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本人和律師在庭審中列舉法律條款、講清自焚偽案的真相、依法駁斥公訴人許娟提交的所謂證據,使在場的人都聽明白了幾位法輪功學員都是好人,違法操作的是國保警察和城關檢察院。
可是庭審已經要一個月了,城關法院仍沒有放人的信息,六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每日翹首期盼,盼望著自己的親人早日回家。
周巍正在上研究生的女兒也參加了父親周巍被非法庭審的整個過程,親眼見證了律師和父親周巍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站在一個非法律專業學生的角度,她給法官汪海斌寫了一封信,希望主審法官汪海斌能夠「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自己父親和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益,給守法公民一個公道。
給法官汪海斌的一封信
尊敬的審判長:
您好!
我是周巍的女兒。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我參加了對我父親周巍以及楊學貴的庭審。此次庭審中給我的觸動很大,我也想藉此向您吐露一下我的心聲。
作為一名中國公民,我本人相信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在這次庭審時,我本著對法庭上所有司法人員的信任與尊重,期待能夠見證一場嚴肅而公正的庭審。
庭審結束後,我反覆回憶在庭審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反覆思考著公訴人和辯護律師之間的辯論。最終我得出的結論是,辯護律師不論在法律條文層面,還是在證據反駁方面,都更能體現遵守和維護法律的嚴謹和公正。作為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這是出於清晰的思考和理性的分析所得出的結論。相信您作為一個高級司法人員,能夠明白我此番言論,不是僅僅處於私情的。
此次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多次向公訴人發起對起訴書及所舉的證據提出質疑,並且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但是公訴人許娟卻沒能給出合乎法律的反駁和解釋。
首先,指控我父親和楊學貴犯罪的物證沒有當庭出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8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公訴人只提供了物證照片。辯護律師也對物證的存在及存放提出質疑。因為在出示物證和質證時只見到了物證的照片,那麼物證本身在哪裏?又為甚麼不當庭展示?不當庭展示的理由何在?法庭調查階段不方便展示的物證可以提供物證照片。但此案的物證只是電腦、打印機、紙質材料等物,有甚麼不方便展示的理由呢?公訴人對這一點沒有任何解釋。
其次,對於物證中還有所謂從橫幅線頭中提取的DNA,使用DNA鑑定及生物遺傳技術證實上面的DNA與楊學貴、周巍二人相吻合。辯護律師對此提出質疑。我本人對這一條所謂的物證也要提出強烈質疑。DNA鑑定技術的樣本來源及其科學依據已經不算是甚麼機密,甚至已經成為了稍具生物學、遺傳學知識的人的常識。只有人體的細胞才可以進行DNA鑑定。DNA鑑定的樣本常見的有血液、頭髮、口腔擦拭細胞等,而這些怎麼能夠從橫幅的線頭中提取出來?而且還從不止一條橫幅的線頭中提取出來?難道掛橫幅的人每次掛橫幅都劃破了手?辯護律師對從線頭中提取DNA的說法表示質疑,並且說現在的科學恐怕還沒達到這一步,其意在指明此證據有偽。
按照正常的邏輯,如果這個證據真有科學依據,公訴人應當給出正面解釋,因為科學本身就是一個有力的武器。可是公訴人卻給出了讓我大跌眼鏡的回答:「那是科學的進步超乎了你的想像!」我認為這是一條不能放在法庭這種言語講求嚴謹的嚴肅場合的辯駁。這讓我對公訴人的專業性產生了極大的疑問!我清楚記得辯護律師反駁道「這種違背科學原理的鑑定其實是偽科學,而這種偽科學確實超乎了我的想像。」
另外,給我印象極為深刻的還有辯護律師們提及的罪行法定原則(刑法第三條),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一條是我一個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也背得出的,因為它幾乎是我國的研究生招生考試政治一科的必考題。
