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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被停 崔會芳起訴佳木斯財政局和單位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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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佳木斯市法輪功學員崔會芳,退休司法警察,去旁聽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被綁架構陷、非法判刑兩年,於二零一六年被冤判入獄後,就被停止了養老工資待遇。冤獄期滿回家後三年多,一直是靠打工維持生活,為了維護自己的生存權益,她無數次找原單位佳木斯市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所的上級單位佳木斯市司法局、佳木斯市財政局、市政府,市610、市主管財政的市長,又通過地方信訪,至今已經三年多,遲遲未能解決,各個部門相互推諉,在多方求助無門的情況下,她只好借助法律訴訟,討還公道。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崔會芳在網站上向佳木斯市郊區法院上傳了一份起訴書,起訴佳木斯市財政局和原單位佳木斯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停止她的養老待遇。

崔會芳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三款以及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國務院(國發【2015】2號)文《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決定》,倆被告有向原告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的法定義務,包括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該法定義務要求被告:「按月」「終身支付」向原告發放,並無可以停止發放取消養老金待遇的例外情形。養老金既包含國家對年老公民物質幫助的憲法義務,也包含原告自身合法財產權利。

被告知「立案」、卻被裁決「不立案」 上訴

郊區法院在網上接到她的起訴狀,七月六日上午,一名女工作人員給她打電話,說養老待遇屬於勞動爭議案件,歸屬於勞動仲裁,崔會芳告訴法院工作人員,說自己是公務員,工資不歸社會勞動保障負責,工作人員又說:有關工資問題,如果沒有經過佳木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審核建議我們不能受理。

根據法院的要求,七月七日,崔會芳只好去佳木斯市政府行政大廳的勞動仲裁部門,填寫了自己的訴求,五個工作日後,即七月十三日崔會芳接到勞動仲裁部門的電話通知,讓她去取案件受理回覆,崔會芳拿到手的是一張《佳木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書》。

崔會芳帶著這張通知書來到被起訴單位的轄區法院,即佳木斯市郊區法院,親自遞交一份書面起訴書,立案庭法官李萌審閱後說不合格。養老待遇不屬於行政起訴範圍之內,需要修改。

七月十六日上午,崔會芳帶著修改後的起訴書又去郊區法院遞交,工作人員說:沒有被告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讓她下午再去遞交,下午李萌接收起訴書後,告訴崔會芳,你回去等電話吧,你的情況應屬於勞動爭議。

八月十九日,郊區法院立案庭法官李萌又給崔會芳打來電話說:起訴材料交給本庭鐘貴友庭長了。

次日,崔會芳去佳木斯市郊區法院面見了鐘庭長,鐘庭長對崔會芳說:你起訴的單位不對,應該起訴社保局。崔會芳說:我們單位職工是財政開支,我二零一五年退休時還沒納入社保。崔會芳向鐘庭長簡述了自己被非法判刑的原因等,並拿出寫給公檢法司同行們的一封信給鐘庭長看。

八月二十八日,崔會芳又去郊區法院立案庭了解立案情況,鐘庭長告訴她起訴市財政局、市戒毒所一案暫不能給立案,待郊區法院研究後出具一個書面意見書,然後你自行去與市中級法院溝通一下,你這種情況可否立案。按照法律規定,顯然這種行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郊區法院也可能想立案後,面對被起訴的單位不好裁定,左右為難。

九月一日上午,崔會芳在手機上收到郊區法院發來的短信,內容如下:您好,佳木斯市郊區法院受理的崔會芳訴佳木斯市財政局等其他一案已立案,案號為(2020)黑0811行初31號,案件審限位182天,此案由立案庭承辦,承辦人為鐘貴友。

看見立案的消息,崔會芳還想多日奔波總算沒有白跑。九月八日,崔會芳再次去郊區法院見鐘庭長,打過招呼後,鐘庭長讓崔會芳到窗口取裁定通知書,這讓崔會芳很意外,這麼快就出來了裁定書?她拿到手的裁定通知書上這樣寫著: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復核意見等行為不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裁定如下:

1、對崔會芳的起訴,本院不予立案。2、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上訴狀,上訴於佳木斯市中級法院。

根據佳木斯市郊區法院的裁定,崔會芳也只好按照法定程序上訴。九月十四日上午,崔會芳已將上訴狀遞交到佳木斯市郊區法院。

上訴請求如下:
1、撤銷(2020)黑0811行初31號行政裁定;
2、裁定審理該案;

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以「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做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復核意見等行為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為由,對上訴人的訴訟不予受理,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該項規定指的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的答覆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而本案中,上訴人並非對信訪機關的答覆提出的訴訟,而是對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提起的訴訟。一審法院混淆了行政機關對信訪的答覆以及信訪事項本身的區別。認為只要跟信訪有關,就不受理,是一種極其不負責任的作法。

