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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利油田劉燕美等六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面臨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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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東營市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警察出動大量警力,非法抄家、綁架了至少12名勝利油田法輪功學員與家屬,其中包括劉燕美、孟繁芸及丈夫韓丹(未修煉法輪功)、郭運芳、李學榮及丈夫郭運芳,之後劉燕美及李學榮夫婦被所謂「取保候審」,孟繁芸則被非法關押在東營市看守所至今。

東營市東營區法院定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對這五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開庭。東營市河口區孤島鎮法輪功學員白興文也將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面臨被非法庭審。

劉燕美被綁架構陷前後經過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早,在沒有出示警察證和搜查證等手續的情況下,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警察對劉燕美和她不修煉的女兒家先後進行違法搜查及抄家。隨後劉燕美母女被綁架到基地分局辦案中心,被強迫做生物採集(此項法律規定只針對涉恐涉毒犯罪嫌疑人)。警察在不出示警察證,不告知他們的姓名和職務,沒給劉燕美權利義務告知書的前提下,進行非法審訊到早上四點多,在一夜沒讓睡覺的情況下讓劉燕美迷迷糊糊在審訊筆錄上簽字摁了手印。

當天下午警察通知劉燕美的女婿去銀行取了兩萬塊錢交作為兩人取保候審保證金,所謂「取保候審」。之後,基地分局警察也沒有給劉燕美取保候審決定書和通知書,向警察岳千里索要也不給。被扣押物品也未讓劉燕美本人核實清點,也沒有給劉燕美扣押清單。

和劉燕美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同一時間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還有:孟繁芸、郭運芳、李學榮及丈夫韓丹(未修煉法輪功),之後劉燕美及李學榮夫婦被所謂「取保候審」,孟繁芸則被非法關押在東營市看守所至今。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劉燕美得知自己已被構陷到檢察院,十一月二十六日,劉燕美把《請求依法撤銷或監督撤銷劉燕美案件;控告東營警察岳千里等十幾人非法搜查、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違法犯罪》的控告書遞交到東營區檢察院。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劉燕美委託律師向東營市和東營區檢察院遞交了《劉燕美案不起訴、(監督)撤銷案件法律意見書》。

東營區法院法官妨礙辯護權

一個月後,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基地分局謝姓警察電話突然告知劉燕美的案卷已交到東營區法院。隨後劉燕美決定委託她的朋友擔任辯護人。

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劉燕美陪同親友辯護人到了東營市東營區法院,遞交了辯護委託書和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給東營區法院書記員史媛媛。二月九日,史媛媛打電話給親友辯護人,要求其出具親友辯護人和劉燕美兩人是朋友關係的證明,問她到哪兒開這樣的證明,未回答。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劉燕美到居住的興河東區社區居委會去開具劉燕美和親友辯護人為朋友關係的證明。居委會負責人模樣的人說朋友關係還要開甚麼證明,開這種證明太可笑了,因為朋友關係屬於私人關係,兩個人認可即可,他人難以證明。但劉燕美決定還是按照法官要求,請其他朋友做了二人為朋友的證明,將證明遞交給史媛媛。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劉燕美接到法院電話,從法院領取了傳票,被告知開庭時間是七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書記員史媛媛此時又說甚麼經他們研究,認為劉燕美的親友辯護人不符合辯護人條件,不能出庭。劉燕美問她哪裏不符合條件,史媛媛拒絕回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下三類人員可以擔任辯護人:律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在社區或單位推薦的人、親友(即親戚和朋友)。只要是朋友關係,雙方相互認可和信任即可,其他人無權也無法認定。其親友辯護人擔任劉燕美的辯護人符合法律規定,作為法院法官不認可其親友辯護人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人的職責是找出公檢法認定事實、辦案程序和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依法為被告人做無罪和罪輕辯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因此按照刑事訴訟的制度設置,辯護人是不可或缺的。在中國目前監督體制不健全的環境下,法官和檢察官更應該平等地對待辯護人,認真聽取辯護意見,兼聽則明,努力做到公正裁判,防止和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就本案而言,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是正法,故本案不屬於邪教案件,按照邪教案件來起訴明顯錯誤,是一起明顯的錯案或假案。東營區法院法官剝奪或妨礙辯護權的目的,顯然是要屏蔽辯護人無罪辯護和指控辦案人員徇私枉法的辯護意見,欲把錯案順利辦成。

綁架、構陷者罪責難逃

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法律明文規定法官和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憲法法律,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9)其它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東營區法院法官的上述行為,是明目張膽地踐踏法律,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濫用職權罪,應當被追究違法犯罪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達成程序公平正義,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劉燕美及其親友辯護人向東營市檢察院和東營區檢察院遞交了請求查處被控告人紀鵬輝等合議庭成員等人剝奪其親友辯護人辯護權的嚴重違法行為,依法保障辯護權;並申請法官紀鵬輝等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史媛媛迴避劉燕美案審理。

上述被非法構陷的五位勝利油田法輪功學員都是按照法輪大法真善忍高標準要求自己、一心向善的好人,是社會穩定的中堅力量,無論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會是最受歡迎的人。而在中共「無神論」及其編造「自焚」等各種惡毒謊言欺騙下,一些中共體制內的公檢法人員,主動或被動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把這群最好的人卻被當成最壞的人打壓,從而將自己生命置於最危險之地,因為善惡必報,老天爺明察秋毫。

在這歷史轉折的關鍵時刻,奉勸東營市政法委、公檢法等身在其位的人快快醒悟:天要滅中共、遠離中共,別給中共當陪葬了。

參與庭審工作人員:
東營市東營區法院審判員 紀鵬輝 電話:0546-7035035
東營市東營區法院書記員 史媛媛 電話:0546-703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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