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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昌圖田偉遭綁架 親友舉報國保劉建新、郭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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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鐵嶺市昌圖縣法輪功學員田偉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被警察綁架、非法關押。而此時田偉的妻子處於手術後仍未脫離危險、急需親人護理期。田偉的親友日前在12337平台舉報昌圖縣國保大隊長劉建新、國保警察郭曉峰的惡行。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晚上九點,田偉、孫萬良、趙洪傑、孟桂蘭、趙春林、時桂敏、王化峰、劉志勇等多名法輪功學員在發放救人的真相小冊子時遭人惡告,被鐵嶺市昌圖縣國保警察綁架。田偉當時走脫,他被警察非法網上通緝。

田偉的妻子患有糖尿病綜合症,右下肢腿腫脹流膿不能行走,雙眼視物不清,劉建新、郭曉峰一行人多次去他家中騷擾,令田偉的妻子在壓力下病情加重,到瀋陽醫院做截肢手術。手術後的第三天,田偉的妻子尚未脫離危險,醫生要求田偉給妻子多增加營養,買些高營養飯菜。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中午,瀋陽一派出所警察在昌圖縣國保大隊指示下,通過人臉識別系統,綁架了正在為妻子排隊買飯的田偉,將他非法拘禁到昌圖看守所。當時田偉的妻子尚未脫離危險期,正是最需要人照顧的時候,警察綁架了田偉,卻故意不通知他家屬,令田偉的家人焦急萬分,直到醫生給田偉打電話才知道他被綁架。

法輪功學員孫萬良在被綁架後,在昌圖縣看守所被警察踢斷肋骨,其父由此受驚嚇於八月十六日去世。家屬非常氣憤,控告主要責任人,要求依法追究劉建新、郭曉峰非法入宅,刑法245條的非法搜查罪,刑法238條的非法拘禁罪,刑法239條的綁架罪,依法追究昌圖縣看守所所長涉嫌虐待罪。

田偉的親友也於日前通過12337平台舉報劉建新、郭曉峰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以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責任。舉報人要求立即釋放昌圖縣田偉,並追究劉建新、郭曉峰的罪責:

1、劉建新、郭曉峰多次去田偉家騷擾,拼湊所謂的證據構陷田偉,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2、劉建新、郭曉峰在明知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田偉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對他採取違法刑事追訴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3、劉建新、郭曉峰在田偉的妻子住院截肢手術、還沒有脫離危險、病人需要家人照顧的情況下,指使瀋陽派出所警察綁架田偉,並將田偉非法拘禁到昌圖看守所,涉嫌非法拘禁罪。

舉報人還指出:

1、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不是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蔑之辭。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中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的,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能代表國家。二零零零年四月三十日,公安部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公布的十四種邪教組織,其中沒有法輪功。法輪功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十四種邪教。對田偉的抓捕、提起公訴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適用法律。

2、田偉的行為沒有破壞任何法律的實施。劉建新、郭曉峰欲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構陷田偉,那就必須用事實來證明當事人是怎麼利用邪教組織的,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如果不能證明到底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哪項了,那麼用刑法三百條構陷就是犯罪行為。

綜上,法輪功學員信仰法輪功和傳播法輪功真相的行為是完全合法的,是劉建新、郭曉峰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知法犯法,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因此,希望有關部門能夠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追究劉建新、郭曉峰的刑事責任,還田偉自由與清白。

(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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