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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瀘州市十五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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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省瀘州市有十五名法輪功學員目前被非法關押看守所,其中二位被非法判刑,已上訴;有十二位已被非法庭審,沒有結果;有一位情況不明。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瀘縣法院對瀘縣奇峰鎮法輪功學員汪顯樹、易群仁非法庭審,判決後二人上訴。目前瀘州市中級法院通知不開庭;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敖啟珍、唐祖群、彭昭群、章興連四人被瀘州市江陽區法院非法庭審,至今沒有結果;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瀘縣法院對龍馬潭區特興鎮的鄧萬英、羅太會、雷煥英、苟正瓊四人第三次庭審,至今沒有結果;二一年四月二日,合江法院對江陽區四名法輪功學員李世芳、代群英、簡紅梅、劉開勝非法庭審,至今沒有宣判。

古藺羅慶生二零二零年十月下旬被古藺國保從家中秘密綁架,已知關押在古藺看守所,其他情況暫不清楚。

十五名法輪功學員被中共司法構陷的大致情況:

一、汪顯樹、易群仁被瀘縣法院非法判刑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瀘縣奇峰鎮法輪功學員易群仁、汪顯樹等幾人,在一法輪功學員家中慶賀師父生日感恩小聚,被綁架、關押。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在瀘縣法院被非法庭審。瀘州法院十二月二十一日下達判決:易群仁、汪顯樹各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一萬元。二人不服誣判,上訴。

二位的家人聘請正義律師維權。二零二一年過年前,汪顯樹的律師在瀘縣看守所會見了汪顯樹,得知他身體狀況很不好,有時心跳很快,左下肢有血栓,右下肢靜脈曲張。走路很疼,兩腳腫痛,看守所講不能出去看病,看守所又沒有藥醫。律師告訴他可以向看守所提出出去看病的要求。汪顯樹說,我是冤枉的,我沒有罪,我們只是在一戶人家吃頓飯。起訴書上很多都是不實的,300條根本就不符合我們。並說很感謝律師能為他無罪辯護。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庭審前,本鎮人稱「江司法」的江世銀,告知汪顯樹的女兒,他被指派為汪顯樹的義務代理律師,他印資料需要複印費,跑路要打的,要路費。汪的女兒知道他要錢,用微信支付給他,他說要現錢。給了一百元現錢,他說還差兩百,下回再拿。

大家都知道,指派的義務律師,當事人及其家屬都是不付錢的。汪顯樹的女兒怕不給錢開庭時不通知她,先後給了「江司法」300元錢。「江司法」援助法院挺公訴人,違背當事人的意願作有罪辯護。

易群仁的指派律師不知是誰(一個女的),與當事人的家屬沒有接觸,開庭時間到了,她的家屬一個也沒得到通知,沒有一個人能進入法庭旁聽。

瀘縣公檢法以「破壞法律實施罪」構陷汪顯樹、易群仁。汪顯樹質問法庭:哪條法律規定了法輪功是×教?公訴人一男一女,兩個年輕人,他們聲稱國家規定的,2015年、2016年就有了這個規定,並實施了的。他們還出示了一個甚麼文書來糊弄,矇騙當事人與其家屬。

法官陳剛態度非常惡劣。汪顯樹的腿已經出現狀況,行走很困難,站起來回答問題、或回答後坐下來,汪的行動慢了點,法官就吼叫:「喊你站起來回話呀!」「喊你坐下你才坐下!」全是呵斥的口氣。

公訴人鐘宇明為了做實冤案,法庭上公然威脅當事人說,你死不認賬,罪加一等。請律師判得更重。還說,你看嘛,你在庭上的表現就是不認罪。應該罪加一等,應該重罪。你先前還被判了幾年的。

