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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退案 檢察院不起訴 合肥時軍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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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安徽報導)安徽省合肥市法輪功學員時軍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被警察綁架,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被起訴到法院。

在法輪功學員郵寄信件、國外電話講真相和律師不斷催促下,近日法院退案,檢察院不起訴,時軍已經於五月二十二日下午被親友接回家。

時軍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下午在合肥市的租房處被綁架,參與綁架的主要是黃山市公安和國保人員,合肥警察也有參與。時軍被非法關押在黃山市看守所近十個月。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時軍被起訴至法院,親友為時軍聘請了天津宗岳律師事務所唐志偉律師作無罪辯護,指定為一審辯護律師。

律師第一次到黃山區法院要求閱卷被拒絕,並說已經報到黃山市法院,要閱捲到市院去。律師又去市院,但是黃山市法院說卷宗沒有到,沒法閱卷。

唐律師用法律維護當事人和律師的合法閱卷權,黃山市法院一位領導說卷宗退回區法院了,區法院自己定,不必報到市法院了。這樣黃山區法院沒有了保護傘,對待律師態度不一樣了。

律師三月二十日給黃山市及區法院郵寄了緊急辯護意見和取保候審申請,未被採納。

之後黃山區檢察延期審理一次,四月六日重新起訴至法院。並告知五月四日對時軍非法庭審。

律師根據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實施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這個解釋三廢止了原來的司法解釋,黃山區檢察院起訴錯誤,指控時軍散發法輪功宣傳品涉嫌犯罪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應屬無罪。更重要的是,國務院和公安部認定的十四種邪教中不包括法輪功,指控時軍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無論有和無,無論多少,都不構成犯罪。

黃山區檢察院第一次起訴時間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當時解釋三尚未公布和實施,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解釋三實施後,依法應該撤回起訴做出不起訴決定,但是卻明知指控時軍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仍堅持起訴,是屬於濫用公訴權的行為。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另《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相關人員涉嫌構成刑事犯罪。」

在明知追訴時軍犯罪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仍堅持追訴,本案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已經涉嫌徇私枉法罪。親友委託的律師依法對黃山區法檢兩院提出了控告。

五月四日唐志偉以及另一位律師到黃山區法院和檢察院交涉,律師對辦案人員耐心地從道德良知,憲法、法律、法規,詳細地解說,善意地告訴辦案人員:法輪功教人向善,新出台的《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各地律師處理類似案件提出的法律意見,全國各地如合肥市等地檢法兩院都予以採納,多位法輪功學員的案子被撤訴,做不起訴處理。

黃山區法院主審官故意推諉,律師講要開庭就做無罪判決,否則就取保先放人,主審官說請示院長,律師們找到院長,院長說讓主審官自己定,律師又去檢察院找公訴人講,讓公訴人撤訴、不起訴,並告訴他各地的撤案不起訴的案例,善意告訴公訴人不要違法辦案,公訴人講一週內給答覆。

在法輪功學員郵寄信件、國外電話講真相和律師不斷催促下,兩週後通知律師,時軍將於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點半無罪釋放,時軍已經於五月二十二日下午被親友及時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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