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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辯護詞被枉判三年 孔繁校三年冤獄期滿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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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撫順市法輪功學員孔繁校,僅僅因給立案單位送辯護詞就被非法判刑三年,羈押到遼寧省本溪監獄服刑,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三年冤獄期滿回到家中。

孔繁校,五十七歲,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到順城區法院去旁聽對法輪功學員都興貴的庭審。都興貴說,這次開庭是我自己給自己作辯護,因此準備了六份辯護材料,除提交法庭一份外,其它的準備給旁聽席上的立案單位的人。但說是公開開庭,旁聽席上卻一個人都沒有。都興貴認為立案單位不參加庭審違反訴訟程序,因此決定庭審完就給立案單位去送自己的辯護材料。孔繁校陪同都興貴到立案單位後,告訴警察,你們是立案單位,因此給你們送兩份辯護材料。

十一月十七日,僅僅因為孔繁校陪同都興貴給立案單位送辯護詞,撫順市順城區河東派出所警察就非法抓捕了孔繁校。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孔繁校被順城區法院枉法判刑三年。孔繁校不服這種枉法判決,上訴至撫順市中級法院。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撫順市中級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憲法賦予公民有辯護權,給立案單位送辯護材料,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公安機關以給立案單位送辯護材料作為抓人的理由,是非常荒唐的,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和宣傳某種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否則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就無法保障。

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是對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所有迫害法輪功的案子,從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為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向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而把公民的這些合法行為當作犯罪證據,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並荒唐的以法律的名義判決有罪。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們國家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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