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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誣判四年 武漢萬大久女士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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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明慧通訊員湖北報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武漢市漢陽區法院罔顧事實和法律,將武漢市法輪功學員萬大久非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法院將辯護律師依法做出的無罪辯護擱置一邊,採用了捏造證據、無中生有的卑劣手段,對萬大久進行栽贓陷害。針對法院的無理判決,萬大久依法提出了上訴。

萬大久女士,又名大萬久紅或萬久雲,在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將一張神韻光碟發到了國保便衣警察戴詩學的手裏,被漢陽區洲頭派出所警察綁架,後被警察搜去幾十張有關法輪功的光盤。聯繫她幾年前據說是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被非法行政處罰過兩次,這次漢陽區法院誣判她四年。

萬大久於五月六日收到漢陽區法院的判決書,她認為,判決書與事實和法律不符,太不講理,於是依法提出上訴。她在上訴書中主要陳述了以下兩點:

1、審判長梁宏等人,完全不顧及法庭上已經查明的事實,在判決書上公然顛倒黑白、捏造證據內容。主要體現在故意歪曲兩次行政處罰的事實真相。

第一次行政處罰是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從當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可看到,萬大久是因持有法輪功資料被綁架,而審判長梁宏故意對此視而不見,在判決書中人仍舊按照起訴書中的指控,稱她是因傳播法輪功資料受到過行政處罰。事實上,就連當年的行政處罰,其內容本身都是編造的。當初,萬大久在一個婆婆家中,警察來抓人,對婆婆動手很粗暴,受到了萬大久的指責,警察嫌她多管閒事,便編造了一個藉口,把她非法關押了十幾天。

第二次行政處罰是二零一三年十月。這次更荒唐,判決書上寫的是:「被處罰人無名氏,女,1950年1月2日生,住址不詳。」對比今年的判決書,審判長梁宏等人對萬大久的介紹:「萬大久,女,1968年1月15日生……住武漢市經濟開發區週三區20號」,可見審判長梁宏等人,把年齡比萬大久大十八週歲、家住甚麼地方都不知道的無名氏安到萬大久的頭上了。

在控辯雙方已經辨明檢察機關指控萬大久曾經因傳播甚麼被行政處罰過的事實不成立之後,審判長梁宏等人卻仍然在判決書中聲稱:「經審理查明」,萬大久曾經兩次因傳播了甚麼宣傳品被行政處罰過,這種明顯的栽贓陷害,顯然是要為套用兩高司法解釋來給萬大久治罪提供所謂的事實基礎。但事實上,即使是兩高司法解釋也並非法律,以之作為定罪的依據本身就是違法的。

2、審判長梁宏等人,公然違反憲法規定,枉法裁判,隨意侵犯萬大久的人身自由權。

萬大久因為修煉法輪功而受益,無病一身輕,並且人生境界得到了昇華,她信仰並傳播法輪功真相是再自然不過的舉動,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是合理合法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國家法律從來就沒有禁止過公民修煉法輪功,也沒有任何法律認定法輪功是×教(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刑法三百條根本就不適用於法輪功,以此為依據給萬大久定罪是完全錯誤的。更何況,隨便想想就知道,萬大久一個家庭婦女,如何有能力去破壞法律的實施?倒是那些公檢法的辦案人員,那些實施法律的人們,他們才有可能破壞法律的實施。在本案中,萬大久根本就沒有涉嫌構成犯罪的任何事實,卻被公檢法的辦案人員追究了刑事責任,這是梁宏等人在破壞法律的正確實施。

萬大久最後在上訴書中寫道:現在公檢法都建立了錯案終生追究責任制,辦了冤假錯案,現在沒有受到追究,不等於將來不會受到追究。希望相關人員認清形勢,秉承良知,依法辦案,為當事人負責,更是為自己的將來負責。

萬大久的家人和朋友都在密切關注這次上訴。他們認為,從整個案情來看,相關公檢法的人員在系統的連環違法。之前所謂的行政處罰本來就是當局強加的迫害,當局不但不予糾正,責罰相關人員,反而以此作為誣判萬大久的證據,實在是錯上加錯。漢陽區法院在明知是冤情的情況下還強加罪名加以重判,實際是打著司法的幌子卻置法律於不顧,嚴重踐踏著法律的尊嚴,相關人員才是在嚴重破壞法律實施,已經觸犯了法律。如果他們是聽命於「六一零」而為之,那他們才是最可悲的生命。萬大久的上訴給了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希望他們不要錯失。

相關責任人:
漢陽區法院副院長:劉言勝
審判長:梁宏
公訴人:高尚
陪審員:張曉、鄭雲華
書記員:王新

「證人」(惡告者):國保便衣警察戴詩學(未出庭)

武漢市漢陽區法院:
地址:武漢市漢陽區馬鸚路中段,郵編430050
電話:027-84847025
辦公室84586503
值班室84586562
傳真84586504
立案庭84586556
院長兼書記王曉華
副院長劉漢懷
副院長劉言勝
副院長李樂(女)
副院長鄒軍
正局級幹部吳水生
紀檢組長陳大明
調研員彭勝元
調研員牛紅嘉
調研員許志國
審委會專職委員李翼飛
法警楊國良
政治處副主任張嵐
審管辦公室主任黎維超
機關黨辦主任武軍(女)
行政科科長李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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