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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咸安區法院歷年來參與對十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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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首惡江澤民和中共互相利用,打著法律之幌,全方位迫害法輪功已經二十三個年頭了,迫害還在繼續。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法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尤其是初級法院,更是江澤民和中共迫害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的犯罪工具。

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法院,是初級法院,二零零三年,咸安區法院首次對法輪功學員蔡會蘭非法判刑,依據的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

直到二零二一年十月三日,十八年過去了,歷任了四個邪黨書記兼院長:熊震、徐紅兵、趙志剛、張忠波;三個檢察院檢察長:萬軍、蔣志強、陳先明;五個610辦公室主任:咸寧市610主任饒鵬、阮明貴、塗斌和咸安區610主任王甫香、程勝利。

被咸安區法院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有十人十二人次:蔡會蘭(三年)、徐長虹(二次,三年)、余勁光(三年六個月)、汪禮迪(三年六個月)、黃彬(五年)、陶席珍(四年)、張為卿(二次,一次二年,一次三年)、丁曉蘭(一年)、向德斌(七年)。咸安區法院相關人員犯下了污衊誹謗、迫害法輪佛法的重罪。

由於法院、檢察院實施的是書記院長一肩挑的行政制度,那麼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製造冤假錯案的責任,法院、檢察院的書記院長是主兇,儘管背後有610主任和政法委書記唆使。

一、歷任院長、檢察長迫害法輪功的犯罪事實

1、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熊震任邪黨書記、院長

熊震,男,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任咸安區法院邪黨書記、院長,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到咸寧市中級法院任職,曾任中級法院副書記、副院長;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咸寧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免去熊震的咸寧市中級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萬軍,男,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期間,萬軍任咸安區檢察院邪黨書記、檢察長。

阮明貴,男,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出生於蒲圻縣(現在叫赤壁市)趙李橋區益陽公社花亭橋大隊的一個小山村,在咸寧地委辦公室從事密碼通信工作四十多年。二零零三年六月,任市委副秘書長兼咸寧市第二任610主任,手下有六名成員:陳先漢、徐孟良、周斌、姚雄、向佐彬、王光坤。家庭住址:咸安區福星城小區。

熊震在咸安區法院、萬軍在咸安區檢察院任職期間,被咸寧市610主任阮明貴要挾,非法判刑法輪功學員有五人:蔡會蘭、余勁光、徐長虹、汪禮迪、黃彬。

◇法輪功學員蔡會蘭,女,五十多歲,咸寧市建築公司職工。二零零三年,在家中被惡人綁架,並被咸安區偽檢察院非法逮捕,她的丈夫是建築老闆,被敲詐了好幾萬元錢,她仍被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誣判三年。蔡會蘭不服誣判,依法向咸寧市中級法院上訴。上訴後的法輪功學員蔡會蘭在二審時做了無罪辯護,當問及法官最後結果時,法官說:法輪功(被構陷)案子我們做不了主,要市610拍板。攝於咸寧市610主任阮明貴和咸安區610主任王甫香的淫威,法官只好維持原判。蔡會蘭曾被送到武漢女子監獄非法關押迫害兩年多。

綁架責任人溫泉公安分局宋瑞生、度志祥、程樂斌;法院審判長張道才,審判員阮建,書記員熊萍。檢察院起訴人楊怡泉、朱晚英。

◇法輪功學員余勁光,男,二十七歲,咸寧溫泉區龍潭人。二零零五年九月五日,因在「竹文化節」之前在公路旁掛「法輪大法好」、「全球公審江澤民」等條幅,被綁架到「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湯遜湖洗腦班誅心洗腦,二零零六年三月,被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半。余勁光依法上訴,被非法駁回,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武漢市洪山監獄分配站,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劫持到武漢琴斷口監獄和沙洋范家台監獄遭受迫害。

綁架責任人溫泉公安分局宋瑞生、度志祥、左水生;法院審判長李擁軍,審判員何利平,陪審員李銀珍,書記員熊萍。檢察院起訴人楊怡泉、朱晚英。

◇法輪功學員徐長虹,男,四十歲,咸寧市中心醫院優秀藥劑師。二零零五年九月五日,被綁架到「溫泉武漢療養院」洗腦班誅心洗腦,二零零六年三月,被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審判,在法庭上,當汪禮迪高聲喊「法輪大法好」時,徐長虹接著喊「真善忍好」,卻遭到法警打嘴巴,把嘴巴打出血,被判刑三年。徐長虹依法上訴被非法駁回,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武漢市洪山監獄分配站,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劫持到武漢琴斷口監獄和沙洋范家台監獄遭受迫害。

綁架責任人溫泉公安分局宋瑞生、度志祥、程樂斌;法院審判長李擁軍,審判員何利平,書記員熊萍。檢察院起訴人楊怡泉、朱晚英。

◇法輪功學員汪禮迪,男,四十多歲,咸寧學院醫學院優秀講師。二零零五年九月五日,因在「竹文化節」之前在公路旁掛「法輪大法好」、「全球公審江澤民」等條幅被綁架到「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湯遜湖洗腦班誅心洗腦,二零零六年三月,被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審判。在法庭上,汪禮迪高聲喊「法輪大法好」,徐長虹接著喊「真善忍好」,卻遭到法警打嘴巴,把嘴巴打出血,被判刑三年半。汪禮迪依法上訴,咸寧市中級法院法官董偉只是問了問情況,沒有開庭審理,上訴被非法駁回,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武漢市洪山監獄分配站,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監獄遭受迫害。

