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紅女士 |
金紅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被劫持到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關押迫害,因她堅定對真、善、忍的信仰,拒絕「轉化」,在獄中遭到嚴重的酷刑虐待及各種非人折磨,導致身體傷殘。家屬依法維權近一年,不僅合法訴求得不到解決,各相關部門互相之間推諉、推責,對依法尋求幫助的家屬採取敷衍、推脫、隱瞞和欺騙等方式,使家屬維權之路重重受阻。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嚴重瀆職、濫用職權,包庇監管人員在獄內實施惡性犯罪事件,包庇執法辦案人員的瀆職行為,完全無視受害人金紅及家屬的合法權益,公然踐踏法律和人權。金紅家屬將持續維權討說法,對相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追責到底。
一、金紅被迫害情況回顧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金紅因向當地百姓發送真相台曆被瀋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國保大隊李玉斌等人綁架,鐵西區興工派出所參與辦案構陷。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瀋陽市鐵西區檢察院檢察官吳薇薇非法對金紅起訴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瀋陽市鐵西區法院法官張志強冤判金紅四年(註﹕鐵西法院秘密開庭,未通知家屬,未給家屬判決書)。金紅上訴後,於當年十月二十日被瀋陽市中級法院法官劉大勇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為不法人員一手製造的這起冤案,致使金紅失去人身自由、深陷囹圄,並在獄中遭受到殘忍的虐待和酷刑折磨。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金紅被劫持到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關押迫害。金紅在一監區遭到多名獄警慫恿多名犯人長時間野蠻毆打、酷刑虐待,採取各種卑鄙下流的手段進行摧殘,金紅遭受百般折磨,直至被迫害的奄奄一息。
金紅被非法關押在一監區五小隊。從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開始,獄警強迫金紅「學習」,五月四日開始安排金紅與其他巡更的服刑人員一起站班,從晚上十點一直站到第二天早上五點不讓睡覺,白天仍安排金紅「學習」,逼迫她認罪、「轉化」,天天如此。
五月七日,獄警李笑一、孫瑋靜、王晶從七小隊找來一名叫程顯鳳的惡犯充當打手,並下死令一定要讓金紅寫不修煉的「保證書」。惡犯們連續暴打金紅三天,看金紅沒有屈服,迫害手段持續升級。五月的一天,在一監區七小隊302監室,金紅被惡犯們扒光衣服綁在床上,打開窗戶用冷風吹,在此之前金紅已被打得身上多處淤青。
六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獄警李笑一指使幾名服刑人員白天在外面抓很多蟲子。六月二十六日,金紅被送到一監區七小隊,獄警找來八、九個犯人打手群毆金紅。
六月二十七日,惡徒們把金紅的衣服扒光,將抓來的好多蟲子放到金紅身上,又把金紅赤身綁在上鋪的床欄杆上吊起來,腿被叉開,用膠帶將腿固定在下鋪的踩梯上。她們用塑料袋把金紅的頭套上,再拿裝滿水的塑料瓶子猛打金紅的頭部,導致金紅幾乎窒息昏迷。惡犯們用瓶子在金紅身上狂敲亂打,直至金紅周身腫脹的像個大桶一樣。(註﹕被這種方式暴打過的人是內傷,不破皮、不流血,但人卻很遭罪。)
包夾人員和惡犯們還用極其卑鄙下流的手段殘害金紅,揪乳頭,猛踹腹部,強行用膠帶粘陰毛再猛拽;一個叫陸豔清(音)的犯人用長滿腳氣的腳猛插金紅的陰部,揚言要傳染給她,迫害手段殘忍至極。
晚上回監室後,惡犯們又把金紅「大」字形綁在兩側靠牆的床欄杆上,身下用桌子搪著,使勁抻她的四肢,又猛力擊打她的腹部。第四天,惡犯們繼續將金紅的手背銬上,再用力向背上面掰,把她的臉按到水盆裏,反覆折磨二十多分鐘……金紅被折磨得奄奄一息,看她實在不行了,獄警才於六月二十九日將她抬回五小隊。事後為了遮蓋迫害事實,獄警孫瑋靜逼迫金紅在大熱天穿長衣長褲,避免身體上的創傷外露,以此來掩蓋她們的惡行。
金紅身邊有兩個包夾時刻跟隨左右,金紅一講「法輪大法好」,她們就用東西捂金紅的嘴,不讓說話,有時候還用棉被將金紅捂在下面,讓她不能呼吸。有一段時間,金紅被迫害的不能行走。
金紅遭到如此殘酷的迫害,獄警李笑一卻對金紅揚言:「你沒地方說理,沒人管這事,你們家也沒人管你,有法兒想去……」還說:「只要你說一句不煉了,馬上就讓你見到你丈夫……」
二、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嚴重違反《憲法》、《刑法》、《監獄法》,侵犯和剝奪被監管人及家屬的合法權益
