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迫害法輪功是中華歷史上最嚴重的破壞法律實施
法律是甚麼?中國人自古最樸素的觀念認為,「法律是打擊壞人、保護好人的」。這是任何一個普通中國人幾乎脫口而出的話。法律顯然是國家、統治者頒布的,但其內容是用來「打擊壞人、保護好人」的。法律內容的這個特點,在中華有法律的歷史中(迄今三千多年來)沒有發生變化。
在最近二十二年中,中共的公檢法機關濫用法律程序、把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作為鎮壓對像。但是中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條款並沒有改變為「懲罰好人」或「懲罰修煉真善忍的人」。江澤民的個人命令還不是法律。中國社會尤其立法機關、國家領導人層面中畢竟還有很多有骨氣、不配合江澤民胡作非為的人,還有很多有理智、不願意背負「迫害法輪功」的歷史責任的人。
中國刑法關於犯罪的定義沒有改變,犯罪的第一個根本特徵還是「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為人做事顯然是沒有社會危害性的,顯然不是犯罪。簡單的說,最近二十二年發生的迫害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執法」,其實在破壞法律實施。
中華歷史上出現過許多冤案,這些冤案的發生其實也是具體的辦案人在破壞法律實施。但歷史上的冤案總是局部的、個別的、特定時期的。像當前迫害法輪功這樣遍及全國的大面積、持續二十多年的專門針對修煉真、善、忍的人,在中華歷史上沒有過。迫害法輪功是中華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最嚴重的破壞法律實施。
二、六一零、政法委、公檢法司等部門在破壞法律實施中所起的作用
眾所周知,江澤民出於其個人的極端陰暗心理,妒嫉法輪功真修向善已經在社會上具有了崇高的威信,因此欲將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在中華大地上予以消滅,於是發動了對法輪功的迫害。
江澤民憑一己之力,不可能消滅了已經傳播到全國、具有極佳提升道德和祛病健身作用的法輪功。江澤民的做法是發動全國的公檢法司、各級政府和單位都破壞法律實施,「打擊修煉真善忍的好人」、「縱容迫害好人、徇私枉法的犯罪」。所以江澤民下達了針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命令,下達了「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死命令。於是,全國各級各地的公檢法司和政府、單位都被發動起來,採取各種手段極力迫害法輪功學員。
在這個過程中,江澤民所專門成立、利用的六一零、政法委等機構起到了重大作用。這些機構人員一方面自上而下傳遞迫害命令、並且督促實施,另一方面阻擋、堵塞法輪功學員對違法執法的控告,使各級公檢法司和政府、單位等破壞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得到縱容。
可以說,在整個迄今二十二年的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六一零、政法委等機構人員起到了將迫害指令自上而下予以貫徹、推進、落實的作用,以及縱容、保護迫害者的作用,其作用相當重大。而具體直接充當打手的公檢法司、各政府和單位等人員,起到了最終落實、實施迫害的作用。
三、六一零、政法委、公檢法司等人員也是江澤民發動迫害的受害者
在明慧網發布的「善惡一念間」、「善惡因果」等案例中,有許多是作為直接實施迫害者的公檢法司人員的,也有很多是作為指揮迫害者的六一零、政法委人員的。其實這都是宇宙「善惡有報」法理的一種體現形式。這些惡報令人觸目驚心。
例如: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四日,因迫害法輪功而獲中共「全國英模」稱號的河南登封市公安局局長任長霞,在汽車追尾事故中死亡。車裏五人,其他人安然無恙,她坐在後排最安全位置,卻離奇死亡,死後三天,都閉不上眼;留下她的丈夫和孩子。如果江澤民沒有發動迫害法輪功,或者任長霞沒有盲從而積極實施迫害,她是否就不會遭到這一場惡報?站在天理報應的角度,任長霞也是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這件事的受害者。
中共歷史上的「文革」要砸爛公檢法、鬧革命,其實也是破壞法律實施。文革結束後,開始清算「三種人」,當時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劉長新立刻畏罪自殺,曾經被毛澤東接見、紅極一時的北京「紅衛兵團」總司令蒯大富被判刑七年。全國最著名的紅衛兵組織例如北京「紅衛兵團」、兩湖一帶「湘江風雷」都被打為反革命組織,積極參與者被抓捕判刑。迫害法輪功這件事無論如何都是迫害好人,一定會有結束的一天,那時會不會被清算呢?