綁架責任人溫泉公安分局宋瑞生、度志祥、皮劍、易鴻君;法院審判長李擁軍,審判員何利平,陪審員李銀珍,書記員熊萍。檢察院起訴人楊怡泉、朱晚英。

◇法輪功學員黃彬,男,四十多歲,咸寧市咸安區交通局人事股股長。看到中共抹黑法輪功毒害世人,很多人被矇騙,黃彬就在互聯網上建立網站向世人傳播法輪功真相救人,卻被北京的國安特務利用電子科技手段非法跟蹤、監視。在北京國安、湖北省國安、咸寧市國安、咸寧市610、咸安區610和黃彬所在單位咸安區交通局邪黨書記兼局長但軍民的互相配合與利用下,二零零九年,黃彬被綁架到看守所非法關押。二零零九年十月,被咸寧市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誣判五年。黃彬不服誣判,依法向咸寧市中級法院上訴。但是,中共法院在邪惡的610的遙控下,仍然非法維持原判,黃彬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監獄受盡凌辱。

綁架責任人鄒衛國、曾國華、黃順安、但軍民;法院審判長李擁軍,審判員劉英,書記員熊萍。檢察院起訴人胡愛玲、李文廣。

2、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徐紅兵任邪黨書記、院長

徐紅兵,男,一九六四年二月生,通山縣人,一九八六年七月開始工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畢業,二零零九年八月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任赤壁市法院書記、代院長;二零一零年一月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任赤壁市法院書記、院長;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四年二月,任咸安區法院書記、代院長;二零一四年二月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任咸安區法院書記、院長;二零一六年七月至今,任咸寧市檢察院黨組成員、派駐紀檢組組長。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六年七月期間,咸安區檢察院檢察長是蔣志強。

在徐紅兵在法院任第一把手期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六年七月期間,咸寧市610主任是塗斌。

塗斌,男,一九五九年十月生,土家族,湖南桑植人,一九七五年七月開始工作,曾任咸安區區委副書記、咸寧市組織部正科級幹部。二零一一年七月,任咸寧市黨校副校長,二零一二年三月,任咸寧市610主任,接替阮明貴。他有兩個助手,一個是姚雄,一個是陳軍,都是610副主任;二零一四年,兼任咸寧市機關報《政策與實踐》編委;二零一七年六月,任咸寧市市委副秘書長,市國安辦副主任兼咸寧市610主任,他的妻子叫唐興花,在溫泉職教園工作。

在徐紅兵任咸安區法院院長、黨組書記期間,和蔣志強任檢察院檢察長和邪黨書記期間,阮明貴和塗斌先後任咸寧市610主任。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有陶席珍、徐長虹。

◇法輪功學員陶席珍,女,六十一歲,咸寧市建築公司退休職工。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被綁架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橋洗腦班誅心洗腦,二零一五年十一月被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陶席珍依法上訴被非法駁回,被劫持到武漢女子監獄遭受迫害。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上午,陶席珍在自己的家中被綁架,直接被劫持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橋洗腦班)迫害兩個月後,轉到咸寧市咸安區看守所非法關押。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咸安區檢察院非法對陶席珍下「逮捕令」,案捲到咸安區檢察院後,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將「案卷」退回到溫泉分局。

對法輪功學員陶席珍判刑沒有證據,怎麼辦?沒有證據就捏造證據。二零一四年,溫泉開發區陳建平、徐長虹、蘇小蓮、任惠芳、陳芳、李敏才、陶席珍七名法輪功學員曾經被綁架到湖北省板橋洗腦班迫害,其中,除陶席珍仍被非法關押著外,其餘六名都回家了。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份,當地「610」和國保人員鄒譽、劉寧等,為了給陶席珍誣判,多次到這六名法輪功學員家中騷擾,要挾他們出面作證,為迫害陶席珍做假證明材料,被法輪功學員嚴詞拒絕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咸寧市610副主任姚雄、國保大隊長劉寧到市建築公司法輪功學員黃芬芳家中,用詐騙的流氓手段誘惑黃芬芳,說甚麼陶席珍交代「資料是黃芬芳給的」,要求黃芬芳做證人,企圖捏造證據,繼續迫害陶席珍。姚雄、劉寧在她的家中逗留了兩個多小時,用多種辦法詐她,恐嚇她,千方百計套她的「口供」,並要她在記錄上簽字,黃芬芳不會簽字,就要挾她按手印。她配合按了。姚雄、劉寧拿著這所謂的「口供」高興的走了。咸安區法院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非法開庭時的所謂證據,就是這樣得來的。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被非法開庭審理,非法公訴人是咸安區檢察院胡愛玲、李文廣;非法審理人員是審判長劉英、審判員林少坤、陪審員朱其秋、書記員李俊。在法庭上,非法公訴人以九名法輪功學員和三個世人為所謂證人,指控陶席珍,陶席珍當庭全部否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咸安區法院到看守所對陶席珍非法宣判四年,沒通知家屬。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陶席珍的家人才聽說此消息,就請律師張科科去看守所會見陶席珍;十一月十四日,張律師到看守所會見了陶席珍,拿到了刑事判決書,陶席珍把自己的上訴狀委託給張律師,請律師轉交咸安區法院刑一庭。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陶席珍聘請律師張科科去法院查閱卷宗,但是,被法官劉英拒絕,理由是已經開完了庭。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陶席珍的上訴狀已到咸寧市中級法院。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陶席珍被秘密劫持到武漢女子監獄,才知道中院維持原判四年。

