義士,他們了解了法輪功學員是群善良無私的人,看清了中共迫害的非法和凶殘,知道了江澤民等迫害法輪功的元凶已被國外法庭判決有罪,以及大量610人員遭惡報的事實,這些智者、義士就開始自覺抵制迫害,有的智慧的「執行」上面下達的非法指令。有些正義警察要麼不出警,要麼做個樣子,把警笛打的嘟嘟響轉一圈就回去了,要麼把法輪功學員「帶」到車上,過了幾條街就放了,還善意叮囑他們如何注意安全;有些正義檢察官則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依法決定不批准逮捕或不予起訴;有些正義法官則以「取保候審」等放出學員,或判無罪當庭釋放,或退回重審;甚至不少痛改前非的610人員暗示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零口供,然後走個程序就把人放了……這樣的例子很多,這些智者義士令人欽佩。對比之下,試問中級法院的法官們,你們的智慧和勇氣表現何在呢?難道還要一直掩耳盜鈴,正邪不分,甘心充當迫害工具,不留自己的後路嗎?!
北京正義律師謝燕益在法庭上針對對法輪功學員枉法裁判的法官說的話振聾發聵:「你們現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們將來不被追究」。法律是應該維護公平正義的,可是在當今的中國,卻被利用來以法律名義行非法之實,當公平正義回到人間,這是終將被清算的罪惡。
老子講「善惡有報,如影隨形,近報自身,遠報子孫」。正義也許有時會遲到,但他從不會缺席。對於各級法官們來說,你們應該考慮如何為自己贏得解脫和贖罪的機會,這個機會已然不多了。
據悉,石家莊市11.15被綁架的部份法輪功學員的案子都在中院等待審批,希望你們不要失去這次為自己將功折罪、保護善良修煉人和洗脫自己「迫害者」角色的機遇。
請智者深思。
真誠的法輪功學員
2015年4月20日
﹝注﹞以下是上海法輪功學員在上海徐匯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黃巧琴第三地非法庭審之前,寫給承辦法官朱錫偉的勸善信:
朱錫偉法官:
打擾您於百忙之中,基於對您人性和良知及職業操守的信任,冒昧的寫了這封信。望您抽空一定看完。我們希望您及家人有一個美好未來。
您是個法律人士,那麼請允許我先從法律和職業操守這方面跟您聊聊吧。
2015年4月13日,是上海市徐匯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黃巧琴的第四次庭審之日,不幸的是,您是主審官。關於黃巧琴的案子:
一、據2013年11月25日「抓捕情況」稱「11月25日報案人李峰報案稱:當日在桂林西街201弄及桂林西街400弄兩小區發現法輪功宣傳品,當天13時許發現嫌疑人黃巧琴在寶山……遂趕至寶山抓獲(綁架)。」12月24日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同樣稱「由報案人李峰於11月25日報案至我局,我局經過審查,於同年11月25日立案偵查。」 而根據《受案登記表》,李峰的工作單位是「上鋼三廠」,接報時間為2013年11月25日22時45分,接報警察為盛赟、吳飛飛。試想,11月25日當天22時報案怎麼可能在13時就發現並去「抓獲」呢?
