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經濟上截斷」的邪惡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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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二零二零年八月,我的工資被非法停發。我到人社局稽查科諮詢,科長對我說,因為我被非法判刑,所以工資被暫時停發。按「上面」的所謂「文件」,要我把以前領取的所有工資返回給人社局。因為我是冤獄以後退休的,他們根據我的非法判決,扣掉我被非法判刑期間的工齡,從新辦理退休。

我認真向內找,解體人心,正念否定邪黨強加的迫害,清理稽查科所有工作人員背後的邪惡因素,讓他們的本性出來,清除人社局所有局長及其所有操控人社部門負責人背後的所有邪惡因素。徹底否定「經濟上截斷」這一邪惡迫害。

一個星期後,我帶著自己整理的信和錦州一位法輪功學員關於養老金的勝訴案件的材料,與一位同修再次來到了人社局稽查科。該科長一改上次的態度,樂呵呵的接待了我們,並給我們看了省裏和上面下達的4、5份所謂的「文件」。我告訴他:「我諮詢了專業律師,這些文件都違反了憲法和法律,都是不對的。」並把信中的法律條文指給他看。科長講了一些他的所謂理由。

對他的工作,我表示理解,但是我也向他表明了我的觀點:「作為當事人,我已經知道法律保護了我的合法權益,我怎麼能去交這個錢呢?」後來,他說上面正在研究沒有錢返還這件事和農村戶口服刑人員扣完工齡不夠15年該怎麼辦等等。我請他看看我的信,因為這是我好幾天才整理出來的,也請他給往上反映我的情況,過幾天我再來。他答應了。

雖然這件事情還在辦理當中,但我認為如果被扣發工資的同修都能嚴格向內找,加強正念,都理智的去講真相,理智的利用法律條文去找相關部門,相信「經濟上截斷」的這個邪惡的迫害就徹底解體了,這也是我們反迫害的內容之一。

下面是我根據同修提供的法律條文和自己的一些具體情況整理的信,希望對被非法暫停工資的同修能有所幫助。

尊敬的某科長您好;

很冒昧給您寫了這封信,懇請您在百忙之中,能抽出一點時間,來了解一下一位被停發工資的退休職工的心聲。

我是從2020年8月份被停發退休金的退休人員××。早年我在單位上班的時候,連年被評為先進。為了帶單位的新員工,我因公負了傷,被鑑定為六級傷殘。當時我才20多歲,心靈和身體上都遭到了極大的摧殘,經濟上也遭受了很大的損失。

後來我修煉了法輪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我的身體很快恢復了健康,心胸也開闊了,對未來生活又充滿了嚮往。無論在家庭還是在單位,我都能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善待他人,得到家人和同事的好評。我不但找回了生活的信心,而且我在單位裏,從一個工人到質量檢查員、車間主任一直到科長,都是自己紮紮實實幹上去的,我年年被單位評為先進。後來婆婆來我家,我們生活在一起,家庭非常和睦、快樂。

2002年4月,我因為堅持修煉法輪功,被非法抓捕,被非法判十三年的重刑。我和家人原本安寧平靜的生活被徹底打破了。我在監獄裏遭受了十三年的冤獄生活。到2007年底,我的身體已經被迫害的越來越不好了:高血壓、心臟病。犯病時,身體一動也動不了,連動一下小手指、眨一下眼睛的力氣都沒有;肺結核空洞,天天吐血;內分泌紊亂;胃腫的比胸還高,便膿、便血;小腦萎縮,上廁所都需要人扶;眼球萎縮、塌陷,視力模糊,只能看到字典上最大的那個字;臉一半漲紅,一半萎縮,萎縮這面的這只耳朵薄的像一層紙;雙腳腳背爛的襪子都粘在膿血上;兩條腿腫成四楞型;無論黑夜白天,腦袋像鎮流器一樣錚錚響,腦袋裏面就像一個訓獸場,總感到裏面有無數個生命在裏面亂跑亂叫;脖子左側動脈處爛的每天都在冒膿、淌血,脖子異常難受,有時就像被誰掐住脖子一樣喘不過氣來;人瘦的只有七、八十斤(正常體重120斤)。其痛苦的過程是平常人無法想像的。

監獄如同人間地獄,在那樣惡劣的環境下,我沒有用一粒藥,沒有任何營養品。我憑著對法輪大法的堅定信念,誠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九字真言,幾個月的時間,我的身體就奇蹟般的恢復了。到2015年出獄的時候,我已經完全是一個健康人。

十三年的黃金時光一去不復返,十三年的迫害,對我本人和家庭造成的損失那真是無法計算!回家後,我一無所有,好不容易借了錢,把退休辦下來了,生活剛剛穩定。可是,今年八月,又突然遭到了退休金的停發,對我這個居無定所的家庭來說,這真是重重的一擊啊!