至此,法輪功學員陶席珍已經被非法關押了二十八個月,屬於超期羈押,違法違憲。

甚麼是超期羈押?依中共體制內的法律來說,是指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實施的羈押期限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就屬於超期羈押違法行為,是枉法瀆職。按照大陸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對當事人實施刑拘期限是十四天,三天內必須提請是否逮捕;檢察機關批捕的期限是七天,捕後不超過二個月,公訴期限是一個月,最高延至兩個月,一審二審各為一個月,不能超過一個半月。而陶席珍被關押,時間過了二十八個多月。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輪功學員陶席珍屬於超期羈押,執法人員違法違憲,犯了「枉法瀆職罪」。

從綁架陶席珍、劫持到洗腦班、進看守所、超期羈押、逮捕、收集的證據,到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開庭審理,整個過程全是違法違憲的。

這說明了甚麼?中共的法律都是假的,權力大於法律,捏造證據,也要懲治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真的。這充份說明: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從來沒有講過法律,用「法律」之名公檢法司與610串通迫害法輪功,只不過是假借法律之名,欺騙老百姓而已。這就是在踐踏法律,破壞法律實施。

作為法院的一把手,陶席珍被非法判刑,這麼明顯的冤案,徐紅兵要負主要責任;作為監督機關的檢察院檢察長蔣志強,面對這麼明顯的誣告陷害陶席珍,也不制止和及時糾正,讓這麼明顯的冤案發生,蔣志強罪責難逃。其背後的黑手是咸寧市610主任塗斌。

◇法輪功學員徐長虹,男,五十一歲,是咸寧市中心醫院同濟咸寧醫院中藥房藥劑師。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單位被綁架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橋洗腦班)誅心洗腦,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被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判刑三年,徐長虹依法上訴,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劫持到武漢洪山監獄分配站。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徐長虹被劫持到湖北省荊門市沙洋范家台監獄入監隊三監區被非法關押。這是一起依法起訴控告江澤民被報復的案例。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徐長虹寫了控告江澤民的訴江狀後一個多月,當地610副主任姚雄、國保大隊長劉寧等七、八個人將正在上班的徐長虹從醫院直接綁架到武漢所謂的「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橋洗腦班),進行洗腦迫害。徐長虹在洗腦班被迫害五十二天後,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徐長虹從洗腦班被直接轉至咸寧市咸安區看守所非法關押。九月九日,徐長虹被咸寧市中級檢察院非法批捕。家人幫助給他聘請了唐天昊律師。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日,徐長虹的家人依法聘請的律師唐天去咸安看守所會見了徐長虹。徐長虹同意唐律師做自己的委託代理人,並簽了字按了手印。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唐律師再次去案管中心依法查閱卷宗時,被告知說被解聘了,導致唐律師沒有按時出庭做無罪辯護。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法院法官林少坤電話告知徐長虹的妻子,說明天上午八點半開庭。因徐長虹的母親年紀大(約八十多歲),不能去旁聽,但未說其他人不能去旁聽。之前親屬已經將五位親人的身份證號告知了林少坤法官。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上午八點半,咸安區法院二號法庭對法輪功學員徐長虹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開庭。法院只允許徐長虹的姐姐去旁聽。不到四十分鐘,非法庭審就結束了。檢察院公訴人是張吉生;法院審判長林少坤、審判員劉英、陪審員楊劍、書記員李俊。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在看守所對徐長虹秘密宣判三年,沒通知家屬。

徐長虹的家人拿到《刑事判決書》後,律師幫助他的家人寫了份《上訴狀》,交給了咸寧市中級法院訴訟窗口小陳(電話:七百一十五-八百一十五萬八千九百五十九)。小陳已經把上訴狀寄往咸安區法院。咸寧市中級法院違法違憲,維持原判。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徐長虹被劫持到武漢洪山監獄分配站。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徐長虹從武漢洪山監獄分配站被劫持到湖北省荊門市沙洋范家台監獄入監隊三監區被非法關押。他的家人想去看望,被告知說,只允許徐長虹的弟弟、妻子、兒子三人去探視,但是必須到當地「反邪教協會」(註﹕中共是邪教)去開「不煉法輪功的證明」,才能會見。三月七日,徐長虹的弟弟去看望,被監獄拒絕。據好心人透露,徐長虹眼睛看不見東西,是白內障,在監獄醫院住院。徐長虹的眼睛一向都是好好的,從來沒有甚麼白內障之說。

在之前,徐長虹辭退律師,在法庭上不吱聲,是受到了來自咸寧市610的要挾,是有交換條件的。當時,徐長虹的兒子要參加高考,國保大隊長劉寧曾以他的兒子相威脅,還許諾庭審完,就回家的。但是,徐長虹並沒有如願回家,而是被劫持到監獄,他再次被騙了。他到了監獄後,才如夢初醒,發現自己被騙,就甚麼都不顧了的進行反迫害,監獄方面說,他非常「頑固」,遭到了監獄方面的殘酷迫害,導致眼睛看不見東西。

