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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勞教、判刑 樺南縣溫紅軍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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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綜合報導)黑龍江樺南縣46歲的法輪功學員溫紅軍,多次被綁架,遭非法勞教、判刑,在七台河監獄、佳木斯監獄遭受種種折磨迫害。中國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後,溫紅軍控告元凶江澤民。

被控告人江澤民自1999年4月以來至今,利用其非法設立「610」辦公室法西斯組織,操控軍、警、公、檢、法、司、國安、外交、新聞、政法委等各級黨政機構在內的整個國家機器,實施了一場對上億法輪功修煉者群體大規模的、系統的、長期的滅絕性迫害,嚴重敗壞了國家聲譽和社會道德,破壞了國家的體制。

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今,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到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不僅是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

下面是溫紅軍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

1996年夏天我開始修煉法輪功,從此獲得身心健康,並明白做好人要以 「真、善、忍」為基點的生活理念,得到家庭和社會的贊同,是遵紀守法的公民。

可是,江澤民下令打壓法輪功後,江在任職期間對法輪功信仰群體實施了滅絕政策,正是在他的策劃、指揮下,導致我遭受到了如下迫害:

多次綁架、關押勒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我所在地街裏派出所,按上級旨意對所有法輪功學員非法抄家,威脅我不得再和同修見面、煉功,要學就抓起坐牢。家人和親戚同時受到了巨大壓力後不讓我學煉法輪功,把大法書毀掉或上交。我失去了修煉環境,精神上受到嚴重威脅,應有的名譽和人身安全無保障,失去言論和人身自由,被誣陷的心理特別難受。

為了儘早澄清事實真相,就自己打印資料向被矇騙的世人發放,目的想儘快結束這場不該發生的迫害。二零零六年四月份,在散發大法真相資料時,被人舉報到新建派出所,因本人親屬值班,將此事壓下來,派出所和親屬到家將本人打印機一套設備搜走,價值一千元以內。

二零零七年一月份,樺南縣國保大隊長李軍(已死),到飯店來找我,拿出國家網監局上網紀錄單,說有上明慧網紀錄,非法搜走電腦一台和上網設備,價值三千元。他問我飯店店面是買的?我回答是租的。他將我劫持到國保大隊關押。我親屬通過找人,給李軍二千元錢,當晚把我放了回來。

因我在當地繁華路段,生意紅火。過了十天以後,李軍捎信說市局來檢查,讓我出去躲躲。把我報到市局繼續迫害,市局派人到飯店抓,我不在飯店。他們長期守候,我長期有家不能回,有生意不能幹。妻子長期一人領著服務員親妹姪子在店裏,成天提心吊膽怕我再次被抓。迫害給家人父母子女帶來沉重的精神壓力和生活負擔。

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一日,我在飯店剛一露面,便到我飯店實施綁架,街裏派出所所長和另外兩名警察將我綁架到國保大隊。崔廣林將我送到看守所,非法關押二十一天,其中我親屬通過關係。在佳木斯市「610」,市國安局,國家網監局,市公安局四個地方蓋章才能放人,索要人情費八千元。

非法勞教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八日,我和張傳廣在隆勝村外養殖廠院牆寫法輪大法好時,被開車回養殖場警察安保有發現,將在院裏幹活的兩名民工帶上車追我們,劫持張傳廣報警。勝利派出所派警員姜殿峰和姓劉的出警。在往警車押送過程中,張傳廣掙脫跑了,姜殿峰隨後追趕,跑出百米之後,姜殿峰拿出隨身帶的手槍,直接站在大地裏開槍,將六四手槍子彈全部打光未打中。回來後他說把子彈都打光了,在三米的距離就開始開槍打了七發子彈。

我被劫持到派出所,隨身二百多元錢和兩台摩托車被扣在派出所。後又把我劫持到樺南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陳玉軍、崔廣林非法對我審訊並讓我認罪,當晚送到縣看守所關押。而後又非法勞教我一年六個月。

父母妻子知道又要給我勞教的消息後擔心受怕又找人,母親去看守所看我,見我瘦弱憔悴,家人想辦法辦了一份傳染病歷──肺結核。十一月末,送佳木斯送勞教所拿手續時看是肺結核病歷,勞教所不接收。但樺南公安局國保大隊還是不放人,將我繼續關押縣看守所。

當時我不知道,法制科長問我你有病嗎?我說:「甚麼病都沒有」。他們都知道學大法沒有病。經多方找人花一萬多元,於十二月二十五放我回家。

非法判刑四年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三日,在金沙鄉五分屯村發放資料時,被村書記舉報到金沙派出所,被綁架到國保大隊,全新摩托車一台價值三千元和隨身攜帶物品現金被扣押。縣法院不問事實真相,非法判我四年,把我送七台河監獄到入監集訓大隊集訓,開始酷刑折磨。

新入監的都要受到長時間打飛機、長期坐小板凳背監規到半夜12點、盤腿麵壁、早5點起床,白天幹完活後,晚上逼著交代余罪舉報他人,不說的加長開飛機時間,或用鎬把打屁股,鎬把打折幾天換一個。

獄警開會說:他們代表政府!「政府」執行「法度」,這是國家對犯人的暴力專政機器,是國家暴力機關對你們的懲罰,在這只能老老實實接受改造。用犯人班長代替警察執行監規紀律,體罰犯人。犯人都喊獄警叫「政府」。

在七台河監獄一個月後轉到佳木斯監獄,同樣是嚴管和酷刑,轉了兩個大隊,在三大隊一中隊,隊長是劉鴻鵬,因拒絕參加勞工,叫我面向牆,脫光衣服,他用電棍電,王副教用膠皮棒打十多分鐘。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二零一一年四月份,監獄下達命令轉化法輪功學員,主管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主任董大全兼入監集訓隊書記,把沒轉化的法輪功學員全部集中到集訓隊,有三名絕食抗議迫害的,有兩名被野蠻灌食致死。上級來調查時,我因將聽到的秦月明被打死的經過,在晚上和同室人閒聊時,被包夾告到獄警,獄警將我平時積的減期分,全部取消並監視以後行動。(因時間太長,有些具體人名給忘記了)

這期間,長期生活在恐怖高壓下的妻子再也承受不下去了,上訴提出與我離婚,在二零一一年六月與我辦了離婚手續。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出獄後,飯店被小姨子家包了,我有手藝無資金做買賣,又無房住,只好回到年邁的父母和弟弟家擠在一起,在客廳沙發上睡,耳朵背,聽力也下降,隻身打零工,經濟陷入困境。

被告人違法的法律條款

上述事實證明江澤民迫害無辜的好人,使很多不明真相的人參與迫害,已觸犯了《憲法》及《刑法》和《國際公約法》 。

被告人違法的條款如下:

1、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違反《國際公約法》 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

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罪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訴法》:違反《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江澤民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特對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控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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