二、為了繼續偽造證據,2014年5月22日國保又製作了「工作情況」,稱2013年9月22日就發現法輪功宣傳品,「我分局經走訪,並對多名報案人的詢問」。那麼看看2013年11月25日對李峰的詢問筆錄是怎麼說的: 問:「你為何今天來報案?」。答:「兩個小區內發現的數量比較大,而且有很多居民不在家,信箱無法打開,所以我們居委收集這些法輪功材料用了些時間。」,而這個自稱在「上鋼三廠」工作的李峰實際是壽昌山居委主任。所稱多名報案人陳秀華2013年11月25日13時32分至14時剛剛在接受詢問,怎麼可能報案人在接受詢問是在抓獲「疑犯」之後呢,還未拿到任何事實根據之前,就是還未獲得任何所謂的「犯罪證據」之前,就已經去「抓捕」當事人了?換而言之,公安偵查期間,就一直圖謀構陷,是在違法,這是其一。
第二,徐匯檢察院徐震輝,又於2014年9月2日拋出《補充起訴決定書[滬徐檢刑補訴(2014)1號]》,稱有「漏罪」:「2013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黃巧琴在他人處獲得宣揚法輪功的49張光盤後,被抓獲(綁架)」,公然踐踏憲法。之前4月,徐震輝兩次向北京司法局發出檢察意見,圖謀吊銷黃巧琴辯護律師執業證,理由竟是律師撤案意見中提出的中共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是「擋箭牌」。另外,對黃巧琴的起訴書中提到:「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也就是刑法300條)起訴黃巧琴。去年6月3日,《法制晚報》公布了公通字(2000)39號文,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名單沒有法輪功。<公安部通告》《民政部通告》《司法解釋》(一)(二)人大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懲治邪教的規定》,可這些通告或文件隻字未提法輪功,只有「兩高」的內部通知提到法輪功,而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內部通知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說刑法300條的本身就是違反了你們自己制定的憲法,它應該是一個無效的法律;
第三,2015年2月2日下午,上海市徐匯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黃巧琴第三次非法庭審。當庭審進入公訴人舉證階段時,辯護律師要求回應公訴人的質證意見,審判長卻讓法警把律師趕出法庭。據悉,黃巧琴當庭要求重新委託辯護律師,審判長再次宣布休庭,要求家屬在三天內重新聘請律師。前兩次庭審,辯護律師提出庭審不合法,要求公訴人迴避,並要求增加人民陪審員,審判長宣布休庭。但第三次開庭,審判長卻不顧違法,懼怕更多民眾了解真相,當庭駁回增加人民陪審員的合理要求。為了阻止辯護律師的正義呼聲,公然在毫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律師趕出法庭,以致律師無法繼續為黃巧琴做無罪辯護。
你們所有參與此案的公檢法行為,從公安的有意構陷、檢察院的違法操作和無法律依據的立案、法院的違法趕走律師開庭,干預司法公正,都是執法違法、知法犯法,想必你應該是非常清楚的?!當事人或其家屬或其他所有了解案情真相的公民都可以追究你們任何一個部門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也許,你會笑笑說,好啊,你們可以去告,我們不怕!其實有這個想法的人不在少數,為甚麼?因為你們覺得你們背後有中共政府的支持,這個天下是中共的!「黨在先,法在後」!
我們法輪功人員不與任何人對立,我們崇尚真、善、忍。我們希望世人都能找回自己的良知,不要傷害別人,讓世界變得美好,這就是我們今天還抱著慈悲善念對一個像您那樣還有良知,還有人性,還有職業操守的法官寫這封信的真正意圖。我們真誠地希望法官或公訴人和所有相關人員都還能守住自己的良知。
說到良知和人性,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是這個社會中的一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父母妻兒兄弟姐妹,黃巧琴不過是個老年婦女,她沒有做任何損害他人的事,更談不上有這個「能力」去「破壞法律實施」。而中國的古老文化中,孝敬尊敬老人一直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古訓。一個67歲的老年婦女,前半生經歷了喪夫、貧困、疾病等種種苦難,在人生的最低谷有幸得遇法輪大法。不花一分錢,通過自身的虔心修煉很快就無病一身輕,脫胎換骨。因為有了健康的身體和心境,即使在中共對法輪功文革式瘋狂鎮壓的日子,她依然秉承真善忍的修煉原則,不怨不恨、善待所有的人,獨自將三個孩子撫養成人,辛勤工作改善家庭。可以說是法輪大法救了這個家。這樣一位善良的老太太卻在2013年11月25日,被徐匯區派出所無故綁架,在徐匯看守所被迫害血糖偏高,進食很少,體重明顯下降,視力衰退。黃巧琴的女兒和律師多次向徐匯法院,檢察院,看守所提出,出於人道主義,根據法律規定,應該對黃巧琴取保候審,讓她得到治療,但是你們不顧事實與法律,堅持不同意,也不回覆,互相推諉。家屬去看守所送衣物,看守所說,沒有接濟單,不能送,沒寫出來,說明不需要,可是幾次開庭,黃巧琴穿的都是別人的衣物,律師多次去看黃巧琴,都是說需要衣物的!