據查,徐長虹的這次被綁架迫害,是咸寧市副市長王漢橋直接指使造成的,王漢橋是迫害徐長虹的幕後真兇。

3、二零一六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二月,趙志剛任邪黨書記、院長

趙志剛,男,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六年任通山縣法院院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任咸安區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代理咸安區法院院長、邪黨書記職務;二零一九年二月任咸寧市中級法院執行局局長。

二零一六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二月期間,咸安區檢察院檢察長是蔣志強。

在趙志剛在法院蔣志強在檢察院任第一把手期間,咸寧市610主任是塗斌。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有張為卿、向德斌。

◇法輪功學員張為卿,男,一九七九年生,咸安區居民,畢業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精通法律。二零一七年五月被咸安區法院非法判刑兩年,非法判刑時已被咸寧市看守所非法關押差半個月就兩年時間。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點,張為卿正常在咸寧溫泉谷酒店電腦機房內上班,咸寧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長鄒譽,溫泉分局國保大隊隊長劉寧,兩個新來的小警察(一個姓汪是崇陽人,另一個是赤壁人不知道姓名),還有一個女警察(不知姓名),衝入張為卿的辦公室將張為卿綁架,並搶走辦公電腦,書包,U盤,移動硬盤,MP4等物,當時直接劫持到十好橋派出所。當時咸寧所有的國保的頭目全部到齊了,包括鄒譽,劉寧,樊忠(咸安分局國保大隊隊長),徐承忠(咸安分局國保大隊),還有兩個小警察,從下午六點一直非法訊問到晚上一點,在辯論法輪功好壞的過程中,這些人被張為卿說得啞口無言,張為卿說法輪功的所有行為活動不違法也不犯罪,鄒譽把所謂的司法解釋給張為卿看,張為卿看完告訴鄒譽司法解釋上面沒有法輪功三個字,鄒譽翻來覆去看了幾遍,目瞪口呆,瞠目結舌,半天說不出話來,說起來實在可笑,一個堂堂國保支隊的隊長,原來竟然是個法盲。

因為非法審問沒有結果,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晚上,張為卿被綁架至咸安區拘留所非法行政拘留,第二天上午十點直接綁架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橋村洗腦班誅心洗腦。

張為卿在洗腦班的二大隊被非法拘禁,隊長是劉成,身體健壯,是整個二大隊最喜歡打人的,心狠手辣,但是又怕作惡留下證據,常常關起門來打人,從來不讓別的法輪功學員看到他打人,劉成常常在早上等到其他學員去二樓強迫洗腦的時候,把堅定的法輪功學員留在一樓關起門來進行毆打,體罰,劉成是二大隊的主要打手。二大隊的其他警察還有一個叫陳剛的,湖南人,一米八的樣子;一個姓顧的,一米八幾,武漢人,喜歡威脅恐嚇法輪功學員。

張為卿剛到洗腦班時,進行了絕食反迫害,絕食到第五天的時候,被拖到樓上醫務室去量血壓,結果偏低,然後被劉成搧耳光,開始把張為卿手腳綁在大椅子上輸液,不讓張為卿上廁所逼迫張為卿寫「悔過書」、「保證書」。張為卿不肯參與強迫洗腦,劉成就把張為卿拖到一樓學員宿舍裏的電視機櫃旁進行罰站,打耳光。後來,張為卿被強迫「轉化」後和其它地區的學員(仙桃的童冬香,武穴的吳清和田雲開)關在一起,被強迫洗腦,經常聽到其他房間傳來電棍的電擊聲和法輪功學員的慘叫聲。張為卿曾經問過其他三個學員是否被毆打過,童冬香說雙手都被電棍打過,吳清也說被電棍打過,田雲開也說被打了臉,田雲開老人當時已經六十九歲了,那些邪惡之徒居然下得了手,也對那麼大年紀的人進行毆打。協助洗腦班做轉化工作的幫教自稱叫張桂紅,好像是荊門荊州那邊的。

洗腦班裏每天放的是污衊大法師父、污衊大法的錄像,其中有個叫劉立安(黃石人,退休教師)的幫教七十歲了做轉化工作非常賣力,威脅恐嚇欺騙,花樣百出,洗腦班還逼迫學員寫學習心得,最惡毒的還要學員寫甚麼深挖材料出賣其他法輪功學員。

鄒譽、樊忠、閔劍等警察,還有咸寧市610副主任姚雄親自到洗腦班非法訊問張為卿三次。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將張為卿綁架至咸安區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因為張為卿在看守所翻供,所以導致檢察院一直無法批捕。咸寧市公安局和咸安區檢察院批捕科誘騙張為卿母親郝慧敏給兒子張為卿做工作,張為卿的堂哥張煒(咸寧市咸安區桂花派出所所長)也欺騙他,許諾只要承認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實,就取保回家過年。張為卿開始不配合,後來在她母親郝慧敏下跪哀求下,被情所動,終於承認了自己的那部份(依法控告江澤民的法律文書)。一承認,做了筆錄,簽了字,張為卿在兩個小時內就被非法批捕了,後來被非法判刑兩年。張煒因為誘騙「有功」,從原來的指導員升職為派出所所長。

張為卿被非法批捕以後,等了五個月,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公訴人余宗曄才來非法提審,張為卿拒不配合,自己沒有罪。因為張為卿精通法律,他非常清楚的知道,翻遍所有中共法律,法輪功不在邪教之列(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刑法學裏有個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才可以認定為犯罪事實。另外咸寧市司法局要求當地律師不得對張為卿做無罪辯護,而張為卿自己大學是學法律專業的,所以張為卿就沒有請律師,決定自己為自己做無罪辯護。