X科長,我不知道您是否了解,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是以真、善、忍為原則修煉的,讓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我們每個修煉者都是按真、善、忍的標準來要求自己,身體健康,道德昇華。

可是1999年「7﹒20」江澤民因為修煉法輪功的人數眾多,小人妒嫉,把自己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不顧其他常委的反對,一意孤行,與中共相互勾結利用,不惜動用國家大量人力、財力、物力,對法輪功學員肆意瘋狂鎮壓。把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抓進監獄迫害。置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於不顧,視國家憲法與法律為兒戲。

其實,直到今天為止,國家指定的十四種邪教中根本就沒有法輪功。201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總署令第50號《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新聞總署署長柳斌傑簽字公布生效,廢止了161件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和第100分別廢除了1999-7-22和1999-8-5關於法輪功出版物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網上可以搜索到)。憲法賦予了公民信仰自由,也就是說到今天為止,在中國修煉法輪功依然是完全合法的!現在雖然還有少數人還在繼續參與迫害法輪功,實質上根本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都是為了眼前利益,追隨江澤民的腳步,執法犯法,未來等待他們的一定是法律的嚴懲。

凡是跟隨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有國家工作人員也全部被帶到真、善、忍的對立面,也完全站到惡的一面。中國有句古訓:順天者昌,逆天者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將來若真到了因果報應之時,那是非常可怕的,悔之晚矣啊!薄熙來、李東生、周永康等等高官都是前車之鑑,表面名義上他們是貪腐,實質上都是因為作惡多端,迫害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遭到了報應。我們當地公檢法人員中也不乏其人。現在已經有更多的公檢法人員選擇槍口抬高一釐米,或不再參與迫害法輪功,給自己和家人留一個美好的未來。

某科長,我知道您很忙,但不知道您對有關停發退休金的不合法性是否有更多的了解。這幾年,在我們省內有多起法輪功學員因為被非法判刑而被非法扣發養老金的事件和案例,也有多名律師為我們提供法律援助和出庭辯護,也有多個法輪功學員已經合法領到了養老金,也有多個法院已經受理此類案件,而且也有多個勝訴案例(有附注)。

下面是律師提供的關於停發退休金不合法定的部份法律條文,懇請您在百忙中認真看一下,因為這對於平常百姓,尤其是對我和我的家庭真的是非常重要。

退休金,又稱養老金,雖然不是直接的勞動報酬,但是它屬於一個人退休前付出勞動在晚年所應獲得的回報。在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之下,就其來源而言,它是退休前按月從自己工資中按比例扣繳的部份,加上所在單位按比例繳納之和,多年累積而成。就其實質而言,養老金並非政府對個人的福利和施捨,政府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不過是代為保存和整體上的籌劃安排而已。

由於每個人的壽命不同,享受養老金的時間長短不一,帶有一定的風險性,故稱為社會保險。應該說,養老金絕不僅僅是本人的生活費,而是屬於家庭共同的工資性收入,是退休者本人及其撫養、贍養、扶養的家人主要生活、生存的保障。一旦被非法惡意扣發、追回,往往相當於斷了一家人的部份或全部生活來源,是不人道、非人性、悖人倫的。憲法保障公民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被扣發冤獄期間的養老金,或者在事後被追討都是不符合國家法律的。無論是對法輪功學員還是對於常人刑事犯,扣發(追討)養老金都是非法的,其法律依據:

一、扣發(追討)退休金的非法性

各地扣發(追討)退休金的所謂「法律依據」主要有:

1、勞社廳(2001)44號覆函(以下簡稱《覆函》);

2、中央綜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勞動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等八部委2004年2月6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3、人社部(2012)69號文件《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4、地方政府規章,如遼政發(2001)24號文件(以下簡稱《文件》);

5、地方政府部門規章,如遼寧省人社廳的[2016]302號文件(據說在遼寧省各地該文件被秘密掌握,輕易不向當事人出示);

