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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社保局非法扣發王玉香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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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四平市六十歲的法輪功學員王玉香女士,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被當地國保綁架,被非法判刑兩年入冤獄。二零二零年六月,王玉香接到社保局通知,讓返還冤獄期間的養老金,並非法停發王玉香的工資。這對一個人生活、本不富裕的王玉香更是雪上加霜。

多年來,王玉香因為遭受殘酷迫害,造成了骨質疏鬆。由於她心情過於沉重,不慎造成腿骨骨折,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當今時代,怎麼可以有如此野蠻殘暴、不給人活路的做法和政策?王玉香找社保局交涉,告誡社保局追返還冤獄期間養老金是違法的。

王玉香幾經遭受迫害。二零零三年,王玉香被綁架,被非法勞教三年。王玉香受盡了酷刑折磨,隔三差五就遭受到電棍、上死人床、打毒針、罰站、熬鷹等,真是九死一生。十個月後保外就醫,王玉香被家人接回後,原本一百三十多斤的她只有六十多斤,瘦的皮包骨。二零零四年,王玉香回家後長期被騷擾,嚴密監控,給家人、母親同修造成極大的身心壓力。王玉香流離失所多年,而她的母親在高壓恐怖下含冤離世。

中共酷刑示意圖:死人床
中共酷刑示意圖:死人床

二零一二年,王玉香在流離失所過程中,又一次被綁架,被非法勞教一年半。因被迫害嚴重,體檢不合格,監外執行。

這麼多年來,當地派出所、公安局一直利用不法人員跟蹤盯梢王玉香,趁家裏沒人時,就把門弄開,入室破壞屋內設施、抄走生活用品、將衣物倒上豆油、或弄上黑點子。更有甚者,在屋內安裝針孔攝像頭,形狀如小米粒大小,粘在電視的機頂盒上。為此,王玉香到派出所、公安分局報案,他們卻說:「你的事小,不夠立案。」

現在,王玉香又被扣發了養老金,這種經濟迫害與被關入監獄的肉體折磨並行,給本人及家庭帶來了巨大的傷害。這是中共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群體滅絕政策的迫害。

1、王玉香的訴訟已到了中級法院,她的上訴請求如下:

四平市鐵西區法院作出的(2021)吉302行初3號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請依法判令撤銷。

2、依法對被上訴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冒領養老金人員告知書》中所引用的作為扣發養老金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進行審查,判令該規範性文件因違反上位法而歸於無效;確認第二被上訴人扣發上訴人養老金的行為無法律依據;撤銷第一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

3、請求依法判令第二被上訴人扣發上訴人冤獄期間養老金行為屬於超越職權,判令第二被上訴人立即如數支付非法扣發的養老金。

4、請求判令第二被上訴人給予行政賠償,賠償上訴人為索取養老金所花費的交通費、通信費、及被扣發養老金自扣發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止的利息共計×××元。

事實與理由:

因堅持信仰真、善、忍,上訴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被陷冤獄,時間共計兩年。現從二零二零年六月至今已經一年了,養老金分文沒開,目前正在申訴中。法輪功學員被冤判,應該給予昭雪和賠償。

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修心向善,真誠待人,拾金不昧,處處為他人著想,在任何社會、任何地方,不僅合法,而且應該受表彰。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天賦人權,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自一九九九年中共發動對法輪功的迫害,二十一年來,中共構陷迫害法輪功學員最常見的罪名是「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常年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正義律師,對該罪名的所有規定都做過詳細的研究,得出來的結論是:沒有任何法律把法輪功定性為×教。可是一審的書記員卻把有關於我信仰真善忍方面的證實材料退了回來,並威脅我要不撤回,就交給610國保。這已嚴重侵害公民的信仰權,使司法不能獨立辦案。

上訴人於某年某月依法退休,應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但第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服刑為由,扣發上訴人養老金共計45673.02元。上訴人得知,其所謂的法律依據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9]84號),其中引用二零零一、二零零三年勞動部辦公廳的「函」為依據,剝奪公民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上訴人認為,第二被上訴人扣發上訴人養老金的行為以及第一被上訴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都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理由如下:

一、根據《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上訴人服刑期間應照常享受養老金待遇。第二被上訴人無權扣發上訴人服刑期間養老金,也無權要求上訴人返還已領取的服刑期間養老金。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此條規定明確:其一,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即被上訴人的所謂「法律依據」無權規定停發服刑人員基本養老金。

其二,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綜合以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中國公民符合退休條件,即有權享有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只要公民在世,該待遇就不能被剝奪。

