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大法挽救了我的婚姻與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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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我是來自南美洲的法輪大法學員。我二十四歲時第一次聽說法輪大法,知道了大法是非常美好的,而且多年來困擾我的許多問題也在讀了幾遍《轉法輪》之後一一得到了解答。儘管當時我對修煉的嚴肅與神聖還不是很了解,我依然決定來修煉。

但是我的這條路走得並不太好,其中我最大的失誤、也是令我最痛悔的就是自己曾經有幾年放棄了。在那幾年裏,我沒有用真、善、忍來要求自己,那也是我人生中最憂傷與黑暗的日子。慢慢地,我的家庭關係開始走下坡路,我和丈夫的關係變的緊張起來。這讓我很沮喪、悲哀,甚至我失去了生活的勇氣,每天早上起來照顧家人也成了沉重的負擔。再接下來,我的丈夫變的不可理喻,甚至比過去還要差。我們每天都在爭吵與打架中度日。孩子們也看到了這些,這使得我作為他們的母親對此更加無法釋懷。

大約一年前的一天,我在明慧網上讀到了師父在二零一六年的一篇講法。師父的話令我很受感觸,讓我覺的不能再這樣消沉下去。我要做一個真正的修煉者,從新走回修煉中來。

就這樣,我又捧起《轉法輪》開始閱讀,並且開始煉功與發正念。我也開始與其他的同修交往,從新走入集體中來。我的狀態出現好轉,那種沮喪與悲哀的感覺也消失了。我的思維變的清晰,人也變的比過去樂觀。

然而,我家庭關係仍然像一座山,壓得我喘不過氣來。我從修煉開始到現在,都沒有找到辦法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我想除了離婚之外是沒有甚麼指望了。當然離婚對家庭來說不是一件好事,對每一個人都會有負面影響,所以我仍然不知道如何是好。

有一天,和丈夫又一次交鋒後,我變的疲憊不堪。我想事情不能總是這樣下去,而且關鍵的轉機只能來自於我自身。不管這個過程會有多少痛苦,我都要加強自己對師父與法的信念,走好師父安排的路。我也明白,修煉路上不管發生甚麼事情,對於我來說總是好事。

於是我開始反思自己,意識到這些年來我一直有一種自傲,無法容忍別人,對丈夫也不尊重。比如說,我經常找藉口和他爭執或打架,時常嘲笑或羞辱他,甚至對他的家人也是這樣。而這一切,就是為了滿足我心中的自傲之心。

想到這裏,我心裏十分難受和淒苦。儘管我過去總是怪罪他,實質是我自己的傲慢才造成了現在的結局。我想既然這種情形已經存在多年,我必須提高心性,按照大法的真、善、忍來要求自己。也就是說,我要消除這種自傲,和內心深層的自私。事實上,我的行為已經使我遠離了一個修煉人的標準。想到這裏,我內心裏充滿難過與懊悔。難過的是我這麼多年來沒有按照大法和師父要求的去做;懊悔的是我在修煉路上一直忽視了這些無知、自私、自傲,和妒嫉之心。

於是我決定放下自我,遠離那些自傲與無知,而且心中裝著大法,開始接受師父的安排以走好修煉的路。當內心做出這一決定後,我感到自己十分輕鬆,內心非常坦然與平靜。

幾天之後,我注意到丈夫也在變化。他變好了,過去那種暴躁的脾氣不見了。一次小孩子有些不舒服,當我對此很擔心時,丈夫卻很沉著,安慰我們大家說不會有事的。日子一天天的過去,我們的關係比過去也改善了許多,似乎我們之間從來沒有這麼默契過。

但有一天,他突然開始對我發火。他嗓門很大地侮辱我,出於憤怒,他到了陽台上仍然不肯罷休。我心裏非常平靜,內心裏感受到的是慈悲,我也為他的這種負面情緒和壞脾氣而難過。出乎意料的是,他不久就回到房子裏來,並對我說:「對不起,我不該這樣對待你。我也不知道今天自己是怎麼回事。我不想再像過去那樣虧待你,並和你吵架。我希望那些噩夢般的日子遠離我們,不再回來。」他的話令我很詫異,因為他過去是一個從來不會道歉的人。

有了那個插曲之後,類似的事情再也沒有發生過。我丈夫現在好了很多,知道為別人考慮,講話時更加周全和細心,知道照顧孩子,我們的婚姻與家庭從來沒有這麼幸福過。

丈夫也讓我對孩子們讀大法書,並且告訴他們真、善、忍的道理。有時,他自己也會對孩子們講這些。這些都讓我對師父充滿感激。因為過去我以為自己家庭的唯一出路就是離婚。但當我照著真、善、忍去做,並放下自己的自傲與無知時,一切都解決了,一切都開始好轉。

當然我還有許多方面要提高、一層層的自傲要清除,還有安逸心與懶惰等要去掉。我希望對自己更加嚴格要求,並且用真、善、忍來教導孩子。

這些修煉與向內找的經歷,讓我認識到了哪些是不屬於自己的想法,以便去掉執著、提高心性,按照真、善、忍來做。這些使我從心底裏感受到修煉法輪大法的美妙與殊勝,以及我家庭生活的改善。

師父在講法中說:「大法是圓容的,宇宙特性的根本是無私的,一個生命修到那個境界的時候就是那樣。法給眾生提供了生存的保障,法給眾生造就了宇宙的機制與繁榮,法也造就了眾生與萬事萬物天地人神,但是,生命的所為在一定成度上是自己在選擇。」[1]我的選擇就是修好自己,按照師父要求的來做。

我感激師父給我機會讓我從新修煉,我也很感謝同修在修煉中非常精進,提供一個讓我們共同修煉提高的機會。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五》〈二零零四年美國西部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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