二零一六年十月份的時候,咸安區法院法官廖鵬竄至咸安區看守所非法提審張為卿,張為卿拒絕承認任何罪名和事實,廖鵬開始詐騙張為卿,說有人看到他做的那些事了,張為卿還是不認,廖鵬看到張為卿不認罪名和事實,就開始拖案子。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上午,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開庭。開庭的時候張為卿講了刑法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法輪功根本不是邪教,並列舉了相關文件,也提到了母親被欺騙、公安進行誘供的事實,並列出兩個人證,一個物證,表明所有口供為非法證據。法官根本不給採納。在一審、二審判決書上隻字未提這些,根本不講張為卿列舉公安的犯罪事實和公安犯罪證據。

開庭在最後的總結陳述中,張為卿要揭露咸寧市公安局的犯罪事實,法官李擁軍連忙阻止,不讓張為卿講,然後法警把張為卿手中的文稿搶走,拿給李擁軍,最後張為卿講希望法院可以公平公正的判決,李擁軍說好,開庭後拖了幾個月,因為錯案終身責任制,審判委員會誰也不敢簽字判張為卿有罪。不得已,最後把張為卿的案子申報給咸寧市中院,咸寧市中院不知道是哪個簽字要判張為卿有罪的。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送達一審判決書給張為卿,判決書中審判長落款是李擁軍,審判員是劉英,咸安區法院審判委員會無視張為卿拿出的證據,錯用法律條文,枉法冤判了張為卿兩年。

張為卿拿到有罪判決書當即表示要上訴。其實都已經內定好了,法輪功的案子根本不講甚麼法律。

二審,就是走了個過場。在看守所非法提審了一下,二審的法官叫艾軍。張為卿在跟他講訴江的文檔是正常的法律文書,不屬於邪教信息,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把訴江文檔定性為邪教信息是完全錯的,如果正常的控告書都是邪教信息的話,那咸安區法院的判決書那不也成了邪教信息?艾軍說不要跟我扯定性,張為卿跟艾軍講「疑罪從無」的原則時,艾軍又說不要跟我扯那些。一個法官不能跟他講刑法的基本原則,那還能跟他講甚麼?二審,非法維持原判。張為卿接到《判決裁定書》時,已經被非法關押了二十三個月十五天,當場就撕了,拒不簽收;區法院送來執行通知書,張為卿也讓書記員拿走,堅決拒收。

張為卿揭露咸寧市咸安區看守所迫害犯罪嫌疑人的種種事實:國家財政有撥款用於嫌疑人伙食,但是不送生活費一般人是吃不飽的,每天只能是白菜或者蘿蔔,南瓜,冬瓜等,每頓一人還只能分到幾片菜,三兩米飯。看守所的物價是外面的1.5到兩倍,如:一隻雞賣一百,一盆紅燒肉賣一百,一條魚賣一百,一箱統一方便麵外面賣六十,裏面賣一百,老乾媽十五元一瓶,不買就沒得吃,沒有可挑選的餘地。賣副食的叫胡堅,為人脾氣暴躁,經常辱罵犯罪嫌疑人,有時動手打人,根本就不把人當人,他賣水果副食的價格比看守所食堂和其他看守所工作人員都要賣得貴些。看守所表面上是警察在管號,實際上是牢頭獄霸在管號,所以剋扣其他嫌疑人物資錢財的事情時有發生,掛角(咸安區看守所牢頭獄霸稱呼)管所有嫌疑人的財務物資,號裏搶吃搶喝搶穿搶蓋的,並為此打架鬥毆的也經常發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張為卿被釋放回家。咸寧市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張為卿的方式就是一個字──「拖」。

◇法輪功學員向德斌,男,五十多歲,原咸寧市咸安區方向機廠職工。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被綁架,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第一次非法庭審後繼續非法關押到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早上,向德斌在去上班的路上,被直接劫持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橋洗腦班誅心洗腦迫害。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被轉入咸寧市咸安區看守所非法關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咸安區法院對向德斌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秘密開庭,沒有通知家屬,也沒有結果。向德斌仍然一直被非法關押在咸安區看守所,到二零一九年二月,向德斌已經被非法關押了二十八個月。

4、二零一九年二月至今,張忠波任邪黨書記、院長

'張忠波'
張忠波

張忠波,男,嘉魚縣人,一九六九年一月生,一九八六年一月參加工作,曾任嘉魚縣政府辦法制科科長,嘉魚縣政府法制辦副主任、主任,嘉魚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法制辦主任,嘉魚縣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至今任咸安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陳先明'
陳先明

二零一九年四月至今,咸安區檢察院檢察長是陳先明。陳先明,男,一九六八年一生,湖北通山人,一九九零年八月參加工作。西南政法學院偵察專業畢業。二零一九年零四月至二零二零年零一月任咸安區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四級高級檢察官;二零二零年零一月至二零二零年零九月任咸安區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四級高級檢察官;二零二零年零九月至今任咸安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四級高級檢察官。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湖北省委省政府批准了《咸寧市機構改革方案》後實施,咸寧市不再設立市「綜治辦」、市「維穩辦」,有關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承擔;也不再設立市「610辦」,有關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市公安局承擔。也就是說,張忠波任職期間,對法輪功的非法判刑黑手,是咸寧市政法委和公安局,二零一九年一月二零二零年十一月期間,咸寧市政法委書記是蔣星華,咸安區政法委書記是程朝陽;咸寧市公安局局長是肖天樹,咸安區公安分局局長是盧衛軍。

