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超,男,一九六六年一月出生,咸安區人。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九年期間,徐超任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法制大隊隊長。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徐超被立案調查,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被刑事拘留,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被逮捕,羈押在通山縣看守所。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徐超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被咸安區法院開庭。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超被判刑三年二個月,處罰金二十萬元,沒收非法現金五十一萬九千元。徐超的刑事判決書(2020)鄂1202刑初285號。
從官方的文件知道,公安局法制大隊的職責有:1、負責全局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逮捕、移送起訴、取保候審的審核;2、負責辦理聽證、行政覆議、勞教、國家賠償案件;3、受局長委託參與行政訴訟活動,代理行政訴訟案件;4、參與研究、處理重大案件及疑難案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等等。
就徐超而言,他任公安分局法制大隊長期間,跟隨中共迫害政策,單從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勞教、移送起訴方面看,徐超犯下了迫害法輪功的惡罪。在此,只列舉二例:
實例一:法輪功學員向德斌被非法超期關押並被秘密判刑七年,勒索罰金一萬元
向德斌,男,五十多歲,原咸寧市咸安區方向機廠職工,一九九五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二十年來,他被非法關押四次,勞教迫害一年半,被劫持到洗腦班兩次,被非法抄家多次,被非法判刑七年,目前仍在范家台監獄遭折磨。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早上,向德斌在去上班的路上,被綁架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橋強制誅心洗腦迫害,向德斌一直非常堅定自己的信仰。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劫持回咸寧市看守所,被非法批捕。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秘密開庭非法庭審向德斌後,將他非法關押在咸安區看守所,沒有結果。
二零二零年下半年,向德斌被秘密非法判刑七年,勒索罰金一萬元,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三年多後,被秘密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監獄繼續迫害。由於秘密開庭,家人沒有接到判決書,至今不知道公訴人、審判長、書記員是誰。
對向德斌非法起訴的所謂法律材料,就是通過法制大隊長徐超之手。
實例二:法輪功學員張為卿被非法超期關押、非法判刑兩年
張為卿,男,一九七九年生,咸安區居民,畢業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精通法律。二零一七年五月,張為卿被咸安區法院非法判刑兩年,非法判刑時,已被咸寧市看守所非法關押差半個月就兩年時間。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點,張為卿正常在咸寧溫泉谷酒店電腦機房內上班,咸寧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長鄒譽,溫泉分局國保大隊隊長劉寧,兩個新來的小警察(一個姓汪是崇陽人,另一個是赤壁人不知道姓名),還有一個女警察,衝入張為卿的辦公室,將張為卿綁架,並搶走辦公電腦、書包、U盤、移動硬盤、MP4等物,當時直接劫持張為卿到十好橋派出所。
當時咸寧所有的國保的頭目全部到齊了,包括鄒譽、劉寧、樊忠(咸安分局國保大隊隊長)、徐承忠(咸安分局國保大隊),還有兩個小警察,從下午六點一直非法訊問到晚上一點,在辯論法輪功好壞的過程中,這些人被張為卿說得啞口無言,張為卿說法輪功的所有行為活動不違法,也不犯罪,鄒譽把所謂的司法解釋給張為卿看,張為卿看完,告訴鄒譽司法解釋上面沒有法輪功三個字,鄒譽翻來覆去看了幾遍,目瞪口呆,瞠目結舌,半天說不出話來。說起來實在可笑,一個堂堂國保支隊的隊長,原來竟然是個法盲。