《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分別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監獄法》第七條:被監管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第十四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要、收受、侵佔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六)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七)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的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按照以上法律規定,監獄警察應當依法保障被監管人及家屬的合法權益。可是,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卻公然踐踏法律、侵犯人權,嚴重違反《憲法》、《刑法》、《監獄法》的相關規定:強迫無辜被迫害的公民放棄信仰;被監管人入監後不通知家屬;剝奪被監管人與親屬的會見、通話等權利;剝奪被監管人的申訴、控告等權利,逼迫被監管人認罪、「轉化」;教唆、指使和縱容被監管人侮辱、體罰、毆打、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在改造場所肆無忌憚的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其手段令人髮指!
金紅被劫入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後,獄方未通知家屬。金紅被殘酷迫害已兩個多月,家屬竟毫無所知。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有知情人士通過明慧網向外界急呼:瀋陽金紅正在遼寧女監遭受迫害,身體被摧殘已經十多天了,希望聯繫家屬及時要人。金紅家屬聽聞此消息後方知金紅已被劫持到監獄。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家屬趕到監獄要求會見時,卻被獄方告知因金紅不「轉化」不允許會見。
金紅家屬在二零二一年七-八月間多次到監獄要求會見,並向監獄信訪(獄務服務中心)反映情況。八月末,又有知情人士通過明慧網曝光了金紅在獄中遭受殘忍迫害的細節。在家屬強烈的要求下,八月三十日晚,金紅才被監獄允許與家人通話僅一分鐘。直到九月二十二日,金紅被劫持入獄已過半年,才允許她與家人第一次會見(只有十分鐘。)當家人看到獄中的金紅時,既震驚又心痛,此時的金紅已與被迫害前判若兩人:原本精神飽滿、身體健康、無任何疾病的她此時已變得十分蒼老,面容憔悴,身體瘦弱,頭髮也白了許多,說話有氣無力,非常虛弱,行走更是緩慢,一瘸一拐。
九月二十八日,家屬向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及遼寧省監獄管理局遞交了《要求保護金紅生命安全的申請書》,要求責任機關立即採取措施保護金紅的生命安全。但責任機關對此未作出回覆。
二零二二年因疫情原因,正常會見的次數很有限,停止會見期間,監獄只允許金紅與家屬通過一次電話。二零二三年一月份過年前,監獄開放會見,金紅與家屬會見十分鐘,當時家屬看到金紅走路仍是一瘸一拐,因迫害造成的身體傷殘已持續一年半之久。
但是等到二月二十一日,金紅家屬正常到監獄例行每月一次的會見時,卻被監區獄警告知不允許會見。當天才得知金紅已被調到十監區一小隊,十監區幹事吉雪琦和一小隊高姓隊長出來接待家屬,當家屬問及金紅腿瘸是怎麼回事時,吉雪琦竟然說「她這是自然老化」,並矢口否認金紅獄中遭虐待一事,稱「絕對不可能」。她一方面說「嚴管級不讓會見,必須得改造。」而後又說:「可以申訴,我們監獄支持申訴」,言辭前後自相矛盾。此時距金紅結束冤獄還有九個多月的時間,獄方在無疫情、完全開放會見的正常情況下卻突然剝奪了金紅與家屬的會見權利,這讓金紅的親友們更為她的處境及安危擔憂。
金紅家屬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向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此了解金紅在獄中的具體情況,可是法定代表人馬驍卻瀆職未對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也未依法通知申請人延期答覆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家屬到監獄要求會見再遭拒絕。家屬據理力爭:「會見是家屬的正常權利。」十監區一小隊李隊長則說,她按照省局文件規定的執行,按照等級金紅是嚴管級,暫停會見通信。獄警違反法律規定,還強詞奪理亂解釋《監獄法》,還說金紅腿傷不醫治、不外診是她自己沒有提申請,她從來不說身體不好。當家屬問到金紅是否能安全出來時,李隊長說我不能給你打保票。家屬再次強調按《監獄法》規定可以會見。李隊長最後說:「我是一個最小的管理者,我只能按我看到的文件執行。」
