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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優秀教師俞濤被構陷到法院 家屬控告檢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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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東省茂名高州法輪功學員、優秀教師俞濤,被國保大隊警察綁架關押構陷近一年,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被茂南區檢察院檢察員余華丹非法起訴到茂南區法院。日前,家屬向有關部門控告檢察員余華丹。此前,他母親和妻子多次向有關部門對綁架俞濤執法犯法的公安人員控告。

俞濤先生一九七七年出生,大學畢業又參軍兩年後,在茂名高州市大井鎮第一中學任數學等理科教學,從事教育工作十八年。由於身體原因,開始修煉法輪功,心地善良,誠實待人。因堅持信仰法輪大法,被高州市教育局貶到大井鎮天堂村小學做教師。無論俞濤在哪裏工作,都盡職盡責,是學生家長喜歡的好老師,曾多次獲獎,被評為優秀教師。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點多鐘,高州市大井鎮法輪功學員、天堂小學教師俞濤外出,接到兒子電話說城南派出所人員要他回家了解情況。俞濤回家後遭到高州市國保、城南派出所等七、八個人,以擾亂社會秩序傳喚「問話」為由,強行將俞濤劫持。辦案人員當時騙家屬說24小時放人。

俞濤被劫持至石鼓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八月二十八日,家屬被通知接人,當趕到拘留所接人時,卻被告知俞濤已被大井派出所接走了。在大井派出所,俞濤再次被警察逼迫簽名放棄修煉法輪功的「三書」。俞濤不配合邪惡的無理要求後,當即被轉為刑事拘留,後送高州市看守所非法關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被非法逮捕。

從八月十二日俞濤遭非法傳喚,高州國保搶走了他妻子的工作用的電腦,15天拘留到刑事拘留,整個過程都是違法的。除了28日拿刑事拘留證給俞濤妻子簽名之外,整個過程沒有給家屬有任何法律手續,包括傳喚證、物品扣押清單、行政拘留證等。在拘留期間,家屬多次要求高州國保放人,但都遭到無理拒絕。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高州公安局國保把俞濤構陷到高州市檢察院之後,十月二十二日,所謂的「案子」由茂名市高州市檢察院移送到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起訴。茂南區檢察院分別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將所謂「案件」退回高州市國保辦案單位。高州市國保不撤案,反而分別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重新構陷「新罪證」,移送到茂南區檢察院。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茂南區檢察院余華丹把俞濤構陷茂南區法院。目前,俞濤被非法關押在高州市看守所已經九個多月,面臨被非法庭審。

以下是家屬的控告書:

控告人:鄭日珍,女,漢族,一九五四年九月三日生,身份證號碼:440922195409035121,住高州市大井鎮長沙壙面村,繫俞濤母親。電話:18218698170。

俞濤,男,一九七七年出生,今年45歲,廣州大學本科畢業後,原在茂名高州市大井鎮第一中學任數學等理科教學,從事教育工作十八年。由於身體原因,開始修煉法輪功

被控告人:余華丹,女,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檢察員。

控告事項:

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的余華丹,無視公安偵查人員的諸多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等情況,不嚴格審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監督職能,明知控告人沒有任何犯罪事實,卻公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違法起訴俞濤,故意製造冤假錯案,追究被控告人余華丹的涉嫌違法犯罪責任。

