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師信法 逢凶化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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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八日】我是一九九八年得法的老弟子。二零零一年五月份,我第二次結束拘留所的非法關押,回到家,看到了師父發表的《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這篇經文。我認真的看完之後,感到全身有一無比強大的正念,把我被迫害的陰影一掃而光,我明白了師父給了弟子除惡寶劍,重視發正念。按照大法的標準去修,邪惡是不敢迫害我們的。我更加堅定了助師正法的正念,師父告訴我們邪惡最怕的是大法弟子形成整體力量。

我知道我該做甚麼,我首先要為我周圍同修開創一個集體學法煉功的修煉環境,讓我地同修形成一個整體。我就與我丈夫(常人)商量,為了同修們的安全,請你幫助我,把我們現在住的二層樓房再擴建一層,做上包門,外面不容易聽到聲音。我知道背後有師父的安排,加上我丈夫的幫助,第三層樓房很順利的修好了,從開工到完成,沒有碰上一天下雨天氣。從此,我們有了個長期集體學法煉功的修煉環境,二零零五年,外地同修協助我們建立了小資料點。

我們這群老同修都是女的,年齡大,文化低,有師父的法作指導,我們在助師正法的修煉路上走到今天,經歷了許許多多有驚無險的關難,用盡語言也表達不了弟子對師父的感恩,現只能舉例以表弟子在信師信法中所獲得的美妙感受,與同修交流。

一、信師信法 逢凶化吉

二零零八年奧運期間,邪黨在全國各地對大法弟子進行瘋狂迫害。我們學法組也經歷了一場考驗。奧運前夕,一天晚上九點,當地六一零人員帶領十幾個協警闖入A同修家,抄走了一些真相資料,走時揚言說,要到每個大法弟子家進行搜查。

同修家離我家煉功點不到一百米遠,這夥人走後,同修的丈夫(同修)跑到我家,告訴我所發生的一切,要我通知其他同修。我想這不是承認了這件事情的出現嗎?我在心裏求師父為我加持正念。平時學過的法源源不斷的在我腦海裏反映。心裏一下明白我該怎麼做,全盤否定!不用驚動其他同修。知道這件事的同修們開始發正念就行了。第二天,我們按原計劃,在煉功點做我們該做的。甚麼事也沒發生。兩天後,我上網看到了,就在那天晚上,全國各地抓了很多同修。我們在師父的保護下,躲過了這一劫。

二、迫害面前 堅定正念 邪惡自滅

二零一六年秋收後的一天,我們幾個同修乘一同修兒子的便車,去一個山區講真相。一下車,遇到一位當地放羊的人。我們給他講真相,他不搭話,山裏人對外來人很有戒備心,放羊的人可能也是個被謊言毒害很深的生命。他暗中通知他們村裏,分配人跟蹤我們,而且出動好幾部摩托車和小車。

我發現有點不對頭,就想把沒發完的真相資料先找地方放好。這時我身邊來了一位同修,她也發現了不對勁的苗頭,我倆還來不及行動,他們串通派出所的警車已到了我們眼前。在這緊急關頭,那位同修拿著真相資料,拼命往山裏跑,看到前面無路了,同修機智勇敢的跳下山溝,在師父的保護下,追蹤的人馬放棄了追蹤。

我就在應付另外一夥強制我們上車的警察,我心裏不停的念著,請師父加持,絕不配合,我大聲喊:江澤民殺人,我們是在救人,你們都是被騙的受害者,我們不上你們的車,不是與你們對抗,是為你們好,不讓你們造業。這夥人聽到我這喊聲,愣住了。

我馬上抓住機會講真相,其他幾個同修也配合講,告訴他們,我們修煉法輪大法,按照國家憲法是合法的。大法洪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世界需要真善忍,迫害大法是江澤民個人以權代法的犯罪行為。講六一零是非法機構,講「天安門自焚」是騙局,講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利等。真相大顯時,你們不要為其陪葬。

在師父慈悲加持下,我們的正念越來越強,另外空間的邪惡因素在解體。我聽到這夥人的頭頭在一旁用手機聯繫他的上級說,如果要他們強制執行的話,你們得給一個方案,意思就是擔當責任。

我們不配合,不停的給他們講真相,他們就用偽善說放過我們,要我們搭他們的車回家,我們沒動心。他們走了,我們找到了跳下山溝的同修,一起發完正念,剛走到大馬路上,這夥人又捲土重來,在師父的保護下,讓我們發現的快,巧妙的躲過了這一難。通過這件事加強了我們信師信法的正念。

三、體悟「一個心不動能制萬動」[1]

二零一七年五月的一天,我們在集體學法時,鎮政府十幾個工作人員闖進我家,每人拿著一部手機拍照、發微信,說我們在這裏,再增加些人來。不管他們的表現怎樣,師父說:「一個心不動能制萬動。」[1]我們就聽師父的。

當時我沒有怕的感覺,他們向我出示文件,我一眼看到那是有表格的記有大法弟子名字的花名冊。我說,你這是(元凶)江澤民、周永康當權時迫害大法弟子的流毒,是他們的罪證,一個小伙子馬上取下他胸前的牌子給我看,我說文件都是假的,還看這個?!他說你身邊站的人就是鎮長。

我跟鎮長說,我知道你們幹這事也是出於無奈,我們能理解。但我要告訴你們真相,法輪大法是佛法,迫害佛法遭天譴,善待大法得福報,你們要多了解法輪功真相,在善惡之間做出正確選擇。二十多人的隊伍,沒有行惡。觀看的人群看到他們沒把我們怎麼樣,也減少了百姓對大法弟子的隔閡。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四年舊金山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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