當日家屬即向監獄遞交了《申請書》,要求對金紅身體做傷情鑑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涉嫌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對受害人金紅給予賠償;出具強制服刑人員認罪的法律依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可時至今日,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對此沒有作出任何回應和答覆。
二零二三年全年,金紅家屬僅在四月、七月被允許會見金紅兩次(每次僅十分鐘),其它每月會見的權利均被剝奪,每次家屬大老遠的去都是白跑一趟。同時監獄還剝奪了家屬的知情權,以各種理由和藉口欺騙家屬、拒絕向家屬出具《傷情鑑定報告》。
家屬按照《憲法》、《刑法》、《監獄法》的相關規定,要求會見、申請信息公開、遞交申請書、要求保障自己和親人的合法權益,都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完全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而且都是有法可依的。而監獄內發生虐待被監管人的惡性事件、剝奪被監管人與家屬的會見權利、剝奪家屬的知情權等等,監管人所依照的規定、通知、內部文件等,這些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執行命令的合法依據,更不具有法律效力,錯用濫用者將為此承擔後果。(法無授權即禁止,沒有法律依據就屬於違法。)
三、家屬依法維權,相關單位、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嚴重瀆職、不作為
為了保護金紅的生命安全,維護獄中親人和家屬的合法權益,金紅家屬開始依法維權,奔走於各相關部門和單位,並尋求各種法律途徑解決,可是等來的結果卻讓家屬大失所望。
(一)監獄獄務服務中心形同虛設 工作人員瀆職、不作為
監獄獄務服務中心對外宣傳:「廣泛聽取和收集意見和建議,依法、用心服務於民,為家屬「辦實事,解難題,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可是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獄務服務中心卻形同虛設,家屬在這裏遭遇推諉、欺瞞。警號為2117182的工作人員那宇說「嚴管級」是省局規定的。家屬要求看文件卻被拒絕。家屬擔心金紅再受折磨,那宇說到處都是監控,還說「咱們是執法為民。」家屬直接反駁:「現在金紅的腿還瘸著呢,看都沒給看,我可不相信。」家屬要求保證金紅安全回來,那宇卻說:「誰也保證不了」。家屬向他要駐監檢察院電話,那宇不但不給,反過來卻要核實家屬身份。家屬質問:有這種規定嗎?你這是信訪部門,不是說廣泛聽取和收集意見、誰有問題都可以反映嗎?由此可見,他所說的「執法為民」只是一句口號而已。
家屬在今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兩點多鐘打電話給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獄務服務中心,詢問十監區一小隊電話,要聯繫李隊長,接電話的男警察說「無可奉告。」家屬說有事找隊長溝通,是指揮中心讓打這個電話的。男警察說「沒有,你要沒有別的事那我就掛了。」家屬重新說了一下訴求,話還沒說完,男警察就掛了電話。次日下午三點多鐘家屬再次打電話到獄務服務中心,還是頭一天接電話的男警察,家屬問其貴姓,怎麼稱呼,他堅決不說,還反問家屬:「我姓甚麼的,你們要幹甚麼呀?」接著就要家屬身份信息,進行核實登記。
家屬每次到監獄要求會見遭到拒絕後,都要再到獄務服務中心去反映一下情況,希望這個為家屬「辦實事、解難題」的部門能夠幫助協調解決。可是在這裏甚麼實質的問題都沒有得到過解決,更有工作人員不但不能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還有意包庇和縱容監獄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幫助掩蓋罪惡、欺瞞家屬。這種瀆職、不作為的工作態度繫與監獄共同犯罪。
同時家屬還多次撥打過遼寧省監獄管理局12348服務熱線反映情況,工作人員接聽電話後只是說:「您的訴求我們已經記錄下來了,會儘快跟監獄核實,會有監獄的工作人員與您聯繫。」12348平台將家屬的訴求再返回到監獄,同樣是甚麼問題也得不到解決。
(二)責任單位對家屬依法提起的「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覆議申請」不受理、不告知、不答覆