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明確將法輪功定作×教。公安部明確認定的十四種邪教中並沒有法輪功。法輪功被污衊為×教,是一九九九年江澤民外事訪問時說的,之後又在《人民日報》刊登。但是當權人講話不能作為法律條文和證據,新聞媒體由於其本身的主觀性更不能作為法律條文和證據。那麼根據罪行法定原則,也應該判定我父親和楊學貴二人無罪。
庭審後半段,公訴人開始反覆讀污衊法輪功的材料。對於這些言論,我實在無法認同。因為沒有一條符合我的親眼所見和親身經歷。我父親於一九九六年開始煉法輪功,此前他有抽煙的習慣,但煉功後他便戒了煙,而且從此也滴酒不沾,因而我不必擔心在家吸二手煙,也不必擔心回家後看到的是一個滿身酒氣喝得神志不清的父親。煙酒對家居環境的破壞,是許多孩子不得不接受的現實,因為他們的父親無法戒除對煙酒的嗜好。而我的父親不吸煙、不酗酒,也為我引來了許多同齡人的羨慕。這是我感激法輪大法的一點。
除此之外,父親在我成長過程中非常關心我的學習。我上初中和高中時數學時常遇到難題,父親幫助我一起解答。我大學畢業又想讀研究生,父親也是非常支持,當得知我考上名校的研究生後,他很高興,希望我能學有所成。試問這些是一個煉了法輪功之後導致「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之人的行為嗎?恰恰相反,讓我感受到「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這種境況的,不是我煉法輪功、信奉「真善忍」的父親,而是假借法律名義將其投入牢獄的別有目的的一些人!
我父親信仰的不是別的,是「真善忍」,這也不是公訴人口中所謂的「幌子」,我父親和與我父親一樣有著同樣信仰的人,都是以此為做人準則要求著自己的。從一九九九年到現在,十八年過去了,我一直無法理解,為何這樣一群善良到不能再善良的人,會被告上法庭?我不明白為甚麼「真善忍」這麼崇高的人生理念,這麼美好的普世價值,會和×教聯繫在一起?
那麼站在「真善忍」對立面的「假惡鬥」又算甚麼?如果信奉「真善忍」、傳播「真善忍」是違法行為,那麼是不是信奉「假惡鬥」、傳播「假惡鬥」就是合法的,就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呢?
經歷了這場庭審,我無時不在想這個問題,在現實中我找不到答案。我想到以前讀過《史記﹒孔子世家》裏的一個故事:孔子被圍困在陳蔡之野,因為有一部份政客無法接受他的主張。他的弟子子貢說:「老師,你的道太偉大了,所以這狹隘的世界容不了你,你能不能降格以求呢?」聖賢孔子當然不能苟順人意。之後他的弟子顏回來了,對孔子說了這樣一番話:「夫子之道至大,故天下莫能容。雖然,夫子推而行之,不容何病?不容然後見君子!夫道之不修也,是吾醜也,夫道既修而不用,是有國者之醜也。不容何病!不容然後見君子!」顏回這段話讓我印象深刻,結合這次庭審,簡直讓我震撼,我覺得已經接近了我想要的答案。
「真善忍」這種信仰也好,這種價值觀也好,還不至於像孔夫子之道那樣「天下莫能容」吧?試問哪個有良知有善念之人會否定它呢?而「道既修而不用」豈不是「有國者之醜」嗎?道既修反被誣陷,又欲加之以刑,不更是「有國者之醜」嗎?況且那所謂的「有國者」,不也和圍困孔子的那些政客一樣,只是些無益於國家無益於人民的弄權者嗎?在國家不斷推進法制改革,倡導法治、公正的今天,我們是不是應該拒絕和這些別有用心的政客團體為伍呢?
二零一五年九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了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眾所周知,審判權是一種公權力,而公權力本身有被濫用甚至腐化的可能。法官或許會出於利益考量,或為了迎合上級指示,在內外因素的干擾下,不顧司法公正而導致冤假錯案。而《意見》中的審判責任終身制,從一方面來說對法官是一種約束,但從另一方面來說更是對法官自主審判權的保護。在法律的保護之下,法官就能恪守職業道德,維護法律尊嚴,秉持司法公正,依據法律條款進行審判,不必再像以往那樣擔憂來自外界的壓力和制約。
最後,再次希望您能深思熟慮,仔細權衡,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其它,做出不悖司法公正、不違法律規章、捍衛憲法尊嚴、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審判。
謝謝!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