因為非法審問沒有結果,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晚上,張為卿被綁架至咸安區拘留所非法行政拘留,第二天上午十點直接綁架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橋村洗腦班誅心洗腦。
鄒譽、樊忠、閔劍等警察,還有咸寧市610副主任姚雄親自到洗腦班非法訊問張為卿三次。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將張為卿綁架至咸安區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
因為張為卿在看守所翻供,所以導致檢察院一直無法批捕。咸寧市公安局和咸安區檢察院批捕科誘騙張為卿母親郝慧敏給兒子張為卿做工作,張為卿的堂哥張煒(咸寧市咸安區桂花派出所所長)也欺騙他,許諾只要承認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實,就取保回家過年。張為卿開始不配合,後來在她母親郝慧敏下跪哀求下,被情所動,終於承認了自己的那部份(依法控告江澤民的法律文書)。一承認,做了筆錄,簽了字,張為卿在兩個小時內就被非法批捕了,後來被非法判刑兩年。張煒因為誘騙「有功」,從原來的指導員升職為派出所所長。
張為卿被非法批捕以後,等了五個月,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公訴人余宗曄才來非法提審。因為張為卿精通法律,他非常清楚的知道,翻遍所有中共法律,法輪功不在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之列。刑法學裏有個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才可以認定為犯罪事實。另外咸寧市司法局要求當地律師不得對張為卿做無罪辯護,而張為卿自己大學是學法律專業的,所以張為卿就沒有請律師,決定自己為自己做無罪辯護。
二零一六年十月份的時候,咸安區法院法官廖鵬竄至咸安區看守所非法提審張為卿,張為卿拒絕承認任何罪名和事實,廖鵬開始詐騙張為卿,說有人看到他做的那些事了,張為卿還是不認,廖鵬看到張為卿不認罪名和事實,就開始拖案子。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上午,咸安區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非法開庭。開庭的時候張為卿講了刑法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法輪功根本不是邪教,並列舉了相關文件,也提到了母親被欺騙、公安進行誘供的事實,並列出兩個人證,一個物證,表明所有口供為非法證據。法官根本不給採納。在一審、二審判決書上隻字未提這些,根本不講張為卿列舉公安的犯罪事實和公安犯罪證據。
開庭在最後的總結陳述中,張為卿要揭露咸寧市公安局的犯罪事實,法官李擁軍連忙阻止,不讓張為卿講,然後法警把張為卿手中的文稿搶走,拿給李擁軍,最後張為卿講希望法院可以公平公正的判決,李擁軍說好,開庭後拖了幾個月,因為錯案終身責任制,審判委員會誰也不敢簽字判張為卿有罪。不得已,最後把張為卿的案子申報給咸寧市中院,咸寧市中院不知道是誰簽字要判張為卿有罪的。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送達一審判決書給張為卿,判決書中審判長落款是李擁軍,審判員是劉英,咸安區法院審判委員會無視張為卿拿出的證據,錯用法律條文,枉法冤判了張為卿兩年。
張為卿拿到有罪判決書當即表示要上訴。其實都已經內定好了,法輪功的案子根本不講甚麼法律。
二審,就是走了個過場。在看守所非法提審了一下,二審的法官叫艾軍。張為卿在跟他講訴江的文檔是正常的法律文書,不屬於邪教信息,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把訴江文檔定性為邪教信息是完全錯的,如果正常的控告書都是邪教信息的話,那咸安區法院的判決書那不也成了邪教信息?艾軍說不要跟我扯定性,張為卿跟艾軍講「疑罪從無」的原則時,艾軍又說不要跟我扯那些。一個法官不能跟他講刑法的基本原則,那還能跟他講甚麼?二審,非法維持原判。張為卿接到《判決裁定書》時,已經被非法關押了二十三個月十五天,當場就撕了,拒不簽收;區法院送來執行通知書,張為卿也讓書記員拿走,堅決拒收。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張為卿被釋放回家。咸寧市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張為卿的方式就是一個字──「拖」。
對張為卿非法起訴的所謂法律材料,就是通過法制大隊長徐超之手,徐超成為迫害好人的幫兇之一。
另外,二零一六年,咸寧市法輪功學員陶席珍、徐長虹、何桂紅都被非法起訴,也與徐超有直接幹繫。
善惡到頭終有報,不是不報,時辰不到,時辰一到,一切都報。希望世人,特別是曾經參與迫害法輪佛法或還在迫害佛法修煉者的各級人員,傾聽法輪功學員講給您的真相,擺脫中共惡魔的魔爪,別讓這一個個警世的報應白白溜過。
(責任編輯:唐明)