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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易縣吳桂敏再次被非法開庭 律師辯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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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點半至下午一點四十分,河北易縣法院刑一庭,對法輪功學員吳桂敏進行了第二次非法庭審。李中偉律師和黎雄兵律師為吳桂敏做了有力的無罪辯護,受害人吳桂敏也為自己做了合法辯護,要求無罪釋放。

針對公訴人的非法指控,吳桂敏和二位律師對公訴人和公安羅列的所謂證據事實給予駁斥否定。公訴人趙秀奇面對吳桂敏和辯護律師的雄辯,從囂張到恐懼、從虛張聲勢胡攪蠻纏到理缺詞窮。根據公訴人的態度行為,吳桂敏和她的家人將對趙秀奇構陷吳桂敏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

此前四月三十日,易縣法院刑一庭對吳桂敏進行非法庭審,審判長杜啟國嚴重違法,暴力剝奪律師辯護權,庭審十分鐘不到就將律師拖出法庭,以欺騙的手段,在律師不在的情況下,強行開庭非法剝奪了吳桂敏的辯護權。根據原審判長杜啟國嚴重違法行為,辯護律師、吳桂敏及其家屬對杜啟國的違法行為向縣、市、省三級檢察院和和法院進行了控告,並要求杜啟國迴避。杜啟國被調離刑一庭。易縣法院就此案重新組成了合議庭,由孫春梅擔任審判長,何小娟擔任主審法官。

此次開庭從程序上簡略了一些,仍然對被害人和辯護律師的部份權利進行了限制,但較上次開庭從程序上和法官態度上有了很大改善。上次開庭限三名家屬旁聽,此次開庭也只讓四位家屬參加了旁聽。

庭審前後,辯護律師嚴肅提出兩點請求:(一)庭審前,律師要求法官打開吳桂敏的手銬,主審法官講是避免出現不安全因素,在律師的一再要求下,法庭准許給吳桂敏打開了手銬。(二)公訴人趙秀奇一再謾罵法輪功是×教,稱法輪功學員為「法輪功分子」。辯護律師請求審判長要求糾正公訴人的稱呼,不許稱法輪功學員吳桂敏為「法輪功分子」。

公訴人趙秀奇不思上次庭審教訓,重蹈杜啟國的覆轍,虛張聲勢的重複著政法委和610教給他的台詞,在台前迫害善良人。

一、公訴人態度粗暴、虛張聲勢

法官宣布開庭後,公訴人趙秀奇虛張聲勢,擺出一副無賴的樣子問法官:上次開庭是哪裏違法還是甚麼原因,為何重新開庭?請法庭說明,我看到法輪功明慧網報導……否則,公訴人要求休庭,起身就要離庭。被審判長嚴肅制止:上次庭審的事,院領導正在調查,有了結果就公布。

很明顯,趙秀奇的目的是企圖掩蓋他和杜啟國上次開庭時的違法行為,想找回點面子。辯護律師李中偉馬上回應:要求法院對上次開庭違法情況給個處理結果。主審法官回答:正在調查之中,庭審繼續進行。

二、公訴人提供的「證詞」是陷害

庭審調查和庭審辯論中,吳桂敏對公訴人指控的周術的證詞給予否定,她指出: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上午在北東村趕集時,不是我送給周術法輪功資料的,而是周術向我索要的,而且那個塑料袋裏裝的具體是甚麼內容我也不知道。周術憑借自己是村治保主任的權利,誘騙我給他法輪功資料,為的是陷害我,他的證據不成立。

三、公訴人提供所抄物品不是犯罪證據,是受法律保護的私人財產

把國保大隊抄走我的財產當作犯罪證據,是公訴人違法,是國保大隊違法。當天我從集市上回家時,院裏多名警察在等著,他們不由分說就把我帶到公安局去了,帶隊的是國保大隊田國均。聽我兒媳婦說,在我回家之前,他們既沒出示身份證件,更沒有出示搜查證,就亂翻亂抄,我兒媳和田國均要搜查令,田國均說:沒有,只有口令。也未經我本人和家人清點。他們抄走我的個人財產是違法的,從程序上也是違法的,這些財產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應歸還我,不是犯罪證據。

