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同修要學會運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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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自「文革」結束後,中共邪教為了向百姓證明為甚麼要共產黨領導,建立了一整套與國際接軌的公檢法司系統,也就是說;即使最邪惡的中共,在迫害無辜民眾時,也是要打著法律的幌子,也是要披著法律的外衣,否則,它也不能使它的國家恐怖主義大行其道的。

既然如此,那麼我們要做到;扒掉披在中共邪黨身上的法律外衣,拿掉擋在它前面的法律幌子,這就需要我們學會運用法律,救度那些在中共的脅迫下還在違法執法的公檢法司人員。

說起法律,很多人想到的就是繁瑣的條例,堆積如山的詞彙,其實不然,在中共邪教暴力打壓法輪功時,用的法律條例並不多,只要同修能耐心看一看明慧網上關於《運用法律制止迫害》、《反迫害法律手冊》、《信仰合法 迫害有罪》、《明慧文章彙編:運用法律反迫害》這些文章,就都能突破中共欺騙世人的法律迷霧。

邪惡非常害怕我們運用《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否定它們所有針對迫害法輪功制定的法律條文,例如在以上四本小冊子中就教我們如何運用法律否定邪惡迫害我們的所有法律依據,自己把其關鍵的幾條整理出來,供同修參考。

因自己在反迫害過程中,就是在背法的同時在師父的點化下,運用了這關鍵的幾條,讓警察無話可對答,而做到零口供走出黑窩的,同時讓他們做了三退,至今自己都沒再受到邪惡的騷擾,包括這次地毯式的敲門違法行動在內。

師父講過;「每一種病都有每一種病的針對治療的功能,光治病的功能我說都有上千種,有多少種病就有多少種功能針對去治。沒有這個功能,你的手玩出花來它也不好使。」[1]對於公檢法司人員違法執法的這種「病」,用法律叫醒他們的主意識,才能使他們接受真相而避免被淘汰的下場。而對公檢法司人員的救度就得需要我們學會操作法律語言

下面就把上述四本法律小冊子相關的法律語言節選下來,可以為沒有時間的同修借鑑,想要深入了解法律,就請看上述四本法律小冊子;

1、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是違法的。

2、「公安部六條」是違憲的。

首先民政部和公安部是國務院下屬機構,沒有立法權,因此,民政部和公安部制定的這兩個「公告」不是法律。所以是非法決定。

3、「兩高」沒有司法解釋權。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沒有立法權。《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4、信仰自由受到《憲法》的保護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5、中國沒有任何一部現行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

中國最高效力的法律是《憲法》。翻遍《憲法》,沒有任何條文規定法輪功違法。

翻遍中國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沒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

6、中共領導人講話和中共媒體報導沒有法律效力。

江澤民針對法輪功的講話屬於個人言論,不是法律。《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同樣沒有法律效力,也不能據此而定罪。

7、「兩高」的司法解釋沒有「法輪功」字樣

從法律上來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兩高」的這兩個司法解釋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字樣,根本不能適用在法輪功身上,與法輪功也毫無關係。

8、公安部認定的邪教中沒有法輪功

2000 年4 月9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 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 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 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9、《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

目前中共控制的公檢法系統把《刑法》第三百條生硬的套在法輪功學員身上,是在濫用職權;

因為(1)法輪功不是×教;(2)法輪功沒有組織;(3)構成犯罪的四要素不存在。

10、傳《九評》和勸「三退」不違反《憲法》及法律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由於《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法輪功學員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勸三退」即使在中共的法律下也是完全合法的。

11、說政府反對法輪功是不成立的

《憲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條:國務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至今沒有一部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或決定、命令說取締和反對法輪功,說政府反對法輪功是不成立的。

由於,中共幾十年來用黨文化給人高壓洗腦,大陸民眾的大躍進式的短平快式的思維定式,很難讓人靜下心來思考問題,更不用說掌握高深的法律知識,其實並不高深,就是不願去深究。

有一次,自己把上述四本法律小冊子的其中一本拿給一個公認的很精進的同修看,想不到,此同修不屑一顧的說;哎呀,早就知道了,哪有時間看它呀!還有一次,和另外一個同修切磋無罪辯護,同修心不在焉,在往下交流時,同修表示,自己也不想打官司,懂那些幹啥?

結果,不久,此同修就在「敲門行動」中被綁架了,由於此同修不但對師父講的法理弄不清楚,連最起碼的法律常識也弄不清楚,不但配合了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還對警察說;你們沒違法,簽字畫押是我自願的,與你們沒關係,你們沒犯罪。而且還認為:這是給警察脫罪,這是在救度他們。

據說在西方,普及法律知識是政府的職責,掌握法律常識是公民的義務,沒有誰想把自己應有的權利拱手讓給哪個政府或哪個黨派。

個人看法。層次有限,不妥之處,請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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