蔣星華,男,一九六八年九月生,湖北公安縣人,二零一九年一月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任咸寧市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二零二零年一月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任咸寧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政法委書記;二零二零年五月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任咸寧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市政法委書記、市法學會會長、市黨校校長,二零二零年十一月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任咸寧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二零二一年五月至今任湖北省鄉村振興局黨組副書記兼局長、湖北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

程朝陽,男,男,漢族,一九七零年十一月出生,湖北咸安人,二零一七年十二至今任咸安區委常委、區委副書記、區政法委書記、區法學會會長。

肖天樹,男,漢族,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出生,湖北麻城人,一九九七年十月參加工作,二零零二年八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在職碩士學位,從湖北省公安廳來到咸寧,現任咸寧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治市、信訪、維穩、退役軍人事務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聯繫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委政法委、市委國安委、市國安局、市信訪局、咸寧監獄;聯繫市煙草專賣局(市煙草公司);市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盧衛軍,男,漢族,一九六六年十一月生,湖北大冶人,一九九二年四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一九八三年九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在職大學學歷。現任咸寧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咸安區委常委,溫泉、咸安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分管溫泉分局、咸安分局、高新分局籌備組、市公安局特警支隊。

二零一九年二月至今,咸安區法院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有黃秋珍、向德斌、張為卿、丁曉蘭,還有劉海泉在被非法起訴中,面臨被非法判刑。張忠波、陳先明、蔣星華、程朝陽、肖天樹、盧衛軍將共同為此負法律責任。

◇法輪功學員向德斌,男,五十多歲,原咸寧市咸安區方向機廠職工。一九九五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二十年來,他被非法關押四次,勞教迫害一年半,被劫持到洗腦班兩次,被非法抄家多次,身心和家庭受到嚴重的傷害。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早上,向德斌在去上班的路上被綁架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橋強制誅心洗腦迫害,向德斌一直非常堅定自己的信仰。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劫持回咸寧市看守所被非法批捕。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秘密開庭非法庭審向德斌後被非法關押在咸安區看守所,沒有結果。二零二零年下半年,被秘密非法判刑七年,處罰金一萬元,也沒有通知家屬,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三年多後被秘密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監獄繼續迫害。由於秘密開庭,家人沒有接到判決書,至今不知道公訴人、審判長、書記員是誰。

◇法輪功學員黃秋珍,女,六十一歲,原咸寧市捲煙廠退休職工。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被綁架,二零一九年九月被咸安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被秘密劫持到湖北省女子監獄繼續迫害。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點多,黃秋珍的大門被一夥人非法撬開,黃秋珍在家中被綁架。當時黃秋珍一人獨住,兒子兒媳在外打工。這夥人開了一輛麵包車、兩輛警車,有的是岔路口派出所的,有的是溫泉國保大隊的;有穿警服的,有穿便衣的,有拿攝像機的,把黃秋珍的家裏搞得亂七八糟,大法書籍、電腦、手機等物品包括全部大法書籍被搶走。黃秋珍被非法關押在咸寧市咸安區看守所。

二零一九年九月被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黃秋珍不服判決,立即依法上訴。溫泉公安分局責任人陳迪堅、鄒譽;法院審判長劉英、審判員廖鵬、書記員李俊。檢察院公訴人胡愛玲、李文廣。

黃秋珍的姐姐說:黃秋珍的上訴,上面還沒批下來,法院就強制把黃秋珍秘密劫持到武漢女子監獄迫害。

不久,武漢監獄就派兩個女警察到咸寧市通過派出所、社區找到黃秋珍的姐姐要錢,開口就要幾萬元,說是給黃秋珍治病。黃秋珍的姐姐說:我妹妹在家好好的,現在你們把她迫害的這樣,還來找我們要錢?之後她們又改口說是買生活用品,黃的姐姐說國家不都有撥款嗎?

後來黃的姐姐追問;我妹妹黃秋珍到底怎樣了?她們說黃秋珍的腰椎很嚴重,直不起腰,還有甚麼糖尿病也很嚴重,黃的姐姐說,讓我去看看她,她們說不行。黃的姐姐說,我妹妹煉法輪功甚麼病都沒有,怎麼會這樣?她們灰溜溜的走了。

◇法輪功學員張為卿,男,一九七九年生,咸安區居民,畢業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精通法律。張為卿學生時代就修煉法輪大法。二十二年間,他被非法留置一次、非法行政拘留兩次、非法刑事拘留五次、綁架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橋村洗腦班)迫害一次、非法判刑(兩年)一次、非法抄家一次、非法抄辦公室一次、遭威脅被迫失去工作流離失所一次、因非法判刑失去工作一次。目前,再次被非法關押在咸寧市咸安區看守所。其身體、經濟、精神受到嚴重的傷害。

二零一七年五月被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判刑兩年。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張為卿、丁曉蘭和佘慶華幾人結伴到汀泗鎮的一個村子講真相救人被綁架。丁曉蘭和佘慶華被劫持到通山縣看守所非法關押十五天後回家。張為卿被劫持到赤壁市看守所異地非法關押一個月,後被劫持到咸寧市咸安區看守所繼續非法關押,被咸安區檢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二一年八月被非法判刑。由於上次被非法判刑時,張為卿當庭揭露公安局的違法犯罪事實,這次就以發真相資料為藉口實施報復,被非法判刑三年。公安局責任人徐承中、閔劍、殷俊;法院審判長林少坤、審判員廖鵬、書記員李俊。檢察院公訴人胡愛玲、李文廣。

