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佳木斯劉麗傑與親友辯護人控告法院人員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佳木斯市向陽區法院宋濤,作為一名刑庭庭長,本應自覺遵循法紀法規,嚴格執行辦案原則,秉公辦案,然而,宋濤卻無視國法,玩忽職守,隨意濫用職權,劉麗傑與親友辯護人為此聯名控告他,認為他損害了國家聲譽,損害了司法公正,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是一個不稱職的法官。

法輪功學員劉麗傑,女,一九七零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大學文化,原為教師。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劉麗傑與另外幾名法輪功學員,在九十多歲居住在羅馬莊園小區的董淑賢家時,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反×教支隊、佳木斯市向陽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向陽分局下屬多個派出所警察跟蹤綁架。由於劉麗傑身體不適,以所謂取保形式回家。

此後,劉麗傑經常被所謂的辦案單位、佳木斯市向陽公安分局下屬的建設派出所所長電話通知到派出所見面。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上午,建設派出所所長又打電話將劉麗傑約到派出所,告訴她羅馬莊園綁架事件至今已近一年,他們將所謂的案卷材料已移交到向陽區檢察院,檢察院已強制措施變更為對你監視居住,期限為半年。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上午,有幾個人在劉麗傑所住樓的東側安裝了監控攝像頭。在單元門附近還停有監控車輛和便衣24小時把守。

九月十三日早八點,劉麗傑和家人準備到建設派出所找所長要所謂的監視居住通知書,下樓後,便衣開車同行跟了一路。

當日上午,劉麗傑與建設派出所所長警察來到向陽區檢察院,公訴科姜濤和時世偉給劉麗傑拿來一份已打印好的所謂訊問筆錄看,說一會兒要將所謂的案卷材料送到向陽區法院。看到由檢察院公訴科自問自答提前編好的所謂訊問筆錄,其中一句問話,大意是:你知道今天通知你來是接受詢問嗎?他們替劉麗傑作答:「知道」。劉麗傑要求他們更正為:「不知道」。並說明自己今天來檢察院,是想要所謂的監視居住通知,建設派出所所長劉軍承諾得帶我們來向陽區檢察院取,並沒有接到任何人通知來做甚麼所謂的筆錄。另一處是,問:你需要請律師嗎?他們在筆錄上替劉麗傑作答:「不需要請律師。」劉麗傑要求他們更正為:「需要請律師。」最後,姜濤只得很不情願的將這兩處更正過來。當讓劉麗傑在重新打印出來的所謂詢問筆錄上簽字時,被拒絕,劉麗傑說自己是不會配合這些違法程序的。

公訴科姜濤和時世偉商量著做完所謂的材料,公訴科科長李利鋒進來,與他們研究了一下,就讓一名譚姓年輕男工作人員將材料送到向陽區法院,讓劉麗傑也跟著一起去。

到了向陽區法院刑庭,庭長宋濤問劉麗傑:「你能認罪認罰嗎?」劉麗傑跟他們講了為何不能配合的事實。宋濤將打印好的所謂的材料給劉麗傑念了一遍,問是否有異議、能否簽字?劉麗傑說:「對於利用X教破壞法律實施這一所謂的罪名和你們指認的所謂事實,自己當然是有異議的,用此罪名給大法弟子非法判罪,正是你們對大法和大法弟子在犯罪,我是不會配合簽字的。」宋濤將向陽區檢察院非法起訴書的副本交給了劉麗傑。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下午,劉麗傑的親友辯護人到向陽區法院準備交辯護手續,要求閱卷。刑庭的人說馬上要去開庭,不收親友的辯護手續。開始時,法院以為只是來打聽情況的普通家屬,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說出了準備對劉麗傑案非法開庭時間擬定於九月二十四日、法院已給指派了法援律師,並將所謂的案件分給刑庭法官紀忠。當核驗過親友辯護人的身份信息後,法院開始以各種藉口推諉。

由於他們拒收親友的辯護手續材料,親友辯護人只好給向陽法院院長王斌打電話,投訴了此事。因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委託的辯護人優先於指定辯護人,有委託辯護人的則不必指定辯護人。根據刑訴法三十三條、最高院關於刑訴法最新解釋,律師或親屬作為被告人辯護人為其辯護有充份法律依據。

直至下午五點多,法院為刁難阻止親友依法辯護,最後讓書記員解爽下來告訴親友辯護人要開兩個證明,一個是無犯罪記錄證明、一個是朋友關係證明。被親屬辯護人依法予以駁斥,解爽無言以對,只好說自己是跑腿的。

法院拒絕接劉麗傑的親友辯護手續,第二天,親友辯護人只好將起草的一份《立即糾正劉麗傑破壞法律實施冤假錯案之法律意見書》,郵寄給了佳木斯市委政法委、市區兩級公檢法等相關部門的責任人。