汪顯樹二零一四年在雲南做皮鞋生意的工坊、門市被非法查抄,紅紅火火的生意就此倒閉;二零一五年被雲南鎮雄法院冤判三年,非法關押看守所期間,被折磨得奄奄一息,保外回家,身體康復後,又被劫持到雲南監獄「服刑」折磨。汪顯樹的妻子在極度的憂鬱與恐懼中,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含冤離世。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二日,汪顯樹病危回到四川老家,與妻子已陰陽相隔。汪顯樹回家後,堅持學法煉功,終於擺脫了死亡的威脅。可是,二零一七年正月初八新年剛過,四個不報身份、不出示法律手續的不法之徒,強行將汪顯樹抬上車,劫持到瀘縣看守所,第二天,送回雲南繼續迫害。

易群仁也曾受冤獄迫害四年。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瀘縣國保、奇峰派出所警察及大江村村委人員十幾人,闖進法輪功學員易群仁家,搶走電腦、打印機、手機、大法書籍等私人財物,把在山頭上幹活的易群仁抓走,非法關進瀘州納溪看守所。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瀘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國保、及中級法院相互勾結,合夥將易群仁非法判刑四年。易群仁歷經四年冤獄迫害,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回家後,家人,連家中老人都不斷受到騷擾,家無寧日。

如今,汪顯樹和易群仁分別再被非法判刑四年,罰款一萬。上訴後,近日瀘州市中級法院通知律師不開庭,要他們遞交辯護詞。

二、瀘縣法院對四名法輪功學員三次庭審

羅太會、雷煥英、鄧萬英、苟正瓊,家住瀘州市龍馬潭區特興鎮。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晚八點,苟正瓊在瀘縣兆雅鎮給學生講真相被兆雅鎮派出所警察綁架、關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瀘縣國保糾集其他派出所人員,綁架了正在各自店鋪裏工作的法輪功學員鄧萬英、雷煥英、羅太會。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瀘縣法院對關押一年的四人兩次秘密庭審。法院直接宣布:本案不公開審理。沒有說明理由,也沒有以疫情為藉口,就連律師都不知道不公開審理的原因是為甚麼。第一次庭審,兩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帶上合法證件,被法院阻擋在庭外,被告知不能入庭旁聽的理由為:此次是秘密庭審,網上都查不到信息,網上都不公布的。家屬見大廳警務室可以看到庭審錄像,請求站在那裏看看,都被阻止。第二次庭審,因律師指出「證據」有問題,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瀘縣法院以「變更起訴」為由,將此案重審。變更起訴中,沒有大的變動,只有真相資料的數量上增與減的一兩份之差。律師仍然指出了「證據」有問題。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瀘縣法院對該案進行第三次審理,由秘密改為公開,家屬憑身份證可以入庭旁聽。但是,羅太會的丈夫、兒子被國保辦案警察誘騙,配合了他們的詢問,如叫辨認:這個人你是否認識?無意中成了該案證人,沒能入庭旁聽。這次開庭的起訴內容沒有變更,庭審沒有新的內容,只是由秘密改為公開,按部就班,從頭到尾再走一遍。

三次庭審後,至今沒有宣判。

三、江陽區法院非法庭審四名法輪功學員

法輪功學員敖啟珍、唐祖群、彭昭群、章興連四人,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從各自家中被綁架。據悉,江陽區公安分局國保、華陽派出所、龍透關派出所警察合夥抓人。每人被抄家,屬於個人信仰的私人物品被劫走。據當時的警察說,是因為華陽鄉的監控裏有她們掛標語的錄像。

四人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一年多,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瀘州市江陽區法院對她們非法開庭。唐祖群、章興連的家人一開始就為她們請了當地律師做有罪的從輕辯護;彭昭群是法院指派的律師;敖啟珍家人聘請的是北京律師,作無罪辯護。該北京律師向江陽區檢察院遞交了《關於對敖啟珍不予起訴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律師建議書》。從國法、國際法、人權、國家政策等多方位的闡明不予起訴的理由。江陽區檢察院沒有採納律師的意見,把案件推上法庭。

