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被扣社會養老保險金的同修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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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近幾個月來,明慧網上曝光了不少被當地政府無理扣發養老金的實例。為了救人,根據我地一個同修的迫害經歷,以維權的方式,我代為整理、寫了這篇《維權公開信》。

下午學法時,思想中的一個念頭提醒我,應該把這篇《維權公開信》發到明慧網上,看看是否可以為有這類被迫害經歷的同修提供一個維權與講真相的參考模式。建議有正念的同修,可以利用以維權的這種方式去講真相救人,當然,必須是自己發自內心的,自己正悟到需要這麼做,才去做,不要強為。

據說,每個城市的市委、市政府、各個相關部門的負責人,都會在每週某一天的上半天,公開接待群眾上訪,聽取群眾意見,解決民生問題。當然各地情況不一樣,如果其它地方沒有這個上訪形式,也可以採用寄信或直接送到相關的部門。

這樣,既可以達到維權的目地,也可以堂堂正正的把救人的真相資料送至相關人的手上,讓這些人以這種方式了解真相,從而擺放他們的位置。下面附上這封公開信:

致領導的一封維權公開信

某某領導:你好!

我是某某單位退休職工。姓名:某某某;性別:女(男);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去年八月,××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於2020年××月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待遇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20)17號文件)的要求,非法停發了我的退休養老金至今。這樣做,導致我九個月來沒有一分錢的收入,使我無法生活。

今天,為了維護我正當的合法生存權益,我特前來,對社保中心的違法行為進行申訴,希望儘快全額補足我被非法扣發的屬於我自己應該享有的退休養老金。

據我了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待遇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主要依據於川勞社發【2006】18號文件。該文件中第六十七條規定:「退休人員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或被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教期滿後,按服刑或勞教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下一年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這一文件對我來說是違法無效的條文。請領導為我做主,依法行政。為甚麼呢?

因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作為行政管理機構,它的職責是依據我國《憲法》框架下的《立法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管理,它只是執行法律條文的管理部門,它無權制定法律條文。

《社會保險法》和《社會基本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中,並沒有規定:「退休人員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和不參與每年的養老金調整」。

2020年,××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註﹕「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08年被撤銷,其職能歸入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現在又更名為××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依據這個川勞社【2006】18號文件中第六十七條規定,開始扣發、停發服刑人員(包括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的退休養老金,並取消服刑期間調整上來的退休金。

這種行為,完全是採用行政手段非法侵犯退休職工的合法權益,並使其這種非法行為成為合法化、公開化、擴大化。我認為,這種行為完全是非法的,是違法的行為,請按照法律規定及時糾正這些違法行為。

社會養老金,是由以前企業退休職工單位為保障退休人員老有所養。在轉制時,為我轉過來了退休養老金。這筆退休金,是我應該享用的,所有權屬於我本人,社保局只是替我們原所在單位管理代發而已。我現在應該享用的退休金是我曾經在職工作時,為企業創造的勞動價值中的剩餘價值的一部份。

眾所周知,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低分配政策,職工的工資普遍都很低,職工創造的勞動價值,絕大部份都以利稅的形式上交給了國家。國家則負責職工的養老、醫療、住房及其它的一些福利待遇。而企業職工應該享受的這些福利待遇,又是在工作中創造的勞動價值中的剩餘價值的再分配。這是職工應該享用的勞動報酬,不是國家、企業恩賜的。

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價值的創造者與管理者的關係,職工通過勞動所創造的價值,由單位統一管理分配。所以,當職工退休以後,單位將有依法負責為退休職工支付養老退休金的責任和義務,這不是甚麼行政隸屬或是甚麼施捨關係。

我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後,「退休金」變成了「社保養老金」。國家把企業與職工的管理者與利益創造者的債務關係轉給了社保基金,但其關係的性質與退休金的本質沒有變。退休職工與社保基金之間的關係,依然是代管理(退休金)與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所有權之間的關係。

因此,社保基金單方面制定「退休職工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的規定是違法的,是對退休人員的合法權利的侵犯,因此,社保基金沒有任何權力、以任何理由停發退休人員的退休金。

