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深圳市張淼被非法關押四月 父親控告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深圳市法輪功學員張淼八月十六日被龍華區油松派出所警察強行帶走,被非法關押已經有四個月了,他的父親依法控告相關人員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罪,要求立即釋放張淼。

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修煉法輪功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關押。

張淼,三十歲左右,在深圳打工已有十多年,住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街道赤嶺頭新村赤嶺花園,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有人敲門,謊稱是房管所的人,要檢查房屋設施,騙開門後,六名公安便衣強行闖入。當時張淼不在家,警察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未經家人同意,實施搜查、拍照、錄像、翻衣櫃、床底下搜查,還堵上防盜門的貓眼。其中羅姓警察留了電話:18138813634.

八月十六日,油松派出所警察綁架張淼。他弟弟聞訊去他家,看到已被抄家,房間翻的亂七八糟,抄走財物多少具體不詳,據說在綁架之前,警察去他家給他照了像。目前張淼被非法關押深圳市寶安看守所。

控告書中指出:相關單位的責任人違反了《憲法》、《刑法》、《警察法》等的規定,觸犯了法律。

1、六名公安便衣用欺騙手段騙開居民房門搜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及搜查證。這違反我國《憲法》第39條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據《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之規定,上述單位及人員的相關責任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濫用職權罪。

2、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憲法》第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輪功要求每位修煉的學員嚴格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

3、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4、《中國警察法》第22條規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以上參與迫害人員觸犯了該條法律。

中共江澤民集團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顛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惡,敗壞了社會道德,同時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給中華民族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災難,從今日中國「假、惡、鬥」遍地,道德淪喪,貪污腐敗,就可以看出來。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

生活在一個做好人、講真話被迫害被迫害的社會,是可悲、可怕的。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中國百姓希望中國的法制能夠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執法人員都能遵照維護善良、公平、正義,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縱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檢法司人員應有的尊嚴。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