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曾陷冤獄九年半 好人廖志軍遭非法庭審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我從九六年起按照法輪大法的『真、善、忍』標準做好人,而且通過修煉,使我道德回升,身心健康,工作中勤勤懇懇,爭做累活髒活,我是郴州列檢所一致公認的好人。我所發的法輪功真相冊子,都是教人如何做好人,善待別人,相信善惡有報,清除人們頭腦中被邪黨灌輸的無神論與鬥爭哲學,因此而得到上天的護佑。我的行為是在履行《憲法》賦予公民出版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懇請法庭立即將我無罪釋放!」廖志軍在辯護中說。

郴州市法輪功學員廖志軍原是衡陽車輛段郴州列檢所職工,一九九六年開始煉法輪功,他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處處為別人著想,到哪裏都要做一個好人,工作中挑髒活累活幹、不遲到,不早退,到戰友、同學家玩,主動幫助做家務搞衛生,成了單位領導喜歡、人見人誇的小伙子。

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輪功後,廖志軍曾陷冤獄九年半。在湖南網嶺監獄,廖志軍遭受了各種酷刑:關禁閉、電棍電擊、戴上腳鐐、手銬罰站、禁止洗漱、不讓睡覺、扒光衣服毒打、曝曬、穿束身衣等。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廖志軍終於結束第二次冤獄回家,與久別的親人團聚,可是僅半年的時間廖志軍又遭綁架、構陷。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點多,廖志軍在蘇仙立交橋下的集市發送法輪功真相冊子時,被四個便衣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綁架到蘇仙派出所,下午被劫持到拘留所。

六月十二日上午九點半,蘇仙派出所所長高磊指使三名警察將廖志軍劫持到郴州市看守所非法關押。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廖志軍家屬得知二月二日蘇仙區法院將非法庭審廖志軍。

在非法庭審前,郴州「610」非法組織的人員專程去廖志軍家恐嚇廖的父親,還說庭審當天要是有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就馬上抓人!他們還調查廖志軍的辯護律師,干擾律師正常出庭。

每一次法輪功學員被「610」非法組織操縱法院非法庭審時都是一場正邪大戰,但是邪不壓正,這是天理!

二月二日上午九點左右,蘇仙區法院門口聚集了許多郴州市、縣的國保、「610」人員、各社區人員,氣氛緊張,如臨大敵。他們拿著手機對著進入法院旁聽的人非法拍照、錄像,當被指出其拍照違法時,馬上心虛的收起手機停止拍照。

在進入旁聽席的門口,有幾個法警和便衣把守,廖志軍的親朋好友進入時被強行要求非法登記身份信息才可進入,並限制進入人數。「610」人員、各社區人員就可以隨意進出,且人數更多,他們以此干擾廖志軍的親朋好友進入旁聽席旁聽。

在各種干擾和壓力下,廖志軍和律師相互配合,作出了精彩的無罪辯護,震懾了邪惡。

律師在辯護中指出: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國至今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所以對當事人廖志軍的關押、指控、審判都是違法的,而且思想不構成犯罪,法律只懲處行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一個公民不管他有甚麼樣的思想,只要他沒有危害他人的實際行為,就不能認為他違法或是犯罪。廖志軍作為一個普通公民,他有甚麼權力和能力導致破壞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和部份實施,在公訴人的指控中也沒有任何實際證據。

最後,律師還向法庭遞交了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及2011年3月1日國家出版總署發布出版總署令第50號廢止99年發布的兩個對查禁法輪功出版的廢止令,證明修煉法輪功和擁有法輪功書籍都是合法的。至此審判長宣布休庭。

一星期後,廖志軍的父親去法院要求會見審判長李中權,而李在電話中以工作忙為理由拒絕會見,問他為甚麼還不放人,李中權說要請示領導,作為一名法官不依法判案,而要請示領導,這充份體現了公正執法是假,以權代法是真。

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非法的,所有執行者都是在犯罪。

一、動用公權力,法律來打壓、定罪信仰者及其權利,違反普世原則,和憲政精神,其本身的實質即是非法意志,針對信仰者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已具違憲非法性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莫須有的罪名來打壓、迫害、構陷某種信仰者,包括法輪功信仰者,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法輪功學員可依法追究迫害者的刑事責任。

二、以刑法300條定罪法輪功完全是錯誤適用法律,而且涉嫌枉法強加罪名、蓄意陷害的犯罪性質。執法者涉嫌構成濫權、徇私枉法等罪責。無論以任何理由參與迫害法輪功,如執行公務、完成任務等,都不能成為其犯罪的藉口,都必須為其罪行承擔刑事責任。法輪功學員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郴州市蘇仙區法院
副院長何柳敏13975502965
庭長李中權18073567661
郴州市政法委:
副書記李亞斌13907353378、0735-2168163
郴州市「610」:
辦公室0735-2871439值班室0735-2871289傳真室0735-2871445
主任凌衡郴2871092宅2368629、13875506633兼市政法委副書記
副主任吳代明2871136宅2234620、13975501668兼公安局副局長
副主任王林2871617、13507351136
紀檢員羅力2871610、13975781166
副處級張劍華2871573、13808441133
綜合科科長彭冠華2871439、15115592096
綜合科副科長何正輝2871439 13975763968
教育科科長盧新祥2871672 13975509819
秘書科科長廖志輝2871027 13407354527
秘書科副科長曾祥雄2871718、13873550668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