在今天發生的迫害法輪功政治運動中,那些參與迫害的公檢法司、政府和單位人員多數是國家工作人員,在中國當前社會體系中是屬於「有身份的人」,不會輕易投身於犯罪。如果不是江澤民利用國家主席、中共總書記的特殊職權發動迫害,如果不是上級政法委、六一零組織積極傳達推動,怎麼會構成這種迫害好人的犯罪行為呢?所以,站在人間法律角度,各級六一零、政法委、公檢法司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都是江澤民發動迫害的受害者。
四、應當清醒過來:保有良知,恢復法律的正確實施
中國古人講,遇到問題要「反求諸己」,找自己的原因,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雖然六一零、政法委、公檢法司等人員是江澤民濫用權力發動迫害法輪功的受害者,但他們自己盲目跟隨,明知是向善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卻仍然殘酷打擊,也是導致其自身遭到惡報或遭到法律懲罰的原因,包含著咎由自取的成份。
在此,我們勸告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都要清醒過來。如果當初在江澤民開始發動迫害法輪功、最瘋狂的時期,作為六一零、政法委、公檢法司等各級政府工作人員都保有良知、嚴格執行法律,逐級向上報告:法輪功學員只是修煉真、善、忍,沒有發現其違法犯罪行為,不應被打壓迫害。這樣下去,江澤民即使想要迫害法輪功,也就無法迫害下去了。
歷史已經成為過去,當初的確有人寧可辭職,也要嚴格執行法律,這些人是了不起的。但大多數沒有做到這一點,所以迫害畢竟已經進行二十多年了。當前,善惡的果報日益明顯,承辦和推動迫害法輪功的周永康、薄熙來、張越、周本順、彭波、傅政華等人先後被抓捕判刑。法輪功只是修煉真、善、忍、對社會沒有任何危害、是一種正法氣功的屬性,也在二十多年的歷史中得到了充份的事實證明。國際社會已經開始將迫害法輪功的人視同納粹一樣的犯罪對待,對具體實施者個人予以制裁。
尤其是,中共的法律本身並沒有在迫害法輪功中變化,法律仍然保持著「打擊壞人、保護好人」的基本內涵。所以在這一刻,作為具體承辦、推動迫害法輪功的各級人員,就更應該清醒。
六一零、公檢法司等人員,應當守護自己的良知、嚴肅執法,恢復法律的正確實施。既然法輪功學員並沒有違反法律、沒有社會危害性,那麼就不能按照違法犯罪予以追究。
可能有些六一零、政法委、公檢法司的人說:「你說的有道理,我也明白了;但是當前還在共產黨統治下,我做不到啊。不敢啊!」那麼退而求其次,也有另外一個選擇,辦法就是:守護良知、完善法律的實施。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及時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見。《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涉及迫害法輪功的案件中,如果「上級」下達的命令是「迫害法輪功學員」及其具體措施,如果自己感到無力對抗、但該指令確實不合法的,那麼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就基層公檢法司等人員來說,直接提出「不應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意見就是完善法律實施的過程。尤其是,這些「不應該迫害法輪功」的意見明顯的是真正符合法律的時候,上級往往就不敢再裝傻。
五、希望各位珍惜自己
以上是對所有被裹挾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的衷心勸告:希望你再也不要泯滅良知,要讓你的良知發揮作用,要用你的良知和行動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保障你未來的安全、保障無辜公民不遭到迫害。
俗話說「浪子回頭金不換」。雖然很多人曾經在中共的統治下,迫不得已、或者推波助瀾的參加過迫害法輪功,但是如果你真的悔罪,以實際行動使迫害法輪功的罪行在你能力範圍之內就此終止,那麼或許能夠為你洗去相當巨大的罪業,或許將為你換回一個美好的未來。
在江澤民發動的迫害法輪功這件事中,你們是最深刻的受害者。希望你們能夠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從這種最深刻受害者的泥潭中解脫出來。希望你們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也對被迫害的當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