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參與迫害的派出所警察 制止警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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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九日】本地兩位同修,三次因講真相救人,被警察綁架。最近一次發生在去年八月一天,同修因向世人發翻牆卡,被人誣告,被派出所警察非法抄家,同修在派出所對警察講真相,當天同修回家。過了一段時間,當地派出所想進一步構陷,同修及時控告派出所相關人員,制止了迫害進一步延伸,警察不再騷擾同修。

事情大致經過如下:

開始兩位同修想避開,到外地躲一下,住房都找好了。A同修告訴兩位同修,躲不如控告派出所相關參與迫害的人,制止警察犯罪,也是慈悲挽救他們。A同修提到近期與同修配合,在公義論壇法律專家的幫助下,積極主動營救同修,大大減輕了邪惡對同修的迫害,同修沒有被非法關押。我們越是佔據主動、及時通過法律的方式反迫害,包括主動控告惡人,能及時制止迫害,不讓警察進一步犯罪,也是慈悲於警察。兩位同修明白了。

A同修問兩位同修:1)敢不敢面對派出所?同修回答說:敢!2)敢不敢面對檢察院?同修回答說:敢!3)敢不敢面對督察? 同修回答說:敢!於是,兩位同修決定控告參與迫害的派出所警察。

二零二二年十月中旬,兩位同修到區檢察院遞交控告信,檢察院的人說,不歸檢察院管。同修問,該誰管?他們說找紀委、督察。於是,同修把控告信遞交區紀委、監委和區督察大隊。

二零二二年十月底,一天下午,兩位同修夫婦還在路上行走,就接到兒子的電話,說是派出所給他通過電話,說同修是逃犯。當兩位同修回到小區門口時,看見停了兩輛警車。當兩位同修再次去區檢察院遞交《控告狀》時,檢察院的一位女士,拿出一沓資料讓簽字:上面寫的是「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同修不簽字。兩位同修以諮詢的方式給檢察院寫了一封信,內容如下:

在此,我們向你們檢察院人員諮詢幾個問題:

一、我兒子說我是逃犯,是因為接到派出所警察的電話。這說明警察先將我們定為犯人,再找我們的犯罪證據。我們是守法、合法的公民,怎麼是犯罪嫌疑人呢?請給出法律條款。

二、警察找到我們的所謂犯罪證據,莫非是他們非法入室搶走的「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護身符。請問,真善忍有啥不對?

三、檢察院要我們簽字承認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說,檢察院受理了派出所的材料。那麼,我們的《控告狀》在十月十七日送給區紀委、監委和區督察大隊,派出所的材料是十月二十九日送達的。我們控告在先,你們不受理,是直接違犯《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中國的法律在辦案這些人手中就是兩樣嗎?

四、警察說我們是反黨,言外之意,就是說我們雖然沒有犯法,但是我們反黨。在中國是黨執政,給警察撐腰,所以,他們可以任意整我們,他們的權大於法。我那天問派出所的警察,請你們直接拿出修煉法輪功犯罪的法律條款來。誰能拿出來給我們?

如果照這樣推理,就等於是警察承認黨在違法。如果這種說辭成立,那麼,就等於警察告訴我們黨是非法的。因為黨是非法的,所以警察自己也敢胡作非為。那麼警察做出的「犯罪嫌疑人」的材料可信不?是否具有現行法律效力?

五、為了維護人間的道德,為了維護法律的神聖。我們打算一走到底,層層上告。我們早就知道,在這權大於法的時候,官官相衛,誰還在乎我們老百姓呢?但是,作為應付我們,從表面上辦案人員還得留下檔案,這檔案在今後又是甚麼?

六、當歷史翻過這一頁時,這些檔案記載就是辦案人員的污點。當年的劉漢集團(黑社會團夥)誰能動?當周永康倒台時,所有檔案都被翻出來了,李成雲(註﹕前任市委書記,周永康的馬仔)等人就是這樣被捲進去的。所以,我們相信,我們的層層上告在將來還是有作用的。希望所有辦案人員能及時明白這一點。

後來,當同修第二次向檢察院遞交控告信時,把《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必須受理的法律條款)附在控告信的後面。

當派出所在向檢察院遞交構陷同修的材料時,檢察院的人說,人家已經告你們了,你們之間協商解決吧。

派出所警察多次打電話給同修,讓同修去派出所。同修到了派出所後,其中一名警察態度惡劣,女同修正告他:「搞清楚,你是被告,我是原告。」另外一名警察態度也很兇,男同修對他說:「你當警察連法律都不懂,兇甚麼兇?!」警察一下就蔫下來了。其中一名警察上前說:「我們不告你們,你們也不告我們。你們該上街的上街,該買菜的買菜。」

之後,派出所不騷擾同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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