開庭前北京律師才得知,敖啟珍在關押期間法院告知她,疫情的原因北京律師不能來瀘州,就給她指派了一個當地律師。開庭前,北京律師會見了敖的指派律師,指派律師表態做有罪的從輕辯護。這場庭審,出現了四位當事人有四位律師,站在公訴人的立場上說話,做有罪從輕辯護的格局。但不管當事人敖啟珍處於甚麼情況,北京律師則行使律師獨立辯護的權利,在法庭上依法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四、合江法院非法庭審四名法輪功學員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六日,瀘州市江陽區四名法輪功學員代群英、李世芳、簡紅梅、劉開勝到合江縣自懷鎮趕場,被當地派出所綁架,被合江公安國保非法刑事拘留、關進看守所。期間,他們的家被非法查抄,家中屬於個人信仰的私人物品大法書籍、師父法像、電腦、手機、U盤、內存卡等被搶走,加倍折算成幾百份的所謂「證據」。

代群英家人聘請的北京律師,在公安、檢察院辦案期間,向合江國保遞交《代群英無罪,應撤銷案件予以釋放的法律意見》,《對代群英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律師意見書》,合江國保、檢察院沒有採納律師的合法意見,硬把案子推上法庭。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上午十點,被非法關押了近八個月的四名法輪功學員李世芳、代群英、簡紅梅、劉開勝,遭合江縣法院非法庭審。說是開庭,可是當日手持身份證的民眾根本不讓進法庭旁聽。旁聽名額只限於當事人的家屬,一家也只有一個。但是,在警察誘騙下,配合了警察詢問的,或在搜查清單上簽字的,無意中成了證人的家屬,手持旁聽證也被攆出法庭。而且,手持盾牌的特警,全副武裝的把持大門;法院門外,大街對面,便衣雲集。當地的、周邊市區、縣區的公安局、派出所警察,全都身著便衣,不戴胸牌,隱匿身份,混跡於各地區街道辦、社區人員中。有的便衣人員來回蹓躂,對法院門口停留的路人進行盤查:你在這裏站著幹啥子?等哪個?你在這裏坐起幹啥子,你還不走?

據悉,開庭前幾日,敘永縣派出所、街道辦、社區人員,對法輪功學員打招呼,說,四月二日不能前往合江。四月二日,有人上街被跟蹤,有人住家的樓梯口被不明身份的人把守。

法庭內,旁聽席被安排來的人坐滿,不明身份的旁聽者至少有二十多人;二十多個法警充斥庭內,法警把兩位北京律師夾在身邊,大攝像機也對著律師。

兩位北京律師依法辯護,要求無罪釋放當事人;四名法輪功學員自辯無罪,要求無條件釋放。庭審結束,沒有宣布結果。

五、律師無罪辯護,法輪功學員自辯無罪

瀘縣、江陽區、合江的四人遭構陷案,均有律師無罪辯護。家屬聘請的每位維權律師,都從《憲法》保障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原則,《刑法》構成犯罪四要素不具備,定法輪功某教沒有法律依據,法輪功不是某教,法輪功學員也沒有利用所謂的某教組織等等方面依法辯護;還從國際法、人權、道德良知,及國家現行政策如公安部文件、兩高院解釋、新聞出版總署的50號令等等,進行了全方位的,更廣泛的辯護,有理有力,詳盡的闡述了法輪功無罪,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傳播真相資料無罪,應予以無罪釋放的道理。

代群英的律師說,「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正式公布法輪功是邪教,接著,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說法輪功是邪教。律師認為,領導人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據。法院判案依據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我的當事人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她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她所做的事只是為了讓別人了解法輪功,不要再誤解法輪功,其用意和出發點是好的。代群英的行為沒有導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說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傳播信仰、從手段上看,我的當事人所採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敖啟珍的律師在向檢察院遞交意見書中說,「宗教信仰自由是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一直伴隨其終生的一項基本的精神自由(Spirit Freedom)權利,這一權利永遠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剝奪或禁止。我國目前正在進行司法改革,正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並且逐步建立了錯案終身負責制的制度,希望本案公訴人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避免錯案的發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江陽區法院法庭上,敖啟珍的律師說,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組織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並進行了詳盡的闡述。