事實與理由: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上午10點多鐘,高州市國保大隊、城南派出所等八個人趁俞濤外出,家中只有一雙年幼兒女(兒子、15歲,在讀高中;女兒8歲)和母親鄭日珍的時候,橫衝直入到俞濤在高州市居住的集資樓房,並逼迫俞濤兒子打電話給俞濤,說城南派出所人員要他回家了解情況。俞濤回家後,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國保、城南派出所等辦案人員,強行將俞濤身上搜了一遍,然後搶走手機。當時俞濤叫他們自行介紹,但沒有一個人出示執法證件,也不回答俞濤的提問。之後所有辦案人員就對俞濤圍攻,你一句我一語大聲恐嚇,威脅,強行抄家,把俞濤妻子工作財務會計專用的私人財產辦公電腦、打印機也搶走,俞濤及兩個孩子都告訴辦案人員,這是梁文燕工作辦公專用的電腦及打印機,他們其中一辦案人員講:是梁文燕的物品又怎樣?一同帶走。當時俞濤8歲的女兒再次強調對辦案人員說:這是我媽媽工作用的電腦,辦案人員欺騙8歲的女兒說過兩天拿回來給媽媽工作,並不顧俞濤一雙年幼兒女的感受,以所謂的擾亂社會秩序傳喚「問話」為由,將俞濤強行帶走,俞濤八歲的女兒對警察說:「你們帶我爸爸去哪裏?」警察騙小孩說,去樓下車庫。當時辦案人員還欺騙家屬說24小時俞濤就可以回家了。俞濤的一對兒女和母親,眼睜睜的看著警察把俞濤強行帶走,全程無出示傳喚證、搜查證,扣押的物品只有電腦和打印機,也未出具扣押清單。

此後,家屬去公安局要人,公安人員又說:要行政拘留俞濤十五天,但並未送達給家屬行政拘留處罰告知書。俞濤被高州市石鼓拘留所非法拘留了15天後。家屬接到通知於28日去接人。當家屬趕到拘留所接人時,卻被告知俞濤已被大井鎮派出所「接走」了。

在大井鎮派出所,俞濤再次被警察逼迫簽名放棄修煉法輪功的「三書」。 俞濤不配合他們的無理要求後,當即被轉為刑事拘留,送高州市看守所非法關押至今。

在拘留期間我們家屬多次要求被控告人高州公安局放人,都遭到無理拒絕加暴力驅趕。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俞濤被高州市檢察院非法以「利用迷信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逮捕。我們家屬聘請律師為俞濤維權後,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高州市檢察院給俞濤強加的罪名改為「有危害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俞濤案被高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移送起訴到高州市檢察院。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俞濤案由茂名市檢察院指定茂南區檢察院管轄,承辦人余華丹。茂南區檢察院二次退卷,高州國保不但不放人,不撤案,繼續假造黑材料構陷俞濤。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被茂南區檢察院起訴到茂南區法院。

在俞濤被綁架之前,高州公安局國保大隊、610人員、高州市大井鎮派出所多次找過俞濤,說是要「清零」,要求他放棄信仰法輪功,否則以工作威脅,俞濤不配合他們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的違法行為。2019年,俞濤被教育局從高州市大井鎮一中貶到大井鎮天堂小學當教師。

俞濤是家裏的主要掙錢的經濟支柱,供房,母親、阿公、阿婆三位老人家都沒有經濟收入,都是靠俞濤補貼生活費用。俞濤被綁架後,給全家及妻子和一對兒女帶來經濟危機,家裏的房貸、車貸、各種花銷,僅靠他妻子的工資無法支付得起。

然而,在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面對公安機關在偵辦過程中的諸多重大違法犯罪事實,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的余華丹,不嚴格審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監督職能,卻公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違法起訴俞濤,理由如下:

一、被控告人余華丹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無視公安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依然作出起訴決定,涉嫌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

1)依據《警察法》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而公安偵查人員在整個辦案過程中不著裝,不但沒有主動向當事人出示證件,在當事人的要求下也沒有出示證件。

2)公安偵查人員在未出示身份證件、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3)公安偵查人員將與案件無關的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私人合法財物非法扣押,且沒有扣押清單,當事人未現場核對扣押物品並簽字,非法搜查過程中所獲取的所謂證據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依法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4)公安偵查人員將與案件無關的私人合法財產搶劫走,涉嫌搶劫罪。