二、本案屬於典型的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了受案範圍,其中,第10項、第12項規定:(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本案上訴人對被上訴機關提出發放退休金的訴訟,退休金屬於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種,同時,退休金也屬於上訴人的財產權,因此該訴訟符合第10條或第12條的規定,完全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

信訪訴求仍在遙遙無期的等待中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項規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工資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崔會芳冤獄回家後,多次去原單位佳木斯市戒毒所找相關人員,要求恢復自己養老待遇問題,原單位領導都換了新人,崔會芳只能一次次去講真相,告訴他們自己是做好人被迫害,新任領導理解她的處境和艱難,但是本單位又無力解決,只有打報告向市財政局申請崔會芳的生活待遇。開始財政局公務員科葉禎科長讓戒毒所拿出工資標準,戒毒所第一次打報告,是按崔會芳原工資的60%向市財政局申請,葉禎科長說不符合標準,60%的標準是判緩刑的標準,而後又低於60%的報告再申請。

兩次申請後,葉禎科長及副科長張秀英又說,崔會芳這種情況不歸財政局管,應該戒毒所負責。戒毒所所長委託政治處和執法執紀科人員和崔會芳一起去諮詢財政局副局長周傳峰,周局長說:財政局每筆錢都得經主管財政市長批覆。戒毒所政治處又打報告報到上級主管單位司法局,司法局再上報給市政府,請求主管財政的副市長孫希平。崔會芳藉此也給市長郵寄了真相信,講述了自己從參與迫害到走入修煉而後自己被迫害的過程。市長對於此申請很快做了批覆:依法依規合情合理解決。

看到市長這樣的批覆,崔會芳滿以為自己的養老待遇會很快得到解決,但批文下到財政局後又是無聲無息。崔會芳再次去財政局公務員科諮詢,副科長張秀英說:全市判刑的多了,沒有來找的,就你來找,要是給你解決,其他判刑的都得解決,那得多少錢啊,就你單位給你追問工資,你單位還有個判刑的呢!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在養老待遇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崔會芳只好去佳木斯市信訪局求助,信訪局當即給予登記立案,立案後將她的訴求轉到司法局,司法局又轉到戒毒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戒毒所這樣批覆:戒毒所是財政供養單位,解決不了生活費用。

崔會芳不服戒毒所的處理意見,又去司法局請求複查,司法局又把崔會芳的申請又轉到戒毒所,並讓戒毒所的原處理意見書撤銷,撤銷的理由是答覆的內容不明確,沒說清,重新做出梳理,讓戒毒所重新答覆意見。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日,戒毒所辦公室主任電話通知崔會芳去戒毒所取新的信訪告知書。當崔會芳拿到這份新的告知書一看,內容跟上次一樣,戒毒所無能力解決。

二零二零年四月四日,崔會芳再去司法局提出複查申請。五月八日,司法局辦公室人員任揚給崔會芳打來電話,讓她去取「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崔會芳拿到這份意見書,看上邊寫著:「去民政局辦低保,本人不同意」的字樣,崔會芳看後與事實不符,拒絕接收。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司法局又重新給崔會芳一份「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內容是:綜上所述,經市司法局黨組研究決定,對佳木斯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的處理意見予以維持。如對本複查意見不服,可自收到本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佳木斯市政府書面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申請復核,各級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六月十六日,崔會芳再次踏入財政局的大門,來到辦公室,向一位女工作人員說明自己情況,她說:我多次來你們財政局,我的工資問題沒有解決,如果說我的生活待遇問題不是屬於你們負責的範疇,能否給我出具一份答覆意見書?她說:應該歸公務員科葉科長負責,讓她去找葉科長,在行政辦公大樓,崔會芳費盡周折見到葉科長,簡短的交談,他明確答覆我,你的工資不歸財政局管,還是得你們原單位解決。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崔會芳給戒毒所長安迎春打電話,詢問工資問題如何解決,所長安迎春明確答覆,單位解決不了。

七月十四日,崔會芳再去佳木斯市財政局找局長劉岩,見面後只是簡短的說了幾句話,她告訴局長自己養老待遇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局長說,我了解了一些你的情況,就匆忙要去開會,崔會芳只好給他留下了一封真相勸善信,信中詳述了自己所經歷的迫害和修煉受益的情況。她告訴劉局長,工資問題解決不了,我就通過法律訴訟了。

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崔會芳去信訪局遞交《覆議申請書》,遞交完畢工作人員說等電話。

停發養老金是剝奪崔會芳信仰權的延伸迫害

崔會芳由於不放棄信仰法輪功被冤判入獄,進而被剝奪了養老待遇,正是相關人員在執行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實施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邪惡政策。