羅太會的律師在第三次庭審中說,「當事人沒有造成任何一種危害。刑法上追究人的責任,不管侵害別人財產,還是人身傷害,刑法才追究責任的。但是對於沒有任何危害後果的不應該用刑法追究人的責任,刑法應該保持它應該有的遷抑性,法律都是有邊界,不是甚麼問題都是通過刑法來解決的,這是法律的根本。你也沒有提供這種造成任何危害的結果的證據,辯護人認為:不管從法律、法輪功的性質,從事實、各方面的證據,還是從現實的危害結果,當事人不構成犯罪。」

代群英的律師在遞交給公安國保、檢察院的意見書中,從道德良知,及道德良知與法律的關係層面深入講道理,告誡他們:「現在是案件終身負責制,警察執行上級錯誤的命令,也要負法律責任。你們可以不相信因果報應,難道你們就不為你們將來的前途著想嗎?」

「當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在我國,某些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存在著與法律及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的情形,希望你們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對代群英撤銷案件,無罪釋放。」

鄧萬英、羅太會、雷煥英、苟正瓊、李世芳、代群英、簡紅梅、劉開勝等都自辯無罪,要求釋放。

六、破除證據構陷

中共法庭迫害法輪功歷來是玩陰謀,耍手段,避實就虛,故意迴避法輪功的合法性這個最為重大的、最為關鍵的實質問題。執法者執法不談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大談所謂的證據,把案子的焦點轉移到他們認定的證據上。即只要與法輪功真相資料有關,不論多與少,就是他們判案的依據。為了擴大資料的數量,把案子變得「嚴重」,往往把有關法輪功信息的物品都算作真相資料翻倍累計,或者採取各種手段偽造證據。所謂的「重證據」,其實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一個司法陷阱。對此,正義律師與法輪功學員破除其證據構陷,對所謂的證據進行駁斥。

江陽區法院。在江陽區法院對敖啟珍四人構陷案的庭審中,敖啟珍的聘請律師指出:「公訴人在起訴中列舉的一些『證據',與檢察院出具的《鑑定書》不相符合。(如,非敖啟珍指紋的物品,都算在敖啟珍的頭上,沒有排除)那麼這些不相符合的證據是誰的呢?從哪來的呢?辦案機關沒有進行排查,也沒有給出答覆;以上矛盾之處江陽區檢察院沒有查明且作出合理解釋,明顯事實不清。」由此可見,正義律師對當事人負責,對案件的公正負責,看出、並指出了這些問題。而法院的指派律師是援助法庭的,是援助公訴人迫害當事人的,當然是不會去發現這些蓄意構陷的問題。

律師還指出,提供《認定書》的認定單位是瀘州市公安局。瀘州市公安局與江陽區公安分局具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認定的主體不合法,存在明顯的自偵自鑑,程序嚴重違法;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組織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公訴人提供的幾種證據,只能證明被告人在行使《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

該案沒有結果。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距今一年半。

瀘縣法院。第一次庭審,羅太會、雷煥英的兩名律師,從憲法、刑法、國家相關的政策法令,有理有據的說明當事人信仰無罪,言論自由;刑法規定的犯罪四要素,本案不具備;家中搜到的東西再多,也不違法,散發資料再多,也不違法。

關於證據,律師指出,出示的證據圖片是法輪功資料,不過就是幾本書籍,又不是毒品,應該把實物書籍拿出來看,裏面的內容到底違不違法;查找物品要穿制服,至少兩個人一起,有幾個地方是一個人去的;查找物品要出示搜查證、警官證、要有扣押清單,要建立文書給當事人。基本上這些手續都是不齊全的;證人不到庭作證,四十多個證人,沒有一個人見到四位法輪功學員做了甚麼事情。發資料拍的照片有的不是很清楚,只看見她們幾個坐在電動車上去了那個地方,做了甚麼並不清楚,發沒發資料看不到……這個辦案方式不合法。根據憲法、刑法,及公安部文件、新聞出版署的50號令等政策法令,就是散發了法輪功資料,也不違法,也不具有違法性。律師要求當庭無罪釋放當事人。

