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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誣判三年半 原廣州大學副教授王家芳上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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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州市白雲區法輪功學員、原廣州大學副教授王家芳,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廣州市流花湖公園遊玩時,遭越秀區六榕派出所警察綁架、構陷,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被廣州市荔灣區法院誣判三年半。

'王家芳檔案照'
王家芳檔案照

王家芳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她認為,一審過程中公檢法人員嚴重違法,自己沒有罪,要求無罪釋放。

(一)搜查程序違法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沒有《立案決定書》的情況下,越秀區公安分局警察到王家芳住處抄家。當時,王家芳堅決抵制,要求他們出示《立案決定書》,有警察當場說:立即就去開。王家芳堅持有《立案決定書》方可搜查,但警察強行抄家。王家芳多次向越秀區公安分局、越秀區檢察院和荔灣區法院投訴,但沒有得到答覆。

(二)拘留程序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應該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越秀區公安分局不但不依法通知王家芳的家屬,反而出具一份《呈請暫不通知家屬報告書》。

(三)定案依據非法

定案用的《鑑定意見書》,案卷裏根本沒有。案卷裏只有一份廣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隊的《認定意見書》。《認定意見書》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八種證據類型,《認定意見書》很顯然不屬於鑑定意見,出具鑑定意見,對鑑定機構以及鑑定人的鑑定資質、鑑定程序和鑑定標準有明確要求,而《認定意見書》不滿足上述要求,因此,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將《認定意見書》歸入鑑定意見明顯錯誤。而這份《認定意見書》也沒有向王家芳宣讀,因為偵查人員宣稱的宣讀日期在看守所的「提訊表」裏沒有記錄,偵查人員明顯在偽造文書。

(四)適用法律錯誤

王家芳堅持對荔灣區檢察院對自己「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不成立,法輪功教人向善,自己也沒有破壞哪條法律的實施。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非法庭審時,王家芳要求檢察員李凡出示證明法輪功與邪教有關聯的法律文件。李凡搪塞說:到時候就拿出來了。但到現在李凡也沒有拿出來,也根本就不可能拿的出來。

王家芳要求將抄走的法輪功書籍全部歸還給她。她說:邪不勝正是真理!歷史決不會允許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任何人、任何事長期存在下去,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自己的將來負責,為子孫後代負責。她堅信,當歷史翻過這一頁時,她無愧於自己,因為她堅持了正義,守住了良知,選擇了善!

王家芳女士,今年五十四歲,原廣州大學數學系副教授,撰寫過「模糊集類上的Fuzzy測度」、「Fuzzy集的基數問題」等學術論文,是一位學生喜歡的好老師。王家芳的兒子小時候患有先天性心肌類疾病,多方求醫無法醫治,聽說修煉法輪功可以治好,從此開始修煉法輪功,她兒子得到奇蹟般康復。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王家芳老師因堅定信仰真善忍,被非法關押於廣州市洗腦班、廣東省洗腦班、槎頭勞教所(一年半)、廣東省女子監獄(九年)等,多次被迫害得生命垂危,累計冤獄逾十二載。

廣州市中級法院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倉邊路28號,郵編:510030
法官:劉衛鴻 020-8321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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