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師信法形成整體 否定迫害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年前,本地一名同修在臨近村屯粘貼「法輪大法好」、「疫情當前 避疫有良方」等真相不乾膠,被不明真相的世人惡意圍堵、舉報,被當地派出所綁架,警察非法抄家,抄走師父法像、大法書籍等所有大法物品。

同修在警察的威逼、誘騙、高壓下,法理不清,違心的簽了字,甚至牽連了相關的同修,一時間給本地證實法、救度眾生造成極大損失,本地及周邊波及的學法小組解散,相關的同修被騷擾。

當時警察誘騙同修說:配合他們所要的,就不帶走,監外執行一年半,啥事沒有。結果半年後,同修接到當地派出所通知,叫其去市公安局、法院簽字,同修一一配合。當時主辦的說:挺好,還沒遇到這麼痛快的。就告訴同修其表現的好,回去給一個月時間,可以雇律師起訴、控告等法律訴訟。然後下一步檢察院簽字,就完事。

此同修回來後,由於學法基礎差,法理不清,懵了,有時裏外不分、不會修口、證實自我、做事心強。在這種情況下,同修急於找其他同修、雇律師辯護,給其他同修造成很大壓力。

大家認識到身邊出現這樣的同修,一定與我們的修煉有關,我們真的該踏踏實實的向內找,實修自己,否定迫害,更好的救度眾生。

我找到自己的一些執著心的表現,比如,在家庭環境中,時常看不慣丈夫吸煙、喝酒,偶爾賭錢等不良習慣,埋怨他對家庭瑣事不負責,卻時常找事、不分青紅皂白,就罵我一通,常常擾的我一頭霧水,找不到執著,修的很苦很累。我時常和他爭論、指責他,認為他不講理、不可理喻,激起他的負面思維。原本認可大法的他越來越理智不清、胡言亂語。

我用修煉人的標準要求他,而沒要求自己,陷在其中。無奈,與同修交流幾次,能好一些,但本質沒有改變,我這不就是裏外不分、向外看、理智不清嗎?在背法背到:「惡者妒嫉心所致,為私、為氣、自謂不公。」[1]自己長期處在惡者的境界,這不是沒修嗎?這些年和丈夫積怨成疾,把他推到危險的邊緣,給大法抹黑,證實自我,本性被埋沒,被魔性支配還不自知,爭來都是人的理,而在修煉上都是反理。

這一找,全是我的錯,錯過了師父一次次苦心,安排我提高的機會,傷害了他。在這件事上,我被魔利用了這麼多年,還覺的自己修的不錯,找到這個執著,人心、觀念,發自內心覺的對不起師父,對不起大法、對不起丈夫及了解我的世人,一次次告誡自己、不能再掩蓋了、再拖延了。一定要向內找、修自己,讓真我主導。

我把《精進要旨》<道法>經文熟背後,覺的心裏敞亮了,修煉有路了、會修了,再面對丈夫的無理,不被所動,解體另外空間操控丈夫背後的共產邪靈、黑手爛鬼等一切邪惡因素,他也是個受害者,是因為我修煉了才出現的,善待他。同時向內找,是甚麼原因促成他要發火,及時歸正自己。漸漸的他越來越發不出火了,剛要發火,嘆口氣,就嚥回去了。再到後來,他就不發火了,別人說話,他也能聽進去了。

再回頭看魔難中的同修,只有無條件的包容,站在證實大法,救度眾生的基點,絕不允許迫害發生。此同修在99年「7﹒20」迫害發生之後,在面對面講真相、勸三退、發資料等救人方面做了很多很多,由於學法少,做事欠缺理性、智慧。自己和同修救人急的狀態相差甚遠,就看同修放下自我、救人急的閃光點,無論同修用甚麼方式、甚麼時間、甚麼環境救人都無罪,罪在邪惡的中共不該發起這場滅絕人性的迫害。同修是放下自我,做偉大、神聖的事,有人心、有執著,有師父、有法來歸正,只歸師父管。邪惡只有解體的份,加持同修的正念,清除本地另外空間對大法及同修的迫害,形成整體,解體迫害。

可能心態歸正了,符合了法。一次在和同修的相遇中,大概了解情況後,破例預約和同修交流切磋一次。幾個被波及的同修都放下自我,歸正自己,排除干擾,為否定對整體、對當事同修的迫害,和該同修在一個特殊的環境下交流切磋。難中的同修萬分珍惜這次交流的機會,明白了自己的所為,愧對師父、愧對大法,自己說反覆看了幾遍《精進要旨三》<走出死關>後,痛悔不已,死活也不會簽字了,一切都交給師父,誰也不配管。

大家又交流了面對當前邪黨「清零」行動的垂死掙扎,只有重視學好法、多背法、實修自己,才能做好三件事,才能不被當前表面假相所動。同時揭露了邪黨610公、檢、法、司等系統,用跟蹤、監控、偽善、誘惑、欺詐、威脅、恐嚇等等流氓手段污衊師父,迫害大法弟子的卑鄙行為,要識正邪,更好的理智、智慧、注重安全等,形成整體,加強發正念,及時清除邪惡。

就在我們交流完,第二天,該同修接到傳信,叫去簽字。家屬聽信了邪惡的謊言,再次暴力威逼、恐嚇,同修說:「我們都上當了,中了邪黨的計了,不要逼我,我死活也不簽了。我自己的事我自己做主,一切交給師父,你們不要管我了,我只歸師父管。」

之後,公安又傳信,某某日來抓人,我們及時形成整體、加強發正念,否定了這次的非法抓捕,緩解了本地的迫害形勢。

個人認為如果大法弟子都能紮紮實實的修好自己,把自己擺在學員之中,無條件的配合整體、信師信法,當前的這場邪惡就不會這麼瘋狂。

個人修煉層次所悟,不符合法之處,敬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境界〉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