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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法院一場匪夷所思的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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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二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陳爽一案開庭審理,在場人員只有:一個審判長,兩個培審員,一個記錄員,兩個法警,兩個公訴人,一個陳爽親屬委託的辯護律師,陳爽和他的四個親屬。

在庭審過程中卻有幾個不同尋常的情況讓人匪夷所思。

一、開庭前 法院門前沒貼任何開庭通告

開庭通告在法律上稱之為公告送達。

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審判以公開庭審為原則,本來審理案件就是應該公開,因此,公告的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擴大社會公眾特別是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知曉的範圍,而不是僅僅為了方便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對案件的了解,或走下一程序。

那麼深圳市龍崗區法院沒有張貼公告,說明該法院不想讓公眾知道這裏有公開庭審。從到庭的人員看確實沒有社會其他人員,也沒有與之有關係的法輪功學員。

二、公訴人沒有舉證當事人破壞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

公訴人沒有舉證法輪功學員陳爽破壞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一方面,作為公訴人,既然認為陳爽沒有犯法為甚麼還要將她起訴到法院?為甚麼不做出撤訴、不起訴決定?

另一方面,該公訴人沒有像其他公訴人那樣不管合不合適就拿刑法300條往法輪功學員頭上扣。從這一點上看,這位公訴人還是有良知的。他從內心不想加害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迫於610的壓力他(她)才做出這麼不和常理的事。

三、明顯的無罪決斷 審判長卻不了了之

開庭後,法輪功學員陳爽說:我沒有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主觀願望,也沒有破壞哪一條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後果。辯護律師指正:我的當事人陳爽更沒有破壞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不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因此陳爽無罪。

最後審判長問陳爽的辯護律師是甚麼意見?辯護律師說:我的當事人無罪。審判長問法輪功學員本人有甚麼意見?陳爽說本人無罪。最後審判長問公訴人有甚麼意見?公訴人也沒說甚麼了。審判長宣布審判到此結束。

在這裏請問審判長:公訴人沒有指證陳爽犯法,陳爽自述本人無罪,律師認為當事人陳爽無罪,那麼審判長為甚麼不依法辦案當庭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陳爽呢?這個案子還有甚麼需要商議的疑議嗎?

從這種狀態來看,公訴人、審判長都缺少那麼點正義感,如果站在無辜的受害人一方想一想,一個好人,因為自己的在執法崗位而不作為使她在非人的環境中遭受七個多月的非法迫害,於心何忍?

更何況在開庭之前,陳爽親屬已經將親屬《法律意見書》郵寄到龍崗區檢察院和龍崗區法院,要求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陳爽。為甚麼不能當機立斷呢?

時代在變,法規在變,此一時已經不是彼一時了,江澤民時代鼓勵公檢法作惡,對法輪功不講法律,有不讓你們承擔後果的條款,可現在不是改了嗎?改成了誰辦案誰負責,案件終身追責制,簽上了你的名字,你是要負責到底的。

為甚麼對背後那個指手畫腳的「610」那麼畏懼?你們要明確,它是一個非法組織,它不讓你們依法辦案,不是在害你們嗎?

現階段重新修改的法律、法規就是你們的上方寶劍,你們要用它來保護自己,你們不敢拋棄它,它就永遠控制你。

希望公檢法的朋友們勇敢的對邪惡說不,依法辦案,當斷則斷,正氣沖天,邪惡膽寒。讓正義回歸法庭,讓好人不再受冤,讓自己光明磊落,讓佛光普照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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