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已經在路上了。同修來找我,告訴我這個情況。我想,同修聘請了律師,這個錢不能白花,我們應該藉這次機會更好的讓公檢法的眾生明白真相,使我們當地的證實法的環境有一個好的轉機。但是見到律師之後,發現完全不是自己所想像的那樣,想跟律師交流,他毫不含糊的打斷我的話:我不是騙子,我做了許多案子,放心吧,你們就多發正念就行,千萬別鼓掌就行了。他安排的時間特別緊,晚上吃完晚飯,就說路途疲勞要休息了。
我看來不及交流,於是連夜趕緊為同修準備了辯護詞,第二天到看守所會見同修,請律師帶上,因為不能轉給同修,希望律師會見同修時念給同修聽。律師從看守所出來就十一點多了,隨後到法院閱卷,是手機拍照的,回來就中午吃飯了,吃完飯就要趕車走了,臨走要路費七百元,說是去河南辯護,要同修開車送他到火車站,走了。
那麼大約半個月,第二次來,就是開庭了。有了上次的教訓,這次我就做了充份的準備,在律師來之前,把需要辯護的內容寫成文章,請律師按照我們的要求來做無罪辯護,並提出讓律師在辯護時要求無罪釋放同修。律師聽了就很煩惱,他說:你們真是太天真了,可能嗎?你看共產黨的法律哪一條寫的你們沒罪。我說:國家頒布的十四種邪教沒有法輪功,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啊。他不由分說,把我推出屋子:快去吧、快去吧,我得休息了,明天還得開庭呢,沒事,肯定辯護好的,聽好吧,你不懂打官司。我只好讓他把要求無罪釋放的一段文字念給同修聽,讓同修開庭自辯的時候說,他答應了,讓我寫的字大些,放到A4紙上。第二天早上開庭前,我們陪律師去看守所會見同修,見完同修出來,法院的車到看守所接同修去開庭。
上午開庭,辯護律師在庭上辯護,按照我們的要求,提出國家規定的14種邪教沒有法輪功。也把我們事先提供給他的文件提供給法庭: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明確廢止以下兩個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1)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隨後律師還根據法律提出來:公訴人提供的證據都不符合國家文件規定的標準,不構成證據。然而非常遺憾的是,在量刑的辯護中,律師發言支持公訴人的建議:判一到兩年的刑期。法院審判員兩次提醒:辯護人,要注意你做的是無罪辯護,應該釋放。但是律師依然重複支持公訴人提議判一到兩年。
同修在法庭上要求無罪釋放,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沒錯。
開庭結束,我與律師交流,應該要求無罪釋放,他依然很不愛聽,他說,你看哪放人了,不要太想當然了。我說,明慧網現在總有釋放回家的報導,你看明慧網嗎?他說,看哪,我比你們看的都多,沒有一例釋放的,釋放了,你們法輪功不就正過來了嗎?那是不可能的,我辦這麼多案子沒有一例釋放的。我聽了,無語。律師要一千三百元路費,由同修開車送他到火車站,說是去坐飛機到海南辯護。
律師走了,我的心不能平靜。我們的同修需要營救,律師費一萬二千元,隨後來兩次共要路費兩千元,加上吃住費,開車接送,那應該消耗一萬五千元。可是我們的同修還依然沒有回家。我們的錢也是大法資源哪。就這樣浪費了,也真是很可惜呀。每個月一名律師奔走全國各地,一個月掙我們多少錢?多少個律師?消耗我們多少錢?
律師告訴同修趕緊講真相去要人,第二天同修很高興的來告訴我,律師說趕緊去講真相要人。我說,這樣的律師真的沒有必要請,因為他辯護的那些言辭普通律師也可以做到。我們花了那麼多錢,結果我們還得是去講真相要人,那真的是大法的損失啊。這麼多錢,我們幹啥不好。同修沉默。
那麼,讓我們看一個沒有請律師的案例:
前些天,一個同修被非法開庭,我也去了,沒有請律師,也沒有人去講真相,是法院自己指定的律師,那個律師也提到筆錄上沒有同修的簽字,不是合法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案依據,最後建議法庭:對我的當事人應該免予刑事處罰。而公訴人堅持提議判一到兩年,律師再次堅持:鑑於我的當事人沒有造成對他人危害,沒有犯罪後果,對我的當事人應該免予刑事處罰。
鑑於以上兩種情況的對比,我想,如果我們用用心,都會在當地找到願意為我們的同修做辯護的律師,而且費用低,我們當地也就是兩、三千元錢吧,即使多一些,也不會太多。還可以講真相救人,開闢本地的修煉環境。
如果要請律師,請注意兩個環節:
1、最好當面聘請,談好聘請律師的條件。打電話聯繫的,一定要說清楚,要求無罪釋放或者控告公檢法,不是只做無罪辯護,看看能不能接這個案子,不能就不聘請,否則,用心不良的律師會鑽我們善良的空子,我們這個案子搞成這樣的結果。當時聯繫的時候,律師確實提醒我們:他只做無罪辯護,不做控告,行就來,不行就不來。我們答應只做無罪辯護。
2、如果律師請到了,需要簽字辦理手續、交律師費,一定要先交流好我們請律師的目的,需要達到甚麼效果,至少律師能夠答應按照我們的要求來做辯護工作,開庭前要寫成辯護材料供我們審閱,這樣來保證開庭辯護成功。如果對方不同意,那就讓他走好了,該給人家路費的給人家就行了。
其實還不只是北京律師,知名的「正義律師」也不一定永遠是那樣的。作為大法弟子,對常人產生強烈的依賴心理,都會給邪惡干擾常人製造藉口,中國那個「總理」的事,不是一個慘痛教訓嗎?
相反,大法弟子能在當地大面積找律師事務所,作為針對律師人群廣泛講真相的機會,從中找到當地願意起正義作用的律師,這就是在方方面面都走正的表現。
寫出此文,意在提醒同修,靜下心來,踏踏實實的修自己,不要向外求了,求助名律師,錢花了,最後還是自己要去講真相要人,何必呢?就聽師父的話,就是講真相救人,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