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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法輪功學員張麗玉被非法扣發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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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福建報導)福州市法輪功學員張麗玉於今年三月初接到福州社保局工作人員的電話,要追繳她冤獄期間的養老金並扣發「工資調整」的部份。

張麗玉因為堅持修煉法輪功,曾被非法判刑三次:二零零零年十月~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年半,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零一四年十月緩刑四年,二零一六年六月再次被枉法裁判八個月。然而迫害並未就此停止,中共不法人員繼而執行「經濟上截斷」的迫害政策,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基本生存權。

日前張麗玉到社保局,有關人員遞給她一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44號文件(以下簡稱: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和福建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職工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簡稱閩勞社廳函【2001】543號文件),連個公章都沒有,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據他們計算張麗玉多領了126566.49元,連30元生活補貼都不能領,由於「退休職工在服刑期間不參與每年的工資調整」,她的工資扣發後由原來的每月2883.06多下調到1741.18元,如果沒有返還多領的部份,她的工資將被停發。

法輪功學員被扣發冤獄期間的養老金,或者在事後被追討都是不符合國家法律的。《檢察日報》曾刊文論述此違法現象,指出從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領域的立法情況看,社保行政管理部門扣發監獄老年服刑人員的退休金,皆師出無名、無法律依據。

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及閩勞社廳函【2001】543號文件均違反了《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從法律效力角度講,勞社廳的覆函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一些地方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規章,其法律效力遠遠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停發退休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與是否勞教、服刑無關,更與信仰無關。法律無「除外」規定,沒說「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說「但是如有……情形不發退休金」。這就意味著不允許下位法另作規定或附加條件,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文件視為無效。

實際上,社保基金每年給退休人員所長的養老金,是國家根據社會物價指數、通貨膨脹而對養老金的調整,並不是長工資。所以,閩勞社廳函【2001】54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職工在服刑期間不參與每年的工資調整」,也同樣是對退休人員的侵權和違法。同時,社保具體負責人員對甚麼是「服刑期間」的界定也存在著誤差,服刑期間是指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至刑滿出獄之日。這裏的判決執行之日指的是當事人接到終審裁定(即二審裁定)那一天,還不是二審裁定書落款的日期。如果當事人沒有上訴,就是接到一審判決書十日後開始算起,即當事人不上訴,判決生效。換句話說在看守所被非法刑拘期間,無論時長,都是屬於應該領取養老金的,不屬於需要返還的部份。

張麗玉認為養老金是她為企業工作24年所創造的剩餘價值,是她應得的勞動報酬,不是社保基金的恩賜,與社保基金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況且當時由於單位經濟困難,醫療和保險金都是職工自行繳費的,因此社保基金更無權扣發養老金或取消服刑期間的工資調整。

修煉法輪功與領取養老金的合法性之間沒有任何的關聯,即便是一般服刑人員也不能剝奪他的基本生存權,更何況修煉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和宣傳某種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否則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就無法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8號公報中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中第九十九項,廢止了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一百項廢止了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這兩個通知的廢止,充份證明法輪功所有出版物在中國出版是合法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治晚報》公通字39號文件也公開重申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十四個邪教組織中」也沒有法輪功。因此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

遺憾的是,執行上級的文件第三方人員拒聽真相,表示有異議可以上訴。希望執行這個政策的相關人員思考一個問題:如果您執行的是一個違法的文件,那麼當法輪功真相大白那一天來臨時,您將如何面對?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施行的新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在非法停發服刑人員養老金這個問題上,牽涉到的法院、司法、人社等部門的公職人員,不管主動還是被動,都涉嫌濫用職權。就養老金這件事情,全國各地早有很多法輪功學員勝訴的判例,那些地區的社保人員和法官選擇了正義,他們才是真正的依法辦事。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不只是維護自身的權益,因為那不只是錢的問題,真正想要討還的是一份自在人心的公道、維護懲惡揚善的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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