由於法院拒絕親友辯護,開庭時間又緊迫,為此,劉麗傑於匆忙中,緊急聘請了來佳木斯辦案律師做辯護人,同時,也委託親友辯護人。但是,當律師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向法院提交辯護手續,依法向接待的本案審判長宋濤法官提出閱卷申請要求按照法律規定延期審理時,宋濤法官說:明天二十四日開庭。在辯護律師提出法定期限至少十日的要求下,宋濤才後退一步,但仍蠻橫地說:庭審時間改在二十八號,不能變。

劉麗傑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被綁架,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被「取保候審」,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被佳木斯市前進公安分局變更強制措施,改為「監視居住」。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所謂的案卷移送佳木斯市向陽區檢察院非法審查起訴,九月十三日向陽區檢察院非法向佳木斯向陽區法院提起公訴。但是,對上述信息,劉麗傑均不知情,僅僅是建設派出所所長劉軍突然告知說她變更為監居居住了,而在取保候審期間,均是由向陽公安分局人員負責管理。

可是,劉麗傑的所謂案件甚麼時候移送審查起訴,又在甚麼時候向陽區法院受理了該案,劉麗傑一概不知。

另外,對於劉麗傑委託親友辯護,宋濤提出很多法律沒有規定的無理要求,拒絕接受親友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之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第一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立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法院有義務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辯護權,同時,有義務保障辯護人有充足時間閱卷,會見,了解案情,切實行使辯護權。

《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辦案,充份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力,避免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第二十二條規定:「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凌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力。」

而被控告人身為向陽區法院刑庭庭長,且作為控告人案件的審判長,未能履行法定職責,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告之義務,嚴重不負責任,未在法定期間履行送達義務,違背了法律的明確規定,違背了法官職業道德。該案程序已明顯違法,作為審判長宋濤已涉嫌瀆職。

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被告人宋濤的行為,已經涉嫌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被控告人宋濤沒有法律依據拒絕被告人委託親友作為辯護人的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

宋濤作為法律工作者,不執行法律規定,肆意妄為,濫用職權,眾多親友為此依法予以抵制,多位親友來法院要求為劉麗傑代理控告和辯護,法院均以開具與劉麗傑的關係證明與無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為藉口,拒絕親友交代理手續。多次拒絕接劉麗傑委託親友辯護人的電話。

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劉麗傑和親友辯護人向相關的司法部門提起控告,舉報宋濤無視國家法律的行為,要求罷免不稱職的法官宋濤,以維護國家法律之尊嚴,維護公民應有的權利。

控告材料將快遞或當面送交給中央、省、市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其中包括:
全國人大委員長栗戰書;
中紀委書記趙樂際;
中央政法委書記郭聲琨;
國家監察委主任楊曉渡;
最高法院長周強;
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副檢察長孫謙;
中共中央政法委秘書長陳一新;
黑龍江省人大主任;
黑龍江省監察委主任;
黑龍江省高法正副院長;
黑龍江省檢正副檢察長;
佳木斯人大;市政法委;市紀委監察委;
佳木斯市檢察院;
佳木斯市中級法院;
中央政法委教育整頓工作組黑龍江督導組;
佳木斯市向陽區法院院長,刑庭庭長宋濤。
佳木斯市向陽區法院
新地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中山街898號,
王斌,院長(2021年7月27日任職)
電話:0454-8709811 手機 13604865553
盧鐵亮,現任常務副院長
龐鳳泉,現任副院長
王曉方,副院長,辦電:0454-8709802 ,手機:13846199996
楊清江,副院長,辦電:0454-8709803 ,手機:13945499990
岳強,副院長,辦電:0454-8709805 ,手機:13504546666
張海燕,副院長,辦電:0454-8709806 ,手機:13845477975
趙玉斌,副院長,辦電:0454-8709807 ,手機:13298762222
張恩成,現任政工科科長
宋濤,男,刑庭庭長,辦電:0454-6210031 ,手機:18903687999、13512645666 (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主要責任人)
紀忠,辦電:0454-6210032,手機:13091637128
張偉寧,女,辦電:0454-6210035(此人於2011年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法院隊伍,2019年調入向陽區法院,現任向陽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員額法官)
佳木斯市向陽區檢察院
地址:佳木斯市勝利路 大學游泳館西側
郵編:154000
畢宏書 檢察長 手機13845430666
陳 斌 副檢察長 手機:13846163632
孟力群 副檢察長 手機:13945484777
黃福成, 副檢察長 手機:18245411999
鄧哲 副檢察長(市院掛職幹部)
李利鋒 公訴科科長,手機:13846169281、18697098055(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主要責任人)
張宏偉 檢察員
姜茗川 13039639889
其他黨組成員:
胡玥 手機 18324647777
李蘊宏 手機 13039607111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