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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法輪功學員楊秋仁、楊金花被非法關押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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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六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州市天河區法輪功學員楊秋仁、楊金花,因為通過快遞給天河區派出所警察郵寄法輪功學員無辜被迫害的真相資料,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被天河區長興派出所和天河區國保綁架,警方以「破壞法律實施」為由,將兩人非法關押到天河區看守所,至今已逾一年。

楊秋仁今年四十四歲,江西省豐城市杜市鎮人,在廣州從事裝修方面的工作。一九九五年,楊秋仁在廣州第一軍醫大學煉功點開始修煉法輪功。他做事認真,老實厚道,性格很好。一九九九年,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後,楊秋仁去北京上訪,被勒索了三萬多元。二零零三年左右,因為講述法輪功真相,楊秋仁在廣州被綁架,冤判八年,後被劫入江西新建縣監獄,二零零九年才結束冤獄回家。

楊金花女士,今年三十四歲,湖南衡陽人,河海大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專業碩士,從事計算機語言、編程方面的工作,是單位的業務能手。楊金花二零一二年左右開始修煉法輪功,為人和善、大方。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天河區法院對楊秋仁和楊金花非法開庭。上午九點三十分左右,楊秋仁和楊金花戴著腳鐐手銬被帶到法庭,兩位學員明顯消瘦,特別是楊秋仁,特別瘦,走路都很不穩。在律師的強烈要求下,法庭才摘掉了手銬,但一直違規不摘腳鐐。

律師指出,法輪功學員向長期以來一直迫害自己的警察郵寄真相資料,是合法的。楊秋仁和楊金花郵寄的是法輪功學員無辜被迫害的資料,情況屬實,根本不構成犯罪。

楊秋仁認為自己郵寄真相資料是在澄清事實,沒有破壞哪條法律的實施,他質問法官:究竟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言論自由權,這是法律的規定,指公民有對任何社會問題,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發表自己看法的權利。

楊秋仁老實厚道,因為修煉法輪功,二十八歲那年,他被關進監獄,這一關就關了八年,本來人生最美好的時光,他卻在監獄度過。對自己遭受的苦難和不公正對待,楊秋仁沒有怨恨,也沒有以暴易暴以怨報怨,而是給抓捕法輪功學員的派出所警察郵寄幾本法輪功資料,希望他們能明白「法輪功是好的、合法的」。

而且迫害在先,被迫回應在後。沒有迫害就根本不需要去講甚麼真相。更何況講真相是合法的,採用的手段也是平和的,是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給派出所警察郵寄幾本法輪功資料與「破壞法律實施」沒有任何關係。因為沒有哪一條法律因為楊秋仁郵寄了幾份資料而不能實施。

楊秋仁的辯護律師告誡天河區法院:改革開放近四十年來,人權法制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球化、信息化的加速發展,讓普世價值遍及世界的各個角落。從迫害法輪功這件事上來看,那些作惡者從起初的氣勢洶洶、肆無忌憚,到今天的諱莫如深、迴避與恐懼,作惡者也自知罪責難逃!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東圃明鏡路一號,郵編510660
刑庭:020-83008514
庭長:梁皓 020-83008502
主審法官:曹之華 020-83008708
天河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部份)
張堅雄,院長
陳淡卿,副院長
鄭楚鎬,副院長
趙飛龍,執行局局長,020-83008807
李雲芳,副局長,020-83008698
蘇國生,民三庭長,020-83008599
林文謙,庭長,020-83008632
戴子兵,庭長,020-83008810
汪 翔,庭長,020-83008536
田天寶,民二庭庭長,020-83008561
梁 皓,刑庭庭長,020-83008502
蘇傑威,立案庭庭長,020-83008668
梁夏生,少年庭庭長,020-83008648
李 植,民四庭庭長,020-83008603
張瑞平,庭長,020-83008662
陳宗楨,庭長,020-8300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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