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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非法勞教和關押 湖北咸寧市王立新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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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永安鎮現年七十一歲的王立新老太太,修煉法輪大法後朽木逢春,重獲健康,按「真善忍」做好人,卻被非法關押了六次,一次被非法勞教二年,被多次非法抄家,被敲詐勒索了三千一百一十四元,身心和她的家人受到傷害。

老人依法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她的刑事控告狀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由郵政特快專遞(EMS)送達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就收到兩高院的簽收短信。

王立新老婆婆一九九八年開始學法輪功之前,由於風濕性關節炎、風濕性心臟病、腎炎、肝炎、肝硬化、婦科病、肩周炎、頸椎病、頭痛,等等,經常到處求醫問藥,效果不好,家裏被掏空了,家庭矛盾激化,經常生氣,心情很差,痛苦不堪。西醫、中醫、巫術、教堂都做過,沒甚麼效果,最後不能起床,一臥不起,不吃不喝,家裏人都為她準備了後事。

一個學法輪功的朋友知道她的情況後,來看她,並給她介紹法輪功如何好。她想活下去,就抱著試試看的心理去了,第一天是她的丈夫背去的,開始看師父的講法錄像。剛一看,她就感覺師父說的好,身體也有所好轉,第一天看完錄像是她自己走回家的。九講看完,她就恢復了健康,吃飯香了,睡覺香了,心情舒暢了,家庭矛盾緩解了,家人很高興,家裏又有了笑語。她的家人見證了法輪大法好。

附:王立新控告的事實和理由:

二零零一年五月份的一天晚上,鄒衛國、盛貨保、劉德玉、黃順安等警察闖入我的家中,到處翻箱倒櫃,搶走了大法書籍、講法錄音帶,把我綁架到公安局,逼迫我交書。在警察的淫威逼迫下,我違心的叫大兒子把大法書送到公安局,我就被放回了家。警察敲詐勒索了我的家人一千元,是盛貨保收的,沒有發票和收據。

二零零二年三月份的一天上午,鄒衛國帶一夥警察到我家去非法抄家,當時我不在家,警察就搶走了「法輪大法好」的手寫不乾膠,給我的家人施加壓力,要我的家人自己把我送到公安局,還威脅我的當公安的親戚。在警察的淫威逼迫下,我的丈夫真的把我送到了公安局。鄒衛國等一夥非法審訊我,其中有永安派出所張姓警察。警察敲詐勒索了我的家人一千元,沒有發票和收據,我就回家了。

二零零二年九月份的一天,鄒衛國派一警察在我家門口蹲坑,非法監視我,看到一個法輪功學員到我的家裏去了,警察就報告給了鄒衛國。鄒衛國一夥警察就私闖到我的家中,到處亂翻,甚麼也沒有發現,就把我的孫子玩的影碟機和碟片搶走了,把我綁架到貓兒山看守所非法關押了十五天,警察敲詐勒索了我的家人一千一百一十四元。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份的一天,我到一個法輪功學員家裏去,被警察跟蹤綁架到永安派出所非法審訊,搞刑訊逼供;扒光我的衣服非法搜身,搞人格侮辱,侵犯人權。沒有發現甚麼,就放我走了。

二零零三年五月份,很多法輪功學員去看望一個患病的法輪功學員,被警察跟蹤監視,後來這個法輪功學員去世了,當天晚上,警察就大面積非法抄家綁架很多法輪功學員。我也被非法抄家,甚麼也沒發現,就把我綁架到永安派出所非法審訊,三、四個小時後放人。

二零零三年十月份,第一屆「國際竹文化節」之前,咸寧很多法輪功學員在主幹道旁掛了很多「法輪大法好」、「全球公審江澤民」大型真相條幅,讓前來的遊人知道真相。警察氣急敗壞,大批警察出動,全城警車笛鳴,很多法輪功學員被綁架。

晚上九點多,曾國華等警察幾十人幾輛車到我家去非法抓人,把我綁架到公安局非法審訊五天五夜,不給吃,不給喝,不讓睡覺,搞刑訊逼供,要我交待。警察用各種方法欺騙我,引誘我說出我知道的人和事,如果說出來了,就許諾放我回家。我當時信以為真,說了,結果,警察要我的家人送來一萬元錢就放人。我不願意,警察就把我非法勞教二年,送到沙洋勞教所九大隊繼續非法關押和迫害。

在沙洋勞教所,一進勞教所,警察就給我打毒針,破壞我的神經系統,便於警察搞轉化;警察逼迫我做奴工生產,種過菜、花生,有任務,沒有完成時,就以此為藉口進行體罰,如:不准睡覺,長時間下蹲,等等。臘月三十那天,下著大雪,警察逼迫我撿生薑,我沒有鞋子穿,警察就逼迫我打著赤腳到田地裏勞動,妄圖用挨凍逼迫我轉化。警察逼迫我看誣蔑法輪功的謊言錄像、做作業、寫「思想彙報」,逼迫我轉化,搞精神迫害。我不配合警察。

後來轉到湖北省女子勞教所。經常逼迫我去看病,假關心我,目的就是去看病後,就可以名正言順的用毒藥毒害我了。警察逼迫我做奴工手工活,長時間在車間裏,完不成任務就在車間裏加班加點,有的加班到天亮;或者以完不成任務為藉口進行各種體罰,如:毆打、站軍姿、下蹲,等等。

在湖北省女子勞教所,警察還逼迫我抽血,一大玻璃管血。由於長期勞累,伙食極差,很多法輪功學員抽血後都昏倒了。由於長期受迫害,我的身體出現抽筋,不能睡覺,出現生命危險。警察多次逼迫我告訴家人送錢來治病。

等到勞教期滿回家時,我已經完全脫了相,家人去接時認不出來了。

修煉法輪功做好人,在任何社會完全是合法的。是江澤民和共產黨狼狽為奸、互相利用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和中共在違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同時,是江澤民綁架了共產邪黨的公檢法司工作人員集體對法輪功犯罪。

根據以上對我的迫害事實,相關機構及人員等觸犯了以下《刑法》的規定:

1、不法人員對我採用拳腳、電棍、進行野蠻的毆打、折磨灌食等殘暴行為觸犯了《刑法》三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2、對我採用各種暴力手段刑訊逼供,以獲取他們所認為的迫害證據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3、對我非法抓捕,並非法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實質上構成了綁架罪,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4、不法警察非法搜查我的身體、強行到我的家中非法搜查,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5、不法警察暴力、脅迫等方式搶劫我隨身攜帶的錢物,到我家中搶劫財物,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搶劫罪。

6、公、檢、法不法人員把我講法輪功真相的資料作為勞教我的證據,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構成了偽造證據罪。

7、湖北武漢女子勞教所、湖北沙洋勞教所、咸寧貓耳山看守所、拘留所對本人施用酷刑,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8、永安派出所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綁架我,造成我生意蒙受損失。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9、咸寧市咸安區公安分局在本人被非法勞教期間,公然歪曲事實,捏造、散布謊言,攻擊誹謗本人名譽,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六條、《國際公約》第十七條,已構成誹謗罪。

10、咸寧市六一零辦公室、咸寧市咸安區六一零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致使咸寧市地區多人被迫害致死;無數家庭妻離子散;無數孤兒失去母愛心靈備受摧殘;無數好人被非法判刑、勞教、被迫流離失所。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

11、咸安區六一零辦公室指使他人對本人非法跟蹤、監視、騷擾,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條: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已構成侮辱罪。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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