從另一方面來看,社保基金的資金源於兩部份構成:一是,企業按期用職工所創造的剩餘價值部份,為職工繳納到社保中心(以備退休之後生活有保障);二是,職工用自己的工資按期繳納少部份(也是以備退休之後生活有保障)。所以,從社保資金的構成途徑來看,社會保險事務中心扣發、停發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還明確規定了以下兩點:

1、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地方政府部門無權制定退休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因此,川勞社發【2006】18號文件和一些類似的地方性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益,用這些不合法的文件來扣發服刑期間的基本養老金,就屬於違法行為。

2、勞動者享受社會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文件沒有甚麼「除外」之規定,也就是說: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應該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再有,《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同樣沒有甚麼「除外」條款。

也就是說:退休人員繳費滿十五年後,就可按規定,按月、足額領取退休基本養老金,即,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應該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所以,從此條法規看,社會保險事務中心扣發、停發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

還有,從《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制度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制度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地方政府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從我國《憲法》相關條款規定來看:

《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應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憲法》為最高法律,它是國家立法的根本,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據。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違反《憲法》;《憲法》是護國的根本法律,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兩高司法解釋和中國政府加入國際條約等的法律都必須尊重《憲法》的根本條例,不得超越《憲法》或凌駕《憲法》之上來制定法律條款。

《憲法》同時還明確規定:凡是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一概視為無效之法。依據《憲法》第三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三十五條(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三十七條(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權力)、三十九條(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法律條款,我修煉法輪功是我作為公民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合法的。

由此可見,2008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被廣漢市法院利用《刑法》300條強行給我定罪判刑是絕對錯誤的,完全是違法的行為。因為《刑法》300條是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從【2000】39號文件中已經清楚的表明,十四種邪教中,根本就沒有法輪功,再說,是不是邪教可不是哪個政府、哪個人說了算、來定的。在我看來,是由佛法的最高標準真、善、忍來衡量的。符合了真、善、忍的標準,他就是正法,他就是正教,反之是邪教。

法輪功是按照宇宙真、善、忍的標準在修煉,所以,法輪功是正法,是正教。從哪個角度去看,廣漢市法院對我的判刑都是冤案、是非法的、是違法的行為。從《憲法》與之法院對我採用的母法之下的各類法律條文來看,也完全是違法的行為。

因此,川勞社發【2006】18號文件違法規定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不得享受基本養老金」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相抵觸,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法律條文也是相抵觸的、也是無效的,是違法的。

養老金是個人的合法財產,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剝奪、停發、少發。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是對退休人員個人財產的掠奪。

社保基金每年給退休人員所長的養老金,是國家根據社會物價指數、通貨膨脹而對養老金的調整,並不是長工資。所以,川勞社發【2006】18號文件規定的「退休職工在服刑期間不參與每年的工資調整」,也同樣是對退休人員的侵權和違法行為。

老有所養,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中國《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所強調並予以保障的。川勞社發【2006】18號文件以及各地依此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文件,也違反了《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完全是非法行為,是對退休人員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

在此,誠懇希望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立即糾正與停止這種違規侵權行為,以避免將來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中華民族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傳統文化的精髓一直養育著我們中華子孫。發揚光大中華傳統文化,是當今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國啟蒙教材《三字經》開篇就講:「人之初,性本善。」我們堅信每個人的本性都是善良的。

今日給你寫信,也是本著以勸善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古人云:「人心生一念,天地盡皆知,善惡若無報,乾坤必有私。」就是說:不管是誰,在世間做了甚麼事,宇宙的法則制約著每個生命,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因果報應那是真實不虛的。

現實中,你們也都看到了:曾經追隨江氏集團參與打壓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周永康、李東生、張越、蘇宏章等人,先後都遭了惡報,不就是在警醒世人嗎?

