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 掌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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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十八年來,邪靈操控中共、操控公檢法司打著法律的旗號,利用邪法、惡法迫害大法弟子。由於多數同修不懂法律,無法在法律層面破解邪法,使我們長期處於被動地位。更為嚴重的是,邪法、惡法毒害了廣大的公檢法人員,加大了救度他們的難度。

如何善用法律講清真相,如何破解被強加的罪名,如何運用法律反制邪惡,如何在法庭上掌握主動,把法庭變成揭露邪惡、審判邪惡、救度警察的平台,本文從一個角度進行探討,使不太懂法律的同修也能參考。

在法庭的質證階段,檢察院的公訴人在宣讀所謂的「起訴書」之後,往往這樣詢問同修:

你現在還煉法輪功嗎?
你在大街上發了法輪功資料了嗎?
你在電線桿上貼了粘貼了嗎?
從你家裏搜出的法輪功書籍有多少本,數量對嗎?
你家的打印機是做法輪功資料的嗎?
還有許多類似的問話。

許多同修並不知道這是「陷阱」,而認為大法弟子應該說真話,所以有問必答,承認了這一切,殊不知,這正中了邪惡的圈套,配合了邪惡,而這種被動的配合,我們同修自己卻不知道。從而使自己成為「被告人」、陷入被「審判」之中。

如何跳出「陷阱」、如何變被動為主動,變「被告」為「原告」?

「公訴人」構陷同修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那麼我們必須嚴肅的質問,第一,公訴人必須詳細論述甚麼是「邪教」,怎麼「邪」的,有甚麼樣的「組織」,又是如何「利用」的。最關鍵的是:國家哪部法律定性為其「邪教組織」的;第二,公訴人必須出示:究竟國家的哪部具體的法律被破壞到不能「實施」?以及由此產生的嚴重後果等。否則這條罪名就是強加的(也可以運用「刑法四要素」破解之)。

在中共邪教操控的國家是從來不講法律的,假法律只是鎮壓民眾的工具,只是政治運動的幫兇。一切都是「黨」說了算。黨說「是」就「是」,不「是」也「是」;黨說「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文革中,黨說劉少奇是叛徒劉少奇就是叛徒,不是也是。特別在這場對法輪功迫害的政治運動中,邪黨對公檢法司的指令是:不能對法輪功學員作出「無罪」的判決。可是,按照法律規定,公檢法人員無論如何也無法用法律給大法弟子定罪,那麼在高壓下,他們或主動、或被動的在與本罪名毫無關係的其它方面做文章,千方百計的給大法弟子定罪。無論使用甚麼辦法,只要給大法弟子定了罪,送進監獄,他們就完成了黨下達的「任務。」

因此,只要同修承認了自己還煉法輪功;只要承認了擁有法輪功書籍、資料;承認了發放過傳單;承認了粘貼等等,那麼他們就可以強加之罪了。他們不會再問:電線桿上貼了「法輪大法好」是否會造成停電,工廠是否會停產,學校是否會停課,是否會造成交通堵塞、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等。如果是這樣問下去,他們就無法給同修定罪了。

我們以模仿法庭答辯的方式探討大法弟子如何揭露、破解邪惡的指控,掌控法庭,由「被告」變為原告:

公訴人:你現在還煉法輪功嗎?
同修: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
公訴人:你家裏的打印機是用來做法輪功資料的嗎?
同修: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
公訴人:你經常去發放法輪功資料嗎?
同修:這個問題與本案毫無關係,拒絕回答。

公訴人給我構陷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第一、公訴人必須出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第二、必須出示我究竟破壞了哪部具體的法律的「實施」,以及因此而造成的社會危害性。

但是查遍所有法律,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把法輪功定為「×教」的。公通字(2000)第39號文件中定性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這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三家最高權力機構的認定;而且,公訴人永遠也拿不出我究竟破壞了哪部具體的法律的「實施」。

因此,公訴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公訴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公訴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我現在就以「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和「徇私枉法」罪控告公訴人。

公訴人在法庭上幾次提出與本案毫無關係的問題,說明公訴人連起碼的法律常識都不懂。因此我要求:

第一、請公訴人信息公開,出示檢察官的資格證書;

第二、要求公訴人撤訴,這是給公訴人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如果公訴人能夠清醒的認識自己的責任,撤銷不合法的起訴,我也將撤銷控告。

由此,法庭的主動權掌握在我們手裏,我們由「被告」轉為原告。

而且要緊緊抓住這些關鍵的問題,深刻的指出他們的違法行為和即將要承擔的法律後果,警醒他們,救度他們。

親友辯護人也可以參考這個思路參與庭辯。如果公訴人提出與本案無關的問題,辯護人就可以向法官舉手抗議:審判長,我抗議:公訴人提出的問題與本案無關。辯護人也可以要求公訴人撤訴,也可以當庭控告公訴人。

還可以出示我們的大量的證據:第一方面,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罪證,如:國內外的訴江潮,自焚事件、一千四百例、活摘器官等。第二、出示法輪功基本真相。

以上這些思路,同樣可以用在派出所警察詢問、公安局、檢察院提審時運用。特別是我們不應該被動的接受所謂的「詢問」、「審訊」,而是應該以主人的身份、主角的角度詢問他們、審訊他們,從而達到驚醒他們的目地。

除此之外,我們都應該學習一些簡單的法律常識:

警察進門:身穿警服、出示警察證、立案決定書、拘留通知書、搜查清單、打開執法錄像儀器。

1、警察證上的五個信息:姓名、職務、警號、電話、單位(分局)
2、立案決定書:分局公章、局長簽字;
3、拘留通知書上面:公章、局長簽字、案由。人被關在哪裏。最遲在24小時內送達家屬或單位。
4、警察搜查填寫清單時,還需要兩個方面人在場共同監督:主人、街道負責人(或鄰居)。清單交給主人一份。
5、錄像儀記錄搜查全過程。

如果主人不在現場(警察把同修帶走後,又來搜家),他們把東西拿走,可以以「盜竊罪」起訴他們(《刑法》第264條);如果主人在場他們拿走東西,可以以「搶劫罪」控告他們(《刑法》第263條)。

控告違法警察、打贏官司不是我們的目地。掌握主動、當好主角,走出「被告、被審訊」的陰影,講清真相,破解邪法、惡法、歸正人間法律、正一切不正的、救度他們才是目地。相信在大法的指導下,同修們在運用法律講清真相方面也能走出自己的路來。

個人認識,請指正。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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