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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迫害致雙眼視物不清 石家莊殷建輝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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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石家莊47歲的殷建輝先生有家族的遺傳眼疾,修煉法輪大法後,眼睛得到較大的改善和好轉。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瘋狂迫害法輪功後,殷建輝由於堅持修煉,三次非法勞教、二次非法關押、三次非法拘留、一次非法關押洗腦,在看守所和勞教所裏遭受殘酷的身心折磨與迫害,致使殷建輝至今雙眼視物不清,無法走出家門,給他和家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創傷和痛苦。

二零一五年六月下旬,殷建輝用特快專遞向最高檢、最高法投遞了控告元凶江澤民的控告書,兩院已簽收。

以下是殷建輝在控告書中陳述的部份事實和理由:

我叫殷建輝,今年47歲,是自由職業者。當1992年法輪大法開始傳出時,自己並不知道,後來偶然聽收音機,聽到介紹法輪功的節目,心裏一震。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真好,從此,我走入了法輪大法中。每天看書、煉功,心性、品德都在提升。修煉法輪功的人數也越來越多,一九九八年,以喬石為首的老幹部經過數月調查、走訪得出結論:「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並將其上報中央,充份說明法輪功起到了教人向善、身體健康、道德回升的正面作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上萬名法輪功修煉者出於對政府和領導的充份信任,去中南海上訪,希望能有一個合法、公開的修煉環境。

然而,被告人江澤民出於個人的妒嫉,執意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利用整個國家機器悍然實施了對上億法輪功修煉者的殘酷迫害,由於自己堅持信仰,十幾年來受到了嚴重的身心迫害。我曾三次被非法勞教、二次非法關押、三次非法拘留一次非法洗腦。

1999年12月,我本著善意到北京為法輪功上訪被石家莊桃園派出所送石家莊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2001年3月因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劫持,被送石家莊第二看守所非法關押,因不背監規被上鐵架子、熬夜,後非法勞教一年,被關押在石家莊勞教所二大隊,為了逼我放棄信仰,經受過長時間不讓睡覺,警察指使犯人對我毆打、吊打等非人折磨。

2002年8月底,我在發放法輪功真相材料時被抓,先是被非法關押在正定看守所,因絕食抗議,被強制灌食,為了讓我進食,灌食用的玉米粥加濃鹽。10月16日,被非法勞教兩年劫持到石家莊勞教所三大隊,2003年4月又轉到石家莊勞教所一大隊,在裏面被強制上繩,後背被勒出血,被吊在兩床中間硬抻著,遭電棍電、熬夜等酷刑。

在非法勞教期滿後,由於堅持對法輪功「真善忍」的信仰,我被轉送到河北省洗腦中心繼續非法迫害,二十多天左右才回家。

2007年11月,我在發放真相資料時,被不明真相的正定縣永安村治保主任構陷,並被正定公安局綁架到正定拘留所,後又被非法勞教二年,送進石家莊勞教所五大隊。到所後,中隊長張力指使兩個「普教」24小時包夾我,強迫每天早晨5:30-晚10:00面對牆壁,不准閉眼,一動不動的蹲著約一週,後又被整日坐小凳子。期間,惡警董新國見我拒穿勞教服,便將我身上的衣物全部扒光僅剩內褲(已記不起幾天),指導員杜玉貴,指使兩個包夾,一人踩著一隻腿讓我跪著。在經歷了一連串的折磨後,沒過多長時間,我出現身體健康下降,左眼視物模糊、幾近失明,右眼失明。

2008年11月期間,我身體虛弱,每次進食後即出現嘔吐現象,吃甚麼、吐甚麼,石家莊勞教所怕承擔責任,連夜打電話讓家人把我接回。

2010年5月, 在向廣大世人面對面發放神韻光盤,被石家莊建設大街派出所警察非法扣押,我拒不配合,不報姓名,當晚被送進拘留所關押15天。15天後幹警劉寧欲非法勞教我一年,因身體原因被石家莊勞教所拒收。期間警察強迫我坐「鐵椅子」,後將我放回。

2011年3月25日上午,被石家莊桃園派出所警察閆其俊、石小七以「有人舉報為藉口」非法闖入我家抄走電腦一台,當時我將真相幣約六、七十元給了孩子,誰知他們強行將我和孩子綁架到派出所,並強行搜身,下午孩子回家,他們欲將我送拘留所,被拘留所拒收,當晚回到家中。

2014年3月1日,中共「兩會」期間,石家莊桃園派出所閆其俊、殷航又一次到家騷擾,並強制錄像。

我從1999年至今,多次遭到桃園派出所、居委會非法騷擾、綁架,給我本人及家屬在經濟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傷害與肉體痛苦,因為嚴重的迫害,至今我的眼睛幾乎無法視物,根本無法走出家門,正常的生活都難以保障。

我所遭受的這一切都是江澤民一手造成的,而那些參與人員都是在執行江澤民的命令,他們很多出於自保和無奈,在此,我不把他們作為被控告人。而江澤民為了達到「消滅法輪功」的目的,以權代法,對法輪功學員不講法律,「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大規模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牟取暴利,製造了這個星球前所未有的罪惡。十六年來無數的家庭被毀,無數法輪功學員被酷刑迫害致死、致傷、致殘,被告人江澤民罪惡滔天、罄竹難書,必須繩之以法。

根據我國《憲法》,江澤民和其犯罪團夥違犯了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和《刑法》規定的(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證罪、(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等。

特呈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對江澤民犯下的嚴重罪行予以追究,結束這場已經持續了十六年的殘酷迫害,將其繩之以法,讓正義得以伸張!並還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老師和法輪大法的清白和名譽,無條件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

法官、檢察官,在這特殊的歷史時期,把江澤民繩之以法,還法律公道,還法輪大法公道是歷史趨勢,你們正義之舉必將會被載入史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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