因第一次庭審律師指出「證據」有問題,「辦案方式不合法」,法院決定第二次庭審。法院為了體現法庭「重證據」的所謂司法公正,修正了真相資料的一兩份之差,又準備了一段第一次庭審沒有播放的天網視頻,滿以為拋出「新證據」,如此的精心策劃,這個冤案、這個多人的所謂大案就做實了,就萬無一失、穩操勝券了。

庭審前法院把這段視頻提前播放,讓律師看,庭審過程中又再次播放。沒想到律師當庭就揭穿了這個「新證據」的虛假性。律師指出:「這對案子沒有實際作用。庭審播放的錄像中,也沒有看到當事人具體做了甚麼事情。視頻中沒有當事人具體做了甚麼事情的現場直接證據,所謂證據還是沒有搞清楚的……」

證據構陷露了馬腳,該案又進行了毫無實質意義的第三次開庭。律師見他們這麼無奈,就說,還開甚麼庭呀,把人直接放了吧。法官說,不行啊。然後又說,你提的這個(無罪辯護)意見,叫我們沒法搞。

目前,四位法輪功學員已被非法關押了一年零九個月,該案沒有結果。

合江法院。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合江法院對李世芳、代群英、簡紅梅、劉開勝四名法輪功學員庭審,律師與法輪功學員對於證據構陷的破除:

1、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當事人簡紅梅在庭審前提出了兩項申請,第一項不戴手銬,第二項非法證據排除。庭辯中簡紅梅向法庭陳述了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她說,公安在辦案期間,長時間提訊不讓她喝水,讓兒子、媳婦去見她,以兒子兒媳要離婚要挾。在此逼供情況下的供詞,是非法證據,要求排除。

2、揭穿以判例法取代成文法的構陷伎倆。

兩位北京律師,及法輪功學員都從國家現行法律、公安部文件、新聞出版署50號令,包括兩高院的「解釋」,闡明了國家從來沒有定性法輪功為某教,中國公民修煉法輪功合法,傳播法輪功真相合法,駁斥了公訴人所栽贓、構陷的罪名。

公訴人拿不出非法定性法輪功為某教的法律依據,逼急了,就說法輪功在九幾年就被公安部、民政部取消了。劉開勝說,取消的是法輪大法研究會,不是法輪功。公訴人又說,與法輪功有關係。這裏有判例來認定。

提到「判例」,不禁使人想到,中共司法迫害法輪功用各種違法手段製造冤案的判例,已成為模板,二十一年來,同樣的罪名,同樣的手段,複製了成千上萬的冤案,導致冤情之深重,龐大的中國已承載不了;罪孽大之,如山如天,已積重難返。所謂的「依法執法」完全是欺騙社會、糊弄百姓的謊言。眼前,公訴人竟拿出這些個非法判例來當說辭。於是律師犀利的指出:確實有些判決,判法輪功有罪。但是在中國判案只是依據成文法,不是判例法。 中國是不承認判例的。當庭揭穿了中共司法偷梁換柱,以判例法取代成文法迫害法輪功製造冤獄的邪惡伎倆。

3、破除利用證人構陷。

公訴人指控當事人散發資料,換算成傳單有八百多份,並說有六位證人可以證明。但是這六位證人一個都沒有出庭作證。律師說,從案卷中證人的筆錄看,這四位當事人被抓的時候,證人都在場,他們就此認識了這四個人,再找他們辨認,把搜繳的東西給他們看,他們肯定說就是這四個幹的啦(按常理,這樣的證人要找多少都能找到,花錢也可以買到)。