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們家的老人遇到類似情況,你們又於心何忍?每做一件冤案,你們這一輩子都不會有安身的心理;因為你們今天製造的冤案,導致當事人受到傷害,或者死亡,無論上級如何命令你,你也無法面對自己的良心愧疚,何況可能你參與的不止是一兩個案例。所以真誠希望你們不要做讓自己後悔的事。
如果從法律角度而言,也希望你們不要參與迫害法輪功。法輪功學員只是不放棄自己的信仰,沒有錯,更沒有罪。他們的行為沒有傷害到任何人,特別要提醒朱法官,據上所述迫害法輪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那麼在具體執法中,辦案人員將法輪功列為×教,就只能歸結為法官或檢察官個人的認定,歸結為個人責任行為,具體的承辦人、批准人都屬於責任人,而且是各自獨立承擔責任。而每一份起訴書、判決書都有你們的名字,你們對每一個對法輪功學員的冤判都將承擔法律責任的,而且你們要終身對此負責!根據《公務員法》第54條、55條規定:公務員執行的上級決定和命令如果是明顯錯誤的,公務員無論如何都要承擔責任;上級命令錯誤並不明顯的,也需要向上級提出撤銷或者改變的建議,才能不承擔責任。
以下一段對話不知對你們是否有參考:
大陸一位法官私下詢問律師:「法輪功國家不讓煉呀?」
律師答:「不是國家不讓煉,國法讓煉,是那幾個人不讓煉,『上邊』更多的人不反對煉。」
法官問:「法律是為政治服務的,外國也一樣啊?」
律師答:「法律是為合法政治服務的,不是為非法政治服務的。非法政治不能支持,支持者最終要承擔後果的。例如納粹戰犯,例如文革,支持者最後都丟掉了性命。」 法官無言……
法輪功洪傳世界100多個國家,於國於民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習近平一再強調要求依法治國,這個信息不難表明,他就是不願替江澤民這一迫害法輪功的元凶背黑鍋;而中共其他高級領導人自己都知道這個黨已經是處於瀕臨滅亡的狀態,都在紛紛找退路,留後手,貪款外移,老婆孩子移居國外,自己在伺機而動。而你們還蒙在鼓裏,還在繼續為他們背黑鍋。2003年8月12日,中共拋出《中央政法委: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這個信息不難看出中共開始卸磨殺驢了,中共歷來就是「翻手為雲,覆手為雨」,歷次運動不都是這樣嗎?真誠的提醒您,誰作惡,誰償還,為了你,也為了你的家人,別再迷失和盲從,別作邪惡的替罪羊,莫當中共的陪葬品!
最後,想提醒你們的是,中國自古以來就信奉天道倫理,正所謂善惡到頭終有報,只爭來早與來遲。人在做,天在看!迫害法輪功的罪魁江澤民已經被幾十個國家立案起訴;掌全國財經大權的黃菊,撥國庫收入的四分之一用來迫害法輪功,死於胰腺癌;中央第一任「六一零」主任劉京得了癌症;「天安門自焚偽案」的製片人陳虻死於胃癌;監製該「偽案」節目的央視副台長兼任「六一零」主任李東生落馬;策劃「天津事件」,引發「四•二五」萬名法輪功學員到中央信訪辦和平上訪的宋平順自殺;播放誣蔑法輪功新聞最賣力的央視頭牌播音員羅京,患喉癌,死時痛苦異常,舌頭潰爛,不能說話……等等等等,舉不勝舉。2012年以來,中共高官紛紛在權鬥中落馬。這些落馬高官絕大多數是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江澤民集團成員,包括活摘器官的元凶王立軍、薄熙來、徐才厚、周永康等。拿近的來說,司法系統的,上海市高級法院副院長鄒碧華參與非法審判多位法輪功學員,導致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殘、致死,鄒碧華本人於2014年12月突發心臟病死亡,年僅四十七歲。這是我們不願看到的,但是善惡是有報的。這是天理。
我們是中華兒女,我們不做馬列子孫。希望您對黃巧琴一案的問題上,能重新審時度勢,為自己也為家人,站在正義良知立場上做出正確的抉擇!真心奉勸您,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法輪功學員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