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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檢法聯合構陷 廣州劉金煥、王梅英控告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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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州市番禺區法輪功學員劉金煥女士,湖南衡山法輪功學員王梅英女士,在二零二零年分別被廣州市番禺區公安分局警察綁架、非法關押在番禺區看守所構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劉金煥和王梅英分別被海珠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劉金煥和王梅英都不服非法判決,提起上訴,並向廣東省高級法院、廣東省檢察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控告了相關責任人。

'劉金煥'
劉金煥

劉金煥一九六四年十月出生,畢業於廣東省建材中專,原番禺水泥廠退休職工。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煉功後不到三個月,她原患有的風濕關節痛、頭疼、頭暈等症狀都不知不覺消失了。從此身心健康,家庭和睦,與同事相處融洽。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清早六點左右,保潔人員李曉芹發現番禺鐘村優瑞廠附近的小車門把上有幾份《疫情週刊》,番禺區公安分局通過監控,聲稱發現劉金煥到過那裏,但監控顯示劉金煥只是五月六日晚上經過那裏,而且照片也不清晰。隨後五月十八日,番禺區公安分局國保與鐘村派出所出動四台警車,對劉金煥非法抄家,並將她銬上手銬,劫持到番禺區看守所。六月十六日,劉金煥被番禺區檢察院非法批捕,八月份被構陷到海珠區檢察院,九月底構陷案卷被移送到海珠區法院。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海珠區法院對劉金煥進行了非法庭審,兩位律師為劉金煥做了無罪辯護。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海珠區法院非法宣判,劉金煥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五千元。審判長周征遠,審判員王潔,檢察員林繼深。劉金煥當庭表示要上訴。目前劉金煥已經向廣東省檢察院和最高檢察院控告了周征遠、王潔和林繼深。

劉金煥在控告書中指出:公檢法相關人員全程沒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據,自己是被冤判的。她列出了以下幾條理由:

(1)在我國,沒有哪一條法律將法輪功規定為×教;

(2)公安部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解釋》(公通字﹝2000﹞39號和公通字﹝2005﹞3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及公安部已認定了14種邪教,法輪功也不在其中;

(3)根據2011年3月1日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明確廢除了《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新出圖【1999】911號)和《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號),即廢除了對法輪功書刊在國內出版發行的禁令。沒有所謂的法輪功宣傳品不能傳播的法律規定;

(4)《刑訴法》51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自始至今,海珠區檢察院和海珠區法院,沒有向投訴人提供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明投訴人究竟破壞了哪部、哪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甚麼樣的社會後果。沒有具體的犯罪客體,沒有犯罪侵犯的對像,這是哪來的犯罪;

(5)根據《刑法》罪行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定罪。在我國,沒有法律規定法輪功非法,而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6)開庭時,兩位律師都提出:沒有法律規定法輪功是×教,公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劉金煥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劉金煥應該被無罪釋放。林繼深、周征遠和王潔都理屈詞窮,沒有針對兩位律師的質問進行回應。

在程序違法方面,劉金煥提出公訴人林繼深指控的兩個證據:鐘村優瑞廠附近小車門把手上的小冊子,以及一千多張單張屬於非法證據,應該排除。證人李曉芹已經證實:那些《疫情週刊》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清早六點已經在場,自己晚上才經過那裏,很顯然:案件中涉及的這些小冊子根本不是自己發放的,是無效證據。林繼深還指控自己家裏有一千多張單張。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抄家時,鐘村派出所現場開具的查抄物品清單中也沒有。四個月以後,即二零二零年九月,公安卻補充說還有一千多張單張,這些單張也沒有經過本人清點和確認,是無效證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也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劉金煥要求無罪釋放,並追究周征遠、王潔和林繼深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法律責任。目前控告信在廣東省檢察院和最高檢察院已經被簽收。

王梅英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出生,家住湖南省衡山縣應急管理局家屬院,二零二零年,她在廣州大學城星匯文華小區女兒家中幫忙帶孩子。

二零二零年七月,廣州地鐵大學城南站A、C、D出口的單車和電動車的車筐裏出現了真相資料,番禺區公安分局和小谷圍派出所通過監控,懷疑是王梅英發放的。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王梅英被衡山縣公安局夥同廣州市番禺區分局警察從衡山家中綁架,非法關押到廣州市番禺區看守所。二零二零年十一月,王梅英被構陷到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被構陷到廣州市海珠區法院。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海珠區法院非法開庭。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王梅英被非法宣判四年,勒索罰款一萬元。審判長陳文玲,審判員賈存錦、衣海君,公訴人許潔霞。王梅英不服非法判決,正在上訴中。並向廣東省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控告了陳文玲、賈存錦、衣海君和許潔霞。


1、廣州市海珠區法院
地址:廣州市海珠區逸景路333號
郵編:510399
周征遠,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手機13570056518.周征遠2014年開始任刑庭庭長,海珠區法院成為迫害法輪功的定點法院,周征遠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周征遠還親自上陣,作為審判長冤判了多位法輪功學員,將78歲高齡被迫害致命危的高級工程師曾加庚冤判5年。2021年底,周征遠任海珠區法院副院長。
王潔,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020-83005423、18126766736. 王潔至少還參與了對林作英女士的迫害,2020年7月13日,時年 81歲的林作英女士非法判刑一年,緩刑兩年,勒索罰款二千元。
賈存錦,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18126766762.賈存錦至少還參與了對曾加庚、林惠嬋女士的迫害。
陳文玲,女,刑庭副庭長,020-83005565
衣海君,男,1988年4月4日出生, 18819800899
2、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
地址:廣州市海珠區寶崗大道1095號
郵編:510250
許潔霞,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15818188031
林繼深
3、廣東省檢察院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華強路6號
郵編:510623
副檢察長金波13688886533
副檢察長黃文艾,13902217480
紀檢組長劉牧,13602861086
政治部主任閆進宏,13922220823
4、廣東省高級法院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員村一橫路9號
郵編:510655
院長龔稼立,13822220515
常務副院長鐘健平,13925039292
副院長洪適權,13902202058
副院長胡鷹,13502296600
紀檢組長梁小岸,13822136810
政治部主任蘇茂榮,18819588988
巡視員劉國喜139260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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