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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徐玉芝上訴社保退休金案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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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七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濫訴71歲退休女教師徐玉芝領取的退休金為「不當得利」,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撫順市順城區法院作出違法判決要求徐玉芝返還。徐玉芝提出上訴,撫順市中級法院於六月十六日開庭,做出終審裁決(民事裁定書(2022)遼04民終1137號)如下:

上訴人徐玉芝因與被上訴人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2022)遼0411民初13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玉芝的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遼0411的原審訴訟請求;(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社保中心的原審訴訟請求;(3)本案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提交國發[2010]33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人社部規[2017]11號文件整理稿,欲證明:對方依據的69號文件是違法的,規範性文件應該是每兩年就清理一次,被上訴人不能根據失效的規範性文件行使處罰權的。被上訴人質證意見:上訴人提到這個文件修改了,我們經辦單位還有上級行政部門都沒有接到[2012]69號文件廢止的消息,在我們沒接到消息之前,我們認為這個文件還是適用的。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相關的證據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社保中心為徐玉芝發放養老保險金的行為屬於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行為。社保中心、徐玉芝雙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應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本案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2022)遼0411民初139號民事判決;
駁回被上訴人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666元,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已預交,應予退還。二審案件受理費1666元,徐玉芝已預交,應予退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徐玉芝是撫順新賓南雜木中心小學退休教師,一九五一年生。一九六八年她響應號召下鄉,一九七八年落實政策回城到南雜木,參加工作後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多次被評為縣、鎮級優秀教師。她身體一直不好,四處求醫無果。退休後她有幸遇到法輪大法並開始修煉,按照法輪大法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好人。學法煉功不久,多年的偏頭疼、神經性頭疼、結腸炎、慢性胃炎、每根肋骨都有骨刺等疾病均不翼而飛,還為國家節省了大量的醫藥費。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徐玉芝在撫順市新撫區南陽小區講法輪功真相時遭舉報,被警察綁架並非法抄家,劫走一套大法書等私人物品,後被非法判刑一年,罰金4000元。二零二一年六月她被社保管理部門停發了退休金。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醫療及其它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挪用」。

徐玉芝現年已經是七十一歲了,單身老人,養老金是徐玉芝生活的全部保障。取消養老金等於是剝奪徐玉芝的生存權,她現在已經十三個月沒有分文收入,取暖費也取消了,生活十分困難。撫順社保中心濫用解釋部門規章文件「停發養老金」,依照已經廢止的文件停發她的退休金,還要將已經領取的退休金返還給社保,巧立名目「不當得利」,撫順順城法院沒有依據法律做出錯誤判決,撫順市中級法院法官依法辦案,予以糾正改判,維護了公平正義,給老百姓一個希望,也給自己與子孫積了功德。與善同行,將得到神佛的護佑!

關於徐玉芝老人的遭遇,請明慧網文章《遭冤獄一年 撫順女教師被社保濫訴脅迫退還養老金》《社保濫訴退休金為「不當得利」 撫順女教師上訴》《撫順市徐玉芝退休金案上訴案近日將開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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