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行政覆議、行政訴訟」講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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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學習和掌握一些法律常識用於講清真相是很有力度的。目前比較好的方式是「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

這種方式很容易掌握,它比法庭辯護簡單多了,只要有正念就可以做。它有很多好處:

1、及時、快捷。只要綁架剛剛發生就可以馬上啟動行政覆議或者行政訴訟。無論是營救同修還是借此機會講真相都是最早時機、最佳時間。

2、正規、正式。我們是依據法律正式遞交材料,有關部門必須以正式手續接待我們,無論是立案還是不立案,都得正式接待我們,給我們正式文件。如果他們不立案或者駁回我們的要求,那就可以連續的申訴、控告無止境,多個單位、部門都可以講真相。避免以前用私人身份前去要人,那時他們都不好好搭理我們,也很難達到講真相的效果。

3、不需花錢,不交訴訟費,人人都能做。這一點連律師都很難做到。

4、先給家屬講真相,他們配合效果更好。

5、主動與被動。過去我們請律師做無罪辯護,整體上是被動的,屬於公、檢、法「告」我們,「官告民」,我們處於被動的地位;而運用「行政訴訟」則是「民告官」。我們控告他們,我們處於主動除惡,他們處於被動挨打地位,處在我們的慈悲救度之下。當然,控告他們的目地不是為了搞臭他們,而是震懾他們,警醒他們。

6、走自己的路。當面遞交大量的證據,這一點連律師都很難做到。我們應該走出一條適合大法弟子證實法的路。這條路,正念足能夠做。

我認為,法院不是邪惡逞兇的樂園,不是它們隨心所欲的場所,而是我們應該主持的地方;法律也不是那些不明真相的警察的武器,說打幾板就打幾板。法律應該為大法弟子除惡、救人所用,應該掌握在我們手裏,在訴江的大潮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點淺見,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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