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武漢周秀華上訴 中級法院維持冤判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湖北省武漢法輪功學員周秀華,七十三歲,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被武漢市漢陽法院非法判刑六年,罰款7000元。隨後,周秀華不服上訴,三月十四日,武漢市中級法院在不開庭的情況下,做了維持原判的所謂判決。

周秀華,一九四八年八月出生。修煉法輪大法前,她一身的病,患有腿、手關節炎,腫脹疼痛難忍,還有婦科病、腰椎間盤突出不能坐臥、嚴重貧血、血小板減少、呼吸困難、腸炎等病,每年的醫藥費達十幾萬。周秀華還在協和醫院做四次中耳炎手術,醫院在她身上試用藥品,造成嚴重副作用。

那時,她全身的骨頭都痛,一動就像樹枝被折斷一樣,痛得大叫。她神智昏迷、頭暈、嘔吐,不能說話,吃飯只能把饅頭放到水裏泡了,仰起頭,張嘴,往口裏流;渾身呈豬肝色,奇癢無比,靠打地塞米松艱難度日。家人每天用推車推著周秀華到內科、外科、內分泌科、呼吸科驗血拍片子做檢查,但醫生都不告訴結果。最後,家人被告知是吃飯吃的、沒病,要她出院。

一九九九年,周秀華修煉法輪功後,身體恢復很快,不知不覺達到了無病一身輕。上樓一次上兩個台階,跑步上到五樓,跟沒事兒一樣。她身體健康,節約了大量醫藥費。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早晨七點鐘,周秀華家被強行進入的二十多人(有穿警服的、沒穿警服的)非法抄家。一個小時後,她和老伴被非法帶到吳家山街派出所,這時在家裏沒人的情況下,警察還繼續非法抄家幾個小時。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周秀華被非法取保候審一年。吳家山街派出所參與周秀華迫害案的警察有:張根、胡繼剛、阮浩、彭金科、馮春雷、劉雄飛、王瓊、巴航等。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又以莫須有的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把周秀華非法起訴到東西湖區檢察院。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她被非法逮捕。之後關押於武漢市第一拘留所,不久又轉到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周秀華又被東西湖區檢察院轉到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非法審查起訴。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向漢陽法院起訴,指控她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檢察官:吳松恩,檢察官助理:金環。漢陽區檢察院又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向漢陽法院提起公訴,當天漢陽法院就立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武漢市漢陽區法院通過視頻開庭,當庭沒有結果,法官說一個月後定。但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周秀華就被武漢市漢陽法院以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判刑六年,勒索罰金7000元。審判長:鄧瑋,陪審員:高敏、夏英,書記員:程志玲。

周秀華被非法關押後,從二零二一年七月開始,家屬就持續控告漢陽區檢察官吳松恩,在得知周秀華被非法判刑六年後,家屬又繼續控告漢陽刑庭女法官鄧瑋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周秀華家屬在控告狀中指出警察、漢陽檢察院檢察官、漢陽法院法官濫用職權,執法犯法。

遭非法判刑後,周秀華不服上訴到武漢市中級法院。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她家屬到武漢市中級法院遞交了家屬辯護人的委託書。中級法院書記員先開始說不開庭,後以家屬是證人不能當辯護人為由,欺騙家屬寫了放棄家屬辯護人的申請,然後又說要開庭,而且要給周秀華指定一個律師。

家屬得知二審要開庭,法院又準備給周秀華指定律師,於是給周秀華請了一位律師。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家屬還向法官張勇郵寄了證人關於被威脅、引誘、欺騙作證的筆錄無效聲明、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和控告吳家山街派出所警察阮浩的控告狀。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家屬又向法官張勇郵寄了嚴正聲明、證人出庭申請書和被退回的家屬辯護人委託書、身份證明。在嚴正聲明中,家屬聲明:家屬於之前被欺騙簽字的放棄家屬辯護人的紙質簽名無效作廢,家屬還是周秀華的辯護人。按法律規定,法院應當核實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准許。之後的幾天,家屬再向張勇及書記員打電話,電話卻一直沒人接。

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家屬還到郵局給湖北省公安廳和湖北省新聞出版局郵寄了信息公開表。三月八日,家屬到郵局繼續寄控告一審檢察官、法官、警察的控告狀。結果,該郵局工作人員說:東西湖區警察找她們談了話,有法輪功等敏感字的內容不能郵寄。

由於中級法院要律師交辯護詞,三月九日,律師把寫好的辯護詞給了中級法院。沒想到幾天後的三月十四日,武漢市中級法院在不開庭的情況下,就下了所謂維持原判的判決。

審判長:楊毅
審判員:張勇,許婷婷
法官助理:伍晨暉
書記員:楊闊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