◇法輪功學員丁曉蘭,女,六十多歲,咸安區鎮衛生院退休職工。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外出講真相被綁架,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被非法判刑一年。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上午,丁曉蘭帶著孫子外出講真相時,遇到一個老太太也帶著一個孫子,丁曉蘭就給她講真相。老太太十一歲的孫子一個人跑了,看見這個孩子跑到一個小區裏去了。老太太就懷疑丁曉蘭是人販子,打電話報警,同時緊緊抓住丁曉蘭不放。特警很快來了,綁架了丁曉蘭和孫子。丁曉蘭被劫持到拘留所,拘留所不收。警察就威脅恐嚇孩子,逼問丁曉蘭的名字,只有六歲的孫子如實說了。警察一查,就證實了丁曉蘭是法輪功學員。丁曉蘭在永安派出所被非法關押了一夜。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早晨,丁曉蘭被劫持到咸安區拘留所非法關押五天,隨後就被劫持到咸寧市通城縣看守所異地非法關押。

二零二一年五月中旬,丁曉蘭被劫持回咸寧市看守所,被咸安區檢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判刑一年。公安局責任人徐承中、閔劍、殷俊;法院審判長李擁軍、審判員陳斌、書記員李俊。檢察院公訴人余宗曄。

◇法輪功學員劉海泉,男,四十多歲,溫泉居民。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被綁架,五月份被非法批捕,面臨非法審判。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正在沙場勞動的法輪功學員劉海泉突然接到一個陌生人的電話,電話問:「你是安鍋的小劉嗎?」劉海泉回答說:「是啊,你是哪裏?」很快,劉海泉就在沙場被綁架,責任人是咸寧市政法委書記張士軍和咸寧市國保支隊支隊長劉寧。先被非法關押在咸寧市貓耳山舊看守所洗腦班、咸安區看守所,後又被非法關押到嘉魚縣看守所異地非法關押。

劉海泉被非法關押三個多月時,家人沒有收到所謂的批捕證,只是口頭傳達說批捕了。

劉海泉的八十多歲的老父親,多次到國保和看守所去要人,但是見不到人,也不讓見兒子,老人心裏非常著急。 劉寧說:「是我抓的,找我呀!」非常狂妄。劉海泉的父親給市領導寫了一封信,說:「如果我兒還不回來,我們一家老小可就要挨餓了。我老漢不能看著我一家老小就這樣眼睜睜地被餓死,我想就只好帶著這一家老弱病殘的親人到市政府找領導要飯吃。因為沒有我兒劉海泉打工賺錢,我一家老小就沒法過日子。」

據悉,咸寧市公安局警察在收集所謂的「證據」,企圖繼續迫害劉海泉。

八月二十三日,咸寧市公安局陳警察一夥八個人找到法輪功學員龔婆婆的女兒,威脅她把他們帶到龔婆婆家去,進去後直接就把電視接收鍋搶走了,然後又把龔婆婆的抽屜撬開,搶走了龔婆婆學煉法輪功的全部經書。這就是典型的先定罪,再尋找證據。

法院設立有審判委員會委員,專門合議被非法審判者,尤其是法輪功學員。有法官和檢察院檢察長參與其中。熊震、趙志剛、徐紅兵、嚴平、王忠、張忠波、毛時鎮、張宏敢、檢察院檢察長萬軍、蔣志強、陳先明等都是審判委員會委員。他們是受610、政法委操控的,法律審判只是走過場,其實判多少年都是610和政法委事先內定好了的,開庭只是作秀矇騙人而已。

特別應該強調的是,幾乎所有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都依法上訴,但是所有的上訴都被駁回,維持冤判。這跟咸寧市中級法院中級檢察院一把手密切相關,他們和初級法院檢察院、610、政法委一起,對法輪功構成集團犯罪。

二、法官、檢察官觸犯了哪些法律?

1、觸犯《憲法》

根據《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根據《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根據《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根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根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根據《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根據《憲法》第三章知道,國家機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610不在其列。但是610的權力卻高於所有這些國家機構,凌駕在憲法之上,踐踏憲法尊嚴

在實際操作審判執行法律過程中,法院、檢察院卻被610架空了,不是法院法官依法判刑,而是610說了算,法院檢察院成了江澤民和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傀儡和工具。可見,法院檢察院都違反了《憲法》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五條、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和第三章的規定,是違法違憲的。

2、觸犯了《刑法》

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是「罪刑法定原則」,是法律界公認的鐵律。

根據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和公安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三家聯合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明確了十四種邪教組織:呼喊派、門徒會、全範圍教會、靈靈教、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教、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兒、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法輪功不在其中。儘管正教、邪教不是由哪個政府說了算的,但從某種角度上說,法輪功不在邪教名單之列。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歸屬國務院的《法制晚報》再次全文刊登了這個三十九號文件,再次聲明法輪功不在邪教之列。

根據二零一一年《國務院公報》第二十八期刊登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文件《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共有一百六十一件規範性文件,其中第九十九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由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新出圖(1999)933號);其中第一百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由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號)。這說明國務院沒有把法輪功書籍作為非法出版物,擁有法輪功類書籍是合法的,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