金紅家屬依據《司法部關於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的意見2015》(司發〔2015〕7號)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分別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三月二十八日,向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法定代表人馬驍、遼寧省監獄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長生、遼寧省司法廳法定代表人吳言軍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依法申請依法獄務信息公開:自金紅入監以來歷次禁止其會見、通電話、視頻通話的決定下達人、執行人及理由;金紅被定為「嚴管級罪犯」的事實和規範性法律文件依據;金紅在獄內是否受到打罵體罰虐待,如果有,請依法獄務信息公開對金紅進行體罰虐待的實施人、時間、地點、其身心受傷害程度、監獄予以相應處理的情況;金紅腿部行動障礙(走路一瘸一拐,並已持續一年半之久)是如何造成的;對於金紅的身體疾病情況監獄是否批准金紅就醫,如果批准了請公開其病例、診斷書等十六項內容。
依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原告,延長到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但是,上述被申請人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瀆職,均未對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也未依法通知申請人延期答覆。
申請人依據《行政覆議法》第九條、《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遼寧省政府遞交了《行政覆議申請書》,請求行政覆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對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依法作出答覆或者行政覆議機關直接作出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
但是,被申請人至今未向申請人作出任何答覆。亦未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其不予理會的做法是拒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同時,遼寧省政府對於申請人的行政覆議申請時至今日也未予任何告知、答覆。
(三)家屬依法行政訴訟,法院立案後法官欺騙家屬撤訴
遼寧省政府作為行政覆議機關,依法辦理行政覆議事項,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下級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其法定職責。而遼寧省政府對於申請人依法向其提起的行政覆議申請不受理、不告知、不答覆,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已經構成行政不作為、不履責。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行政法益。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金紅家屬(原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第三款之規定對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遼寧省監獄管理局、遼寧省司法廳、遼寧省政府(第三人)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對遼寧省監獄管理局、遼寧省司法廳的起訴狀遞交到瀋陽鐵路運輸法院,法院要求原告只能遞交一份起訴 狀,並要求必須刪除被告(第三人)遼寧省政府方可立案。家屬無奈,先選擇起訴遼寧省監獄管理局,並被迫刪除第三人。
對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起訴一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瀋陽市大東區法院立案受理,法官郭鬱負責此行政訴訟案的審理。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郭鬱電話通知金紅家屬(原告)第二天下午兩點到法院,原告還以為是要開庭前會議。次日,原告準時來到大東區法院505法庭,卻被法官郭鬱告知:「我法院行政庭審的是行政案件,監獄屬於司法機關,所以不屬於我們受案範圍。」原告受矇騙和誤導後簽字同意撤訴。後經法律諮詢方知監獄屬於行政機關,非司法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覆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