律師的辯護,破除了公訴人利用證人構陷的預謀。公訴人還說,你看,這些村民發現之後報警,自發地去報警,這些村民都認為他有罪。劉開勝說,這都是你們電視上、廣播上的宣傳對我們的污衊造成的。謊言宣傳從江澤民發動迫害就開始了。廣播電視的宣傳迷惑了民眾,讓民眾不理解我們。

4、揭露「辨認」造假。

公訴人提到,他們幾個人都互相辨認了。即指公安辦案記錄中,劉開勝辨認出了代群英,代群英也辨認出劉開勝,他們互相都「辨認」了。律師說,他們幾個本來就認識,辨認出此人是誰,說明他們認識,不等於說明他去散發了資料呀。

簡紅梅對這個「辨認」進行了補充,當庭揭露了公安是如何利用辨認造假的。她說,叫她看照片這是不是劉開勝?這是不是代群英?她就如實的說「是」。於是在他們筆錄中就寫成,他們去散發傳單資料了。

從簡紅梅揭露的事實可見,公安把對人物的辨認,偷換成對這個人做了甚麼事情的確認,完全改變事物的本質。對幾個當事人都來這麼一手,走一圈下來,就形成了幾個人都相互指認的怪圈。這下公安可有話說了:你看,人家都把你說出來了。這就是中共司法人員受假、惡、鬥邪黨文化毒害形成的奸猾、狡詐的思維,與偷換概念、造假構陷的又一邪惡伎倆。

目前四位法輪功學員已被非法關押看守所距今已八個月。

七、羅慶生被中共警察秘密從家中綁架

羅慶生,七十多歲,古藺縣大村鎮豐水村人,二零二零年十月下旬被中共警察秘密從家中綁架,目前已知,羅慶生被非法關押在古藺縣看守所。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開始瘋狂迫害法輪功後,羅慶生曾遭多次被綁架,關押洗腦班,兩次被非法勞教,非法判刑四年。在洗腦班、勞教所、監獄,羅慶生遭到非常殘酷的迫害。如,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三日,羅慶生在古藺縣箭竹鄉洗腦班抵制迫害,被古藺縣公安局警察周強、雷才剛毒打了一頓,然後在烈日下暴曬一個多小時。羅慶生被非法勞教兩年,非法關押到四川省綿陽市新華勞教所迫害,期間牙齒被撬掉……

二零零四年,羅慶生再次被非法關押到新華勞教所迫害。羅慶生多次高呼:法輪大法好!多次被惡人按在地上,抓、打、掐、踢,捆警繩、戴手銬,強制戴鋼盔帽,長期被單獨隔離。二零零五年四月,羅慶生趁包夾不備,將中隊門上辱罵大法的牌匾打爛,獄警見狀當即對他實施酷刑:銬手銬、捆警繩、打狼牙棒、電棍電等。羅慶生被折磨得人事不省,獄警就讓包夾用冷水潑。

又如,在五馬坪監獄,羅慶生拒不「轉化」,被關押到七監區「嚴管組」。一天,殺人犯潘少科發現羅慶生在煉功,將羅慶生兩大腿踢成青一塊、紫一塊的,當時羅慶生高呼:法輪大法好!獄警知道後,白天將羅慶生銬在碗口粗的鐵柱上,雙手雙腳分別用兩副手銬銬上,然後再用兩副手銬分別銬在鐵圈上,整個人只能保持坐在潮濕地上的姿勢。晚上,獄警又將羅慶生銬在嚴管組的鐵床上,不能動彈。早上,只給羅慶生一兩稀飯,中午、晚上給一兩乾飯和一點菜湯下飯,慘無人性的摧殘達十個月。

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羅慶生從冤獄回家後不斷受到騷擾。多次被抄家,多次被綁架到派出所等等。二零二零年十月下旬,羅慶生在家中被秘密綁架,被非法關押在古藺縣看守所。目前,羅慶生遭司法迫害的情況暫不清楚,有待查明。

