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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瀘州敖啟珍等四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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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瀘州市四名法輪功學員敖啟珍、唐祖群、彭昭群、章興連,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江陽區法院非法開庭。四位法輪功學員都有家屬到庭旁聽。敖啟珍家人聘請的北京律師堅守當事人無罪的立場,要求宣判敖啟珍無罪。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敖啟珍、唐祖群、彭昭群、章興連四人從各自家中被綁架。據悉,江陽區公安分局國保、華陽派出所、龍透關派出所警察合夥抓人。每人被抄家,屬於個人信仰的私人物品被劫走。據當時的警察說,是因為華陽鄉的監控裏有她們掛標語的錄像。

四人被非法關押在瀘州納溪看守所一年多,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瀘州市江陽區法院開庭。

唐祖群、章興連的家人一開始就為她們請了當地律師做有罪的從輕辯護;彭昭群是法院指派的律師;敖啟珍家人聘請的是北京律師,作無罪辯護。開庭前北京律師才得知,敖啟珍在關押期間法院告知她,疫情的原因北京律師不能來瀘州,就給她指派了一個當地律師。開庭前,北京律師會見了敖的指派律師,指派律師表態做有罪的從輕辯護。

法庭上,四位當地律師站在公訴人的立場上說話,但不管當事人敖啟珍處於甚麼情況,北京律師則行使律師獨立辯護的權利,在法庭上依法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早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該北京律師就向江陽區檢察院遞交了《關於對敖啟珍不予起訴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律師建議書》,從國法、國際法、人權、國家政策等多方位的闡明:

一、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敖啟珍進行起訴沒有法律依據。

二、敖啟珍的行為應當屬於言論自由範疇。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一直伴隨其終生的一項基本的精神自由(Spirit Freedom)權利,這一權利永遠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剝奪或禁止。

四、我國目前正在進行司法改革,正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並且逐步建立了錯案終身負責制的制度,希望本案公訴人對敖啟珍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避免錯案的發生。

律師在《建議書》中說,不管敖啟珍是否宣揚了法輪功,即便宣揚法輪功、或道家、佛教、基督教,他們都應當是合法的,並且是平等的。不管是哪種宗教,哪種學說,哪種理論,哪種思想,只要不損害他人的正當權益,不損害公共利益,法律就應該維護它,並給予它們平等的地位,保障它們正常的活動。律師還說,本案純粹是個人信仰及法輪功學員宣傳自己不是邪教的問題。最後,律師請求檢察院:本案涉及的是信仰自由及言論自由的問題,敖啟珍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更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希望公訴人能夠把好審查起訴關,對敖啟珍作出不起訴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江陽區檢察院聽不進律師合理、合法的意見,依然把案子推上法庭。

十一月二十四日庭審中,律師指出,公訴人在起訴中列舉的一些「證據」,與檢察院出具的《鑑定書》不相符合。那麼這些不相符合的證據是誰的呢?從哪來的呢?辦案機關沒有進行排查,也沒有給出答覆;以上矛盾之處江陽區檢察院沒有查明且作出合理解釋,明顯事實不清。

律師還指出,提供《認定書》的認定單位是瀘州市公安局。瀘州市公安局與江陽區公安分局具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認定的主體不合法,存在明顯的自偵自鑑,程序嚴重違法;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組織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公訴人提供的幾種證據,只能證明被告人在行使《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

律師進一步闡明:對敖啟珍定罪違反了我國《憲法》、《立法法》等法律及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這是中國法律體系中對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護。《聯合國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 自由的權利。」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為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但是,截至目前,我國並無法律明確規定法輪功就是邪教。公安部下發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也不包括法輪功,因此,對被告人敖啟珍定罪不僅沒有法律依據;同時也違反了我國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條款……

律師依法作了有理有據的、比較全面、翔實的辯護,最後發表辯護意見: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公訴人指控的犯罪。請各位法官充份考慮本案沒有受害人,敖啟珍本人身體狀況的現狀,尊重事實和法律,做出公正、公平的判決,宣判敖啟珍無罪。

法官沒有打斷北京律師的發言,律師辯護完整,順利;北京律師向法官提議庭審完畢讓當事人與家屬見面,法官採納;北京律師提出的關於證據事實、數量不清的問題,另幾位當地律師表示認可。

公訴人對北京律師的辯護沒有反駁,最終還是提出了有罪的量刑建議。

在場的有家屬聆聽了北京律師的無罪辯護很感慨,覺得北京律師講得好,有膽識,了不起,很敬佩。

本案法官李煥庭,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七年任江陽區法院審判員、代理審判員,參與冤判法輪功學員羅水珍、趙昭銓、程思桂、梁文德。瀘州市工商局幹部梁文德,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家門口被綁架,後被非法判刑五年六個月(第二次被非法判刑),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四川成都龍泉女子監獄被迫害致死,終年六十四歲。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李煥庭擔任本案審判長,在法律、良知、真相面前,如何選擇,眾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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