更為邪惡的是,法官檢察官卻不聽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歸屬國務院管轄)的行政法規,把法輪功當邪教,再挪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量刑,故意錯用法律製造冤假錯案。把法輪功學員這些遵紀守法的好人劫持到監獄非法關押多少年,有的被迫害致死、致瘋、致殘,導致多少家庭破裂,或單親家庭,嚴重影響孩子的心身健康,嚴重影響國家的未來和長治久安。

3、觸犯了《法官法》

根據《法官法》第七條規定: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根據《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法院、地方各級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在審理法輪功學員的過程中,有不是法官的610拍板定罪,故意受610干涉。

4、觸犯《檢察官法》

根據《檢察官法》第七條規定:檢察人員在行使檢察權過程中,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一)隱瞞、歪曲事實,違規採信關鍵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
(二)毀滅、偽造、變造、隱匿、篡改證據材料或者法律文書的;
(三)暴力取證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證據的;
(四)明知是非法證據不依法排除,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重要依據的;
(五)違反規定立案或者違法撤銷案件的;
(六)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違反規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
(八)違反規定侵犯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九)非法搜查、損毀當事人財物或者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

根據《檢察官法》第八條規定:檢察人員在行使檢察權過程中,有重大過失,怠於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出現錯誤,導致案件錯誤處理的;
(二)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對明顯屬於採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未予排除造成錯案的;
(四)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序造成錯誤羈押或者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5、觸犯《刑事訴訟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輪功學員被庭審,是共產黨信仰與法輪功信仰之間的矛盾,如果審判人員是共產黨員,那麼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法官、檢察官是共產黨員的應當迴避。但是都沒有迴避。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6、觸犯了《公務員法》

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命令,通過610傳達,都是電話、傳真,看完立即銷毀,不留證據。這更說明江澤民和610的迫害法輪命令是明顯違法的命令,誰執行誰犯罪。

三、法官、檢察官犯了哪些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
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4、《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5、《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
6、《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共產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7、《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
8、《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9、《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10、《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11、《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12、《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四、《刑法》第三百條不適合法輪功學員

精通法律的人都知道,《刑法》第三百條是針對邪教的。

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了(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中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的。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 種,而這十四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

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十五年後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十四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公訴人以刑法三百條來指控法輪功學員顯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而公訴人指控法輪功學員的所有的所謂證據都不能證明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這些證據與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沒有任何關聯性,因此都是無效證據。由於構成犯罪的兩個要件一個也不具備,因此用刑法三百條指控法輪功學員不能成立,是錯誤適用法律。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普通社會群體,只存在是否違法的問題,而根本談不上甚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問題。因為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根本就沒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條件破壞法律實施,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綜合所述,法院檢察院用《刑法》第三百條對法輪功學員定罪量刑,完全是違法違憲的犯罪行為,真正適合這條定罪量刑的恰恰是江澤民和這些公檢法司執法人員。

五、「兩高」的所謂《司法解釋》(一、二、三)是無法律效力違法違憲犯罪行為

1、「兩高」沒有解釋法律的特權

依照中國《憲法》和《立法法》,中國的國家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司法的最終解釋權也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的依據是《憲法》與被解釋的該法律的基本原則,其它任何執法機關都無權超越立法機關、超越憲法與被解釋的該法律的基本原則解釋法律,更無權給任何法律條款增加概念,《憲法》第七節的規定中並沒有授予「兩高」解釋法律的特權,「解釋」本身是破壞國家憲法和刑法正確實施的,可笑的是,「兩高」對刑法第三百條的解釋本身,就是對第三百條法律實施的破壞,依法應當糾正的正是這個「兩高解釋」。

2、「兩高」的解釋是越權和顯失公正的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所有針對法輪功的「解釋」都是越權的、不符合《立法法》的立法程序的,這些法案沒有按照立法程序交給全國人大立案、審議、通過,而且這些「解釋」明顯超越了憲法和刑法的適用範圍、明顯具有針對單一群體的傾向性,是破壞法律普世價值、顯失公正的。因此,適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法律規定並不存在,不能在法律上證明我犯罪。

3、「兩高」的解釋是無效的

《立法法》在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實施以後,一切與該立法相抵觸的法律與「解釋」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四日修訂的新憲法第六十七條(四)項更加明確了解釋法律的權力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切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解釋也自然失去法律效力的,一切依據該無效解釋作出的法律判決都應該糾正。因此,法庭不應該採信公訴人提供的無效「解釋」,法庭應該採信有效的法律原則適用法律。

結語

中共邪黨和惡首江澤民互相利用,假借法律手段,要挾公檢法司迫害法輪功,法輪功學員是被告,把本來遵紀守法的好人劫持到監獄,有的還被非法罰款。正義律師已經為法輪功學員做了一千多場的無罪辯護,記下了法律界的奇恥大辱。

不久的將來,曾經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司人員,如不及時悔改,不及時停止夥同中共邪黨繼續迫害法輪功,將成為被告,遭到人間法庭、道義法庭、良心法庭、天理法庭的最公正、公平、公開的審判,將被法律、道義、良心、天理的制裁。到那時,再後悔就晚了。


附:
咸安區法院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文筆大道109號 郵編:437100 電話:0715-8322545
咸安區檢察院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金桂路43號 郵編:437100 電話:0715-832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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