二、根據《立法法2015》第八十條規定,在沒有國務院依法授權的情況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無權擅自規定剝奪公民養老金。

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包含養老金法律條文的有《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這三部法律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剝奪公民享有養老金的權利。

《立法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顯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9]84號)中引用原勞動部二零零一、二零零三年的兩份函件,剝奪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屬於沒有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擅自設定減損公民權利,且增加人社部本部門的權力和職能。

該人社部發[2019]84號涉及剝奪公民養老金、引用原勞動部函件的部份,是明顯以打擦邊球的方式直接違反《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上位法的規定,竟然把勞動部辦公廳的函件擺在了《憲法》之上,應屬違法、無效。第二被上訴人扣發上訴人的養老金,是沒有國務院依法授權的,是超越職權的違法作為。

此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二零零一、二零零三年向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出兩份《函》的時候,國家還沒有對個人養老金權益進行保護的統一法律。在二零一年年制定《社會保險法》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二零零一、二零零三年的兩份《函》明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當時就應當予以廢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二款,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不包括部門規章。但是,原勞動部的兩份函件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關於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法院有權對其審查以確認其是否合法。

三、養老金是上訴人的合法財產,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是基於勞動合同關係產生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一定比例繳納,屬於職工創造的勞動報酬,是應當歸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只不過該財產權的享有需要符合年齡條件。

養老金屬於勞動合同關係調整的個人財產權範疇,凡屬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都要按法定比例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屬於個人的工資以外的法定福利。

對於離退休人員,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完全履行完畢,其已經完全履行了勞動合同關係中的所有義務,其在工作期間由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到社保部門的養老保險金,就屬於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範疇,是受《憲法》保護的一項絕對公民權利。非經司法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

用人單位必須明確的是,其為個人繳納了部份養老保險金後,該保險金就屬於個人而不是單位了。而社保部門必須明確的是,個人的養老保險金到了社保部門的賬上,並不意味著個人的養老保險金就是社保部門保管的國家財產了,而是為個人提供保管服務。

也就是說,在養老保險金問題上,政府只不過是扮演著保管者的角色。發放個人養老保險金不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施捨,而是社保部門對個人的法定義務。因此,上訴人的養老金本質上是應當歸其所有的合法財產,被上訴人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

非但如此,根據《婚姻法》、《繼承法》以及其它家庭關係相關法律規定,養老金對於家庭而言,它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還可能兼具贍養老人和撫育幼小、完成子女教育的作用。因此,對公民養老金的剝奪,是對整個甚至多個家庭生存和生活來源的剝奪,是不人性和不人道的行為。

四、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看,第二被上訴人剝奪上訴人養老金,均屬師出無名、於法無據。

從民事責任角度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民事法律關係糾紛。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沒有任何債務,被上訴人當然無權扣發上訴人養老金。在網上搜索「服刑人員養老金」會發現,個別地方的社保中心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要求服刑人員返回服刑期間已領取的養老金。

這樣的案件能夠被立案本身就是對《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嘲弄。「不當得利」作為案由,只能是民事訴訟案由。國家行政機關以「不當得利」為由對公民提起民事訴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從行政責任角度看,第二被上訴人雖然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但其行政權力僅在於代個人保管養老保險金,其只有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強制為個人徵收養老保險金的權力,而沒有對屬於個人的養老保險金佔有和處分的任何權力。

第二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進行行政處罰、事實上也沒有可行政處罰的情形和法律文書,第二被上訴人扣發上訴人養老金也沒有遵從《行政處罰法》的基本程序。簡言之,上訴人陷入冤獄,從法律形式上說是刑事處罰,而非行政處罰,作出處罰決定和實施處罰行為的主體更不是第二被上訴人。

從刑事責任角度看,我國刑罰體系中沒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我國刑罰體系中,人身自由權利方面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權利方面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財產刑罰是罰金、沒收個人財產。這些刑罰必須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確定,並由法定部門依法定程序才能執行。

被上訴人取消上訴人養老保險金的做法,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沒有法院判決書確定。而且,假設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法律依據,法院在判處罪犯罰金刑罰的同時,也不能同時判決取消其養老保險金,因為違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罰」的原則。另外,養老保險金也並不是個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繳問題。

五、第二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的經濟損失。

為了依法追回上訴人冤獄期間應享有的養老金,上訴人長時間奔波於各個部門之間,花費各種費用共計×××元,第二被上訴人應對此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上訴人冤獄期間應該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第二被上訴人扣發上訴人養老金的所謂「法律依據」無效,其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超越職權。請貴院公正裁判,依法判如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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