1、監獄是行政機關派出機構,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
2、監獄的「刑罰執行」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能、而非刑事訴訟職能,應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約束和調整。
3、監獄遵守的獄務公開相關文件的規定,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相一致。
原告於八月九日到法院向郭鬱遞交《簽字無效聲明》,並要求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法官郭鬱卻說:「你怎麼個公開啊?我有結果我會告訴你。」
法官郭鬱明知法律規定卻欺騙原告撤訴,是濫用職權的瀆職行為。原告認為郭鬱不能公正審理本案,對其提出迴避申請,依法要求郭鬱迴避,不再承辦本案,並對其瀆職行為提出舉報。
此後當原告打電話給郭鬱時,她表示這個案子不歸她管了,問她由誰承辦,她說不清楚。原告給立案庭打電話諮詢,對方給了郭鬱的上級領導戚力凱的電話,原告向其詢問,他竟然說:「我不知道這事兒。」請他幫助查詢,過後再打電話就拒接。目前金紅家屬起訴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一案在瀋陽市大東區法院已經立案近五個月,卻找不到承辦法官。
(四)瀋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立案後三個月不作答,檢察長、檢察官濫用職權、嚴重瀆職
金紅家屬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二十日通過網絡舉報平台,四月二十五日通過郵寄掛號信兩種方式向瀋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投遞了《控告書》,要求依法追究夏茹、李笑一、孫瑋靜、王晶涉嫌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罪等的刑事責任,並要求依法立即對金紅進行傷情鑑定,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受害人金紅的合法權益。
家屬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19:21分在手機裏收到短信,「經審查,符合我院受理條件,我院依法受理。具體承辦部門將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您答覆辦理進展或者辦理結果。」
家屬又於五月十一日收到兩封郵局信件,其一是《瀋陽市城郊院群眾來信回覆函》,與上述手機短信內容相同;其二是《遼寧省瀋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群眾信訪答覆函》,內容為:「您的來信材料已由我院檢察二室審查辦理。辦理進展或者辦理結果將由檢察二室在三個月內向您答覆。承辦人:朱勇 聯繫電話:024-88151251 遼寧省瀋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 2023年5月9日」。
金紅家屬得知案件已被受理後,滿懷希望的期盼承辦檢察官朱勇能夠依法辦案,給受害人金紅和家屬一個合法公正的結果。同時金紅家屬依據訴訟權利及案情的需要,按照答覆函上提供的承辦檢察官的聯繫電話及時與檢察官進行溝通。然而三個月中,金紅家屬撥打過十幾次電話,可承辦檢察官朱勇一次都沒有接聽過,也從未給金紅家屬回打過電話,更沒有主動聯繫過金紅家屬。金紅家屬又多次到城郊檢察院親自找朱勇溝通,可是一次都沒有被接待過,自始至終也沒見過一次面,每次去都是被門口保安攔截和欺瞞,不是說下獄裏了,就是說開會呢,要麼就是說「陽」了。
朱勇拒接電話、拒絕溝通的表現讓金紅家屬對本案能否依法承辦產生了質疑,為了三個月漫長的等待過後能得到應有的結果,也為了督促檢察官能夠依法辦案、避免其包庇、不作為等的瀆職行為將來所要面臨的追責,金紅家屬根據《最高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向朱勇、鄭鬱(檢察長)郵寄了《辦案釋法申請書》,要求檢察官依法辦案釋法,對申請人提出的九項內容進行釋法說明,並要求貴院向申請人出具紙質文書回覆。經查此信件已於七月四日被朱勇、鄭鬱本人簽收。然而,朱勇和鄭鬱未對申請書的內容作出任何回覆,也未告知申請人延期回覆。