四、公訴人提供的「610」文件無效

公訴人為了羅列所謂的罪名,笑話般的將迫害法輪功的「610」非法組織的文件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辯護律師回應:「610」組織是個既不從屬政府、也不從屬政法機構的不倫不類的非法機構,他所出示的文件一律是違法的,無效的。

五、公訴人提供的最高檢內部通知不具法律效力

公訴人被駁斥的焦躁不安,張口結舌,在審判桌上摔書、摔眼睛、摔筆,他竭盡全力的從《刑法》書中找出一九九九年最高檢內部通知中關於法輪功是某教的一段文字,作為定性和迫害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律師辯護道:兩高司法解釋裏沒有提到法輪功是甚麼教,刑法、行政法規沒提到法輪功是甚麼教、公安部和中央辦公廳沒有提到法輪功是甚麼教,一份最高檢的內部通知怎麼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呢?所謂邪教必須具備邪教危害公民、危害社會、危害國家的基本條件,而法輪功學員修煉的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做人原則,不僅有利於社會、利於家庭、更利於個人身心健康。吳桂敏正是這樣做的,她沒有危害到國家、社會和他人的任何利益,更沒有妨礙任何法律的正確實施。就算法律規定法輪功是甚麼教,也不說明法輪功就是甚麼教,所以不管公訴人拿出甚麼證據也證明不了法輪功就是甚麼教,也證明不了吳桂敏是有罪的。

六、公訴人把勞教作為犯罪前科被否定

公訴人把吳桂敏曾經被非法勞教也作為犯罪前科:律師辯護道:勞教制度早已被廢除,所以不能把吳桂敏被勞教作為犯罪前科的依據。但是勞教迫害對法輪功學員吳桂敏是不公正的。

七、公訴人被要求庭上宣讀所有大法書和大法資料

公訴人說吳桂敏現有的法輪功書籍和資料、光盤是×教宣傳品,是吳桂敏犯罪的證據。律師辯護道:審判長,本律師要求公訴人在庭上把所有法輪功書籍和宣傳資料宣讀一遍,同時請法庭把所有這些光盤現場播放一遍,看到底這些書籍、資料和光盤是不是邪教內容?審判長講時間有限,這麼多書籍資料還有這多光盤,很難進行完,可以庭後進行。公訴人無言以對。

八、公訴人被當事人認定為是陷害

公訴人要求對吳桂敏量刑在三年以上。當公訴人和審判長詢問吳桂敏認罪不認罪時,吳桂敏稱:我修煉法輪功是為了身體健康,按「真、善、忍」做個有利於他人的好人。我以前全身的各種病都是煉法輪功煉好了的,我的信仰是受憲法保護的,我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我絕不認罪。公訴人說法輪功是邪教,是對法輪功的攻擊陷害,是對我的陷害,今天法庭對我審判就是對我的陷害,我不應當受到審判。我要求當庭釋放我。

九、公訴人理屈詞窮、戰戰兢兢

幕後導演易縣政法委、「610」教給公訴人的曲兒已經唱不靈了。庭審尾聲時,公訴人趙秀奇完全失去了開庭前的囂張,他用驚恐的目光環顧法庭四週,戰戰兢兢的陳述了他的量刑請求:公訴人認為,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對被告人吳桂敏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審判長詢問辯護律師時,律師回答:公訴人的量刑意見與本案無關,因為吳桂敏本來就無罪,應當庭釋放。請求法庭作出公正判決。

公訴人震驚之餘更加惶恐,思維有些混亂,身不由己的嘟囔著:法庭也可依法判決,也可依法判決。


法院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縣開元南大街33號 郵編074200 區號0312
姓名 職務 辦公電話
張士宏 院長 17731207501 8875001
趙 亮 副院長 17731207502 8875002
梁正青 副院長 17731207503 8875003
李宗成 副院長 17731207366 8875005
耿志芳 紀檢書記 17731207506 8875006
何秀峰 政治處 17731207509 8875007
劉 啟 黨組成員 17731207508 8875008
負責本案的是法院刑一庭
孫春梅刑 一庭庭長 17731207532 8875032 8875028
馬清富 刑一副庭長 17731207538 8875018
徐宏傑 刑一副庭長 17731207539
趙建平 刑一副庭長 17731207550
張建賓 刑一副庭長 17731207551 8875011
何曉娟 刑一副庭長 13833499322 8875011(負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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