結語

中共江氏流氓集團利用司法迫害法輪功二十一年來,法輪功學員持之以恆講真相,正義律師頂著巨大的壓力向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書面講法律,法庭上講法律。而吃法律專業飯的公檢法人員,就真的看不懂、聽不懂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的道理嗎?為甚麼對正義、良知的呼喚裝聾作啞,繼續製造冤案,一錯再錯?冤判法輪功學員,讓法輪功學員在中共監獄黑窩裏遭受身心的殘酷摧殘,讓他們的家庭、家人承受著巨大的痛苦,你們就那麼心安理得嗎?

江陽區法院敖啟珍四人案的審判長李煥庭,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七年任江陽區法院審判員、代理審判員,參與冤判法輪功學員羅水珍、趙昭銓、程思桂、梁文德。瀘州市工商局幹部梁文德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家門口被綁架,後被非法判刑五年六個月(第二次被非法判刑),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四川成都龍泉女子監獄被迫害致死,終年六十四歲。這是一筆血債、命債呀!當法輪功沉冤昭雪的一天到來,這些孽債怎麼償還?

歷史上,竇娥蒙冤,六月飛雪,天懲淮安,三年大旱,民不聊生。直到冤案昭雪,才重歸清平。中共迫害法輪功二十一年來,瀘州市眾多法輪功學員被冤判入獄,有的被非法判刑兩次、三次。目前,高賢英、趙文秀、張元華、夏成貴被非法判刑後還在監獄黑窩裏遭受折磨。趙文秀,高賢英是年近八旬的老人,被非法判刑三次,最後一次被瀘縣法院、合江法院分別重判七年半、七年!眼下這一輪,如果將這十多名法輪功學員再冤判下去,會在瀘州地區徒增多大的孽債,多重的冤情?在瘟疫、各種天災防不勝防的當今,會給瀘州地區招致多大的災難?

其實,在中共司法人員裏面,有些人對迫害法輪功違法犯罪的性質心裏是明白的,只是被中共體制鉗制,思想意識被中共邪惡意志操控,被迫放棄自己原本善良的本性。真心希望他們能在某一時刻,靜下心來,聆聽真相,反思自己的所為,早日覺悟,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主動結束這場迫害,豈不是對得起自己的職業與良知,對得起自己的家人,對得起人民、對得起社會,為自己留下未來的最好選擇嗎?

參與迫害易群仁、汪顯樹的部份責任人:
瀘縣法院審判長 陳剛
瀘縣法院審判員 沈西
陪審員 李運清
瀘縣法院助理法官 周倩倩
書記員 歐露
瀘縣檢察院公訴人 鐘宇明(曾經手將易群仁、馮德瓊構陷入獄)
瀘縣法院指派辯護人:四川九獅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世銀
瀘縣法院指派辯護人:四川京瀘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春玉
瀘縣奇峰派出所警察 陳濤

參與迫害鄧萬英、羅太會、雷煥英、苟正瓊的部份責任人:
瀘縣法院審判長:郭新銳 鄭利平,
瀘縣檢察院公訴人:繆雯
瀘縣公安局國保人員:石躍彬

參與迫害敖啟珍、唐祖群、彭昭群、章興連的部份責任人:
江陽區法院審判長 李煥庭
江陽區檢察院公訴人(暫時不明)
江陽區國保警察(暫時不明)

參與迫害李世芳、代群英、簡紅梅、劉開勝的部份責任人:
合江法院該案審判長 陳小容
合江該案檢察院公訴人 張聯明 席海平
合江公安分局該案辦案人 王中和
合江公安分局教導員任偉 13982484833,傳真0830/5211578
合江國保周隊長
合江縣自懷鎮派出所0830/5300008,所長李良明18228991729
合江縣指揮中心0830/5224501,
合江縣公安局辦公室0830/5222270,0830/521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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