直到三個月的受理期限已過,金紅家屬也沒有得到任何答覆。家屬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下午親自到城郊檢察院找朱勇詢問案件結果,先被保安告知下獄裏了,過後又改口說「陽」了。金紅家屬只好到城郊檢察院信訪部門反映情況,牟姓檢察官接待了金紅家屬,他到辦公樓裏「了解情況」後,回來給金紅家屬的答覆是:「監控錄像沒查到,沒發現有違法行為。」金紅家屬要求把案件辦理結果以紙質形式郵寄給家屬,同時要求院方向金紅家屬提供《傷情鑑定報告》,因監獄告知《傷情鑑定報告》只有一份,且已經給了城郊檢察院,讓家屬向城郊檢察院要此報告。而這也是家屬在《辦案釋法申請書》中要求向申請人說明的第7項內容:「承辦檢察官是否已收到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提供的有關金紅的病歷、病志、身體檢測報告、傷情鑑定報告,如已收到請告知收到日期並提供原件或複印件於申請人。」對於金紅家屬的以上訴求牟檢察官均做了記錄,並告知金紅家屬回去等答覆。
然而,一個多月過去了,金紅家屬依然沒有得到任何答覆。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家屬撥打了瀋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的信訪電話,接聽電話的牟檢察官一開始說「你這個案件已經分到第二女子監獄檢察官的手裏了,辦案流程還在辦理過程之中,您再耐心等待一下,我一會兒再問下具體情況。」過了一會兒金紅家屬再次撥打電話,牟檢察官說:「剛才查詢了案件情況,諮詢了辦案的朱主任,他給我們回饋的信息是:已經辦結了,對於您舉報的相關人員沒發現違法行為。對於你想要的紙質答覆,朱勇檢察官給我們回覆說:口頭答覆,出不了相關答覆結果。最後給出的口頭結果是:「您舉報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目前查處結果是未查實,未有這種情況。」
牟檢察官還向金紅家屬解釋說:「答覆的結果可以紙質也可以口頭答覆,朱勇檢察官採取的是口頭答覆,您不滿意的話可以再聯繫一下檢察官。」而且牟檢察官一再強調:「我們這邊只是上傳下達的一個部門,就是傳達室。」
朱勇在承辦此案期間,無視金紅家屬的訴訟權利,拒接電話、拒絕接待、拒絕與家屬進行溝通;對家屬遞交的《辦案釋法申請書》不予回覆;未按照《遼寧省瀋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群眾信訪答覆函》中的要求在三個月內將案件辦理進展或者辦理結果告知家屬;而且當三個月受理期限過後,在家屬的一再要求下也只是通過信訪人員給出一句口頭答覆,並拒絕出示紙質結果;同時拒絕向家屬提供《傷情鑑定報告》,公然剝奪了家屬的合法訴訟權、知情權。
九月二十七日,金紅家屬向瀋陽市城郊檢察院控申科(信訪)部門打電話投訴檢察官朱勇上述濫用職權和瀆職情況。十月三十日,城郊檢察院給家屬發來答覆函:「您反映朱勇同志相關問題的信訪事項已收悉。經了解,朱勇同志在辦理您的控告案件中,不存在您反映的相關問題。此復。」
(五)檢察院與監獄沆瀣一氣,家屬合法訴求無一應允
朱勇作為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不積極履行職責、不依法嚴格審查案情,瀆職不行使自己的法律監督職能、無視監獄警察以及犯人的惡性犯罪行為、無視被害人金紅遭受嚴重酷刑虐待和已經造成身體傷殘的事實,故意包庇、放縱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公職人員重大違法犯罪事實,朱勇應該對其嚴重失職、瀆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二零二三年十月七日,金紅家屬依法向相關部門提起控告,要求依法追究檢察官朱勇、檢察長鄭鬱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金紅家屬再次來到瀋陽市城郊檢察院要書面結果及《傷情鑑定報告》,找不到人,連信訪都無人接待。下午朱勇第一次給家屬打來電話約定第二天到監獄面談。次日,家屬來到監獄會見室(不讓拿手機),朱勇對家屬的合法訴求無一應允,明確表示不給出具書面結果和《傷情鑑定報告》。交談過程中,家屬明顯感到檢察官朱勇對案件本身並不關注,說的都是些為自己開脫、推卸責任的說辭和藉口,可是他卻反過來向家屬詢問一些與案情毫無關係的問題,如:你妻子受虐待的消息你是怎麼知道的?這些文書都是誰給你寫的?你是否也和你妻子一樣等等。這讓家屬感到匪夷所思,身為檢察官的朱勇詢問這些問題的目的是甚麼?他是在幫誰獲取這些信息?他們到底還想要幹甚麼?!
家屬和朱勇面談完又去找監獄要《傷情鑑定報告》,等了一個多小時後,監獄派十監區監區長盧瑋和一小隊主管金紅的李隊長出來說服家屬。家屬指出李隊長之前所說《傷情鑑定報告》只有一份,已經給了檢察院,讓家屬到檢察院去要。而檢察官朱勇證實說此報告他收到的只是複印件,原件還在監獄。對此,盧瑋和李隊長反覆向家屬解釋說,監獄只是配合檢察院去做這個鑑定,不經檢察院同意不能給,算洩密,得讓檢察官出手續才行,而且鑑定報告在獄政科不在監區。對她們這種說法,檢察官朱勇說沒有法律依據,讓他出手續沒有道理,讓她們寫在紙面上給我,看她們敢不敢寫?就這樣,檢察院和監獄雙方互相推諉、拒不出具《傷情鑑定報告》。而家屬通過對話得知,當天上午檢察官朱勇與監獄領導、十監區盧瑋、李隊長等人已經在一起開過會了,想必雙方已經研究好了如何向家屬解釋拒不出具的理由了。作為受害人的家屬依法有知情權,為甚麼責任機關均不履行義務、不敢向家屬公示此報告?他們到底在掩蓋著甚麼?!