5)公安偵查人員在非法搜查過程中對當事人採取威脅、恐嚇的違法行為。

6)公安偵查人員濫用職權,強迫當事人放棄信仰,涉嫌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7)公安偵查人員在明知當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當事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採取違法刑事追訴的行為,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被控告人余華丹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無視控告人提出的合理訴訟要求,依然作出起訴決定,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針對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控告人依法向檢察院提出控告,被控告人對控告人的合理訴求熟視無睹,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三、被控告人余華丹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明知控告人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不應該受法律追究,屬於依法不起訴的情形,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憲法規定言論、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言論、出版、結社等權利也同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根據憲法的規定,信仰、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傳播法輪功資料都是合法的。而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才是違法的,是對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肆意踐踏和侵犯。

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

法律懲處的是違法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在法律懲治的範圍之內,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或宣傳某種信仰而受到法律的處罰。但遺憾的是,這種違背法律基本常識的不應該發生的事卻在我們國家荒唐的發生了,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應有的處罰。

面對無理的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去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這是在維護憲法賦予自己信仰和言論的自由,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受到了不公正對待,有了冤屈,「攔轎喊冤」,向周圍人訴說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無可非議的。現在上億的法輪功學員無辜的被打壓、被迫害,我們向國家有關部門和周圍的民眾訴說我們的冤情,告訴人們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告訴人們我們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這難道不應該嗎?如果人們在受到冤屈時,連喊冤的行為都違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這樣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迫害善良的工具。

尊重人們的信仰,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這是尊重憲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憲法的具體體現,這也是在維護憲法的神聖和尊嚴。憲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2)法輪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法輪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其實,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說白了,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術語。當今世界不會再有人認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創立之初的三百年卻是被當作邪教迫害的,這是人類的教訓。

對於法輪功來說,其教人向善、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理念與邪教根本不沾邊。相反,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因如此,法輪大法至今洪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超過三千項。

可能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了,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

此後不久,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在此我們暫且不去討論世俗權力機構是否有權做這種認定,但是「中國政府認定的」這14個邪教組織中並沒有法輪功。

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如果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信仰被污衊為邪教,那麼甚麼是正教?

3)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要證明第二個要件「破壞法律實施」,那就必須證明當事人是怎麼具體破壞法律實施了。

當事人家裏有法輪功的書籍和資料這是事實,但這不是犯罪事實,這些個人合法財產與破壞法律實施沒有任何關係,不是犯罪證據,因為它們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就像指控一個人犯有殺人罪,證據是這個人家中有一台電視機。這個人家中「確實」有一台電視機,但這個事實並不能證明這個人殺了人,因此不能成為殺人的證據。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據統計,截至2022年5月初,全國現行有效法律共292部,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集中統一對外公開現行有效行政法規共599部。起訴書指控當事人「破壞法律實施」,那麼請被控告人明示:當事人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和資料破壞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了?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了?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如果不能證明到底哪個法律被當事人持有的法輪功資料給破壞了,那麼,怎麼能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了?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來,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案例,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4、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2011年3月1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起訴書中所列的法輪功宣傳品及相關的視聽資料是本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當事人不應該受法律追究,屬於依法不起訴情形,然而被控告人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訴,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四、被控告人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無視公安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根據以上事實,公安偵查人員所收集所謂「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而被控告人作為本案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無視公安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訴,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五、被控告人作為本案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承辦人員,不積極履行職責,拖延辦案,嚴重不負責任,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包庇公安辦案人員,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嚴重失職、瀆職。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身為辦案檢察官,本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然而,被控告人卻包庇、放縱公安偵查機關,違法起訴俞濤,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給當事人及其家屬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依據《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請貴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此致

茂名市檢察院
控告人:

二零二二年七月 日

抄送:

中紀委和監察委員會、
全國人大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政協,
廣東省監察委、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檢察院
茂名市監察委
茂名市人大常委會
高州市監察委
高州市人大常委會
高州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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