自古以來,眾所周知:「三尺頭上有神靈」。你知道嗎?眼下的中共病毒(武漢肺炎)大瘟疫,就是因為迫害法輪大法而招來的,現在只是在警示世人。如果每一個人都能誠心向善,反省自己,瘟疫就會遠離你。

我們再看看文化大革命後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劉傳新,因緊跟「四人幫」,殺害了很多北京的老幹部和市民。當「四人幫」倒台以後,雖然他畏罪自殺了,可是追隨他的那些曾經的手下,也都一個個的遭到了清算,其中多人被處決。

你還知道嗎?東德守衛柏林牆的士兵,因開槍打死偷偷翻牆逃向西德的人,當柏林牆推倒後,這個士兵也被判刑。在法庭上,他為自己辯護時說:他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可法官說:在面對這些無辜的逃亡者時,你可以把槍口抬高一釐米,這也是一個有人性,有良知的人應盡的義務。

我是因為修煉法輪功,才被非法判刑而導致我現在被社保局非法扣發我的退休養老金的。上面,我已經從法律角度上贅述了扣發我的養老金的非法行為。現在,我再讓你正面了解一下法輪功的基本準則和全世界弘傳的盛況:

法輪功也稱法輪大法,他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為修煉原則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要求修煉者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努力提升自己的道德水準。由於法輪功在袪病健身方面有奇效,受到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廣泛擁戴。目前,法輪功已經在至少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得到廣泛傳播,有上億人在修煉。

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和他傳出的法輪大法,獲得了各國政府各類褒獎、支持決議案和信函超過3500多項。其中,1999年之前由中國政府頒發的就有六項。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的著作《轉法輪》從1994年12月開始以中文出版發行至今二十多年,已經被翻譯成40種語言,並可在互聯網上免費下載。真、善、忍的理念早已得到全世界各族民眾的愛戴與尊重。

然而,這麼受人尊敬與愛戴的法輪功,卻在發祥之地中國受到嚴酷的打壓迫害與不公的對待,這能不讓我們每位有良知的人去三思嗎?1998年下半年,前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人大老幹部調查團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認真考察,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並於當年年底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

1998年,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北京、武漢、大連、及廣東省醫學界專家。在長春、大連、武漢、天津、廣州五大城市對近3.5萬名法輪功學員做了醫學調查。其結果證實了法輪功對疾病的總有效率達到98%以上,痊癒率為72%以上。

神奇的袪病健身效果,是法輪功能在國內乃至全世界迅速傳播的原因之一。更主要的是,法輪大法是佛法修煉,能使人返本歸真。

從我修煉法輪功二十多年來看,真、善、忍的法理將我的靈魂洗淨,讓我的身體從原來的病魔纏身變的無病一身輕;從一個字不認識的文盲,到能將三百多頁的《轉法輪》及李洪志大師的相關講法全部能通讀。法輪功使我的身心受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8號公報中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中第九十九項,廢止了1999年7月22日《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一百項廢止了1999年8月5日《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這兩個通知的廢止,充份證明法輪功所有出版物在中國出版是合法的。

2014年6月2日,《法治晚報》公通字39號文件也公開重申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十四個邪教組織中」也沒有法輪功。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同時,迫害法輪功的元凶周永康、李東升、張越、蘇宏章等等作惡多端的惡人以貪腐的名義被送進監獄。這真的應驗了:多行不義必自斃。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綜上所述,社保局依據廣漢市法院將我本應屬於合法修煉法輪功而被非法判刑期間:2008年7月31日至2012年8月1的養老金全額扣發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這一非法行為我是不承認的,社保局一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為此,我希望尊敬的領導能尊重《憲法》,為我申冤,將之前所非法扣發的本屬於我自己的養老金的錯誤行為及時依法糾正。將非法已扣發9個月的社保金全額補足給我,並請之後按月、按時發放我以後每月應享受的社保金。否則,我將依法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排除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現今政府一再強調依憲治國,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冤假錯案終身追責制。現有的《公務員法》中也明確規定:執行明顯錯誤指令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近幾十年來,在我國不知道製造出了多少冤假錯案:1952年的「清匪反霸」;1957年的「反右」;1964年的「四清運動」;1966年「文化大革命」;1989年「六四」鎮壓手無寸鐵的學生和市民;1999年7月20日至今,鎮壓以真、善、忍為修煉原則的法輪功善良群體,並以天安門「自焚」偽火挑起民眾仇視法輪功及其修煉者。

歷史的教訓應該讓我們每個人去深思,希望我們每個人在大是大非面前都能保持清醒的頭腦,擺放好自己的位置,給自己和親人的未來選擇一條光明的道路。

維權人:某某某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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