當天,監區長盧瑋看到與家屬同行的其他親友後,毫不客氣地大聲地要求他們出示身份證確認關係,說不是直系親屬拒不接待。盧瑋拿不出此種行為的法律依據,態度還極其蠻橫、惡劣,不配合她甩身就走,問她姓甚麼拒不公開,還立即把胸牌翻過去,讓她迴避拒不迴避,別人插一句話她立即就翻臉、威脅……這讓家屬切身體會到了,監獄警察對監獄之外、不受其監管的服刑人員的家屬和親友都能如此呵斥、囂張,蠻橫不講道理,可想而知,身在監獄之內的被監管人員將會受到怎樣的待遇?!這也讓家屬確信金紅在獄中被虐待是千真萬確的事實。
當天家屬提出會見要求,盧瑋和李隊長明確表示金紅出監之前不可能再讓會見了。而且還聲稱,四月份和七月份的二次會見,是監區長盧瑋頂著「巨大壓力」給申請的,主要是為了讓家屬「心安」,怕家屬看不到金紅不放心。監獄警察把被監管人和家屬每月合法的會見權利給非法剝奪了,她們不僅意識不到自己已經觸犯了法律以及執行上級錯誤命令後面臨被追責的嚴重後果,反倒覺得「特批」成了「善待」被監管和家屬了,這是被惡黨洗腦後的思想扭曲。
四、呼喚正義良知 家屬將繼續維權申訴
鑑於相關人員知法犯法、性質惡劣,金紅家屬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四日再次提起控告,請有關部門依法立案調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馬驍、夏茹、李笑一、孫瑋靜、王晶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罪等的刑事責任;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鄭鬱、朱勇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依法給予國家賠償。以維護公平正義、維護法律的尊嚴。請相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金紅即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結束冤獄迫害,回家與親人團聚。但是目前家屬仍很擔憂,因為己有四個月未與金紅見面和通話了,不知道這幾個月金紅又經歷了甚麼?不知道金紅是否能夠平安回家?更不知道金紅的身體已經變成了甚麼樣?對於監區獄警向家屬所反映和承諾的:「她現在可好了、她如何如何自由、我能保證她沒事、你放心吧……」等等說辭,家屬當然希望是真的,但卻無法完全相信,說的再好也不如眼見為實,可又偏偏不讓家屬會見,越不讓見家屬心裏就越不安,甚至徹夜難眠。
家屬於十一月七日向遼寧省第二女子監獄、遼寧省監獄管理局再次遞交了《要求保護金紅生命安全的申請書》,申請責任機關立即採取措施保護金紅的生命安全,保障她能平安出獄。
面對這樣一起監獄內發生的對被監管人的惡性犯罪事件,作為一個人,聽聞者內心都會受到些許的觸動,或是對受害人及家屬生出一份同情與理解,或是對施暴行惡者的所為斥責與憤慨,而作為審理案件的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更應該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法調查取證,作出公正合理的結果,令違法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讓受害人依法得到應有的賠償。而在整個維權申訴過程中,金紅家屬卻親歷和目睹了國家公職人員在其位卻不謀其職的嚴重瀆職、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不但不能依法執法、依法辦案,還配合、協同監獄對依法維權的家屬想盡辦法的欺騙、隱瞞、推諉、推脫、收集信息、互相包庇、百般刁難……
金紅家屬在憂鬱、重創和打擊下,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已經出現了腦血栓症狀,無法正常工作。雖然維權之路艱辛而曲折,但是家屬表示不會放棄,家屬相信「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而且更相信善惡到頭終有報,人在做,天在看。同時希望善良的人能夠伸出援手相助,家屬相信一份正義的力量就可能讓好人昭雪冤情,讓一個家庭重見光明,也能讓違法作惡者依法受到追究和懲罰!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23/11/18/2129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