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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招遠市劉好慧被非法關押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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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省招遠市法輪功學員劉好慧因傳播神韻光盤被招遠市國保大隊綁架,被非法關押近一年,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被非法庭審。律師在法庭上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劉好慧也成功的做了自辯,要求無罪釋放。

目前,劉好慧仍然被非法關押在招遠看守所。招遠公檢法相關人員串通一氣迫害劉好慧,其行為已違反多條法律。

綁架、抄家經過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招遠市國保大隊長王玉成、副隊長邵周讚帶領十多名警察綁架了正在店裏上班的法輪功學員劉好慧、杜文麗夫婦。隨後王玉成又帶多人非法闖入劉好慧家中,當著劉好慧未成年的女兒面搶走了多種私有物品:打印機、電腦、書籍、各種工具、師尊法像、高級茶葉、手錶、銀行卡、高級香煙和現金無數。(轎車後托人要回)。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杜文麗被取保候審,王玉成拿著扣押的鑰匙,私自打開了劉好慧的家門和兩個店鋪。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又一次非法抄家,想找一個叫酒壺的東西,結果沒找到。幾天後,王玉成第三次闖進店鋪,搶走了兩個古董小酒壺才罷休。

律師被威脅恐嚇

二零一六年元旦,家屬為劉好慧聘請了律師。之後的四個月,律師多次到招遠檢察院按程序要求閱卷,幾次未成。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律師又一次到檢察院要求閱卷。公訴人郅曉英欺騙律師讓其下午再來,而她卻把案卷提早偷偷的送到法院。律師把公訴人的這種違法行為投訴到有關部門,並在微博曝光。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律師按程序又一次去看守所會見法輪功學員劉好慧。警官(警號047146)阻止會見,律師把他的違法行為投訴到有關部門,同時在微博上曝光了他的違法行為,曝光後被關注,一天內被轉發五、六百人。結果山東省司法、招遠市公安局、法院、煙台市公安局、督察辦等插手了此事,威脅律師撤掉微博,被律師拒絕,之後他們找理由恐嚇律師說:如果律師再到招遠就要被抓。律師被逼無奈,只好把劉好慧所謂的案子委託給其他律師。

非法庭審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招遠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劉好慧、欒振清。法院只允許每位當事人的兩位親屬旁聽,其餘人員甚至單位同事全部不能入庭。庭審過程中,律師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明確指出: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公布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在中國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神韻光盤屬於中華神傳文化的一部份,傳播有功無罪,要求法庭無罪釋放當事人。

劉好慧、欒振清也在庭上做了有利的自辯,指出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修煉法輪功無罪,要求當庭無罪釋放。副庭長劉永文多次打斷當事人的合法自辯。

整個庭審過程長達二個多小時,劉好慧被戴著手銬和腳鐐出庭。當日庭審沒有宣判。

律師多次要求無罪釋放,法院庭長邵阿霞以合議階段搪塞律師,拒不放人。

劉好慧被非法關押十一個多月。呼籲有正義感的人士共同抵制招遠法院違法行為,立即無條件釋放法輪功學員劉好慧。

招遠公檢法相關人員迫害法輪功學員劉好慧違反以下多條法律:

《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第一百三十七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一百三十九條: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封查、扣押的財務、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對封查、扣押的財務、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封查、扣押財務、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八條: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根據法庭產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需要時,持人民法院發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

今年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相繼出台了幾個重要規定,如:《關於保護公民控告、舉報權利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人員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相信有頭腦的人看後都是心知肚明的,各級執法部門更應該清楚規定的意義所在。

法輪大法是利國利民的高德大法,對其迫害者都將承受自己所造下的罪業。現在迫害法輪功的很多高官都以貪腐的名義紛紛落馬遭惡報。希望招遠市公檢法所有參與抓捕、庭審法輪功學員的相關人員要趕快頭腦清醒,看清形勢,不要再以任何藉口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不要拿自己寶貴的生命作賭注,給中共邪黨做替罪羊。以前曾參與迫害的人要將功補過,善待法輪功學員,給自己和家人留條生路。上天給生命選擇的機會已經不多了。


相關人員的電話:(區號:0535)
招遠市委副書記 : 楊波(分管政法委)手機:13906458895
招遠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招遠市常務副書記:周天軍 辦公電:8080006 手 機:13864500001
招遠市政法委書記:蔣金亮 :0535-8071388 宅8212760、13562599838
招遠市法院院長 :彭桂東 手 機:18653512597
招遠市法院副院長:王春東 手 機:18660539233 13604908071分管此案的具體人員:正庭長:邵阿霞 手 機:18660539390 辦公電:8213894 副庭長: 劉永文:18660539233
招遠市檢察院公訴人:郅曉英 手 機:15505359027,18353502616
招遠市法院公訴人: 傅建慧 18353502665、0535-3012532
郅曉英18353502616、0535-3012532
招遠市法院: 地址:招遠市溫泉路291號 電話: 0535-821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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