法輪功的理念是「真、善、忍」,是人人應該尊崇的普世價值,法輪功目前已經洪傳一百多個國家與地區,深受民眾的喜愛。唯有邪惡的政權才會與「真、善、忍」為敵。崔會芳由一個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警察能走入修煉群體中來,這重大的轉變,讓邪惡政黨極度恐慌,一貫以謊言掩蓋真相的它們最害怕的就是民眾覺醒,所以對她的判刑是一種報復性的迫害。

崔會芳曾在申訴狀中有這樣幾句話:我沒有犯罪,不能把我等同其他刑事犯罪,我是被冤枉的,因為我煉法輪功,不僅是祛病健身,更讓我的思想道德得以昇華,知道如何做個好人。我的病都是醫院治不好的:嚴重的貧血、失眠、健忘、渾身無力、煩躁、口腔潰瘍久治不癒,通過煉功都好了。實踐證明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善待法輪功學員,就是善待自己。身為國家專業執法人員,應該依照本人陳述的事實與法律,法庭應認定我沒有違法,判決我無罪,並要無條件賠償由於錯誤執法,給我造成的一切精神與經濟損失。

崔會芳沒有養老金,雖然生活陷入困境,但在三年多的討薪路上,她仍把所有接觸的人都視為有緣眾生,一一去講真相,沒有機會講的她就留下寫給公檢法司同行的一封勸善信。她常說:我的困難是暫時的,那些不明真相仍在參與迫害的人才是最危險的。

崔會芳曾去一家律師事務所向律師諮詢,自己被冤判入獄後就停發了養老金,回家三年多,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養老待遇,想通過法律途徑要回養老金。她向律師講述了自己的修煉和被迫害的經歷,律師聽完後,吃驚的看著她說:回來三年多還沒有養老金,這三年你是怎麼過的呀?

在別人看來,崔會芳身為公務員階層,衣食無憂。而今卻因不放棄信仰不但被冤判入獄,在監獄不配合邪惡的「轉化」被關小號,長期坐小凳子體罰。令人難以想像精神壓力和肉體折磨沒有改變她的初衷。如今又失去了養老待遇,為討要養老待遇處處被刁難。這樣極大的反差,她並沒有因選擇修煉之路而後悔,大法的美好在她心裏紮下了根,是法輪大法改變了她的人生坐標,開啟了她新的人生。戒毒所的警察在對待在押人員,經常是開口能罵,伸手即打,但是崔會芳修煉後改變了這些惡習,法輪大法讓她變的慈悲善良,溫文爾雅,能設身處地的為他人著想。

選擇良善 才有未來

法輪功被迫害了二十一年,又有多少和崔會芳一樣的法輪功學員因不放棄信仰被經濟截斷呢?被迫害致死、致殘、被活體摘取器官,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法輪功學員無計其數。很多公檢法及各級政府官員,明知道法輪功沒有錯,信仰法輪功的人都是社會上最好的人,但是,為了飯碗,不敢堅持正義,良知被泯滅,甘願被中共邪黨捆綁,順水推舟的參與其中,也有極少數想借助迫害向上爬的,豈不知有意無意的參與迫害,都給自己的未來及家人種下了苦果,因為善惡有報。

自古迫害正信的都沒有成功過,最終都是自取滅亡。法輪大法是高德佛家大法,迫害佛法必遭天譴。歷史的教訓不能引以為戒,是放不下眼前的名利。古籍《太上感應篇》有雲:「禍福無門,唯人自招;善惡之報,如影隨形」。鑑往知來,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公檢法人員,最後都躲不過人間法律的究責與天理的終極制裁。

崔會芳在給公檢法同行的一封信中曾這樣說:各位領導與公檢法司同行們,我被構陷冤獄兩年,回家已三年多了,期間我曾多次找到有關領導幫助合理解決工資問題,可至今仍未能如願。儘管如此,我沒有因此而怨恨別人,其中包括那些曾經參與迫害過我的公檢法司辦案人員,我知道他們也是因不明真相才能被利用而參與其中的。即使工資目前仍沒恢復,但我相信這只是暫時的,因為「公道自在人心」。作為修煉人是不執著錢財的,那我為甚麼還一而再的想要回我的工資呢?因為我知道,我的退休工資能否被恢復,這既是衡量著人心善惡的取捨,也是留給很多生命在其中選擇的機緣。一旦這場迫害被終結之時,那些曾參與對我和其他大法弟子迫害的人都將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正因於此,我才凝聚著血與淚寫成這封信,訴說著我的經歷和期盼,也是為了喚醒昔日的同行們,別再參與迫害好人了,用人的本性和良知來衡量自己的行為,了解真相,轉變觀念,善待大法修煉者,為自己也為家人選擇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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