6、契約形式:在「追討」已發養老金時,以繼續扣發養老金相要挾,社保中心逼迫當事人「自願」與其簽訂《退還養老金協議書》,稱:本人根據某某文件規定自願將服刑期間的養老金若干元返還給社保中心等等。這是社保中心明知其無權扣發(追討)養老金而採取簽協議的方式掩蓋,其實是越描越黑的。

上述各項中提到的文件都有服刑期間停發退休金的規定。這些文件為甚麼不足為據呢?因為它們都是基於「養老金是政府給的」這樣一種錯誤觀念,且所有涉及該問題的文件都違反了上位法。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危害公民的生存權。生存權是憲法確立、保障的基本人權。扣發(追討)退休金,退休人員及靠其生活的家人斷了養命錢,直接危害一家人的生存權利。

破壞退休制度。憲法規定國家實行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國家和社會保障。扣了退休金,沒了生活費,談甚麼國家、社會保障?

侵犯老人的受保護權。憲法規定保護老人的合法權利,禁止虐待老人。扣發退休金,不給生活費,沒飯吃,這不是採取最極端、最恐怖的方式虐待老人嗎?

損害公民的經濟權利。財產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是公民主要的經濟權利。扣發(追討)退休金,直接損害這兩項權利。人為的造成退休人員及家庭生活、生存困難,這是負責任的政府、政黨該有的行為嗎?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2018年底修訂的該法,以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為宗旨,倡導全社會優待老人,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醫療及其它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挪用。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退休」是勞動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定情形之一;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扣了、停了還怎麼叫「按時」、「足額」?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該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積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這一扣,把勞動者個人累積繳納的也給剝奪了。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沒有法律或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前述《意見》、《通知》都是《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的部門規章,《立法法》裏明確規定它們根本就沒有這個權利,停扣退休金的規定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禁止性規定,完全是違法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國家對於違法包括犯罪行為的處罰方式,只能由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按立法權限、程序設定,不能濫設,否則會侵犯相對方合法權利,也會破壞一國法制的統一。「處罰法定」是鐵律。中國的《行政處罰法》設定的財產罰,只有罰款和沒收非法財物,絕無扣發退休金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部門規章這種法律形式無權設定行政處罰。這種法外之罰破壞法制,侵犯人權。

那麼,違反上位法的《意見》、《通知》等規章的性質、命運是怎樣的呢?從道理上講,一國(尤其單一制的中國)現行法律規範應當是協調一致的,不應該有衝突。因為下位法制定機關負有不制定與上位法抵觸的規範的責任。中國《憲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表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領取退休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達到退休年齡;企業人員除了達到退休年齡,還要累積繳納保險費滿十五年。而停發退休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與是否勞教、服刑無關,更與信仰無關。法律無「除外」規定,沒說「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但書」規定,沒說「但是如有……情形不發退休金」。這就意味著不允許下位法另作規定或附加條件。這種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應視為無效。

《立法法》規定,違反上位法的規定由上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撤銷。作為享有「建議權」的公民,我們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撤銷《意見》《通知》中違反上位法的規定,並建議國務院糾正《覆函》的錯誤。

在人大或常委會尚未撤銷時怎麼辦呢?從法律效力等級和法律適用原則上看,毫無疑問,上位法高於並優於下位法。因為上位法制定機關有著高於下位法制定機關的立法權威。法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上下位法規定不一致時,必須選擇上位法加以適用。在法治國家行政必須遵從「法律優先」原則,不允許把行政規範和行政慣例置於法律之上。不能因為有《意見》、《通知》等行政規範,不能因為這個地方、那個地方有扣發、追回勞教、服刑期間退休金的先例,就置法律規定於不顧,去適用下位的部門規章,效仿其它地方的違法作法。

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從公民權利角度講,養老金是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剝奪、停發、少發。個人合法財產歸個人所有,與個人身在何地沒有關係、與個人當月是否使用養老金也沒有關係。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

2020年9月2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的一個工作會議上,強調地方政府要想辦法保證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尊敬的某科長,請您原諒,我不是有意給您增加工作負擔,我只是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能及時領取自己的養老金,同時也提醒您工作的合法化。因為國家對公務員執行上級政策也是要終身負責制的,我真誠的希望您工作順利,能平安一生,給自己和家人帶來永遠的吉祥和幸福!給您添麻煩了,謝謝!

我等待您的好消息!

此致

退休人員:某某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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